7.1 一般规定
7 园路与场地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应合理进行园路分级和场地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兰级, 主路宜形成环线,并宜与次路、支路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湿地公园内主路及主要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1.3 生态保育区内除科研用途外, 不应设置园路、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通往生态保育区、滩涂、孤岛等卡口路段, 宜设通行复线;当需沿原路返回时, 宜适当加宽路面。
▼ 展开条文说明
7.1.5 码头与平台、园桥和栈道选址应避开复杂、特殊、承载力弱的地质区。
▼ 展开条文说明
7.1.6 出入口内外应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确定其规模及数量。
▼ 展开条文说明
7.1.7 园路及场地铺装材料应根据功能合理选择, 面层及基层宜采用透水工艺和材料, 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糙面材料, 应减少反射玻璃使用, 并应降低反射光对动物的影响。宜充分利用生态材料、废弃材料和可再生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