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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肃省住宅设计标准DB62/T 3182-2020

实施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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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10〕162 号)及 2017 年重新编制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住宅设计方面的实际与甘肃省地域特点编制。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省市的可行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5.建筑设计;6.消防设计;7.绿色节能与物理环境;8.结构设计;9.给水排水;10.暖通空调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

本标准由甘肃省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建议反馈至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皋兰路3#盛贸华府4楼,邮编:730000,联系电话:0931-8624602),供以后修编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泓文建筑设计院

参 编 单 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 胜 冯志涛 李 锋 杨忠平 杜 翔

冯文章 徐海涛 毛明强 胡斌东 张 虎  尚煜蓉

主要审查人:宁崇瑞 李生辉 黄 锐 李学端 屈 刚

陈 斌 杨鹏举 樊 钧 王维嘉 庹惠斌  李 忠 王克林 张永彤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在住宅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提高我省住宅设计水平,保障住宅功能空间划分合理、安全卫生、舒适经济、绿色节能,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设计,结合我省情况适当调整技术指标,进一步明确消防等其它设计中部分条款。

1.0.3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9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楼板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露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住宅底层楼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或上人屋面。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5 阳光室 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得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的空间。

2.0.16 空中花园 hanging garden

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外活动与绿化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及以上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8 室内净宽 interior net width

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公共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联系相邻住宅单元或不同空间的楼、电梯间的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建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各类社区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及商业网点等。

2.0.26 设计室外地面 the outdoor ground

建筑周边具有首层安全出口的且可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场地范围内的室外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应选取该范围内地面设计标高最低值。

2.0.2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设备、管线的专用层,专为施工维修人员进入。

2.0.28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9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30 全装修 fitted out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并能满足正常使用。

2.0.31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 (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或区域)。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建筑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车流,方便居民生活,应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符合防火规范、安全防护的要求和组织管理。

3.0.2 住宅总体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和地方的规划规定。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符合无障碍环境的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信息应用技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3.0.6 建筑外保温应优先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积极推行保温节能与建筑同寿命。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设置在住宅建筑主体下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物业用房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定性为商业服务网点。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住宅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停车数量与新能源车充电装置的设置。

4技术经济指标

4 技术经济指标


4.0.1 住宅设计应有完整及准确的技术经济指标。

4.0.2 住宅设计应满足规划批复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当量、居住户数、居住人数等),还应完善以下指标:

1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套);

3 套型阳台面积(㎡/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4.0.3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间(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4.0.4 跃层住宅建筑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5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中,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4.0.6 室内空间(包括坡屋顶内的空间)净高在1.2m~2.1m的室内空间应按1/2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室内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同时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对建筑面积、层高要求的相关规定。

4.0.7 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的自然层数:

1 结构层高小于2.2m的架空层、自行车库、隔震层、储藏室和设备层;

2 室内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3 建筑屋顶局部突出的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

5建筑设计

5.1 总体设计

5 建筑设计

5.1 总体设计


5.1.1 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和甘肃省相关规划管理的规定。

5.1.2 总体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应合理,内外交通组织有序。建筑、环境、道路、广场空间、管线设计等应满足总体空间的使用要求。

5.1.3 住宅建设应按现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

5.1.4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并结合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1.5 建筑间距应避免视线干扰。

5.1.6 应规划适宜步行出行的地块尺度,通过路网加密、打通道路微循环等措施,完善用地尺度。

5.1.7 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

5.1.8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及封闭设施。

5.1.9 应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并满足《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相关要求。

5.2 套型设计

5.2 套型设计


5.2.1 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等基本功能,小套型卧室可以兼起居室;

2 卧室兼起居的最小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5.2.2 卧室、客厅、起居室(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2 兼起居室(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3㎡;

3 客厅、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2.3 餐厅、过厅宜直接采光,无直接采光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2㎡。

5.2.4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兼起居室的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2 独立起居室的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时操作净宽不应小于0.90m;

5 不宜设置开敞式厨房,需设置时应满足厨房油烟排放不得进入室内。

5.2.5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2 应配置最基本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其他设备应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

3 卫生间不得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餐厅、卧室、起居室(厅)的上部;

4 卫生间宜设置直接对外采光窗;

5 卫生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 应优先采用同层排水设计。

5.2.6 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

5.2.7 每套住宅应预留洗衣机、冰箱的设置位置及条件。

5.2.8 层高与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低于2.10m时其面积不应大于本室内1/3的使用面积;采用坡屋面时大于2.1m净高的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2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给排水橫管表面最低点距离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且不应影响门、窗及其他操作的正常使用。

5.2.9 阳台、露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露台设计中的栏杆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的净间距不应大于110mm;阳台放置物品及花盆处必须设置防坠落措施;

2 阳台、露台栏杆(包括封闭阳台、露台)的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从可踏面算起);用落地窗封闭时应按净高要求设置栏杆,同时在栏杆高度范围内应采用安全玻璃;且安全玻璃不应代替防护栏杆;

3 阳台、露台、雨罩、外廊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露台、雨罩、外廊应采取防水措施;

4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楼、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设洗衣设备的阳台应封闭,并采取保温措施;

5 楼层花园的地面应采取排水、防倒灌措施。设有种植楼、屋面时应采取防止植物根系对防水层的侵蚀及穿透措施。

5.2.10 空中花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设计中宜考虑设置空中花园;

2 空中花园的设置应满足视线的心理安全,应防止空中植物本体及果实的坠落;

3 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的植物;

4 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当高度,应考虑乔木的抗风支撑,植物的倒伏不应超出建筑主体;

5 植物的生长不应对建筑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产生影响。

5.2.11 过道、储藏空间、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通向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向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过道转弯处应满足搬运家具的转弯要求;

2 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的位置;潮湿地区在底层应考虑防潮措施;

3 套内楼梯单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两侧为墙体时墙体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一侧设置扶手;

4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转角踏步距转角距离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2.12 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宜小于0.90m,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 高层住宅平开外窗不应向外开启,对外窗户的开启扇应设置纱窗;

3 底层外窗、上人屋面、平台及连廊相邻的外窗下沿低于2.0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在户内徒手可开启;

4 窗户的位置应避免视线干扰;窗扇不应影响交通;

5 凸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可踏面高度小于等于0.45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从窗台面计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计算不低于0.90m;

3) 严寒地区东西向不应设凸窗,寒冷地区东西向不宜设凸窗。严寒和寒冷地区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5.2.13 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节能功能,开启时不应影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正常使用。

5.2.14 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2.14规定:

5.3 共用部分设计

5.3 共用部分设计


5.3.1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四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及防坠落的措施;

6 无电梯的住宅卧室不宜与楼梯间紧邻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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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2m时,应设置电梯;

2 下部作为商业网点、架空层或其他用房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住宅出入口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2m时,应设置电梯;

3 顶层为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2m 时,应设置电梯;

4 如果住宅地下设有为住宅服务的汽车库,电梯应到达车库;

5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7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对于设有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厅,深度应能满足担架的正常出入;户门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也应满足担架正常出入;

8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的净尺寸不应小于1.50m×1.60m(或者轿厢对角尺寸相当);

9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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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走廊和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寒冷及严寒地区应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门厅应直接通向室外。

5.3.4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设在住宅建筑主体下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为住户配套的储藏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民用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要求对待:

1) 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

2) 房间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3) 储藏间内不得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丙类(1)项的物品;

4) 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 地上住宅的楼梯间、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地下车库如果利用住宅楼梯间作为疏散口时,车库与楼梯之间应设置专用通道,车库开向通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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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附建公共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内严禁附设、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并满足各项指标要求。

5.4 附属设计

5.4 附属设计


5.4.1 窗台、栏杆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内、楼梯间、电梯厅等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或距离室外高度小于等于16米)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或距离室外高度大于16米)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5 栏杆设置高度应从可踩踏顶面至栏杆连续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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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住宅建筑,应对小区道路、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候梯厅、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住房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相关要求配建与设置;

2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3 邮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应为每户配套设置信报箱,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门禁)的住宅,投递口应设在单元门禁之外,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2 居住街坊或楼栋口宜设置快递邮件智能化存取设施,预留电源和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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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共用排气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超高层住宅建筑厨房、卫生间应分层设置排气道;

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沿≥0.6m;

5 住宅排气道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它公用排气道合用;

6 燃气壁挂炉和燃气热水器宜设置独立安装空间,并独立设置排气道,不应与厨房排气道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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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其他排烟、通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底部设有车库、商业、设备用房等其他建筑功能所设置的排烟道、排风道的出口设置在临近住户的屋面、住户平台上时,不应朝向周围门窗,并应至少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m;当排烟、排风口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沿≥0.6m;

2 地下车库地面排风口不应朝向临近住宅建筑的可开启外门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道路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道路、人员出入口的排风口底部距此类场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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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空调设计:

1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宜设置空调;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预留空调安装位置及配套管线;

2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专用安装平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通畅的对室外空气吸入与排放;

2) 安装平台位置应确保安装与维修的操作方便;

3) 安装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室外机的安全放置,室外机设置后应考虑建筑立面的美观进行适当的装饰与遮挡,但不应影响空调的正常使用;

4) 室外机的位置不宜对室外人员形成冷、热污染;

5) 空调机冷凝水应设置专用管道集中有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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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太阳能利用:

1 日照较充足的地区,宜在住宅建筑中设置利用太阳能的设施;

2 设计时均应考虑集热器的安装位置,确保在安装过程中不对屋面防水层及其他构件产生破坏;

3 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线应设置专用井道,或结合水暖井道布置;不得使用厨房、卫生间的公共排气管道;

4 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时,应设置专用配套设备用房。

5.4.8 遮阳设计:西向布置的卧室、起居室等宜在外窗设置遮阳设施。

6消防设计

6.1 一般规定

6 消防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6.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以及与公共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1.3 当住宅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6.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6.1.6 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合理划分防火分区,满足防火与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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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防火设计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结构净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应从首层室内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完成面;

2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建筑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建筑高度,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从设置住宅安全出口且可满足住宅部分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平台)最低处计算至屋面面层完成面的高度。

6.2 防火间距

6.2 防火间距


6.2.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6.2.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6.2.1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6.2.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不论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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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交通系统无必然联系的数个住宅单元贴建时,单元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隔离要求。

6.2.5 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从阳台及可燃建筑构件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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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防火构造

6.3 建筑防火构造


6.3.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当室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0.8m。不满足时应设置出挑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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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楼梯间外窗与套房外窗、分户隔墙两侧的外门、窗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当不满足时应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不燃材料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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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下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满足本标准6.3.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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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住宅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满足本标准6.3.1条的规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照建筑总高度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6.3.5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性构件;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烟道等井道;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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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3.7 建筑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内的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外墙采用外保温方式时,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可以采用不低于B2级保温材料,建筑高度大于27.0m但不大于100.0m可以采用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建筑高度大于100.0m时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当建筑高度超过 27.0m 时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当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应低于B2级,低于1.0h不应低于B1级。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设置采用不燃材料,且宽度不小于0.5m的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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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时应结合耐火极限确认。

6.3.9 建筑高度大于100.0m的住宅各层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

6.4 安全疏散

6.4 安全疏散


6.4.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0m时,该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不大于54.0m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0m时,该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层数不同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层处设置单元间联通两部疏散楼梯的安全通道,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对于只有一个单元或与54.0m以上的住宅建筑单元拼接建设时,可将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面;

3 建筑高度大于54.0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封闭楼梯间应从楼梯间门算起,防烟楼梯间应从前室门算起;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宽度;楼梯间疏散门应为常闭防火门;疏散通道上经常有人通行的疏散门应为常开,并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时能自动关闭;当前室或门厅安装有门禁系统时,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同时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动;

6 采用室外连廊疏散到第二出口的,其连廊应满足防火隔离与视距干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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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设有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建筑,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单元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在前室内的乙级防火户门宜向户内开启,且应有自动关闭功能,同时应考虑对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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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建筑高度大于54.0m的住宅建筑,每层两个安全出口应能在公共区域自由转换。防烟楼梯前室与前室之间不应设置直接穿套的门,当有户门开向任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时,不应从前室穿越其疏散门或走道进入另一前室。

6.4.4 住宅疏散楼梯符合采用剪刀楼梯条件时,且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净距离不应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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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且有户门开设在前室内时,两个楼梯间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开向共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三樘;当每层剪刀楼梯间服务四户及以上时,户门均应能够从两个不同方向进入前室,进入前室的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任一户门至最近的前室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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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形成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4.7 住宅户内任意一点至通向疏散通道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跃层式住宅户内设置的楼梯,应按楼梯段的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距离。无公共疏散楼梯的四层以下多层住宅户内疏散应满足以上规定,如果设有宽度大于2.0m的露台(阳台),且露台设有通向地面的简易逃生设施时,通向露台的门可以视为第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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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6.5 灭火救援

6.5 灭火救援


6.5.1 建筑高度超过27.0m的住宅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设有住宅出入口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住宅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设时,建筑总高度超过27.0m,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坡地或河道临空建造的建筑,可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6.5.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应小于18m×18m。

6.5.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及距离要求。

6.5.4 消防扑救场地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6.5.5 住宅楼端部由商业或其他建筑占压长度不大于4.0m时,消防扑救场地可视为满足长边要求。

6.6 消防电梯

6.6 消防电梯


6.6.1 建筑高度超过33.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使用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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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住宅建筑与其他类型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的客梯不得在公建部分内设站。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不在住宅底部非住宅部分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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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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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

6.7 消防电气

6.7 消防电气


6.7.1 住宅建筑消防设备供电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7.2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其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7.3 一类高层住宅户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7.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在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具有报警、联动关断燃气阀的功能。

6.7.5 住宅内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6.7.6 在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内设置声光报警器、消防应急广播时,应每层设置,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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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避难

6.8 避难


6.8.1 建筑高度超过 10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避难区域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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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建筑高度超过54.0m但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每户宜靠外墙设置一间有外窗的房间,房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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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多层住宅设置的符合建筑规定的、为楼上住户服务的半地下或地下小储藏室,可按住宅附属用房分类,消防设施按地上住宅设置。

6.8.4 设置在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底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其消防设施应按住宅建筑设置。当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底部、主体投影范围外设有附属用房时,应按公共建筑分类,分别按住宅和底部附属用房的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6.8.5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6.8.6 高层建筑的地下变、配电室宜设置非储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7绿色节能与物理环境

7.1 绿色节能

7 绿色节能与物理环境

7.1 绿色节能


7.1.1 住宅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自然资源,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7.1.2 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外的声、光、热等因素,权衡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朝向、形体和间距。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7.1.3 住宅应远离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或场所。

7.1.4 建筑设计应避免建筑间和住户间的视线干扰,并宜获得良好的视野。

7.1.5 室内热环境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7.1.6 遮阳构件、导光构件、导风构件、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等绿色建筑技术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7.1.7 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应进行露点温度验算;墙体、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的外保温层宜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2 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3 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大面积设置凸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4 除严寒地区外,主要使用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可调节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宜设置遮阳设施。

7.1.8 有条件的建筑宜采用浅色屋面、通风屋面和屋面遮阳等屋面隔热措施。屋顶宜设置屋顶绿化,占屋面面积的比例宜大于30%。

7.1.9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国家及甘肃省发布的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现行文件的规定。宜选用现行推广的新型建筑材料与新技术,宜选择节能和碳排放量低的建筑材料。

7.1.10 住宅室内热水管道宜进行保温包覆。

7.1.11 提倡采用全装修的方式交工,装修宜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7.2 物理环境

7.2 物理环境


7.2.1 住宅建筑光环境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

4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2.2 住宅建筑风环境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2 住宅宜采用可调节小扇窗、自然通风器等在采暖季节时便于通风换气的措施;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凤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6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当外部设有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0.60㎡。

7.2.3 住宅建筑声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嗓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

2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3 卧室不得紧邻电梯布置;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4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25dB;

5 设备用房与卧室、书房,起居室之间的噪声不应超过允许值;

6 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等整体系统应采用减噪措施。

7.2.4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2 住宅室内精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结构设计

8 结构设计


8.0.1 住宅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砌体结构等结构体系。设计采用的结构体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及标准的相应规定。

8.0.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住宅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和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混凝土结构住宅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相关规定,宜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相关规定。钢结构住宅应根据所处的环境、维护条件等因素选用防腐方案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防腐的年限及防腐蚀维护周期。

8.0.4 砌体结构住宅的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相关规定。

8.0.5 住宅结构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耐火等级的要求。

8.0.6 住宅的抗震设防分类不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和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55的规定。

8.0.7 住宅建筑中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8.0.8 8度、9度区住宅建筑宜采用基础隔震设计或消能减震设计。

8.0.9 7度(6度)、8度、9度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8、7、6,不应大于9、8、7。

8.0.10 8度、9度区住宅建筑中,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房屋。

8.0.11 住宅的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对齐。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8.0.12 9度区高层剪力墙结构及B级高度高层剪力墙结构住宅建筑、砌体结构住宅建筑不应在角部墙体上开设转角窗和转角阳台。其他需要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和转角阳台时,应按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55相关规定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8.0.13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相关条文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浴缸的卫生间,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4.0kN/m2

2 有上部结构的地下室顶板活荷载标准值宜取4.0kN/m2,裙房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宜取5.0kN/m2;此情况下可不考虑建筑面层自重;

3 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或供暖管道埋地辐射的散热器系统时,应根据工程做法准确计算管道垫层的自重;

4 楼面应考虑二次装饰荷载。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楼面允许的装饰荷载最大值。

8.0.14 住宅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计算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对于斜坡屋顶结构计算应按实际情况建模;屋顶装饰构架应进入结构整体计算。

8.0.15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层,计算模型应反映错层影响。

8.0.16 蝶形平面住宅,应补充计算两翼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控制该方向主要计算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0.17 住宅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温度作用效应。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的长度宜根据结构型式的不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伸缩缝的最大间距的要求。砌体结构住宅建筑的长度不宜超过50m。在有充分依据及相应措施情况下,住宅建筑长度可适当放宽。对于结构或构件在温度作用和其它组合荷载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效应可能超过承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应考虑温度作用的影响。

8.0.18 住宅结构楼梯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当有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四角均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楼梯踏步板与主体结构连为整体时,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包络设计;

3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关规定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楼梯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x250mm或200mmx300mm,并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梯柱宜沿楼层通高设置,柱顶应与主体结构构件脱开;

5 楼梯构件的设计尚应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55相关规定。

8.0.19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住宅楼板、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或叠合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及厨房、卫生间楼板厚度不得小于100mm,屋面板不得小于120mm,并应有减少楼面、屋面开裂的措施;

2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5;卫生间宜采用抗渗混凝土;

3 悬挑阳台外挑长度大于1.0m时,应采用梁板式结构;

4 外挑长度大于等于600mm的挑檐、悬挑板等构件底部应配置受力钢筋。

8.0.20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洞、槽口应预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楼板内埋设设备管线时不可并排集中布置;管线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 1/3,交叉管线处管壁至板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5mm;对于管线铺设处的楼板需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2 在墙面铺设设备管线时,承重砌体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通槽;

3 在填充墙上敷设水平管线时,管线的开槽深度不应超过墙体厚度的1/3,并应采取必要的加强密封措施。

8.0.21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必须按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 地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

3 对于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软土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8.0.22 填土场地未经地基处理或处理后质量检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应作为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

8.0.23 填土场地采用桩基础,当填土深度范围未经全部进行处理或处理后质量检验不符合要求,桩周存在欠固结土层时,基桩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全部填土深度范围内的负摩阻力。

8.0.24 桩端位于倾斜度较大的软岩、极软岩层面时,应加大嵌岩深度,不宜小于3d,并应控制相邻桩端高差不大于桩间距。

9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9.1.2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小区及各单体建筑的给水引入管处应设置计量水表。

9.1.3 套内给水、热水系统宜设置分水器供水至各用水点。

9.1.4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且宜布置在套外;采用远传型水表时,应视为出户水表;

2 计量仪表(布置在套内时)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和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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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排水总立管、不为本户服务的给水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室外空调台板的雨水立管和套内空调的冷凝排水管除外;

2 公共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给水排水管沟的检查口。

9.1.6 水泵机组应设在水池(水箱)的侧面、下方,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隔震、隔声、吸声等措施;同时应符合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实施智慧泵房的技术规定。

9.2 给水

9.2 给水


9.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2 给水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9.2.3 套内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0.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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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9.2.5 给水系统各分区宜采用独立的给水泵组供水,当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其给水系统不得大于两个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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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生活饮用水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9.2.7 高标准住宅应按用户要求设置直饮水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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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热水

9.3 热水


9.3.1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9.3.2 多层住宅屋面太阳能热水器的供水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管井内。

9.4 排水

9.4 排水


9.4.1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9.4.2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9.4.3 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9.4.4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住宅卫生间的污水排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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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室外空调板处应单独设置专用排水管收集空调冷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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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湿陷性黄土地区、寒冷地区的单体屋面雨水应采用雨水口、雨水立管有组织排水,不同标高屋面的雨水斗不应接入同一根雨水立管,且雨水立管不应排水至室外散水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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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污废水排水横管应设置在本层套内,卫生间结构降板层内应设置收集地面渗水的排水设施及专用排水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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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立管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

9.4.9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4.10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9.4.11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9.5 中水

9.5 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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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9.5.2 采用中水冲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9.5.3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9.6 管材及设备

9.6 管材及设备


9.6.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9.6.2 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宜锈蚀的材质;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材或给水不锈钢管,排水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9.6.3 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应采用塑料管。

9.6.4 除自建市政加压供水系统外,生活给水系统采用叠压供水设备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的批准认可;居住小区采用变频加压设备供水时,应设置小流量水泵及气压给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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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给水管道暗设时,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9.6.6 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时,应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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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生活饮用水水箱(池)应优先采用具有抗菌功能的材料,并具有自动冲洗、水质检测、报警、监控入口锁闭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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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7.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2 多层住宅设置的符合建筑规定的、为楼上住户服务的半地下或地下小储藏室,可按住宅附属用房分类,消防设施按地上住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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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设置在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底部、按商业服务网点定性的,其消防设施应按住宅建筑设置。当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范围外设有附属用房时,应按公共建筑分类,分别按住宅和底部附属用房的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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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9.7.5 高层建筑的地下变、配电室宜设置非储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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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暖通空调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 暖通空调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住宅供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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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位于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1.3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形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用能效率及用户对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费用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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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的冷负荷计算。

10.1.5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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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控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装置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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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冷热源选择

10.2 冷热源选择


10.2.1 供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采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城市区域热网作为热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常规能源使用量,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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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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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在空气源热泵冷热风机组冬季设计工况下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冷热水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2.0的情况下,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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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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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燃气锅炉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控制的燃烧器。

10.2.6 在夏季室外空气干燥的地区,经过计算分析合理时,宜采用蒸发式冷却技术去除建筑物室内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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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采暖热源。

10.2.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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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供暖

10.3 供暖


10.3.1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10.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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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端采用散热器的集中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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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供暖系统、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供暖系统必须满足分户热计量和室温自动调控要求。

10.3.4 住宅建筑热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作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确定一个共用的位置设置热量表;

2 当热量结算点为楼栋或者换热机房设置的热量表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式确定;在同一个热量计算点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3 当热量结算点为每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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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并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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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户式燃气供暖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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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分户供暖系统的入户计量和调节装置应配置在户外管道井内。

10.3.8 除老年人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外,居住建筑的供暖散热器不应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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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供暖管沟的检查孔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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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通风

10.4 通风


10.4.1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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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厨房、卫生间等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等污染物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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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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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无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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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空调

10.5 空调


10.5.1 住宅建筑不宜采用集中供冷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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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住宅空调设备的选型宜按家用空调器设计;对于标准较高的商品房等可选用户式空调系统。

10.5.3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不得将室外机设置于建筑竖井或接近封闭的空间内。

10.5.4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确保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应防止进、排风之间气流短路;应方便清扫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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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住宅设计集中的新风供应系统时,不应直接采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

10.5.6 空调设备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1燃气设计

11 燃气设计


11.0.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用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台双眼灶和一台燃气热水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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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住宅管道燃气明设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暗埋、暗封的不应大于0.01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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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户内燃气管道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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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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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它非居住房间;

2 有外窗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平衡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4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 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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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产生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干扰。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供暖或制冷燃气炉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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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专用塑料管材。室外管道的敷设应采取防攀援措施且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的美观。

11.0.8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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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在选用燃气热水器或燃气供暖炉时,应考虑高原燃烧特点,进行大气压力修正。

11.0.10 住宅燃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2电气设计

12.1 用电负荷

12 电气设计

12.1 用电负荷


12.1.1 每套住宅应为一户一表。并应集中或分层嵌墙暗装或明装。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小于表12.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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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功率小于等于12kW时,应单相(L+N+PE)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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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大于12kW或有三相设备时,应采用三相供电。

12.2 供配电设计

12.2 供配电设计


12.2.1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TN-C-S接地方式;

2 住宅套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导线穿管暗敷;

3 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电缆和预分支电缆、封闭式母线槽,导体可采用铜、合金材质。采用电缆时,不应采用绝缘穿刺线夹做分支连接;

4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总配电间;地下层设置的配电间的地坪或门槛应比同层地坪高抬高0.15m~0.30m,或设置门槛;

5 九层及以下住宅的电梯可按三级负荷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但不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当未设柴油发电机组时,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

7 住宅小区及建筑物内设有区域式水泵加压站或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站、供暖锅炉房、换热站其供电负荷应与住宅小区建筑物供电负荷等级相同,但住宅小区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8 电气线路应满足安全和防火要求;

9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功能;进线处还应再装设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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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住宅单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mm2。若三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6mm2。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相线与中性线同型号同规格。

12.3 住户配电箱

12.3 住户配电箱


12.3.1 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电源进线端应设置能同时断开相线、中性线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还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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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住户配电箱的配出回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他电源插座及照明,应分路设计;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断路器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电源插座回路断路器应具A型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2 每个空调电源回路不宜超过两只电源插座;柜式空调电源插座应单独一个回路;

3 各配出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灯具金属外壳应与接地保护线(PE)相连接;

4 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1.6m,不应安装在与卫生间 0区、1区共用的墙体上,不应安装在管道井、电井、电梯井的隔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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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电源插座

12.4 电源插座


12.4.1 电源插座应选用安全型,其位置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卫生间、厨房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溅式。

12.4.2 电源插座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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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插座及开关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厅、居室、卧室电源插座布置要以建筑设计的家具、电器平面布置为参考图布置,并应避开散热器位置;

2 卫生间根据建筑平面设备布置以及水、暖立管布置,合理布置洗衣机、通风机、浴室电热器、电热水器插座。照明开关宜设在门外,通风机、浴霸开关为防溅型时可集中设于室内,也可室内外双向控制;

3 厨房除满足电灶、电冰箱电源插座外,由天然气作为燃料的住宅,还应考虑燃气热水器供电电源、通风机电源供电;

4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排风机、洗衣机等用电设备及电源插座,不应安装在0区和1区、2区内。

12.5 照明设计

12.5 照明设计


12.5.1 九层及以下住宅公共部位的公共照明,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公共照明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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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住宅的楼梯间、前室、公共走道的照明灯应设置感应开关控制,门厅、首层电梯厅照明灯应保持节能点亮状态;照明光源应采用LED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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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处的照明灯具控制开关尚应具有光控功能。

12.5.4 阳台、无障碍坡道附近应设照明。

12.5.5 楼宇访客对讲和大楼出入口门锁电动控制装置的电源,应由公共照明配电箱单独引出。

12.5.6 地板电热辐射采暖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

12.5.7 电井应设置应急备用照明、电源插座,照明开关应设于井道内,并应带有光显示,插座安装距地1.5m。

12.6 防雷、接地

12.6 防雷、接地


12.6.1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相关规定。年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5次的住宅楼,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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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住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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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智能设计

13 智能设计


13.0.1 住宅智能化设计宜以通信网络为基础,结合智能化终端,将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社区服务、智能家居、增值服务等集成,为住户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环保、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宜居环境。

设备的选用应考虑技术的先进性、设备的标准化、网络的开放性、系统的可靠性及可扩展性。

13.0.2 居住区域的智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可根据规模及管理要求,宜设可靠的安全防范系统。系统包含下列内容:

1) 居住区域内设置安保控制中心(室);

2) 居住区域设置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3) 在居住区域周边、大门出入口处、主要通道、底层电梯厅、汽车库(场)和车辆出入口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4) 居住区域安装电子巡更系统。

2 根据居住区域的性质及服务要求,宜设信息服务系统;

3 根据居住区域管理要求,宜设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等;

2) 住宅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对住宅的给水与排水系统、电梯系统、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的实时监测与控制;

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应在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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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住宅的智能设计应设有信息设施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暗装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管线应通过信息配线箱引入、引出,家居配线箱内应设置电源插座,当采用220V交流电接入箱体内电源插座时,应采取强、弱电安全隔离措施;

2 住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系统设计应符合双向传输的要求;起居室、书房、主卧室、次卧室等房间应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3 城市住宅必须采用光纤到户,乡镇及农村地区住宅宜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每户引入 1 芯~2 芯光缆;在起居室、书房、主卧室等房间应设置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宜为双孔信息插座;

4 住宅楼(小区)应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设置设备间、电信间,满足多家电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的条件及用户自由选择运营商的权利;

5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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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住宅智能化系统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电梯应设计“五方”通话系统,信号线应引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并列的2台及以上电梯应具备群控功能;

2 住宅应设置楼宇访客对讲和出入口门锁电动控制装置,系统设计宜按可视访客对讲系统考虑;

3 住宅每户宜至少设置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传送至控制室或值班室;

4 住宅的底层、二层和顶层住户宜设置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接口,并在阳台、窗等部位设置入侵探测器或预留安装入侵探测器的接口,报警信号接至居住区域安保中心控制室或值班室;

5 访客对讲系统户内分机应设在户内距户门较近且便于安装的位置;

6 首层电梯间距地2.2m处宜设置信息插座及电源插座;

7 电梯井道内宜预留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相关设备的安装位置及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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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当住宅建筑设置智能家居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家居系统设计应在满足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并应满足不同年龄用户的使用需求;

2 智能家居系统应支持本地操作和远程控制,且外部网络故障不应影响本地操作;

3 智能家居系统可由家庭通信及信息安全子系统、家庭安防子系统、家电监控子系统、家居环境监控子系统、家庭医护子系统、多媒体娱乐子系统等组成;

4 智能家居系统的架构宜由终端设备层、感知层、传输层、本地应用层及云服务层组成;

5 智能家居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单元,且应内嵌和外置家庭网关设备;

6 智能家居系统功能配置宜符合表13.0.5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0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1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2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造品中甲醛释放量》GB 18580

2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2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2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2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25 《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1

2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27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28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9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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