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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2022 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 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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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为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构建“各司其职、一体运行”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判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障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同时为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防验收时提供程序流程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参考依据,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宁波工程学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 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本指南。

本指南由三大分册构成,分别为:“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册,“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

“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水利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本指南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由宁波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消防管理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邮编:315040,电子邮箱:konzs@qq.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

宁波工程学院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参编单位: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浙江宁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邵璟璟、卓承军、武校刚、郭丽红、魏莉莉、赵姝、王立娟、王海波、陈晶晶、魏霄杰、朱幸烨、陈静

主要审查人:沈浩、潘伯林、王洪裕、蔡慧静、林辉、钱宏春、张海云、陈涛、孙陆军、钱程、高志勇、童彦博、计春华

 第一篇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宁波市交通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确保交通专业工程消防质量,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规定了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0.3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隧道、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水运项目的港口码头工程等交通专业工程的交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代替立项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其中,交通专业工程中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等,以及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1〕174 号)执行。

1 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按“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交通专业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

2 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按“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交通专业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 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局部建设工程的,按“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1.0.4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0.5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受理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等六区(包括区内开发园区)内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事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及市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受理部门。

1.0.6 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交通专业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顺利开展。情况特别复杂的,在确保交通专业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消防审验工作。

1.0.7 交通专业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

交通专业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专业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1.0.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1.0.9 交通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

2 术语

2 术语


2.0.1 交通专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special buildings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等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 交通专业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filed for record of fire protection for other buildings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等申报材料,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0.3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partial buildings

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

2.0.4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5 交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 hand-over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 unit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6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 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7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安全疏散设施等。

2.0.8 检查子项目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0.9 检查项目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

3.1.1 建设单位申报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工程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交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前,应开展交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

3.1.3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包括两类: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应流程图详见附录 1。

3.2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3.2.1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主要有:

1 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交通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当无其他特殊规定时,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等;

4 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涉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3.3 检查项目分类

3.3.1 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下,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可再细分为 A 类项(关键项)、B 类项(主要项)、C 类项(一般项)三类,分类标准原则上如下(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A 类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3.2 各 A、B、C 类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 6《消防查验检查表》和附录 8《现场评定检查表》中所展现。

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

3.4.1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4.2 建设单位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时,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且交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评定意见,形成《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录 3.3)。

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5.1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5.2 其他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上述 3 项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5.3 有关建设单位交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5.4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情况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 5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5%。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火灾形势等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调整有关抽查事项。

3.5.5 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附录 3.5);

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如本指南第“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章等) 进行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

3.5.6 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附录 3.7。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符合下述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本指南进行:

1 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3 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参照 2020.12.16 甬建发〔2020〕119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4 交工验收消防查验

4 交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查验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对交通专业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1.2 查验资料作为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本指南要求重新组织消防查验。

4.2 查验的要求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2.3 消防查验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指南附录 6 表中所列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6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6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4.3 查验的组织实施

4.3.1 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2 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负责;

4 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3.2 消防查验后,应按本指南 6.0.1 条的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4 查验的抽样数量

4.4.1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 A、B、C 类项的抽样比例应参照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且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抽样的数量比例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4 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功能复杂的建设工程,检查应涵盖到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若有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部位),应被涵盖到。

5 若 A、B、C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4.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4.5 查验的合格判断

4.5.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施工交工报告、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5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本指南 5.5.1 条下的 1~6 款的要求;

6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4.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

4.5.2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C 类项抽查发现 2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此 C 类项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4) 无上述(1)、(2)、(3)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2 处;

(3) C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消防查验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C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检查。针对不合格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到位后,应提交问题整改情况和二次检查情况报告,作为后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附件材料之一。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评定的一般规定

5.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形成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5.1.2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所适用的版本。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本指南重新评定。

5.2 评定的内容

5.2.1 现场评定内容包括:

1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4 现场评定以上述 3 款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为主(查看外观;测量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相关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等以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类核查并非评定时的必要工作内容。但若评定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某一检查子项目相应从上述各种类型的资料中任意选取 1 份(或 1 份以上)进行抽查,查阅所反映的结果可作为评定判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文件(资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公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应承诺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应确保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因资料不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相应承担)。

5.2.2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5.2.2.1 隧道工程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耐火等级;

2、平面布局;

3、安全疏散;

4、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5、消火栓系统;

6、灭火器;

7、泡沫灭火装置;

8、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消防电气;

1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2.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站址选择;

2、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

4、平面布局;

5、建筑防火;

6、消火栓系统;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灭火器;

9、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消防电气;

1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2.3 汽车充电站工程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站址选择;

2、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

4、平面布局;

5、构造防火;

6、消火栓系统;

7、灭火器;

8、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2.4 港口码头工程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站址选择;

2、火灾危险性;

3、防火间距;

4、总体布置;

5、构造防火;

6、消火栓系统;

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泡沫灭火系统;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水喷雾系统;

11、干粉灭火系统;

12、灭火器;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消防电气;

1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3 现场评定项目及内容:现场评定时,结合上述 5.2.2 条的要求,具体操作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可参照本指南附录 8 表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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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以及第“7. 消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8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8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5.3 评定的组织实施

5.3.1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也可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参与。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现场评定宜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

2 有条件时宜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将其填写于附录 8 表中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附录 8 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附录 8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后,应将结论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4 评定的抽样数量

5.4.1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第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8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评定时“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附录 8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任意抽选不少于 2 处“检查内容”或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进行评定检查。若附录 8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同时在“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

4 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5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6 现场评定时,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5.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5.5 评定的合格判断

5.5.1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工程若涉及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现场评定内容应符合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本款若与前述第 2 款有冲突时,以本款为准;

7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本指南 5.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

5.5.2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无上述(1)、(2)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现场评定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二次检查,检查后整改已到位则现场评定判断为合格。

6 档案管理

6 档案管理


6.0.1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消防设计图纸等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审查文件等(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确保已完成消防设计的各项内容);

2 消防施工合同文件(确保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3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记录,以及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含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附录 6)、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施工交工报告、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录 4)等);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的相关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2 建设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可以含消防查验相关各项文件资料,确保应内容完备);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且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

3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附录 5)(现场评定(检查)结论是否合格应明晰);

4 其他相关资料(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3 对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指南 6.0.2 条规定整理归档。

6.0.4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资料应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6.0.5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归档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0.6 竣工图

1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真实地记录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其是对工程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2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参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3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编制: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原施工图上(当需消防设计审查时,为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

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时,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竣工图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章”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制作;

(5) 涉及消防的交通专业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以图纸名称命名的 dwf 文件竣工图纸需加盖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消防专业分包单位、装修专业分包单位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以图纸名称命名的pdf 文件竣工图纸,纸质加盖出图章及竣工图章图纸扫描件,扫描分辨率建议为 300dpi。涉及消防的交通专业工程竣工(电子)图纸,按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装修专业分别归档。

4 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竣工验收。

7 检查实操

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1.1 隧道建筑防火”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6 和附录 8 表中“项目名称”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1.1.2 耐火等级”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6 和附录 8 表中“子项目名称”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款”的名称如“1 隧道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C 类)”为“A、B、C 类项”,与附录 9和附录 11 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比例,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比例直接按本指南 5.4.1 条第 1、2、3 款的要求执行。

7.0.3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气的消防验收除了需满足本章节要求外,还需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篇”相关章节的要求。

7.1 隧道工程

7.1.1 隧道建筑防火

7.1.1.1 基本要求

1 隧道的与建筑专业相关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7.1.1.2 耐火等级

1 隧道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1.1.3 平面布局

1 双洞分离的公路隧道,双洞之间应根据现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3370.1)的要求设置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2 单洞双向通行的特长公路隧道,宜设置平行通道、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等设施,有条件时可设置直接通向地面的横通道,并应符合现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3370.1)的规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3 隧道的配变电所及发电机房的所有室内、外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设计文件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1.1.4 安全疏散

1 公路隧道内设置地下通风房、变配电所及其他管理用房等地下建筑时,地下建筑与隧道之间应有至少两个进出口通道。进出口通道净空尺寸不应低于人行横通道或车行横通道尺寸要求,并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2 长度大于 7 米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平台或通道的出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3 长度大于 7 米的配电装置室的两个出口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7.1.1.5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1 人行横通道的两端应设防火门。防火门正常情况应关闭,开启方向应为疏散方向,应能在门两侧开启,且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防火门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2 车行横通道应设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具备现场和远程控制开闭功能,且材质和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3 配变电所应配置防火门。隧道地面配变电所室内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隧道内配变电所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沿隧道长度方向全程核查。

7.1.2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7.1.2.1 基本要求

1 隧道建设工程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消火栓系统、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等消防器材。

2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设置在满足本章要求时,同时满足通用项目的要求。

3 消防用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1.2.2 消防用水可釆用市政自来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消防水源应符合本指南通用项目第 1.2条相关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2.3 消防水池的设置在满足通用项目第 1.3 条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效容积应能容纳隧道内一次消防用水量;(B 类)

2 水池尚应能容纳隧道内冲洗所需的调节容量;(C 类)

3 应有一次消防用水不被其他用途占用的措施;(B 类)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C 类)

5 应有防冻保温措施;(C 类)

6 应设水位遥测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1.4 消防水泵在满足通用项目 1.4 条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B 类)

1 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2 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2.5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满足本指南通用项目 1.13 的要求。

7.1.2.6 公路隧道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应成组安装在消防箱内,消防箱门上应注明“消火栓”字样;(B 类)

2 宜固定安装在隧道沿行车方向的右侧壁消防洞室内,单洞双向通行隧道可按单侧布设;(C 类)

3 单洞双车道公路隧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m,单洞三车道、四车道公路隧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40m;(B 类)

4 隧道内宜选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C 类)

5 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 65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30m;(B 类)

6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 角,栓口与消防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C 类)

7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 10m;(B 类)

8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B 类)

9 当消火栓系统压力由消防水泵直供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测量。

7.1.2.7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应符合本指南第四篇 通用项目第 1.5 条相关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2.8 消防给水管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隧道消防给水宜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常高压供水系统;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C 类)

2 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无缝钢管或内外涂塑钢管,并宜釆用沟槽式连接或丝扣、法兰连接;(C 类)

3 双洞隧道的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供水管网;(B 类)

4 消防给水管道应设检修阀,当管径大于或等于 100mm 时,宜采用软密封闸阀或蜗轮蝶阀;(C 类)

5 设有固定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隧道,在给水管道引入隧道前,宜设置管道过滤装置;(C 类)

6 应设管道伸缩器及自动排气阀等管道附属设施;(B 类)

7 消防给水管道穿越路面时,应有保护措施;(B 类)

8 管道及水池应有防冻保温措施、防盐雾腐蚀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2.9 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隧道,在洞口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其设置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2.10 管理用房应设置消防器材储藏间,并应配置备用灭火器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7.1.2.11 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设置在满足通用项目第 7 章泡沫灭火系统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选用环保型 3%基水成膜泡沫液;(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2 泡沫罐宜选用不锈钢材质罐体,容积宜为 30L;(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3 消防卷盘应选用长 25m、口径 19mm 的胶管、泡沫枪应为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4 泡沫枪口径宜为 9m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5 宜与消火栓一同安装于消防洞室内;(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6 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阀门应有明显的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7 泡沫罐上醒目位置应注明泡沫液的有效使用期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8 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箱门应明“泡沫消火栓”字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实。

9 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3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20min,射程不应小于 6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7.1.2.12 公路隧道内灭火器的设置在满足通用项目第 5 章灭火器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C 类)

2 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 5kg 且不应大于 8kg;(B 类)

3 单洞双车道公路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单洞三车道公路隧道宜在隧道两侧交错设置灭火器,单洞四车道公路隧道应在隧道两侧交错设置灭火器;(B 类)

4 灭火器单侧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B 类)

5 灭火器应成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门上应注明“灭火器”字样;(B 类)

6 每组所设灭火器具数宜为 2~3 具。(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测量。

7.1.2.13 隧道内的配变电所及发电机房应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3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7.1.3.1 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1.3.2 长度大于 1000m 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隧道、长度大于 2000m 的二、三、四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火灾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3 隧道排烟宜按同一座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 1 次火灾设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4 隧道火灾排烟系统宜与日常运营通风系统合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5 公路隧道内的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独立避难所(洞室)、火灾时暂时不能撤离的附属用房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6 隧道附属用房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7 隧道横通道门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并应具有耐风压性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8 隧道的设计风速应满足:

1 单向交通隧道的设计风速不宜大于 10m/s,单向交通隧道特殊情况不应大于 12m/s;(C类)

2 双向交通隧道的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8m/s,行人与车辆混合通行的隧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7m/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9 公路隧道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设计风速不宜大于 8m/s,纵向式通风的顶部送风口设计风速宜取 25~30m/s,送风方向应与隧道轴向一致。(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10 排烟道内的风速不宜大于 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0m/s。(C 类)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11 采用纵向排烟的单洞双向交通隧道,火灾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火灾烟雾在隧道内的最大行程不宜大于 3000m;(C 类)

2 安全疏散阶段,纵向排烟风速不应大于 0.5m/s;(C 类)

3 隧道内纵向设计风速不宜大于 2.0m/s;(C 类)

4 排烟分区可按隧道长度划分,且每个排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 1000m;(B 类)

5 灭火救援阶段,纵向排烟风速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

7.1.3.12 横通道可不设置专用排烟设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13 采用纵向排烟的单向交通隧道,火灾排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隧道内排烟方向应与隧道行车方向相同,烟雾应由隧道出口或就近排烟口排出;(C类)

2 火灾烟雾在隧道内的最大行程不宜大于 5000m;(C 类)

3 纵向排烟风速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C 类)

4 起火点下风向的横通道防火卷帘和防火门应关闭。(B 类)

7.1.3.14 采用排烟道集中排烟的公路隧道,火灾排烟系统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隧道内纵向风速不宜大于 2.0m/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2 排烟分区内不应出现烟气回流。(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排烟分区可按隧道通风区段划分,且每个排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 100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4 采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应通过主风道排烟;烟气在隧道内蔓延长度不宜大于 30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每个排烟区段内应设置排烟口;(C 类)

6 排烟口纵向间距不宜小于 6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尺量检查。

7 隧道内烟雾应通过沿隧道纵向布置的排烟口排出。排烟口应设置在隧道顶部或侧壁上部,排烟口应设置独立设置或与排风口合并设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8 全横向通风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时,起火点附近应停止送入新鲜空气;隧道送风型半横向系统应转换为排风型半横向系统进行排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

7.1.3.15 隧道排烟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排烟风机在 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60min。(B 类)

2 排烟风机消声器应在 250℃的烟气中保持性能稳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隧道排烟风机应设置备用风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可逆式风机应能在 90s 内完成反向运转。(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进行 3 次反向运转试验,每次均应正常,并能在90s 内完成。

7.1.3.16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独立避难所的前室的余压值不应小于 30Pa,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独立避难所的余压值不应小于 50Pa。 (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7.1.3.17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的的机械正压送风方式,其前室加压送风量和送风口尺寸,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7.1.3.18 独立避难所防烟设计的加压送风量应按地面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3/h 计算,新鲜空气供气时间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19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送风口应靠近或正对避难疏散通道和避难所入口设置。(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20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7.0m/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其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7.1.3.21 地下风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22 隧道内附属用房的防烟系统与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附属用房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设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隧道内的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查看防火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并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7.1.3.23 公路隧道可采用射流风机、轴流风机、吸尘装置等机械设备。(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24 风机应满足隧道通风系统使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25 射流风机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射流风机应选用具有消声装置的公路隧道专用风机;(B 类)

2 射流风机应结合不同类型射流风机的直径、单台射流风机的电机配置功率、隧道总装机功率、长期运营费用等进行选型;(C 类)

3 单向交通隧道宜选用单向风机,双向交通隧道应选择双向风机,同一隧道的风机型号宜相同;(C 类)

4 双向可逆射流风机反转时的风量和推力不宜低于正转的 98%;反向运行的单向射流风机,其反向风量宜为正向风量的 50%~70%;(C 类)

5 当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在环境温度为 250℃情况下,射流风机应能正常可靠运转 60min;(C 类)

6 在野外距风机出口 10m 且成 45°夹角处测量射流风机的 A 声级应小于 77dB;(C 类)

7 射流风机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绝缘等级不应低于 F 级;(B 类)

8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风机整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 20 年,第一次大修前的安全运转时间不应少于 1800h。(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26 射流风机在隧道横断面上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射流风机不应侵入隧道建筑限制界。(C 类)

2 射流风机的边沿与隧道建筑限界的净距不宜小于 15cm。(C 类)

3 宜采用固定式或悬吊式安装;(C 类)

4 当采用壁龛式安装时,应注意隧道结构的过渡设计,可在风机进出口设置导流叶片。(C 类)

5 应根据隧道断面形状、断面大小、全隧道射流风机总体布置情况,以及供配电系统实施的合理性,确定同一段面上风机的设置数量。(C 类)

6 当同一断面布置 2 台及 2 台以上射流风机时,相邻两台风机的净距不宜小于 1 倍风机叶轮直径,该断面的各风机型号应完全相同。(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27 射流风机在隧道纵向上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射流风机的设置位置应结合隧道运营通风要求、火灾防烟与排烟、风机供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等综合考虑。(C 类)

2 口径不大于 1000mm 的射流风机间距宜小于 120m,口径大于 1000mm 的射流风机间距宜大于 150m。(C 类)

3 长度不大于 3000m 的直线隧道,射流风机可布置在两端洞口段;特长隧道的射流风机宜在两端洞口段、洞内中部等位置不少于 3 段分布;长度大于 2000m 的曲线隧道,曲线段宜布置射流风机。(C 类)

4 单向交通隧道采用洞外变电所对洞内射流风机集中供电时,行车进口段第一组风机与洞口的距离宜取 100m。(C 类)

5 隧道曲线段内射流风机的纵向布置距离不宜大于 10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28 射流风机的安装应满足:

1 风机运转的正向应与隧道通风设计的主要气流方向一致;(C 类)

2 支撑射流风机的结构承载能力应不小于风机实际静荷载的 15 倍,风机安装前应做支撑结构的载荷试验。(B 类)(JTG D70-2-2014 第 5.5.2 条)

3 风机应安装安全吊链,并保持适当的松弛度;当安全吊链受力时,应能够承担射流风机及其安装支架的静荷载。(C 类)

4 风机的安装连接件应选用钢构件,其表面应做防腐处理;滨海附近的隧道或洞内污染腐蚀严重的隧道,宜做好防盐雾腐蚀等处理。(B 类)

5 风机的安装连接件与风机的支承结构预埋件之间可采用焊接,也可采用螺栓连接,风机连接件与风机之间或与风机支承结构预埋件之间应考虑减震措施。(B 类)

6 风机轴线应与隧道轴线平行,误差不宜大于 5m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29 射流风机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射流风机宜成组启动;当一次需要运行多组射流风机时,应采用延时方式启动;(C类)

2 提出通风时,应优先启动累积运行时间最短的机组。(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30 轴流风机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机特性满足设计文件要求;(C 类)

2 宜选用大风量、低风压、静叶可调的轴流风机;(C 类)

3 火灾排烟轴流风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 F 级,其他轴流风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 H 级;轴流风机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试。

7.1.3.31 轴流风机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选择卧式安装的轴流风机;设置条件有限、安装场地不足时,可选用立式安装的轴流风机。(C 类)

2 轴流风机宜 2~3 台并联设置;(C 类)

3 并联运行的各风机型号和性能参数应完全一致;(B 类)

4 并联的各轴流风机宜设置防喘振装置;(C 类)

5 同一送风系统或排风系统可考虑 1 台同型号备用轴流风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32 根据环保和使用环境要求,宜在风机的两端或一端配置主动式消声器对轴流风机进行消声。(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3.33 轴流风机运行时的振速不宜大于 6mm/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

7.1.3.34 轴流风机的电机应为全封闭风冷式鼠笼型三相异步电机,电机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电机的制造应满足下列要求:(C 类)

1 风机配备电机的输出功率不应小于风机所需的输入功率;(C 类)

2 在满足通风系统需求的前提下,实际安装风机所配备电机的输入功率不应大于通风设计阶段确定的风机配备电机输入功率;(C 类)

3 轴流风机配备电机的电压等级应根据供电电压、设置空间、控制装置等设施综合选择;(C 类)

4 风机电机宜采用降压启动式。(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4.1 基本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7.1.4.2 道路隧道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B 类)

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 100mm~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 10m;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 2 条;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 2.7m~3.5m ,并应保证无探测盲区;在行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3 道路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4 道路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消防设施时,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 150m。(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5 道路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 200m 处应设置报警电话,每隔 50m 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隧道入口前方 50m~250m 内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声光警报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6 道路隧道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隧道中设置的视频监视系统确认火灾。(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道路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备。(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8 道路隧道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与正常通风合用的排烟风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4.9 道路隧道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5 消防电气

7.1.5.1 基本要求:

1 消防电气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应全部查验。

7.1.5.2 道路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一规格、型号设备按其总数量的 10%~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5.3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 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5.4 公路隧道应急照明

1 长度 L> 500m 的高速公路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不间断供电系统;长度L> 1000 m 的一级、二级公路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照明中断时间不应超过 0.3s。(B 类)

2 公路隧道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维持时间不应少于 30min。(B 类)

3 公路隧道应急照明亮度应满足《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 D70/2-01 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5.5 隧道内应急电源应满足《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 D70/2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


7.2.1 站址选择

7.2.1.1 基本要求

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和独立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和独立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均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1.3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 加气母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1.4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氢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独立加氢站和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的站址,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满足:

1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C 类)

2 城市中心区内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C 类)

3 城市中心区内的加氢站不应选在城市干道交叉口附近。(B 类)

4 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的进出和充电等候。(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1.6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1.7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2 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7.2.2.1 基本要求

1 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2.2 各类站点火灾危险类别或爆炸危险等级和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附录 C 的规定。(B 类)

2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 1 区或 2 区。(A 类)

3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 GB50516 附录 A 的要求。(B 类)

4 各类加氢合建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各类加氢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 1 区或 2 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2.3 加油加气加氢站和独立加氢站的站内建筑耐火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 类)

2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A 类)

3 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3 防火间距

7.2.3.1 基本要求

1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合建站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及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7.2.3.2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合建站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 的规定。(A 类)

2 LP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 LPG 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5 的规定。(A 类)

3 CNG 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 CNG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6 的规定。(A 类)

4 LNG 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 LNG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7 的规定。(A 类)

5 加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8 的规定。(A 类)

6 以上 1~5 条所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表 4.0.8 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附录 A的规定。(B 类)

7 以上 1~5 条所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表 4.0.8 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附录 B 的规定。(B 类)

8 以上 1~5 条所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表 4.0.8 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及“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9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GB50516 表 4.0.4A的规定。(A 类)

10 加氢站冷水机组、预冷机组系统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C 类)

11 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的充电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 GB50016 和 GB50966 的规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间距、防火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2.3.3 加油加气站、加氢合建站和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表 5.0.13-1 和表 5.0.13-2 的规定。(A 类)

2 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表 5.0.14 的规定。(A 类)

3 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5.0.13-1、表 5.0.13-2 和表 5.0.14 中,工艺设备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第 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附录 A 规定。(B 类) )

4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GB50516 表 5.0.1A 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2.4 平面布局

7.2.4.1 基本要求

1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合建站的平面布局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4.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4.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判定。

7.2.4.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一些相关房间、设备和设施、场地的要求:

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B 类)

2 在加油加气、加油加氢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储气设施或储氢设施与汽油罐之间。(C 类)

3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A 类)

4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B 类)

5 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B 类)

6 加油加气加氢站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等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第 14.2.10 条的规定。(B 类)

7 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第 4.0.4 条~第 4.0.8 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A 类)

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A 类)

9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B 类)

10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4.5 加油加气加氢站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B 类)

2 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柴油加油机对待;(C 类)

3 当柴油尾气处理液的储液箱(罐)或橇装设备布置在加油岛上时,容量不得超过 1.2m3,且储液箱(罐)或橇装设备应在岛的两侧边缘 100mm 和岛端 1.2m 以内布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4.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

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 2.2m。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表 4.0.8 中安全间距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的外墙,可视为站区实体围墙的一部分。(C 类)

2 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的外墙时,与站内工艺设备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4.0.4~表 4.0.8 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2.4.7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 LPG 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4.8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 GB50516 表 4.0.4A 的防火间距的 1.5 倍,且小于或等于 25m 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5m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A 类)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 GB50516 表 4.0.4A 中的防火间距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C 类)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4.9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当作储氢容器使用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GB50516 表 5.0.1A 中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B 类)

2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4.00h 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 0.5 与 1.5 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A 类)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的防火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C类)

4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压缩机之间不应设置道路。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相邻道路之间应设有安全防火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4.10 加氢站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车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应露天布置;(B 类)

2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GB50516 表5.0.1A 中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2.4.11 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的充电工艺设施安装位置应距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 3m以外,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按 GB50516 的有关规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 建筑防火

7.2.5.1 基本要求

1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合建站的建筑防火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5.2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3 加油加气加氢站和独立加氢站的场地罩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场地宜设罩棚。(C 类)

2 加氢站的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场地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A 类)

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置于 CNG 设备、LNG 设备和氢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和氢气积聚的结构形式。(B 类)

4 加氢站内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4 加油加气加氢站布置有 LPG 或 LNG 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5 加气站的 CNG 储气瓶(组)间的结构和主体材料:

1 加气站的 CNG 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C类)

2 加气站的 CNG 储气瓶(组)间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 200mm 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表 5.0.13 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 25m 时,朝向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判定。

7.2.5.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9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10 加油加气加氢站站房和辅助服务区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C 类)

2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300 ㎡。(C 类)

3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B 类)

4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

息室等设施合建;站房也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C 类)

5 站房与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

施合建时与这些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墙。(B 类)

6 站房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时,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且应单独开设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民用建筑物也不得有直接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B 类)

7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附录

B 中三类保护物标准,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8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11 加油站、LPG 加气站、LNG 加气站和 L-CNG 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埋地油罐和埋地 LPG 储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13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C 类)

2 爆炸危险房间,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B 类)

3 加氢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B 类)

4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A 类)

5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5.14 加氢站的一些相关工艺设备间:

1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C 类)

2 加氢站内的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 GB50516 第 5.0.1A 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顶部高 1m 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 2m 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2.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7.2.6.1 基本要求

1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合建站建设工程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灭火器、固定式消防喷淋等消防器材。

2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设置在满足本章要求时,同时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相关要求。

3 消防用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6.2 加油加气站的 LPG 设施和加氢合建站中的储氢容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3 设置有地上 LNG 储罐的一、二级 LNG 加气站和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大于 60m3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B 类)

1 LNG 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20L/s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15L/s 时;

2 LNG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4m,且在 LNG 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

3 LNG 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 储罐、放空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本标准表 4.0.7 规定的安全间距的 2 倍;LNG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 GB50156-2021 第 12.1 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2.6.4 加油站、CNG 加气站、三级 LNG 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半地下 LNG 储罐的各级 LNG 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不大于 60m3 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2.6.5 宜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6 LPG、LNG 设施、LPG 加气站、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储氢容器、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等的消防给水系统水量、连续给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2.6.7 LPG、LNG 设施的消防给水

1 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C 类)

2 消防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8 总容积大于 50m3的地上 LPG 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与供水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7.2.6.9 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 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2h,;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5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2h。(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0 为储氢容器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氢合建站内用于储氢容器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5L/s,消火栓供水压力应保

证移动式水枪出口处水压不小于 0.2MPa;(B 类)

4 当没有可依托的城市或邻近企业已建消火栓时,加氢合建站应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储

水罐(池),容积不宜小于 30m3;(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5 消防水宜回收循环使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1 消防水泵在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1.4 条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设 2 台。当设 2 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C 类)

2 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35L/s 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2 室外消火栓在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1.12 条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LPG 设施或储氢容器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 LPG 储罐或储氢容器的距离宜为 30m-50m;(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尺量检查。

2 三级 LPG 加气站的 LPG 储罐、加氢设施的储氢容器距离市政消火栓不大于 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在移动式水枪出口处不小于 0.2MPa 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尺量检查。

7.2.6.13 设置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系统时,喷淋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2 章自动喷水系统的要求。且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7.2.6.14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灭火器设置在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5 章灭火器的同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的灭火器配置的数量、种类、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1) 每 2 台加气(氢)机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氢)机不足 2台应按 2 台配置;

(2) 每 2 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1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 1 具 6L 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 2 台应按 2 台配置;

(3) 地上 LPG 储罐、地上 LNG 储罐、地下和半地下 LNG 储罐、地上液氢储罐、CNG 储气设施,应配置 2 台不小于 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分别配置;

(4) 地下储罐应配置 1 台不小于 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分别配置;

(5) LPG 泵、LNG 泵、液氢增压泵、压缩机操作间(棚、箱),应按建筑面积每 50 ㎡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 其他建筑的灭火器消防验收应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5 章灭火器的要求。

查验抽查比例:灭火器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5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 5 块、沙子 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 2块、沙子 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6 加氢站灭灾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每 2 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 1 只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2 只 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 2 台应按 2 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 50m2配置 1 只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 2只;1 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 50 ㎡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7 加氢站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7.2.6.18 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中充电设备区应按每 100kW充电设备或 50000Ah 电池配置不少于 1 只 9L 手提式可用于灭 E 类火灾的水基型灭火器或 2 只 6L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充电设备功率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上述要求向上取整计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6.19 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 2 块,灭火毯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位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7.2.7.1 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7.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附近单位的热源。无利用条件时,可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锅炉房。(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3 设置在站内的热水锅炉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 140kW 的小型锅炉。(C 类)

2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C 类)

3 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 2m 及以上,并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B 类)

4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中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 12 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 5 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连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 300c ㎡/㎡(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5 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6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 3 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 12 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连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7.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8.1 基本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7.2.8.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内设置有 LPG 设备、LNG 设备的露天场所和设置有 CNG 设备、氢气设备与液氢设备的房间内、箱柜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3 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5%。(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4 LPG 储罐和 LNG 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5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6 报警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B 类)

2 供电时间不宜少于 60min。(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7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8 LNG 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9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2.8.10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开关:(B 类)

1、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且较为安全的位置;

2、在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1 工艺设备的电源和工艺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能由手动启动的远程控制切断系统操纵关闭。(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2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3 加氢站的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A 类)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4 加氢站的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 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5 加氢站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 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6 加氢站的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7 氢站、加氢站的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8.18 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 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 消防电气

7.2.9.1 基本要求:

1 消防电气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设备按其总数量的 10%~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7.2.9.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 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90min。(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电源电缆及其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缆宜采用直埋或电缆穿管敷设。(C 类)

2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4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消防电源电缆时,作业区内的消防电源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消防电源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LPG、LNG 和 CNG 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A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5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级的照明灯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7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8 在加氢站的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9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灯具设置:

1 应采用防爆灯具。(B 类)

2 灯具宜安装在较低处。(C 类)

3 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0 加氢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1 加氢站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位置做隔离密封:(B 类)

1 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2 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3 氢站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执行。(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4 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光源灯具设置:

1 应采用防爆灯具。(B 类)

2 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C 类)

3 灯具宜装在较低处。(C 类)

4 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5 氢气站内宜设置应急照明。(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2.9.16 在氢站有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及导线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规定。敷设导线或电缆用的保护钢管,必须在下列各处做隔离密封:

1 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环境之间。(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3 汽车充电站工程

7.3.1 建筑防火

7.3.1.1 基本要求

1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站址选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布局和构造防火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3.1.2 站址选择

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3 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4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

(1)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消防公用设施。(C 类)

(2)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C 类)

(3) 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1.5 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2 充电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1.6 防火间距

1 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 GB50966 表 3.2.4 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3.1.7 平面布局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出入口及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出入口不宜少于 2 个,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 50 个时,可设置 1 个出入口。(C 类)

2 电动汽车充电站出入口及道路出入口应明确指示标识,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3 充电站内道路不宜采用沥青路面。(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4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C 类)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中表 6.1.5 的规定。(C 类)

(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C 类)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1.10 构造防火

1 建筑物宜单层布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2 充电站内罩棚顶棚应满足:

(1)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 0.25h。(C 类)

(2) 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可燃烧体建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2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7.3.2.1 基本要求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 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 章、第 5 章的要求。

3 消防用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3.2.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除满足本指南“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 章的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体积大于 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非戊类的,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A 类)

2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C 类)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 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 5000m3 的建筑物。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3.2.3 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本指南“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5 章的要求,同时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 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 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3.2.4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3.3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7.3.2.1 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3.2.2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未设置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 港口码头工程

7.4.1 站址选择、火灾危险性

7.4.1.1 基本要求

1 油气化工码头及其他港口的危险品码头、堆场等的火灾危险性和各类港口或码头选址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4.1.2 油气化工码头及港口的库场、储罐区,装卸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防火等级分级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3 河港普通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丙类确定,专用空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4 河港港口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等因素划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5 河港港口职工休息及办公等非生产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可按民用建筑考虑。(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6 危险品码头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B 类)

2 海港危险品码头与海滨休闲娱乐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A 类)

3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 (B 类)

4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的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C 类)

5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不得布置在水底电缆、水底管线及过河建筑物保护区内。(B 类)

6 油气化工码头、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和内河洗舱站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C 类)

7 在综合性河港港口作业区,散货码头宜布置在作业区常风向的下风侧。(C 类)

8 在综合性河港港口作业区,油气化工码头应布置在作业区的下游岸段。(B 类)

9 内河洗舱站码头可选址在危险品港口岸线、其他货运港口岸线或综合支持系统岸线上。在危险品港口岸线或其他货运港口岸线上选址新建洗舱站码头时,港址宜选在岸线的端部。(C 类)

10 液化天然气码头与人口密集区域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B 类)

11 液化天然气码头宜选在交通方便和易于疏散的地点。(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7 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避开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8 在孤岛上建设液化天然气码头时,应设置人员安全进入和撤离等对外交通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1.9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位置选择:

1 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堆场规模、依托条件满足作业组织和危险货物集疏运需求,以及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B 类)

2 宜布置在集装箱码头或港区的边缘区域。(C 类)

3 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建筑,并位于当地年最大风频率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率的上风侧。(B 类)

4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公路、铁路、军事设施、机场或核电站等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B 类)

5 堆存 1.3~1.6 项爆炸品的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采用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中堆存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爆炸品的堆场,与外部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事故后果法计算时应采用最严重事故情景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应按 JTS176 附录 A 进行。(B 类)

6 堆存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B 类)

7 堆存 2.1 项易燃气体、2.3 项毒性气体的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堆存的危险货物最大量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应按 JTS176 附录 A 进行。(B 类)

8 同时堆存 1.3~1.6 项爆炸品和 2.1 项易燃气体、2.3 项毒性气体的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按 JTS176 第 4.2.5 条~第 4.2.7 条的规定取最大值。(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2 防火间距

7.4.2.1 基本要求

1 各部分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4.2.2 油气化工码头与接收站储罐和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液化烃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58 中表 4.2.6 规定的数值。(B类)

2 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与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A 类)

3 海港甲、乙类危险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A 类)

4 液化天然气码头与陆上储罐间净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65-5 中表 5.3.2 规定的数值。(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或净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3 内河液化天然气岸船加注码头加注设备至后方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96-11 中表 5.5.3 规定的数值。(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净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4 危险品码头、装卸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安全距离和锚地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58 中表4.2.1 的规定。(B 类)

2 海港装卸甲、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装卸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安全距离应为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A 类)

3 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专用锚位,也可与其他危险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液化天然气船舶锚地与进出港航道和其他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间距不应小于 1000m。(A 类)

4 河港危险品船舶锚地应单独设置,并应满足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5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58中表 4.2.4 的规定。(B 类)

2 海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0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0m。(B 类)

3 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B 类)

4 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按照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C 类)

5 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6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58 中表 4.2.3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7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外墙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58 中表 4.2.7 的规定。(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8 河港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 JTS166 表 3.2.11 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9 海港危险品码头或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其他场所、设施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A 类)

2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40m。(A类)

3 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至接收站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或净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10 内河洗舱站码头与桥梁的安全距离,码头位于桥梁上游时,不应小于设计船型船长的 4 倍,且不应小于 200m;码头位于桥梁下游时,不应小于设计船型船长的 2 倍,且不应小于 10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11 内河洗舱站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船舶液货舱残余货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现行相关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趸船上相关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执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2.12 与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相关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客运场站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JTS176 表4.3.1 的规定。(B 类)

2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办公楼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JTS176 表4.3.2 的规定。(B 类)

3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石油库、石油储备库、石油化工企业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的有关规定。(B 类)

4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的有关规定。(B 类)

5 除 JTS176 第 4.3.1 条~第 4.3.4 条规定外,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的有关规定。(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2.13 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相关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回收装置在码头前沿区域内布置时,其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JTS196-12-2017 表 4.2.3 的规定。(B 类)

2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后方陆域时,其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和《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3 总体布置

7.4.3.1 基本要求

1 各类码头、港口等的总体布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4.3.2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C 类)

1 油品与液体化学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2 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装卸可共用泊位。

3 50000 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烃装卸作业。

4 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3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B 类)

1 油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2 油品与低温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3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4 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5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疏散通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6 油气化工码头的工艺管道布置:

1 工艺管道宜沿道路布置。(C 类)

2 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泵站等建(构)筑物。(B 类)

3 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 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B 类)

4 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7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兼顾燃油加注时,加注设备应按各自的安全要求统一布置,且同一泊位不应同时进行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加注作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8 海港危险品码头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回旋水域宜避免占用航行密度较大的公用航道。(C类)

2 危险品堆场及储罐设施应尽量集中布置,并与其他设施之间适当设置空地等隔离带。(B 类)

3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A 类)

4 危险品码头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C 类)

5 危险品码头的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港区的边缘地带。港口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C 类)

6 危险品码头的汽车装卸区应布置在港区面向公路的一侧,并应设单独出入口。(B 类)

7 危险品码头的汽车装卸区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C 类)

8 危险品码头的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或围栏与其他各区隔开。(C 类)

9 危险品码头的行政管理区应设独立对外的出入口。(B 类)

10 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B 类)

11 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宜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C 类)

12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危险品码头储罐设施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9 港口、码头的危险品堆场或专用仓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库场应独立封闭设置。(B 类)

2 危险品集装箱堆场与其他集装箱堆场、生产区和辅建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30m。 (B 类)

3 海港堆场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环形消防通道与出入口形成连通,出入口不少于两处,且在出入口处设值班室。(B 类)

4 河港散货码头可燃材料堆场布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有关消防要求。(B 类)

5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出人口应与场外道路通畅衔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B 类)

6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出入口宽度不宜小于 5m。(C 类)

7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设置隔离设施。采用围网封闭时,应使用金属网围或其他不燃、阻燃材料围网,并应有良好的系固。(B 类)

8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隔离设施可采用围网、金属栅栏或实体围墙形式。周界与其他单位相邻的,宜采用实体围墙隔离,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2.5m;内部隔离可采用围网、金属栅栏,其高度不宜低于 1.8m。(C 类)

9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根据堆存货物类别、数量划分堆存区域堆存。

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隔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 的有关规定。(B 类)

10 危险货物集装箱纵向列数大于 6 列时,应加设纵向消防车道。(B 类)

11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黄沙箱储存总量不应小于 1m3,每个沙箱容积不应小于 0.25m3,相邻 2 个沙箱间距不应大于 60m。(B 类)

12 外部消防车辆在 10min 内无法到达的,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企业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车选型应根据堆存的危险货物类别确定。(B 类)

13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堆场出入口连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的回车道或回车场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B 类)

14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受布置条件等限制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当堆场内装卸作业通道宽度满足消防车道宽度时,可作为消防车道使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根据施工测量记录,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和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消防车道允许负偏差不应超过 120mm。砂箱间距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 1%。

7.4.3.10 海港多个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石油天然气泊位可相邻布置。液化天然气船舶与液化石油气船舶可共用泊位。

1 采用离岸墩式布置形式时,液化天然气泊位和液化石油气泊位可分别布置在平台两侧。(C 类)

2 采用离岸墩式布置形式、液化天然气泊位和液化石油气泊位分别布置在平台两侧时,应错开靠泊和离泊操作时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1 客运码头旅客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港旅客通道总长度超过 60m 时应设紧急出口,并应在通道内设置醒目的紧急出口引导标志,相邻进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B 类)

2 河港到港旅客出入口应分开设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相邻进出口之间的距离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 1%。

7.4.3.12 河港和海港的港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港区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入口,条件受限制或汽车运输量不大时,可只设一个出入口。(C 类)

2 海港内道路应按环形系统布置。河港和海港的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B 类)

3 河港内道路宜按环形系统布置。(C 类)

4 海港港口客运站通向码头的客、货流通道宜分开设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3 河港布置油气化工码头的挖入式港池,其尺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4 河港总平面布置

1 应综合考虑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安全因素。(B 类)

2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类别,将装卸、储存及辅助生产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分区布置,并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5 河港铁路在港口作业区围墙和防洪堤的出入口不应兼作人流的出入口。(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6 河港污水处理站

1 污水处理站宜设于港口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C 类)

2 污水处理设施与其他辅助生产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距离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7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急处理场所的要求:

1 应设置应急处理场所,用于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场所面积应满足应急处置要求。(B 类)

2 应急处场所的设置应便于应急处置,且不对作业和消防车道造成堵塞。应急处理场所应采取避免泄漏物流出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18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的有关规定:

1 油气输送管道宜明敷。(C 类)

2 多泊位或同一泊位不同介质共用油气回收系统时,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对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且对回收系统产生安全隐患的不同介质,不得共用管道和油气回收装置。(B 类)

3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上时,不得采用可能产生明火的处理工艺。(A类)

4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后方陆域时,其周边宜设置围网、金属栅栏、实体围墙。(C 类)

5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后方陆域,靠近道路和作业通道时应设置防撞设施和反光标识。(B 类)

6 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后方陆域时,应设置消防道路。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0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6.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根据施工测量记录,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5 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消防车道净宽、净高允许负偏差不应超过 120mm。

7.4.3.19 旅客专用的人行通道应安全畅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20 有危险品船舶或船队通过的通航建筑物,应设置危险品船停泊区和锚地。(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21 内河洗舱站码头待泊锚地宜利用已有危险品锚地。(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22 自动化作业区和非自动化作业区之间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隔离设施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23 游艇码头的燃料补给泊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布置,内河宜置于下游。(C 类)

2 应位于游艇进出方便的水域,尽量靠近港池入口。(B 类)

3 燃料补给泊位的加油点和任何可能的明火源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8m。(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净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4.3.2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车道的设置和位置应按消防设计文件施工,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查看消防车道的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3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回车场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 字形)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记录。

4 消防车道的坡度。(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消防车道净宽、净高允许负偏差不应超过 120mm。

7.4.4 构造防火

7.4.4.1 基本要求

1 各类码头或港口的建(构)筑物防火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4.4.2 油气化工码头的生产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3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

1 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C 类)

2 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4 设置在码头工作平台或趸船上的生产管理用房开门窗要求:

1 不宜朝向爆炸危险区域开门;(C 类)

2 朝向爆炸危险区域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5 码头装卸设备区、工艺阀组区、机泵区、物料计量区等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淌的围堰,

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烃码头还应设置紧急泄漏收集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6 油气化工码头的主要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B 类)

2 工艺管道支架或支墩等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材料。(B 类)

3 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码头工艺主管廊的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覆盖耐

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2.0h。(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7 河港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8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满足:

1 位置应靠近堆场人口,并应位于箱区及堆场周边排水沟外侧。(B 类)

2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货物的箱区与值班室的距离不宜小于 25m。值班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C 类)

3 值班室应有通向堆场外的门。值班室门窗应采用外开式,窗户不应锁闭和设置栅栏,门窗方位、大小应便于人员出入、观察和疏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9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1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C 类)

2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码头办公楼地面层。(C 类)

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数据中心机房应远离有害气体、蒸汽、烟尘和易燃、易爆场所。(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7.4.5.1 基本要求

1 建设工程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消防水炮、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泡沫炮、泡沫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干粉灭火(干粉炮、干粉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设置在满足本章要求时,同时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的要求。

3 消防用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4.5.2 (河)海港码头

1 海港码头应按要求设置陆域和水上消防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建设运行单位与相关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

2 河港码头宜依托附近已有城市、企业的陆上和水上消防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河港码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独立给水系统。生产区内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合并设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4 河港码头生产区合并设置的给水系统中,室内消火栓系统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7.4.5.4 集装箱码头

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消防控制室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C 类)

(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码头办公楼地面层;

(3) 消防控制室应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消防设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堆场

(1) 专用集装箱空箱堆场可不设固定消防设施。位于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非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经论证后,可不设置固定消防设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采用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时,应设置明显的夜间指示标志。(C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具备消防给水系统,并设置室外消火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2 消防给水应由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罐)提供。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罐)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3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干两条。(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4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宜小于 DN150。(C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5 消火栓设置应满足通用章节详细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 消火栓宜沿道路设置。(C 类)

- 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m,个数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 消防扑救面一侧的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C 类)

-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B 类)

- 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固定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6 黄沙箱储存总量不应小于 lm3,每个沙箱容积不应小于 0.25 ㎡,相邻 2 个沙箱间距不应大于 6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7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应配备推车式和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堆场值班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8 外部消防车辆在 10min 内无法到达的,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车选型应根据堆存的危险货物类别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3 集装箱码头换电站的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要求设置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沙箱或沙坑:

(1) 消火栓、灭火器的设置应同时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部分相关章节的要求。

(2) 电池更换站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如已有的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现场核查。

(3) 电池更换站宜设置消防沙箱或沙坑,沙坑的各边尺寸不应小于电池箱的最长边尺寸,并应有不小于 0.3m 的余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4 集装箱码头加油站、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和《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1) 灭火器

1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的灭火器配置的数量、种类、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2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配备灭火毯和沙子,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消防给水

1 加油加气站的 LPG 设施和加氢合建站中的储氢容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A 类)

2 设置有地上 LNG 储罐的一、二级 LNG 加气站和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大于 60m3 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B 类)

- LNG 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20L/s 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15L/s 时;

- LNG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4m,且在 LNG 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 LNG 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得小于 200mm;

- LNG 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 储罐、放空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 GB50156 第 4.0.7 条规定的安全间距的 2 倍;LNG 储罐之间的静距不小于 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GB50156 第 12.1 节规定基础上增加 1 倍。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测量。

3 加油站、CNG 加气站、三级 LNG 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半地下 LNG 储罐的各级 LNG 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 60m3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消防给水宜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LPG、LNG 设施的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LPG 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 LPG 储罐采用地上设置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 总容积大于 50m3的地上 LPG 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与供水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 采用埋地 LPG 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5L/s;

-二级站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LPG 储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3h;LPG 储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1h。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7 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 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 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2h。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8 为储氢容器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加氢合建站内用于储氢容器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及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当没有可依托的城市或邻近企业已建消火栓时,加氢合建站应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储水罐(池),容积不宜小于 30m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 消防水宜回收循环使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消防水泵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设 2 台。当设 2 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C 类)

2 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35L/s 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消火栓系统

1 LPG设施或储氢容器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LPG储罐或储氢容器的距离宜为 30m-5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尺量检查。

2 三级 LPG 加气站的 LPG 储罐、加氢设施的储氢容器距离市政消火栓不大于 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在移动式水枪出口处不小于 0.2MPa 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尺量检查。

(5) 设置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系统时,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6) 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7.4.5.5 油气回收装置

1 油气回收装置的消防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5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2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B 类)

(1) 应设置手提式或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操作作业和人员安全疏散。

(2) 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18m。

(3) 每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

(4) 每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 4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35kg。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现场测量。

7.4.5.6 内河洗舱站码头

1 可配备可遥控的移动设备。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 40L/s,消防水炮和泡沫炮可各按 1 门配置,配套管牙接口选用 DN65 规格。(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5L/s,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h。码头位于市政消火栓 150m 保护半径之内且满足流量要求时,可利用市政消防系统,不再单独设置消火栓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4.5.7 油气化工码头

1 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消防水炮、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泡沫炮、泡沫枪)、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干粉灭火(干粉炮、干粉枪)、灭火器、消防车、消防船等消防器材。

2 干粉灭火装置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干粉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 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 500kg。(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干粉炮射程、干粉的供给强度、射程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干粉炮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 20m。(B)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7) 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3 灭火器的选型与配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疏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灭火器配置类型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和变配电间等场所宜设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3) 码头装卸区的灭火器规格宜满足《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9m 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18m 配置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12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 24m 配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5) 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在甲、乙类码头装卸臂或接口 15m 范围内宜设置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4 水幕(雾)灭火装置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的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设置的水幕(雾)喷头等固定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核查水幕设施的设置位置:(B 类)

1 装卸设备两端沿码头前沿各延伸 5m 范围内,浮码头的冤船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

2 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和梯顶设有消防炮的平台区域;

3 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操作平台区域。

4 应在被保护的清防设备及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前设置水幕系统,消防塔架自带水幕保护装置,可不另设水幕。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消防炮塔水幕系统的流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每座消防炮塔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10L/s;带消防炮的登船梯水幕总流量不应小于 51/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喷头宜采用扇形水幕喷头。水幕管线及喷头的安装不应影响码头作业,船舶系泊和人员通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水幕喷水强度与工作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 装卸设备前沿和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处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2L/(s·m),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1h;

2 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操作平台区域处水雾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10.2L/(min·㎡),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的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用低倍数泡沫,泡沫液额定混合比按不低于 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事故泄漏池,应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泡沫液类型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 油品和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抗溶氟蛋白或抗溶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选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船舱面积。(B 类)

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油品或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供应强度不应小于 8.0L(/ min·㎡),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0L(/ min·㎡)。(B 类)

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 60min,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 45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泡沫液的储量,不应少于扑救设计船型一次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和移动消防设备用量之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泡沫比例混合器宜选用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量小于 5m3时可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寿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泡沫液泵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B 类)

1 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配置泡沫还会有的消防水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合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 泡沫液泵应能耐不低于 10min 的空载运转;

4 应配置备用泵,备用泵型号于主泵一致,且主泵故障时应能手动或自动切换到备用泵;

5 主用泵可采用水轮机拖动或电机拖动,备用泵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拖动;

6 水轮机拖动时,水轮机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 0.2MPa;

7 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且使用 3%型泡沫液时,其泄水量不应大于泡沫用水量的20%。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8) 泡沫液储罐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C 类)

1 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2 泡沫液储罐宜设置取液接口或设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9)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具有排空和冲洗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0)泡沫混合液管道应设置泡沫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或装置供给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其规格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内河油气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道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补水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8 码头固定消防炮系统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有的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消防炮的流量、射程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2) 油气化工码头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方式,消防炮的操作应具备遥控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单个泊位配置的固定消防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消防炮的流量与射程应满足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消防炮塔的高度应满足消防炮炮口高于设计高水位时设计传销卸控状态下甲板面以上3.0m;消防炮塔周围应设置检修通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 2.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消防炮塔和带有消防炮的登船梯应设接地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8)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应采取防冻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9 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码头选用移动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消防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 水枪流量不应小于 5.0L/s,泡沫枪的流量不应小于 8.0L/s;(B 类)

2 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 40L/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2) 移动消防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3) 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和数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10 油气化工码头配置移动消防设备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 40L/s ;(C 类)

(2) 水枪流量不应小于 5.0L/s,泡沫枪的流量不应小于 8.0L/s,按 2 支水枪和 1 支泡沫枪同时工作计算水量,工作时间应与各自消防系统供水时间一致;(B 类)

(3) 配套管牙接口宜选用 DN65 规格;(C 类)

(4) 配套管牙接口出口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有减压措施;(B 类)

(5) 当采用自吸式空气泡沫枪时,宜选用容量 25L 的泡沫液背桶。(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1 消火栓系统:

(1) 引桥、引堤、工作平台和操作平台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直流水雾两用水枪和水带,其间距不应大于 60m。(B 类)

(2) 引桥或引堤总长度小于 60m 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消火栓或管牙接口。(B 类)

(3) 从消防供水管道接入确有困难时,消火栓也可由生活供水管道接入水源,但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B 类)

(4)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现场检查。

12 冷却水系统

(1) 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时,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共同提供,且陆上消防设施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 50%。(B 类)

(2) 冷却水量、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冷却水供应时间不应小于 2.5L/(min?m2);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和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h。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油气化工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h。(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3 消防水源

(1)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供给。(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可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或应急水源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取水设施应可靠。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取水的可靠性,并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利用港区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每条进水管应能满足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4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

(1) 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每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进水管、出水管和连通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5 管网

(1) 陆域消防水泵房至码头引桥或引堤根部的消防供水主管道应采用环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码头引桥或引堤区段消防供水主管道可采用枝状,宜在引桥或引堤根部设置切断阀。(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管道应根据需要采用防冻、防腐蚀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流速不宜大于 3.0m/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应装有隔离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6 水上消防设施

(1) 水上和陆上联合提供消防保护时,消防船或拖消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提供的消防水量和保护范围确定;(B 类)

(2) 每艘消防船消防水炮的总流量、泡沫炮的总流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3) 每艘拖消船消防炮的总流量、泡沫炮的总流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4) 每艘消防船或拖消船至少应配备 5t 泡沫液;(B 类)

(5)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救援宜依托消防船或拖消船。当河港码头采用消防车进行救援时,应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和补水条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7 消防水泵

(1) 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并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应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 300mm 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但应具备手动功能,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泡沫液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应与主用泵的能力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8)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 2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9) 消防水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0)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 6h 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1)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 1h 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2)消防水泵站的供水管线距离不宜超过 3.0k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尺量检查。

7.4.5.8 液化天然气码头

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按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远

控消防水炮、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等固定式消防设施。

2 干粉灭火装置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个泊位的干粉灭火系统至少应包括 2 门干粉炮、2 支干粉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干粉炮的射程应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干粉炮的额定射程不应小于所需射程的 1.1 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干粉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灭火器的选型与配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工作平台和操作平台应设置足够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2) 每个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大于 9m;每台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大于18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4 水幕系统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的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平台前沿、登船梯前侧和消防炮塔应设置水幕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设计流量不宜小于 2.0L/(s?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工作时间不宜小于 1h。(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水平方向覆盖范围宜为装卸设备两端各延伸 5m 范围内、登船梯前侧。(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自动水喷雾系统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的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设置于码头工作平台范围内的疏散逃生通道应设置暴露防护自动水喷雾系统,其喷水强度不宜小于 10.2L/(min·m2),工作时间不宜小于 30min。疏散通道的喷头应采用水雾型喷头。(B 类)

(2) 消防炮覆盖不到的工艺设备应设置自动水喷雾系统,水喷雾喷水强度不宜小干10.2L/(min·m2),工作时间不宜小于 30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消防炮系统设置时除了满足“第四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有的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配置不少于 2 台固定式远控消防水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消防水炮的射程应覆盖设计船型的装卸管汇区和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消防水炮的额定射程不应小于所需射程的 1.1 倍。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

(3) 码头消防水炮可与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协同工作以满足覆盖停泊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和水流要求,码头消防炮的水量比例不应小于 50%。(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 起火船舶的着火罐(舱)及邻罐(舱)均应喷水冷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4L/(min? ㎡),冷却面积宜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舱)甲板以上的表面积加邻近储罐(舱)甲

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的 50%。(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消防水炮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6h。(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 消防水炮应采用直流水雾两用喷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消防水炮应具备有线控制和无线控制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8) 当消防水炮额定流量不小于 120L/s 时,宜采用液压驱动方式,其液压泵可由电机或水轮机驱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 引桥、引堤、工作平台和操作平台应设置消火栓,并配置直流水雾两用水枪和水带,其间距不应大于 60m,最少设置 1 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测量。

8 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或装置供给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其规格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9 码头控制室和配电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灭火系统。当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应具有转换至手动状态的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0 码头消防用水量应为消防水炮、水幕、水喷雾设备和移动消防设备同时工作最大用水量的总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1 水上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B 类)

(1) 水上和陆上联合提供消防保护时,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提供的消防水量和保护范围确定;

(2) 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应满足中国船级社现行《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所规定的第 1 类消防船的要求。

(3) 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应满足中国船级社现行《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

(4) 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性能应符合中国船级社现行《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靠泊舱容 8000m3及以下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性能应满足第 1 类消防船的要求,靠泊舱容 8000m3以上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消防船或小托两用船性能应满足第 2 类消防船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4.5.9 游艇码头

1 游艇泊位上应设置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火灾报警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2 游艇泊位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系统的最不利点工作压力不低于 0.3MPa,单支水枪流量不低于 5L/s;管径不应小于 40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3 消防给水系统

(1) 游艇泊位消防水源宜与陆域消防系统水源一致,并应在陆域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C类)

(2) 游艇泊位消防水源与市政水源接管点处应设置倒流防止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4 消火栓箱

(1) 游艇泊位上应设置消火栓箱。(B 类)

(2) 消火栓箱间距宜取 4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5 燃料补给泊位:

(1) 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设施。(B 类)

(2) 宜设置半固定式水冷却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6 燃料补给泊位的加油点和任何可能的明火源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m。(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7 艇库的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7.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6.1 基本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7.4.6.2 油气化工码头

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控制方式宜选用集中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消防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时,应设消防控制室。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向消防部门报警;

(2)码头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闭控制;

(3)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电动阀门的启闭控制;

(4)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控制;

(5)干粉系统阀门的启闭控制;

(6)干粉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控制;

(7)显示消防系统工作、故障状态;

(8)需要时具有远传控制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4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或音响报警装置发生故障时不得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油气化工码头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 类)

(2)码头工作平台区域、引桥及引堤区段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 类)

(3)码头工作平台的操作区域任意位置到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引桥及引堤区段相邻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不应大于 120m。(B 类)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处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B 类)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1.3m~1.5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测量。

6 油气化工码头的火灾报警装置

(1)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火灾报警装置。(B 类)

(2)油气化工码头配置的火灾报警装置宜选择火灾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电铃和电笛等火灾报警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缆应选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油气化工码头消防通信电缆或光缆应采用耐火型线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第 8.1.7 条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防爆型无线电通信器材。(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 油气化工码头宜设置具有报警、广播和对讲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及附近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的紧急关断按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布置和设备 选用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 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还应符合《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环境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3 液化天然气码头

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声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液化天然气码头控制室和配电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应满足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 25%时,及时发出声光报警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具备报警、广播和对讲通话等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紧急切断系统,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根据危险品泊位安全应急通信要求,设置包括水上遇险、安全、交通管理等甚高频频道的防爆型无线电话。在气体危险区域、爆炸危险区域的通信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

1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消防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等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喷淋降温控制系统等,所配置的设备设施应与堆场规模、堆放的货物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值班室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电话,并应配备防爆型无线对讲设备。(B 类)

(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B 类)

(3)宜根据堆存的危险货物类别配备防爆型便携式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防爆区域内应采用防爆通信设备。(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5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

1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的加注区及其他潜在泄漏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低温报警系统。(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紧急切断系统(B 类)

(1)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和防误操作功能。

(2)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3)加油泵、液化天然气泵和工艺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远程关闭。(B 类)

(4)紧急切断系统应在加注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以及控制室或值班室等位置设置启动开关。(B 类)

(5)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应设置防爆型甚高频无线电话。爆炸危险区域的通信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应设置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6 内河洗舱站码头

1 内河洗舱站码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等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内河洗舱站码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气体检测器的类型、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7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布置的区域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8 海港

1 海港液体散货码头宜设置具有报警、广播和对讲通话等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海港集装箱码头堆场内封闭式危险品集装箱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9 河港

1 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装卸作业区内,对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货物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等潜在危险时,自动控制和安全检测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M 电视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10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值班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并配备无线通信器材。(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6.11 游艇码头

1 游艇泊位上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供油管道应在水陆分界处适当的位置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具有遥控和现场操作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7 消防电气

7.4.7.1 基本要求: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电气系统、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设备按其总数量的 10%~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7.4.7.2 油气化工码头

1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泡沫液泵供电应符合第 7.3.7.5 款的规定。(7.3.7.5 泡沫液泵的主用泵可采用水轮机拖动或电机拖动,备用泵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拖动;水轮机拖动时,水轮机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 0.2MPa,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且使用 3%型泡沫液时,其泄水量不应大于泡沫用水量的20%。)(B 类)

(2)消防水泵供电应符合第 7.5.10 条的规定。(7.5.10 消防水主用泵采用电机拖动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消防水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时,备用泵也应采用柴油机拖动。)(B 类)

(3)除泡沫液泵和消防水泵以外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甲 A 类码头,甲 B 和乙类的特级和一级码头,按一级负荷供电;

2)甲 B 和乙类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码头,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防爆措施。(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消防水泵房、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和应急电源设备间等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B类)

查验抽查比例: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全数检查,防排烟机房以及其他区域按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段宜设置夜间警示灯。(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7.3 液化天然气码头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夜间警示灯。(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7.4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

1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消防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自备发电机房和消防值班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h。(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加注作业操作区宜设置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少于0.5h。(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7.5 内河洗舱站码头

1 内河洗舱站码头供舱内及舱口盖附近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内河洗舱站码头供舱内使用的移动配电箱、插座均应采用防爆型。舱内移动作业应选用防爆型照明、工器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4.7.6 海港与河港

1 危险品港区应采用耐火性阻燃型通信电(电光)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集装箱码头堆场内照明设备应使用防爆型。(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电气设备应按所在的爆炸危险区域选择保护级别。(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釆用防爆型的电机、电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油气化工码头的储罐、输送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身静电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

1. 消火栓系统

1. 消火栓系统


1.1 基本要求

1.1.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1.1.3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1 件;

1.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2 消防水源

1.2.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A 类)

3 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

5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积水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

6 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

7 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8 查看供水水质,水质必须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等,即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的要求。其中室外消防给水水质可以使用河水、海水、池塘等,并允许一定的颗粒物存在,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平时水质不能有腐蚀性。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1 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

2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 消防水池

1.3.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 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 100m3。(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2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5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6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7 消防水池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8 消防水池进出水管、通气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 消防水泵

1.4.1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2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5 水泵(包括备用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A 类)

6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A 类)

7 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B 类)

8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B 类)

9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B 类)

10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A 类)

11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B 类)

12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B 类)

13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4 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淹没深度、水泵气蚀余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5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保证检修要求;(B 类)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B 类)

3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A 类)

4 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A 类)

5 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B 类)

6 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4 查看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压力表、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5 测试水泵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6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7 检查消防泵,并核对其与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4.8 消防水泵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9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给水)

1.5.1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2 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3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4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B 类)

1 稳压泵在 1h 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大于 15 次/h;

2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

3 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5 检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1.6 消防排水

1.6.1 核查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看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查看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设施,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

1.6.2 查看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7 管网

1.7.1 核查室内外消防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3 室内外消防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4 室内外消防管网组件: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5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6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5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通水试验,用秒表检查。

1.7.7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8 水泵接合器

1.8.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2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3 检查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8.4 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分散设置,布置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5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仪器检查。

1.9 室内消火栓

1.9.1 消火栓规格、型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

1.9.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 2 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3 查看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4 查看栓口设置。(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5 检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6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应标识明显、组件齐全,带有灭火器的消火栓,其灭火器的查验详见本指南相关篇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 消防水箱

1.10.1 查看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的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2 高位水箱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3 查看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压力、最低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4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5 查看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6 高位水箱间的环境温度和水温不应低于 5℃。(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1 系统功能

1.11.1 测试压力、流量,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采用仪表检测。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1.11.2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控制室应能启动水泵并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3 测试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4 测试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5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 室外消火栓

1.12.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2.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 1 个室外消火栓。(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测试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

1.12.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5 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2.6 检查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3 消防水泵房

1.13.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5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6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13.7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 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 基本要求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1.2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2.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2.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2.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2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2 条相关要求。但天然水源不宜作为自喷系统水源。

2.3 消防水池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3 条相关要求。

2.4 消防水泵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

2.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5 条相关要求。

2.6 消防水箱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6 条相关要求。

2.7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13 的要求。

2.8 系统选型、喷头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 报警阀组

2.9.1 测试系统流量、压力,要求系统流量、压力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2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3 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2.9.4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5 测试雨淋阀。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6 查看控制阀状态,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7 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0 管网

2.10.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设又相应的排水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2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2.10.3 核实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4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5 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全数检查;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设计数量的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产品合格率应为 100%。

2.10.6 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7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8 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1 喷头

2.11.1 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 10%,总数不少于 4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合格率应为 100%。

2.11.2 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设计喷头数量 5%,总数不少于 2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2.11.3 检查喷头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4 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5 查看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6 查看备用喷头,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7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1.8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2 水泵接合器

2.12.1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2.2 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2.13 系统功能

2.13.1 测试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

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2 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3 测试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4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5 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6 测试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要求应有反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7 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8 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4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除满足本指南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2.1-2.13 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4.1 核查局部应用系统设置场所,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2 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设置场所、喷水强度、持续喷水时间、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4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5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6 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3. 水喷雾灭火系统

3. 水喷雾灭火系统


3.1 基本要求

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1.2 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1.3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3.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2 系统设计

3.2.1 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喷雾、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水量、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3 雨淋报警阀

3.3.1 雨淋报警阀的设置位置及其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测。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3.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报警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3.4 水力警铃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5 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B,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3.3.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测。

3.3.7 控制阀应处于锁定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测。

3.4 管网

3.4.1 管道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2 管道的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3 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等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4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5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查验抽查比例: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3.5 喷头

3.5.1 喷头的的类型、布置、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20 个,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5.2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喷水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测。

3.5.3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20 个,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5.4 核查喷头的备用量。要求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6 系统功能

3.6.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正常动作,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及信号反馈。(B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6.2 分区控制阀动作功能及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6.3 系统的流量、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3.6.4 消防水泵启动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及信号反馈情况。(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6 主、备电源切换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6.7 系统冷喷试验,系统响应时间、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查验抽查比例:至少 1 个系统、1 个防火区或 1 个保护对象。

3.7 水源

3.7.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8 水泵接合器

3.8.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3.8.2 水泵接合器充水试验,测试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8.3 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9 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9.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3.9.2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3.9.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3.9.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3.9.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3.9.6 备用泵的选择,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供水能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3.9.7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设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3.9.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10 自动控制系统

3.10.1 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文件、现场检查。

4. 细水雾灭火系统

4. 细水雾灭火系统


4.1 基本规定

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1.2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4.2 系统设计

4.2.1 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喷雾、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水量、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压力计、秒表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4.3 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4.3.1 泵组系统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水质、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4.3.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4.3.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3.4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5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141

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4.3.6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4.3.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

4.4.1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4.4.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

查验抽查比例: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的 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4.3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4.5 控制阀

4.5.1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的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5.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4.5.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5.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6 管网

4.6.1 管道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4.6.2 过滤器的材质、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的孔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 0.8。(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4.6.3 管道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4.6.4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4.6.5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 喷头

4.7.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当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用补偿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2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3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4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4.7.5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4.8 系统功能

4.8.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4.8.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4.8.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8.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8.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4.8.6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4.9 自动控制系统

4.9.1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文件、现场检查。

5. 灭火器

5. 灭火器


5.1 基本要求

5.1.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1.2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建筑灭火器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2 处。

5.2 配置

5.2.1 灭火器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 A 类、E 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B 类火灾的灭火器。B 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C 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 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 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点扑救;

6 F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F 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择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3 证明文件

5.3.1 检查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4 灭火器布置

5.4.1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用尺丈量。

5.4.2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3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4 手提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的安装或摆放应稳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6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7 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应大于 1.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8 灭火器箱体正面或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 气体灭火系统

6. 气体灭火系统


6.1 基本要求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1.2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6.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6.2 防护区

6.2.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系统选型

6.2.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爆出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3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几何尺寸、开口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4 查看防护区安全设施的设置,包括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5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积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测量检查。

6.2.6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管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2.7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6.3 灭火剂储存装置

6.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2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 %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6.3.3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6.3.4 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5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6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按 GB50263-2007 第 E.1 节的规定执行。

6.3.7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8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9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10 喷嘴的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4 系统功能

6.4.1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4.2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4.3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要求自动切换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6.4.4 模拟启动试验。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的 20%检查,(不足 5 个按 5 个计)。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6.4.5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 2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6.4.6 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 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 1 套。

查验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6.4.7 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4 节的规定执行。

7. 泡沫灭火系统

7. 泡沫灭火系统


7.1 基本要求

7.1.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1.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7.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7.2 系统配置

7.2.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7.2.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 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 7m 或直径大于 9m 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20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检查,现场调试。

7.2.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3 系统水源

7.3.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3.2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3.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4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7.4.1 电源负荷级别,备用动力的容量,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质量,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5 消防泵房

7.5.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7.5.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7.6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

7.6.1 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7.6.2 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6.3 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7.6.4 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7.6.5 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7.6.6 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7.7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 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

7.7.1 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7.2 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7.3 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8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7.8.1 核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8.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8.3 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7.9 泡沫产生装置

7.9.1 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10 报警阀组

7.10.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0.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7.10.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7.10.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0.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0.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1 管网

7.11.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3.19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7.11.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7.11.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1.4 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固定支架全数检查,其他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11.5 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19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12 喷头

7.12.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2.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34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7.12.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10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7.13 水泵接合器

7.13.1 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4 泡沫消火栓

7.14.1 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测量检查。

7.14.2 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储罐,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7.15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

7.15.1 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16 集流管

7.16.1 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7 分区阀

7.17.1 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8 驱动装置

7.18.1 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9 机械应急手动操作装置

7.19.1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0 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7.20.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7.20.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7.20.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7.20.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0.5 主电源、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7.21 系统功能验收

7.2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2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3 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4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5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5 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1 基本规定


8.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8.1.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

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

全;

8.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8.2 系统选择

8.2.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2.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消防炮系统:(C 类)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 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8.3 阀门和管道

8.3.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3 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4 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5 管道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6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7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 300mm 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9 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10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11 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2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径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3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4 在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5 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的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6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7 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8 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 1.1-1.5m;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 1.8m 时,应设置操作平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19 管道上的放空阀应安装在最低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3.20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3.21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安装质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22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 消防炮

8.4.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2 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3 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和其它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爆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4 消防炮的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应满足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5 与消防炮连接的电、液、气管线应安装牢固,且不得干涉回转机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6 远控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7 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8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 48h。(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9 消防炮回转范围应与防护区相对应。在其设计规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转范围内不与周围的构件碰撞。(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0 室内消防炮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室内消防炮位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2 室内消防炮布置数量、高度、类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3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A 类)

4 室内消防炮平台的结构强度、结构设计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5 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1 室外消防炮

1 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 室外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室外消防炮布置在防护堤内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

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

量不应少于两门,炮沫炮、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其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的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灭火剂、供液压油、供气、供电等管路,其管径、强度和密封性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进水管线应设置便于清除杂物的过滤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6L/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 泡沫炮应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上平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13 水炮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2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 30L/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供给强度、总水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灭火面积、冷却面积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4 泡沫炮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 48L/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泡沫炮系统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供给强度、灭火面积、冷却面积、总水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5 干粉炮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干粉炮的射程、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6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15MPa。(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5%的体积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 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 1.4MPa、1.6MPa、1.8MPa。(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 2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 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安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8.5.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3 压力比例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 10m3。(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4 囊式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皮囊应满足存贮、使用泡沫液时对其强度、耐腐蚀性和存放时间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7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中平衡阀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压力表与装置中的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 0.3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8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尺量和观察检查。

8.5.9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0 泡沫液罐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对泡沫液的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1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5.12 泡沫液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5.13 压力式泡沫液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6 干粉罐与氮气瓶

8.6.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2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3 干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4 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5 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6 干粉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 1.0kg/L。(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7 干粉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6.8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 15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9 干粉罐和氮气瓶应采用分开设置的型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10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11 安装在室外时,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等防护设施。(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6.12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支架、管道应固定牢固,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7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8.7.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2 消防水泵提供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3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泵组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泵组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4 消防泵组吸水管上宜加设柔性连接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5 吸水管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6 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7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8.7.8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其最大指示压力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作压力的 1.5 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9 消防泵组的出口管道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6-1.2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8.7.10 消防泵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1 消防泵组直接取海水时,吸水管应设置有效的防海生物附着的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2 消防泵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3 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有启闭标志。(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4 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贮水封存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5 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与单向阀之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6 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7 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室内最低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温度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8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9 当消防泵组采用内燃机驱动时,内燃机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7.20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组其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21 排气管的外部宜采取隔热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 动力源

8.8.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2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3 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4 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 3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5 动力源应满足远控消防炮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与联动控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6 动力源的安装位置及质量应满足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 消防控制室

8.9.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9.2 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3 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4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5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B 类)

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

2 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

3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

4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

5 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6 其他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 系统功能

8.10.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

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5 远控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6 系统宜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7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B 类)

1 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30min。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10.8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B 类)

1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2 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

3 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 100m;

4 1km 内不得有相同频率、30m 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

5 无线控制器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1 基本规定

9.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9.1.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9.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9.2 灭火装置的布置

9.2.1 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平面布局等建筑条件合理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3 供水管路

9.3.1 供水管路设计符合下列要求:(B 类)

1 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

2 在可能发生冰冻的场所,应采取防冻措施;

3 自动控制阀后的干式管路长度不宜大于 30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 系统选型

9.4.1 设置场所符合该系统对适用场所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2 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危险等级、环境条件、空间高度、保护区域特点等因素来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3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 GB 50084 的规定划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4 系统选型符合下列规定:(C 类)

1 轻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2 中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丙类库房宜选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同一保护区内宜采用一种系统类型。当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两种类型系统组合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 设计参数

9.5.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 2 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 20L/s;用于

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 30L/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3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10L/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 GB51427 表 4.2.4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 2台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 GB50084 表 4.2.6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 10L/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 1h。(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9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10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9.6 系统组件

9.6.1 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2 自动消防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2 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51427 表 4.3.2-1~表 4.3.2-3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3 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安装位置应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 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4 控制主机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通信接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5 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的功能与设置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6 水流指示器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7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组成和排水方式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8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便于进行操作测试的地方。(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6.9 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7 管道与阀门

9.7.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台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组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环状管网的管道管径应按对应的设计流量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2 系统的环状供水管网上应设置具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检修阀的设置应确保在管路检修时,受影响的供水支管不大于 5 根。(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3 每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自动控制阀应设置在靠近灭火装置进口的部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4 信号阀、自动控制阀的启、闭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5 室内、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6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埋地金属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7 阀门应密封可靠,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8 在系统供水管道上应设泄水阀或泄水口,并应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顶端设自动排气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9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不小于 1%的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水平仪检查。

查验检查数量:干管抽查 1 条;支管抽查 2 条;分支管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条。

9.7.10 当管道穿越建筑变形缝时,应采取吸收变形的补偿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11 当管道穿越承重墙时,应设金属套管;当穿越地下室外墙时,还应采取防水措施。(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8 操作与控制

9.8.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三种控制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 2 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并应至少有 1 台且最多 2 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其射流应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3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发现火源的探测装置对应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4 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控制主机在接到火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后,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打开自动控制阀、启动系统射流灭火,并应同时启动声、光警报器和其他联动设备。

系统在手动控制状态下,应人工确认火灾后手动启动系统射流灭火。(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5 系统自动启动后应能连续射流灭火。当系统探测不到火源时,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射流不小于 5min 后停止喷射,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喷射不小于 10min 后停止喷射。系统停止射流后再次探测到火源时,应能再次启动射流灭火。(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6 稳压泵的启动、停止应由压力开关控制。气压稳压装置的最低稳压压力设置,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10. 干粉灭火系统

10. 干粉灭火系统


10.1 基本要求

10.1.1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0.1.2 干粉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0.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10.2 灭火剂储存装置

10.2.1 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2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 执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3 查看干粉储存容器的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装量系数、增压时间、输岀容器阀岀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4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 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 0.006%(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5 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7 储存容器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20-50℃。(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核对相关资料。

10.2.8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9 储存容器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岀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10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 选择阀

10.3.1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2 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3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4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5 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6 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7 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4 阀驱动装置

10.4.1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4.2 阀驱动装置的启动性能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5 喷头

10.5.1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防护区内的保护对象,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5.2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5.3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 6mm。(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 灭火剂输送管道

10.6.1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及附件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2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3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4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5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现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6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7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8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的检验认可。(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0.6.9 管道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10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11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B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12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7 全淹没灭火系统

10.7.1 灭火剂的设计浓度不得小于 0.65kg/m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2 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3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4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5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 1200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0.8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0.8.1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8.2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与喷头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9 预制灭火装置

10.9.1 预制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 150kg,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2.5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9.2 预制灭火装置的管道长度不得大于 2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10.9.3 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C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9.4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 组合分配系统

10.10.1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2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 8 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3 当保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 5 个时,或者在喷放后 48h 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用备用量,且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4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5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1 控制与操作

10.11.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在自动状态,触发火警信号,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干粉灭火控制器设置在手动状态触发手动控制按钮,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在储瓶间内直接按下驱动装置容器阀的机械机构,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

10.11.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11.3 手动启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 1.5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11.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11.5 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 安全要求

10.12.1 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岀口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能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10.12.2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3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4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5 每个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6 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为中心点距地(楼)面 1.5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12.7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够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8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9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3 系统功能

10.13.1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系统运行正常:(A 类)

1 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并延迟一定时间后才能启动;

2 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

3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4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5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能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内可靠的停止系统的启动;

6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 1 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 1 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10.13.2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系统运行正常:(A 类)

1 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并延迟一定时间后才能正常启动、喷射;

2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4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能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内可靠的停止系统的启动;

5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10.13.3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手动消除启动控制声信号,再次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检查控制器的消音功能和再启动功能。

10.13.4 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B 类)

1 延时时间应在 0-30s 内可调;

2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1.1 基本要求

11.1.1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1.2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部分的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1.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件。

11.2 防烟系统

11.2.1 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面积和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2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加压送风机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加压送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加压送风机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动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在消控中心远程启停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加压送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2.3 防烟管道

1 防烟系统的风管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如采用柔性短管,则必须为不燃材料。(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柔性短管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11.2.4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

1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1)加压送风口、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各类阀(口)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各类阀(口)驱动装置按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件。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 排烟系统

11.3.1 自然排烟

1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且其设置形式和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能否满足要求;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竖向设置位置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低于储烟仓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 1/2 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自然排烟窗开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距离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2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等的设置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补风设施、活动挡烟垂壁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2 机械排烟风机、补风机

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排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排烟风机的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排烟风机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排烟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室外进风口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3 排烟、补风管道

1 排烟系统的风管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如采用柔性短管,则必须为不燃材料。(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柔性短管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排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4 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穿越风管处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11.3.4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测试、直观检查。

3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各类阀(口)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各类阀(口)驱动装置按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5 挡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所属挡烟设施(含活动挡烟垂壁)的设置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挡烟设施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11.4.1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联动功能,常闭加压送风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2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防火分区内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3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C 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与其连锁关闭的功能。常闭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功能,常闭排烟阀(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4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5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火灾烟气蔓延至该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该走道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6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7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活动挡烟垂壁总数 30%抽查,且不少于 3 个,当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活动挡烟垂壁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8 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自动排烟窗总数 30%抽查,且不少于 3 个,当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自动排烟窗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9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4.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和门洞断面风速,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 GB51251 第 3.4.4 条和第 3.4.6 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11.4.11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11.5 防烟、排烟系统性能

11.5.1 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6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

11.6.1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7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1.7.1 甲、乙类厂房的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2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5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个,当总数少于 5 个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类材料不同,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是否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1.7.7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7.8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基本要求

1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2.1.2 消防电气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12.1.3 在消防电气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12.1.4 消防电气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1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12.2 文件资料

12.2.1 文件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3 系统设置

1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设置及基本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设置及基本设备的配置。

12.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是否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2.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

12.3.4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检查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检查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3.5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2.4 报警系统设备

12.4.1 设备选型

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A 类)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验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备规格、选型。

12.4.2 设备设置

1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 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A 类)

2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A 类)

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验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消火栓按钮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是否跨越避难层。

12.4.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

12.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 32 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短路隔离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及其保护的设备点数。

12.4.5 报警系统设备的其它要求:(B 类)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2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的有关规定;

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文件。现场检查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现场检查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的设置。

12.5 模块

12.5.1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模块的设置部位、模块控制的设备的报警区域。

12.5.2 模块的设置、标识与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模块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消防模块的设备规格型号、设备设置及标识。现场抽样检查消防模块的功能。

12.6 消防专用电话

12.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专用电话网络是否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2.6.2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查验。对于电话插孔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及以下的,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的 10%~20%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的规格型号、设置部位。现场抽样检查电话插孔的规格型号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

12.6.3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查验。对于电话插孔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及以下的,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的 10%~20%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功能测试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的消防电话呼叫功能;现场抽样查验测试电话插孔的消防电话呼叫功能。

12.7 火灾警报与消防应急广播

12.7.1 火灾警报器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 60dB;

(2)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2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控制、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与启动。现场检查每个报警区域内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现场检查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的语音同步功能。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现场检查火灾警报器的设置部位、设置数量及设置高度。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火灾警报器的功能、火灾警报器的控制情况。

12.7.2 消防应急广播

1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A 类)

2 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A 类)

3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控制、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4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设备选型、设置、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5 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A 类)

6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 12dB。(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对于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对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规格型号、功能。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控制情况。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设备选型、设置、功能。

现场检查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置。现场检查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的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功能。现场检查紧急广播的优先权及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现场检查紧急广播的信噪比。

12.7.3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按报警区域进行功能测试。现场抽样功能测试包括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应急广播启动功能,现场语音播报功能,应急广播停止功能;扬声器的广播功能;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

12.8 火灾报警控制器

12.8.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型、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置部位。现场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负载功能。

12.8.2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B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现场检查每一总线回路留有的余量。

12.8.3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

12.9 消防联动控制器

12.9.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与设置。

12.9.2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岀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位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的运行情况。

12.9.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传输与显示等功能,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负载功能;输出模块的启动功能;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12.9.4 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以下相关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预作用阀组和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雨淋阀组、水幕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2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3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功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防烟、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5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防火卷帘系统的手动控制功能;

6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7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相关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现场检查相关系统、设备的手动控制功能。

12.9.5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现场检查每一联动总线回路留有的余量。

12.9.6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

12.10 系统的报警与联动等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12.10.1 系统的报警与联动等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11 消防控制室

12.11.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否设置有消防控制室。

12.11.2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的设置。

12.11.3 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2.11.4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有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12.11.5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等文件资料。(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文件资料。

12.11.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的设置、功能及它们与其它消防设备之间的线路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的设备规格型号、设备设置及线路连接。现场测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的功能。

12.11.7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配置、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与信息传输等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设备配置、设备布置。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信息记录与信息传输等功能。

12.11.8 消防联动控制的其它要求:

1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方式,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A 类)

2 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B 类)

3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B 类)

4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在消防控制室是否有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现场检查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现场检查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是否采用变频启动方式。现场检查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是否采用了分时启动。

12.12 系统布线

12.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是否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12.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是否一致。现场检查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是否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釆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是否釆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现场检查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12.12.4 系统的线缆规格型号、线缆敷设及相关保护措施等系统布线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系统的线缆规格型号、线缆敷设及相关保护措施等系统布线。

12.13 系统电源

12.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是否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

12.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设置。

12.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设置。

12.13.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设置与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设备规格型号、设置与功能。

12.14 系统接地

12.1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接地。

12.14.2 消防控制室的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2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m2;

3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12.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2.1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是否独立组成,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是否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12.15.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功能。

12.15.3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电气火灾监控器的监控报警等功能。

12.16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2.16.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查。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功能。

12.16.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设备选型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故障报警等功能。

12.17 防火门监控系统

12.17.1 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抽验防火门监控器配接现场部件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抽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功能。

12.17.2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门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防火门监控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

12.17.3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启动、反馈、联动控制等功能。

12.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2.18.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系统组成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12.1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总线控制器: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多线控制器:按探测器的实际安装数量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

12.1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负载等功能。

12.19 液位监控系统

12.19.1 液位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部位液位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

12.19.2 消防控制室的液位监控系统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验消防控制室内的液位监控系统的设置与功能。

12.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12.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13. 消防电气

13. 消防电气


13.1 基本要求

13.1.1 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3.1.2 消防电气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13.1.3 在消防电气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13.1.4 消防电气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3.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抽查比例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比例执行。

13.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检查方法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I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2 消防电源

13.2.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2.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2.3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3 备用电源

13.3.1 备用发电机

1 备用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配置及备用发电机的应急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2 备用发电机的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3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A 类)

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规格型号、功率,并核对消防用电负荷需求值。现场检查备用发电机的设置位置、燃料配备。现场检查备用发电机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的情况,检查自动启动方式在 30s 内供电的情况。

现场检查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是否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现场检查备用电源的供电回路情况。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现场检查消防负荷专用回路设置、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13.3.2 应急电源装置(EPS)或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规格型号、负荷容量、额定输出功率、切换时间等。

13.3.3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专用蓄电池室的照明灯具、开关和插座是否为防爆型。

13.4 消防配电

13.4.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设置及可靠性。

13.4.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及消防电梯机房内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内部线路、断路器的设置。

现场检查自动转换装置,并进行主、备电源的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13.4.3 消防配电电源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配电电源。

13.4.4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设置:

1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B 类)

2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C 类)

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按不同负荷等级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设置及其标识。

13.5 消防配电线路

13.5.1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B 类)

13.5.2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C 类)

13.5.3 消防配电线路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明敷线路现场抽查。

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II 电力电路与电器装置

13.6 电力线路

13.6.1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明敷线路现场抽查。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3.6.2 电力电缆、配电线路、配电管线的敷设及防火保护措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查验电力电缆、配电线路、配电管线的敷设及防火保护措施的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3.7 电器装置

13.7.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A 类)

13.7.2 可燃材料仓库内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B 类)

13.7.3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的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现场检查可燃材料仓库内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的隔热等防火措施及是否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是否设置在仓库外。现场检查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13.7.4 电器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电器装置的防火措施。现场检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器装置的防爆措施。

III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8 系统文件资料

13.8.1 系统资料齐全性、符合性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9 系统类型

13.9.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3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4 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现场检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现场检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内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现场检查系统功能。

13.10 系统配电

13.10.1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类)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2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3 灯具的电源、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4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B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5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6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7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灯具是否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是否能够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现场检查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是否由消防电源供电。现场检查消防应急照明回路是否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现场检查灯具的电源、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现场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是否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现场检查疏散照明是否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及是否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现场检查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现场检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是否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现场检查疏散标志灯平时是否处于点亮状态。

13.11 系统线路

13.11.1 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1.2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置,及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1.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现场检查灯具配电回路的设置,及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现场检查灯具通信回路的设置。

13.12 系统布线

13.12.1 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2.2 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敷设及保护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消防线缆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选择。现场检查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敷设及保护方式。

13.13 灯具

13.13.1 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内的疏散照明的设置,及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内的疏散照明的设置及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3.13.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备用照明设置、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13.13.3 灯具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灯具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灯具的选型、设置。

13.13.4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是否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3.14 应急照明配电箱

13.14.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设置、供电、输出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14.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设置、供电、输出回路。现场测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

13.1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13.15.1 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15.2 集中电源的供电、输出回路、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现场检查集中电源的供电、输出回路。现场测试集中电源的功能。

13.16 应急照明控制器

13.16.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6.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与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6.3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B 类)

13.16.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B 类)

13.16.5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C 类)

13.16.6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设置、负载、供电。现场检查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是否安全性高、是否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现场检查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的显示情况。现场测试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与显示功能。

13.17 集中控制型系统

13.17.1 系统控制架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7.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B 类)

13.17.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B 类)

13.17.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B 类)

13.17.5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和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系统控制架构设置。检查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是否有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检查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情况。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情况。现场测试非火灾状态下和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

13.18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3.18.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8.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现场测试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

13.19 系统备用照明

13.19.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B 类)

13.19.2 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B 类)

13.19.3 备用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B 类)

13.19.4 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情况。现场检查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是否采用蓄电池组供电。现场检查备用照明灯具在火灾时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是否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现场测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指南依据 2023 年 1 月 9 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6 建设部 建科规〔2020〕5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0.10.19 建办法〔2020〕5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20.11.30 建市〔2020〕94 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17.05 交办公路函〔2017〕558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

2022.08.26 应急消〔2022〕136 号《消防产品目录(2022 年修订本)》

2021.11.25《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 年修订版)

2021.02.02 浙建〔2021〕3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16 浙建质安〔2021〕38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31 浙建质安函[2019]743 号《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2021.08.31 浙建质安〔2021〕45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22.1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

2020.10.15 浙消〔2020〕140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2020.12.17 浙消〔2020〕160 号《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试行)》

2020.12.30 浙消〔2020〕166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

2019.10.30 浙交〔2019〕184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19.10.30 浙交〔2019〕184 号《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1.11.8 浙交〔2021〕127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8 浙交〔2021〕9 号《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2020.09.30 甬建发〔2020〕95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六区建筑业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职能的通知》

2020.11.30 甬建发〔2020〕112 号《关于统筹推进施工图审查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12.16 甬建发〔2020〕119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5 甬建发〔2021〕59 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2021.10.11 甬建函〔2021〕174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2.01.04 甬建发〔2022〕2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0.26 甬建会纪〔2020〕56 号《交通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设计审查和消防(防雷)验收专题会议纪要》

2020.9.21 甬交发〔2020〕77 号《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办法》

原公安部 GA836(现应急管理部 XF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原公安部 GA503(现应急管理部 XF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原公安部 GA588(现应急管理部 XF588)-201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交通专业工程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

《氢站设计规范》GB 50177

《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 416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JTS 165-4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

《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7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JTS196-11

《内河洗舱站码头设计指南》JTS/T 17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T 17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指南》JTS/T19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3370.1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 70∕2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 1001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通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

《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 252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GB 12791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 14003

《特种火灾探测器》GB 15631

《火灾显示盘》GB 174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 19880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 21976

《挡烟垂壁》XF 533

 附录

附录1 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附录1 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附录 1.1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流程图(行政窗口)

附录 1.2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流程图(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

附录 1.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流程图(行政窗口)

附录2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

附录2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


附录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附录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附录3.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附录3.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附录3.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录3.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附录3.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附录3.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附录3.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1. 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 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 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 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 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 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 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 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4.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15. 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分别在交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文书式样中的“竣工”相关表述仅为示例。

附录4 交通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附录4 交通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的填写说明

1. 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 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 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

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 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 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 建设单位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8. “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附录5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

附录5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




附录 6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 6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6-1 隧道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6-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6-3 汽车充电站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6-4 港口码头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 6-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消防验收查验检查表

附录 6-2.01 查验检查表:站址选择

附录 6-2.02 查验检查表: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附录 6-2.03 查验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6-2.04 查验检查表:平面布局

附录 6-2.05 查验检查表:建筑防火

附录 6-2.06 查验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6-2.07 查验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6-2.08 查验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6-2.09 查验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6-2.10 查验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6-2.11 查验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6-2.12 查验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6-2.13 查验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6-2.14 查验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6-2.15 查验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6-2.16 查验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6-2.17 查验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6-2.18 查验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 6-3 汽车充电站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 6-3.01 查验检查表:站址选择

附录 6-3.02 查验检查表: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附录 6-3.03 查验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6-3.04 查验检查表:平面布局

附录 6-3.05 查验检查表:构造防火

附录 6-3.06 查验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6-3.07 查验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6-3.08 查验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6-3.09 查验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6-3.10 查验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6-3.11 查验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6-3.12 查验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6-3.13 查验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6-3.14 查验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6-3.15 查验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6-3.16 查验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6-3.17 查验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6-3.18 查验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 6-4 港口码头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 6-4.01 查验检查表:火灾危险性

附录 6-4.02 查验检查表:选址要求

附录 6-4.03 查验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6-4.04 查验检查表:总体布置

附录 6-4.05 查验检查表:构造防火

附录 6-4.06 查验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6-4.07 查验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6-4.08 查验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6-4.09 查验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6-4.10 查验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6-4.11 查验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6-4.12 查验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6-4.13 查验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6-4.14 查验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6-4.15 查验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6-4.16 查验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6-4.17 查验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6-4.18 查验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7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7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7.1 隧道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7.2 加油加气加氢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7.3 汽车充电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7.4 港口码头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 8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8-1 隧道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8-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8-3 汽车充电站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8-4 港口码头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1 隧道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1.01 耐火等级

附录 8-1.02 平面布局

附录 8-1.03 安全疏散

附录 8-1.04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附录 8-1.05 消火栓系统

附录 8-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8-1.07 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8-1.08 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8-1.09 灭火器

附录 8-1.10 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8-1.11 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8-1.1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8-1.1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8-1.14 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8-1.15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8-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8-1.17 消防电气

附录 8-2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2.01 现场评定检查表:站址选择

附录 8-2.02 现场评定检查表: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附录 8-2.03 现场评定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8-2.04 现场评定检查表:平面布局

附录 8-2.05 现场评定检查表:建筑防火

附录 8-2.06 现场评定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8-2.07 现场评定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8-2.08 现场评定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8-2.09 现场评定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8-2.10 现场评定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8-2.11 现场评定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8-2.12 现场评定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8-2.13 现场评定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8-2.14 现场评定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8-2.15 现场评定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8-2.16 现场评定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8-2.17 现场评定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8-2.18 现场评定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 8-3 汽车充电站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3.01 查验检查表:站址选择

附录 8-3.02 查验检查表: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附录 8-3.03 查验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8-3.04 查验检查表:平面布局

附录 8-3.05 查验检查表:构造防火

附录 8-3.06 查验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8-3.07 查验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8-3.08 查验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8-3.09 查验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8-3.10 查验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8-3.11 查验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8-3.12 查验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8-3.13 查验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8-3.14 查验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8-3.15 查验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8-3.16 查验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8-3.17 查验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8-3.18 查验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 8-4 港口码头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4.01 查验检查表:火灾危险性

附录 8-4.02 查验检查表:选址要求

附录 8-4.03 查验检查表:防火间距

附录 8-4.04 查验检查表:总体布置

附录 8-4.05 查验检查表:构造防火

附录 8-4.06 查验检查表:消火栓系统

附录 8-4.07 查验检查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录 8-4.08 查验检查表:水喷雾灭火系统

附录 8-4.09 查验检查表:细水雾灭火系统

附录 8-4.10 查验检查表:灭火器

附录 8-4.11 查验检查表:气体灭火系统

附录 8-4.12 查验检查表:泡沫灭火系统

附录 8-4.13 查验检查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附录 8-4.14 查验检查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附录 8-4.15 查验检查表:干粉灭火系统

附录 8-4.16 查验检查表: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8-4.17 查验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 8-4.18 查验检查表:消防电气

附录9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附录9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附录10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

附录10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


附录11 消防产品目录

附录11 消防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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