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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波市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技术细则甬DX/JS 024-2023

实施时间:2023-09-01
字号:

 前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

《宁波市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工作,提高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合理性,我局组织修编了《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技术细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DX/JS 024-2023,自2023年09月01号开始执行。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本可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w.ningbo.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下载专区”下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和房屋管理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幕墙管理工作,保证使用安全,由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筑幕墙(门窗)分会、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根据《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编制,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本细则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建筑设计;4结构设计;5构造设计;6论证报告。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科技设计处,邮政编码:315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筑幕墙(门窗)分会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展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吴文奎 徐增建 刘永生 李雅球 宋文理

鲍家宁 徐乙菲 俞建国 杨  波 蒋传星

潘国平 梁方岭 金玲法 温海洲 李桂强

吴军海 石有生 周  蕾 王喆倩


主要审查人: 方  浩 白启安 刘佩锟 肖林峰 杜建江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论证,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和加固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1.0.3 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为了规范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提高建筑幕墙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自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显著提高了幕墙图纸设计质量,加深了设计师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起到了

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加之浙江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2021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对幕墙材料、构造、节能、安全要求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让设计师加深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进一步规范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中建筑幕墙适用范围、物理性能、结构体系、连接构造、材料选用等进行的专项安全性论证。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和加固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的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新建、扩建的建筑幕墙工程比较系统,所用材料均为新生产的材料,应按照新建幕墙工程的要求来执行。

由于建筑幕墙、玻璃与金属雨篷、采光顶工程设计年限一般为25年,远小于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加之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对建筑外立面要求越来越高,既有建筑幕墙改造和加固现象(指不改变现有功能)普遍存在。既有建筑幕墙改造和加固项目本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系统性设计,但是通常建造时的标准要求低于现行标准,所以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参见《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前言),且应组织专项论证确保安全性。

玻璃雨篷、采光顶构造与建筑幕墙类似,安全要求更加严格,通常也由建筑幕墙专业单位设计、施工,故纳入本细则范围。


2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合理选择幕墙形式,满足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和绿色环保要求。

2.1.2 建筑幕墙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材料及耐腐处理应满足海滨地区的耐候性能要求。 

2.1.3  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禁限目录中的幕墙产品和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工艺。


条文说明:


2.1.2 宁波属于海滨地区,空气腐蚀性强,所以规定材料表面及耐腐处理应满足海滨地区的耐候性能要求。

2.1.3 中装协《关于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的指导意见》(中

装协〔2016〕89号)规定,建筑幕墙落后产品与技术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与技术,现场制作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与技术,高耗能的产品与技术。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主要控制环节是:在设计方案中应避免采用落后产品与技术,存在安全隐患的落后产品与技术在施工中应严禁使用。如:1.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四边大小片中空玻璃构造;2.玻璃幕墙开启扇严禁使用旋压锁,推荐使用多点锁;3.隐框开启扇中空玻璃中的结构胶与副框结构胶至少必须有一组对边位置重合;4.挂钩式开启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5.石材幕墙严禁采用T型挂件和背挑挂件(亦称为背插式或斜插式);6.石材幕墙严禁采用单纯胶粘连接构造,推荐采用机械连接构造;7.采用开缝石材幕墙不宜采用短槽式构造;8.不宜采用倒挂石材吊顶,采用单排石材吊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石材坠落措施;9.严禁大面积采用倒挂石材吊顶;10.严禁在建筑幕墙上采用胶粘连接装饰构件。

浙江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要求:1.石材幕墙不得采用钢销、斜插件和T挂件;2.后置埋件不得采用普通膨胀锚栓和普通化学锚栓;3.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4.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5.透明组件夹层胶片不得采用EVA胶片;6.建筑密封胶不得作为结构胶使用;7.幕墙拉索不得焊接;8.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上不得采用推拉窗。

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8〕114号)规定:有机板材类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喷涂类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限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民用建筑;水泥发泡保温板系统限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幕墙体系的民用建筑;菱镁类保温板材料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制品限用于幕墙体系的民用建筑。


2.2 论证范围及内容

2.2 论证范围及内容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幕墙设计文件送审前应进行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

1 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m2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m的;

2 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采用石材幕墙的;

3  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一层采用玻璃幕墙的;

4 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双层幕墙的;

5 幕墙使用高度超出现行标准规定的;

6 尚无相应标准的新材料、新技术;

7 既有建筑幕墙改造和加固等项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

8 安全技术要求高、结构体系复杂和业主认为有必要论证的其他幕墙工程。

2.2.2 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后如有重大修改或重新送审,需重新组织论证。

2.2.3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 建筑总平面图;

3 建筑幕墙施工图及计算书;

4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设计文件的技术复核确认意见表;

5 建筑节能备案表、三维模型及效果图。

2.2.4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 设计依据及基本参数; 

2 设计文件深度;

3 幕墙材料物理性能指标、选用技术要求及执行标准;

4  幕墙性能等级;

5 幕墙设计、加工及施工安装技术要求;

6 建筑立面设计、幕墙周边防护、消防排烟、防火防雷、节能隔声、清洗维护措施等;

7 幕墙结构体系及连接构造;

8 幕墙系统及构造;

9 幕墙计算书。


条文说明:


2.2.1  根据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要求:1.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m2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m的;2.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采用石材幕墙的;3.新建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一层采用玻璃幕墙的应进行安全性论证。幕墙面积计算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单体中有多幅幕墙的按累计计算,同一个单体有多种面板的幕墙应累计。高度按单幅幕墙的最大标高计算,而不是幕墙的总高度。某些工程使用幕墙的面积和高度未达到此条规定,但该建筑属于公建项目,人流密度大、幕墙造型复杂、所使用的材料在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中未涉及的等,如会展中心、体育馆、交通枢纽、站房、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等,建设单位应当从安全使用角度组织论证。

对住宅、医院类的建筑不区分面板的材料,且无论幕墙的面积、高度多少均要论证。

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建发〔2017〕153号)规定: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双层幕墙的、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建筑幕墙实施前应组织安全论证。

根据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8〕114号)规定: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所以规定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

新工艺没有相应标准时,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材料推广要求的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经技术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浙江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保养维修:1.幕墙高度不大于300m的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工程;2.幕墙高度不大于150m的花岗岩石材幕墙工程及高度不大于100m的非花岗岩石材幕墙工程;3.幕墙高度不大于100m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超过以上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性论证。

对于幕墙结构复杂、安全性要求高、设计工期紧的项目,幕墙建设单位可在幕墙方案图设计完成后组织幕墙安全预评审,待施工图完成后再组织正式评审。

2.2.2  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后如有幕墙系统、结构体系、使用高度等重大修改或重新送审时,与原论证文件有较大差别,应重新进行安全论证。

2.2.3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前提交幕墙施工图及计算书等必要的论证文件。提交建筑总平面图便于专家根据该建筑周边的交通道路、周边建筑判定建筑幕墙系统、玻璃配置和可见光反射比等安全要求。三维模型及效果图便于专家快速、全面的对建筑幕墙系统了解。建筑节能备案表及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确认意见表便于专家确认建筑幕墙是否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2.2.4  规定了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的基本内容。宁波不同地区50年一遇基本风压差别很大,设计取值直接影响到幕墙的安全性,所以设计基本参数取值是审核的重点之一。有些幕墙设计文件

深度不足,基本连接构造缺失,难以判断其安全性,所以对幕墙设计文件的深度也做出了一定要求,具体可参考附录B。

2.3 论证组织

2.3 论证组织


2.3.1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2.3.2 幕墙论证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建设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事幕墙设计的专家不少于3名,推举其中1名专家为组长。

2.3.3  幕墙结构体系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幕墙工程论证专家中应至少有1名有相似工程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3.4  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2.3.5 论证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2.3.6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2 具有系统、扎实的建筑幕墙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全面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对相应类别的建筑幕墙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管理经验和论证评估能力;

4 具有工程建设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建筑幕墙从业经历;

5 专家组组长应对相关技术标准、幕墙系统构造、结构体系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对相应类别的建筑幕墙安全性做出准确的评估。


条文说明:


2.3.1  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相应专家召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建筑设计、幕墙设计等相关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出席论证会。如果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也可邀请相关负责人参加。

2.3.3 如建筑幕墙采用不规则结构、空间结构、大跨度结构、新型结构材料、新结构体系、拉索结构、幕墙结构与主体结构共用等结构体系复杂时,或者人流密度大、幕墙造型复杂的建筑幕墙,这类幕墙设计对结构理论基础和使用经验要求较高,一般幕墙设计师难以判断其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和构造的安全性,应至少邀请1名有相似工程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评审。

2.3.4 为了保证论证的客观公正性,所以规定不得作为论证专家参与论证。

2.3.6  对建筑幕墙安全性论证专家和组长提出了基本要求;专家组组长不仅要对其他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还要给出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论证结论,所以专家组组长应对相关技术标准、幕墙系统构造、结构体系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对相应类别的建筑幕墙安全性做出准确的评估。


3建筑设计

3.1 立面设计

3  建筑设计


3.1  立面设计


3.1.1 建筑幕墙的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3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4 外倾斜或水平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

5 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

6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及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石材幕墙;

7 住宅和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石材幕墙。

3.1.2 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

3.1.3 建筑幕墙面板及其支承结构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3.1.4 建筑幕墙中的疏散门净宽度应不小于800mm。高层公共建筑楼梯间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0mm,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

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400mm。当采用弹簧门或凸出玻璃面大于80mm的门把手时,应扣除其影响尺寸。

3.1.5 幕墙开启窗宜采用内开窗及上悬外开形式,不宜采用推拉窗、外平开窗;除消防排烟窗外,超高层不应采用外平开、平推及下悬外开窗。

3.1.6 倾斜玻璃幕墙立面上不宜设置开启窗。

3.1.7 幕墙设计应考虑泛光照明设备的安装构造,安装构造和布置应考虑维修和更换措施。

3.1.8 建筑幕墙高度超过50m时应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超高层建筑幕墙宜设置擦窗机。


条文说明:


3.1.1 本条系综合了建标〔2015〕38号和浙建〔2013〕2号文相关规定的汇总。其中第7款考虑住宅底商等确需设置石材幕墙的,应组织专项的专家论证,经论证可以设置石材幕墙的,其面板材料不得采用砂岩、石灰石和洞石等质地疏松的材料。

3.1.4 本条参照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的相关规定。

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

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

3.1.5 幕墙上的开启窗扇不宜过大,当单扇面积大于1.5m2或高度大于100m时,应在底部设置通长的明框托条,并增加防坠落构造措施。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o,最大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3.1.6 内倾斜玻璃幕墙立面设置开启窗容易产生渗漏,外倾斜玻璃幕墙立面设置开启窗有窗扇坠落的风险,当由于建筑需要确需设开启窗时,内倾斜幕墙开启窗的下边框应设置构造性的引排水措施,外倾斜幕墙开启窗的窗扇应设置安全限位和防窗扇坠落的构造措施,开启窗扇不宜过大。


3.2 安全防护

3.2  安全防护


3.2.1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设置有效的水平防护措施。

3.2.2 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篷应在玻璃下侧设置防坠落措施。

3.2.3 人员流动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3.2.4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3.2.5 外倾斜或水平倒挂式石材幕墙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

且应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3.2.1 建筑出入口人流比较集中,上方幕墙面板的坠落容易造成人员伤害。但当上方仅有一层玻璃幕墙且外片采用夹层玻璃或出入口退进上方幕墙大于1.5m时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小,可不设置水平防护措施。

3.2.2 防坠落措施一般可采用金属杆件、格栅、不锈钢铰线、金属穿孔板等。当组织专家论证无需设置的,玻璃面板需采用离子性中间层(SGP)的夹层玻璃。

3.2.4 当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面板,不便设置防撞设施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质监部门同意后组织专项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该部位玻璃面板应为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楼地面有一定的翻边;

2 选取最不利位置进行耐撞击试验,现场应有不少于2名论证专家现场见证;

3 提供耐撞击试验报告及现场试验视频或照片;检测报告必须注明测试依据、试件尺寸,标注撞击点位置、玻璃类型及规格等;

4 应提交项目概况、幕墙设计施工图、玻璃幕墙设计计算书、内侧玻璃抗冲击计算和玻璃质保资料。

3.2.5 面板总宽度是指同一标高的面板宽度之和,外倾斜宽度指倾斜面水平投影总宽度,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一般可采用蜂窝石材或石材面板背衬安全背网。


3.3 性能设计

3.3  性能设计


3.3.1 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建筑物的类别、体型、高度以及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等条件进行。

3.3.2 抗风压性能指标值应按外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1.0kPa。

3.3.3 水密性能固定部分的取值不应低于1.0kPa,且不应低于3级,可开启部分水密性能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对应。

3.3.4 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高度大于100m的透明幕墙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5 平面内变形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规定的主体结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也可按照不低于主体结构计算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的3倍采用。

3.3.6 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低于1级;人员流动密度大或青少年、幼儿活动的公共建筑的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低于2级。

3.3.7 建筑幕墙热工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建筑节能备案表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4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可不作要求。

3.4 防火、防雷设计

3.4  防火、防雷设计


3.4.1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

3.4.2 幕墙与楼板边沿的实体墙和隔墙之间的缝隙、幕墙与建筑实体墙面间的空腔以及建筑洞口边缘等部位的缝隙,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玻璃幕墙与建筑楼层边沿处应设置上下两道水平防火封堵构造。底部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热浸镀锌钢板作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岩棉、矿棉等耐高温、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上部外露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构件以及承托板之间的接缝处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密封。封堵材料不应与玻璃直接接触;

2 楼层边沿应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幕墙高度超过250m时,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

3 幕墙立柱与隔墙竖向防火封堵应连接牢固,封堵两侧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浸镀锌钢板封闭,空腔内密实填充不燃材料。防火封堵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或建筑隔墙的厚度,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封闭;

4 非透明幕墙等与建筑实体墙的间隙应设置水平防火封堵。与相邻防火封堵构造应连续封闭;

5 当建筑对水平防火封堵构造有通透要求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封堵。防火玻璃与其他构造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进行密封;

6 跨越变形缝的幕墙应在变形缝部位设置竖向防火封堵,防火

封堵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两侧采用1.5mm热浸镀锌钢板进行封闭,并应紧密填实;

7 当建筑实体墙高度不满足规定时,应增设主体防火挑檐,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4.3 开放式幕墙设置防水背板时,防水背板与建筑实体墙之间的空腔应采取水平防火封堵。

3.4.4 幕墙面板上消防救援口位置应与建筑设计统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 消防救援口固定面板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得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当采用可开启构造时,室外侧应设置可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3.4.5 幕墙应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等级采取防直击雷、侧击雷、雷电感应以及等电位连接措施,外露金属构件应与支承结构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支承结构应与主体结构防雷系统可靠连接或独立防雷接地。

4结构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结构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幕墙、采光顶、雨篷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结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4.1.2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应考虑永久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施工、清洗、维护荷载,复杂的幕墙体系应作施工阶段的结构设计复核。采光顶、雨篷结构设计还应考虑雪荷载、活荷载和积灰荷载。

4.1.3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需考虑温度作用时,室外构件年温度变化最大值ΔT可取±40℃

4.1.4 屋顶幕墙结构距离屋面高度超过5m时,应设置主体结构用于幕墙框架的支承。采光顶跨度大于9m时,应由主体设计单位提供主体支承结构。

4.1.5 建筑幕墙传递给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条文说明:


4.1.1 建筑幕墙构件一般易于替换,因此规定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不易替换的幕墙构件,如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同于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因此,规定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基准期为50年,与主体结构设计一致。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第 8.1.2条规定,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对于此类结构物中的围护结构,其重要性与主体结构相比要低些,可仍取50年重现期的基本风压。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第7.1.2条规定,对雪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此类结构在极端雪荷载作用下容易造成结构整体破坏,后果严重,因此基本雪压要适当提高,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因此,本条规定采光顶、雨篷的结构设计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4.1.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对温度作用作了相关规定,附录E规定了宁波市的基本气温为-3℃~37℃(象山县石浦的基本气温为-2℃~35℃)。建筑幕墙为外围护结构,支承结构通常为钢、铝等金属材料,对气温变化比较敏感,夏季表面温升较高,可超过70℃。对温度作用敏感的幕墙结构和构件,如索结构、大型钢结构等,应分别考虑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温度作用影响。对于暴露于

室外的的结构和施工期间的结构和构件,夏天宜根据结构的朝向和表面吸热性质考虑太阳辐射的影响。对变形不受约束的支承结构及构件,可以不考虑温度作用对构件内力的影响,但应作变形空间的检查校核。

4.1.4  本条参考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 1240的相关规定。屋顶设置幕墙的建筑较多,而且往往悬挑高度较大,因此出屋面非封闭建筑幕墙支承结构应有可靠的稳定系统和锚固支座,可根据幕墙不同的悬挑高度采用单柱、单柱加支承、桁架等支承形式,当幕墙高度超出屋顶主体结构5m时,应设置主体结构用于幕墙框架的支承。

采光顶作为建筑的外围护结构,承受永久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活荷载、积灰荷载、施工荷载、清洗维护荷载和地震作用、温度作用等。采光顶结构形式多样,且通常跨度较大,对支承结构体系及连接设计要求较高,所以本条要求采光顶跨度大于9m时,应由主体设计单位提供主体支承结构,建筑幕墙专业在主体支承结构上进行采光顶支承体系的深化。

幕墙设计师具有大跨度采光顶结构设计经验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时,可承担执业范围内的结构设计工作,设计图纸应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


4.2 荷载和作用

4.2 荷载和作用


4.2.1 建筑幕墙基本风压取值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全国各城市风压附表和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确定,且不小于主体结构设计取值,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围护结构确定,且不应小于1.0kN/m2。宁波市各区域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取值可参考下表:

4.2.2 地震作用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中的规定确定,荷载组合时分项系数应取1.4。各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不宜低于下表:

4.2.3 山区、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幕墙应考虑地形条件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4.2.4 超高层、体型不规则或风环境复杂的幕墙结构,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风荷载标准值除按规范规定计算外,还宜结合风洞试验或数值风洞方法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风荷载取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的90%;

2 有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应按两次试验结果中的较高值取用,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的80%。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参考了《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 002-2020 第4.0.6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幕墙设计时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可参考此表,且不小于主体结构设计取值。

4.2.3 宁波市属于沿海地区,地形条件多样,有平原、山区、海岛等,地形对风荷载的影响较为复杂,对于山区的建筑幕墙,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外,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系数。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幕墙,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A类粗糙度类别由《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外,还应考虑修正系数。

4.2.4 为确保幕墙风荷载取值的准确性,要求超高层、体型不规则或风环境复杂的幕墙结构,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风荷载标准值除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计算外,还宜结合风洞试验或数值风洞方法确定。应对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计算的风荷载值和风洞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判别后确定最终取值。判别标准参考《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JGJ/T 338相关规定。


4.3 结构设计

4.3 结构设计


4.3.1 建筑幕墙的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应与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在各类荷载和作用下产生的强度和挠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曲面及异型面板宜按有限元方法计算;

2 玻璃幕墙的托条应与框架可靠连接,托条截面应经计算确定,能承受该分格玻璃面板的重力荷载作用;明框玻璃幕墙的外压板及其连接应能承受玻璃面板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3 点支承玻璃面板,应对孔边应力进行计算,孔边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玻璃边缘强度设计值;

4 金属面板应根据受力要求设置加强肋,加强肋的截面及间距经计算确定;连接金属面板的角码、挂钩、副框压板等构件应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

5 石材面板和人造面板应按支承方式的分类进行抗弯设计;采用通槽连接时,应进行槽口的抗弯和抗剪设计;采用短槽连接时,应进行槽口的抗剪设计;采用背栓连接时,应进行面板的抗剪设计;

6 石材面板和人造面板挂件长度和截面厚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背栓连接时,应进行背栓的抗拉和抗剪设计,其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7 穿透支承连接的纤维水泥板应进行连接的抗拉设计,穿透连接点的受拉承载力应经试验确定。


4.3.2 建筑幕墙的支承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式建筑幕墙的横梁、立柱等支承结构截面,应按作用于支承结构上的荷载和不同支承状况经计算确定;转角立柱应对其所受荷载进行分解,分别计算强轴和弱轴方向的强度和挠度;

2 采用钢型材外包覆装饰性铝型材截面构造时,应仅考虑钢型材作为受力构件;确需采用铝型材内衬钢型材作为共同工作的组合截面时,可按刚度分配原理分别计算钢型材和铝型材承受的荷载和作用,并验算各截面强度,截面刚度可取参与共同工作的各截面刚度之和,挠度限值应按钢型材确定;

3 当面板外侧有大规格装饰构件与幕墙框架连接时,应对装饰构件的强度、挠度和连接进行计算,荷载计算时应考虑维护保养荷载。应验算装饰构件承受荷载对框架产生的作用;

4 单元式幕墙的横梁和立柱,应分别按其在自身单元内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进行承载力计算。相邻单元接缝处的横梁或立柱,有确保协同变形的构造措施时,可按刚度分配后各自承担的荷载和作用分别计进行承载力计算;

5 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应通过计算确定。高度大于8 m的

玻璃肋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 12 m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的稳定验算;

6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结构采用预应力结构体系时,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支承结构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应考虑主体结构变形对支承结构体系的影响;

7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索结构支承体系应采用几何非线性方法计算分析,荷载作用组合下索杆应保持受拉状态。对初始预拉力及荷载作用下进行设计计算时,需标明环境温度条件下,不同索杆所对应预紧力值;

8 采光顶、雨篷支承结构应布置合理、传力明确,应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影响,应对支承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9 采用钢结构作为独立的建筑出入口门框架时,应对框架的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极限承载能力进行设计计算;框架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挠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框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3.3 建筑幕墙的连接及硅酮结构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计算模型的选取应与实际受力状态一致,应考虑面板重力偏心和其他连接偏心产生的影响;

2 幕墙构件的连接设计应能满足荷载传递,连接处的型材孔壁局部厚度、连接件尺寸、螺栓螺钉规格、焊缝尺寸等应经计算确定,满足各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

3 全玻幕墙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时,连接接头应能承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

4 全玻幕墙的玻璃肋采用玻璃孔内螺栓传递荷载时,应对螺栓受剪和玻璃孔壁承压进行验算。连接节点采用螺栓群组时应有明确

的计算模型;

5 平板式预埋件的锚板厚度、锚筋总截面面积和锚筋长度,应根据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采用槽式预埋件时,应分别对槽式预埋件及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进行校核,并验算拉剪复合作用。宜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6 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分别对后置埋件、锚栓及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进行校核,并验算拉剪复合作用;

7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和粘接厚度,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隐框、半隐框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硅酮结构胶应能承受外侧面板传递的荷载作用,其宽度宜按中空玻璃外片面板所受荷载的1.35倍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4.3.1 1 对于弧形或异型面板在承受荷载作用时,板面边界承受荷载分配存在不规律性,采用常规的计算公式很难分析弧形或异型面板的受力形式,因此在分析计算此类面板时建议采用有限元方法模拟面板的受力形式。

4 为保证金属面板的承载能力和工作效果,必要时用设置加强肋的方式增加其刚度,保持板面平整。作为面板的支承结构,加强肋是面板区格的不动支承,其布置间距直接影响面板的设计计算,其截面尺寸形状直接影响板块抵抗外部荷载的能力,因此要求对加

强肋的截面及布置间距进行计算,以保证面板的强度和挠度满足规范要求。

4.3.2 2 采用钢型材外包覆装饰性铝型材截面构造时,仅考虑钢型材为受力构件,外包覆装饰性铝型材与钢型材之间,应做好连接构造设计,应有良好的防腐隔离措施。

采用钢铝共同工作的组合截面可按刚度分配原理,分别按下式计算其荷载:

钢铝共同工作的组合截面,应按材料力学方法验算型材间的剪力传递,按计算要求设置抗剪螺栓或螺钉;钢铝组合截面的挠度限值应按钢型材确定。

9 采用钢结构作为独立的建筑出入口门框架时,可根据门洞宽度和高度的不同采用构件式框架、平面格构式钢架或空间格构式钢架等结构形式。采用构件式框架时,梁、柱可采用型钢或管材,其计算模型,幕墙平面内为刚架,幕墙平面外为悬臂构件,柱底双向均为刚接,梁柱连接宜设计为刚接;采用平面格构式钢架时,其计算模型,幕墙平面内为排架或刚架,幕墙平面外为悬臂构件;采用空间格构式钢架时横梁和立柱均为空间构架。应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对框架的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极限承载能力、挠度以及连接进行设计计算,确保框架整体结构安全。


5构造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构造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幕墙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同一后置埋件应采用同一类型锚栓。

5.1.2 幕墙框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有防松、防滑措施。当采用挂接或插接时应设置防脱落、防位移措施。

5.1.3 当幕墙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时,应在变形缝两侧独立设置幕墙支承结构;幕墙伸缩缝构造应与主体结构的变形缝相协调,并采用柔性或滑移等方式的连接措施封闭处理。

5.1.4 幕墙面板压板上的装饰型材等部件,扣合连接应紧密可靠,当外侧装饰型材凸出面板超过80mm时应采用机械连接。严禁在建筑幕墙上采用胶粘连接装饰构件。

5.1.5 硅酮建筑密封胶和结构胶不得同时三面粘结。


条文说明:


5.1.1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采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或特殊倒锥形化学锚栓,且在同一后置埋件不得混合使用。

5.1.3 变形缝两侧幕墙骨架应独立固定,并设置防水和防火构造措施,幕墙伸缩构造尺寸和连接构造应能满足主体结构伸缩和沉降的要求。


5.2 幕墙构造

5.2 幕墙构造


5.2.1 玻璃幕墙外片玻璃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

上部位外片玻璃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并应满足幕墙的使用功能。外倾斜玻璃幕墙朝地面侧应采用夹层玻璃。

5.2.2 城乡主要交通干道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幕墙及外窗的玻璃宜采用三玻两腔形式,若采用单腔中空玻璃时,玻璃厚度不得小于8mm,空腔厚度不得小于12mm。

5.2.3 隐框玻璃幕墙(含开启窗)用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至少确保在一组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5.2.4 横向隐框的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的金属承托条,托条应与框架可靠连接,托条上应设置衬垫,并能托住中空玻璃的外片玻璃。明框幕墙不得由隔热条承受玻璃自重。

5.2.5 外开窗应采取安全限位和防止窗扇坠落的措施。上悬窗不宜采用挂钩式构造,如采用应设置有效的防脱措施。

5.2.6 开启窗的框、扇角部连接处应密封处理,开启扇与窗框应不少于二道密封。开启窗玻璃四周应设置防止结构胶外露的构造措施。

5.2.7 窗框与窗扇连接用合页、滑撑等应采用螺钉连接,连接部位型材的局部壁厚不应小于4mm。当不满足时,应采用铆螺母或增加衬板等连接措施。外露螺钉头与型材结合处应有密封措施。

5.2.8 点支承玻璃幕墙面板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全玻璃幕墙的玻璃肋宜采用夹层玻璃。

5.2.9 石材面板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钢销、斜插入式挂件和T型挂件等连接构造;开缝石材幕墙不宜采用短槽式构造;高度超过100m的石材面板及水平倒挂面板应采用背栓连接。

5.2.10 横梁与立柱采用焊缝连接时,水平向滑移铰接端间距不应大于9m,同一区段内横梁和立柱的连接构造应一致。

5.2.11 金属面板折边宽度不小于25mm。连接角码应采用铝合金型材或不锈钢制品,角码与折边处应采用实心铝铆钉或不锈钢抽芯铆钉连接,角码可采用螺栓、螺钉或自钻自攻螺钉与幕墙框架固定,直径不应小于5.0mm,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50mm。


条文说明:


5.2.2 根据甬建发〔2021〕99号“关于提高城乡交通干线沿线两侧敏感建筑物降噪减振设计标准的意见”文件要求,城乡主要交通干道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外墙窗户,应当采用“三玻两腔”门窗,且玻璃厚度不应低于5mm、空腔厚度不应低于9mm。允许经过充分论证采用满足隔声降噪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类型门窗;采用其他类型门窗时,玻璃厚度不得低于8mm空腔厚度不得低于12mm。

5.2.3 当中空玻璃的合片用建筑硅酮结构密封胶和中空玻璃与附框间的建筑硅酮结构密封胶不重合,与附框粘接玻璃片破损时,没有与附框粘接玻璃片就失去了约束条件,内片破坏后外片可能整体坠落,因此要求两处胶重合。

5.2.4 玻璃托条与幕墙框架应可靠连接,可采用螺钉机械连接方式与框架相连,也可在框架上设置槽口,采用插接形式进行连接等。托条上应设置硬质橡胶垫块,防止玻璃与金属托条刚性接触。应注意垫块和与之接触的硅酮耐候密封胶的相容性问题,以防止密封胶变色、失效。

5.2.5 外开窗除应合理选择和配置铰链、限位撑和锁具等,强化铆接点的设计外,还应当增设当铰链和锁具失效时防止开启扇坠落的其他附加措施,如防坠落绳等。挂钩式上悬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窗整体脱钩现象而不宜使用,如有使用,必须设置可靠的防脱措施。

5.2.7 玻璃幕墙中开启窗是日常使用最频繁的部位,开启窗五金件与连接部位型材固定螺钉最易出现松动、拉脱等现象,需保证局部型材有足够的壁厚或采取可靠的连接增强措施。

5.2.10 幕墙钢横梁和钢立柱可采用焊缝进行连接,但连续焊缝连接长度不宜过长,最大不超过9m应设置一处水平向滑移铰接端,以释放温度应力。同一区段内横梁截面尺寸宜统一,与立柱的连接构造应一致,以免出现不均匀变形。


5.3 采光顶与雨篷

5.3 采光顶与雨篷


5.3.1 采光顶与雨篷构造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顶用玻璃面板宜采用框支承体系。隐框框支承玻璃板块与水平面夹角大于30度时,玻璃应有防滑移构造措施;

2 点支承玻璃可采用点支承装置或夹板支承装置,采用点支承时,孔边至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3 采光顶与雨篷玻璃面板不宜采用倒挂钢爪式点支承形式。大型采光顶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玻璃采光顶不宜采用钢爪式点支承形式;

4 玻璃采光顶和雨篷朝地面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并设置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5.3.2 采光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5.3.3 雨篷采用预埋件时,悬挑长度大于4.0m的雨篷宜设置拉压杆;采用后置埋件时,悬挑长度大于2.5m的雨篷宜设置拉压杆。悬挑雨篷固定在幕墙钢结构框架时,悬挑长度不宜大于2.0m;固定在铝合金框架时,悬挑长度不宜大于1.2m。


条文说明:


5.3.1 在同等条件下,框支承体系相比点支承体系,玻璃面板所受应力比较均匀,玻璃产生的变形较小,玻璃板块受到的夹持力更大,更加安全。所以大型采光顶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玻璃采光顶不宜采用点支承形式,倒挂钢爪式点支承形式更加应该避免。

5.3.3 雨蓬等悬挑构件的支座反力很大,采用预埋件可靠度远比后置埋件高,应尽可能避免该类预埋件的偏埋和漏埋。雨蓬悬挑构件宜从主体结构上挑出,确需从幕墙框架上挑出的,必须严格控制悬挑尺寸,且幕墙框架计算时,应考虑雨蓬结构所产生的附加荷载。

6论证报告

6.1 一般规定

6  论证报告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幕墙设计文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设计,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组织论证:

1 设计深度不足,无法判断幕墙系统的安全性;

2 设计参数有误,计算模型与设计构造差异较大,计算严重错误而存在安全隐患;

3 建筑立面设计不符合3.1.1条要求。

6.1.2 幕墙设计单位应逐条回复论证意见修改情况和安全建议的采纳情况。

6.1.3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论证意见修改回复。


条文说明:


6.1.1 有些幕墙设计深度不足,没有表达出主要结构材料规格、系统连接构造、边界条件,特别是对于大跨度的幕墙结构或空间结构,无法根据经验判断幕墙系统安全性时需重新组织论证。

宁波不同区域50年一遇基本风压差别很大,海曙、鄞州、江北50年一遇基本风压0.5kN/m2,象山城区50年一遇基本风压达到1.0kN/m2,而海滨石浦50年一遇基本风压达到1.2kN/m2,相差一倍以上,如果取值错误,直接影响到幕墙的安全性。计算模型选择错误,与设计构造不符,如计算采用固结,图中采用铰接;计算跨度没有选取跨度较大位置、计算部位没有选取角区、最高位置等不利位置或者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计算存在严重错误和安全隐患时需重新组织论证。

建筑立面设计不符合3.1.1条等基本要求时,需会同建筑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幕墙系统,幕墙面板材料,结构体系、结构材料可能与原论证文件有较大差别,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需对新幕墙系统重新进行安全论证。

6.1.2~6.1.3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提交幕墙施工图、计算书、建筑幕墙技术复核表,同时应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论证意见修改回复,便于审图专家复核修改落实情况。


6.2 论证报告

6.2 论证报告


6.2.1 论证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幕墙类型、规模、最大高度及论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6.2.2 论证意见宜按照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及安全建议逐项说明。

6.2.3 论证报告应有明确的论证结论和专家签名,专家个人意见可供参考。

6.2.4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申请表、论证报告、专家个人意见表和论证意见回复表格式可参考下表:

表6.2.4-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幕墙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阶段

 

结构类型

 

幕墙高度

 

幕墙面积

 

工程类型

新建□     扩建 □     改造 □       加固

使用功能

 

幕墙类型

 

论证要求

 

  

 

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

                                                           

备注:扩建、改造和加固项目应注明原项目建造时间

表6.2.4-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

 

结构类型

 

幕墙设计单位

 

设计阶段

施工图

幕墙主要类型

 

幕墙高度

 

幕墙面积

 

会议地点

 

论证日期

 

工程类型

新建□       扩建 □     改造 □       加固

根据浙江省住建厅20132号文《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要求,专家组对本工程幕墙设计文件进行了安全性论证,形成意见如下:

一、 论证意见

(一)设计说明

 

 

(二)幕墙图纸

 

 

(三)计算书

 

 

二、 安全建议

 

 

三、 论证结论

本工程幕墙设计文件            。幕墙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正,交由审图单位审查。

 

专家组组长:                                       

四、幕墙设计单位

 

(单位盖章 )                                             

五、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                                             

专家组成员

职称或执业资格

 

专家签名

  

 

 

 

 

 

 

 

 

 

 

 

 

 

 

 

 

 

 

 

备注:1.扩建、改造和加固项目应在论证结论中注明原项目建造时间;

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各存一份。


表6.2.4-4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意见回复表

项目名称

 

回复日期

 

建设单位

 

幕墙设计单位

 

类别

序号

论证意见

设计回复

设计说明

1

 

 

2

 

 

3

 

 

4

 

 

...

 

 

幕墙图纸

1

 

 

2

 

 

3

 

 

4

 

 

...

 

 

计算书

1

 

 

2

 

 

3

 

 

4

 

 

...

 

 

安全建议

1

 

 

2

 

 

...

 

 

幕墙设计单位

 

(单位盖章 )

           

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

        


条文说明:


6.2.1~6.2.4 给出了论证报告需要填写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论证结论。论证报告中论证意见幕墙设计单位必须逐条回复修改落实情况;安全建议仅供建设单位和幕墙设计单位参考,但仍需回复采纳情况;由于论证报告不能完全罗列所有专家个人意见和建议,未汇总到安全论证报告中的专家个人意见仍对提高幕墙安全性及质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可供建设单位和幕墙设计单位参考。

为了保证建筑幕墙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安全性论证申请表、论证报告、论证意见回复表和专家个人意见表均应保存归档。


 附录A 通用规范与建筑幕墙相关条文摘录

附录A  通用规范与建筑幕墙相关条文摘录


一、《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4.2.12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

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4.2.14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

2 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3 中小学校的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5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4.5.2 基本雪压应根据空旷平坦地形条件下的降雪观测资料,采用适当的概率分布模型,按50年重现期进行计算。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按照100年重现期雪压和基本雪压的比值,提高其雪荷载取值。

4.5.4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屋面形式确定,并应同时考虑均匀分布和非均匀分布等各种可能的积雪分布情况。屋面积雪的滑落不受阻挡时,积雪分布系数在屋面坡度大于等于60°时应为0。

4.7.3 基本气温应采用5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和月平均最低气温。对于金属结构等对气温变化较敏感的结构,应适当增加或降低基本气温。


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 抗震设防烈度。

4.3.2 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S= γGSGEEhSEhkEvSEvk +∑γDiSDik+∑ψiγiSik  (4.3.2)


式中:S——结构构件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表 4.3.2-1采用;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其取值不应低于表4.3.2-2的规定;

γD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

按表 4.3.2-1采用;

γ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 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D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3.2-1采用。


表4.3.2-1 各荷载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

荷载类别、分项系数、

组合系数

对承载力不利

对承载力有利

适用对象

永久

荷载

重力荷载

γG

≥1.3

1.0

所有工程

预应力

γDy

土压力

γDs

1.3

1.0

市政工程、地下结构

水压力

γDw

可变

荷载

风荷载

Ψw

0.0

一般的建筑结构

0.2

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结构

温度作用

ψt

0.65

市政工程

表4.3.2-2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4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4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1.4

0.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4


三、《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4.3.3 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进行焊接。

4.4.4 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焊缝应采用减少垂直于厚度方向的焊接收缩应力的坡口形式与构造措施。

4.6.1 结构应根据几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防震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对于大跨度平面结构,应根据结构稳定性以及抗震、抗风等性能要求,通过计算设置支撑系统。

4.6.2 钢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抗震等级以及节间荷载等情况,控制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并根据需要设置加劲肋。

4.6.3 焊接结构设计中不应任意加大焊缝尺寸,应避免焊缝密集交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

6.3.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类别确定。

6.3.3 钢结构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或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2.3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

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

7.3.1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2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四、《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4.4.5 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普通钢筋锚固长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直径、钢筋及混凝土抗拉强度、钢筋的外形、钢筋锚固端的形式、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

   2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 对受压钢筋,当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并需锚固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70%。


五、《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6.0.7 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人行道栏杆与桥梁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满足受力要求,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 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荷载叠加。


六、《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6.0.10 依附于建 (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锚固支座应与建 (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6.0.11 在风荷载作用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1的规定;


表6.0.11-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序号

形式

项目

容许值

1

落地式及屋顶式结构

顶点水平位移

H/100

横梁挠度值

L/150

2

单(双)立柱结构

顶点水平位移值

H/150H≦22m时

H/150H22m时

3

墙面式结构

悬臂梁挠度值

H/100

注:H为顶点离地面(屋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2的规定。


表6.0.11-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序号

构件名称

项目

容许值

1

屋顶及落地设置的

显示屏构架

顶点水平位移

H/300

2

安装屏杆

挠度值

L/300L≦3m时

3

水平抗风桁架或梁

挠度值

L/250L≦3m时

4

垂直抗风桁架或柱

挠度值

L/300L≦5m时

5

横杆、纵杆、竖杆、斜杆

挠度值

L/200

6.0.12 设施的钢结构构件及连接表面的防腐措施应满足耐腐、 耐候性的要求。


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3.5.2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 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八、《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3.1.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九、《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表2.1.3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房间的使用功能

噪声限值 (等效声级LA四,TdB)

昼间

夜间

睡眠

40

30

日常生活

40

阅读、自学、思考

35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40

注:1 当建筑位于 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2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LAeq.8h; 

   3 当lh等效声级LAeq.1h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lh。

3.2.8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 20°、水平角度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十、《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2.4.2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

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既能够有效防止上空坠物,也能够在雨雪天气为出入的人群提供过渡空间,避免出入口地面湿滑带来的危险。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十一、《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6.9.2 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十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3.2.1 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

2 女儿墙、出屋面烟囱、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3 外墙饰面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状况;

4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5 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6 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3.2.2 建筑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临近雨季时,防水和排水状况;

   2 临近供暖季时,外门窗、幕墙的密封性;

   3 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部分、变形缝盖板、外墙门窗、幕墙等的损坏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状况;

 4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状况。

3.2.3 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建筑现状进行评定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防火性能、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损坏程度,评定外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 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施等,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3 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情况,评定建筑防火安全;

   4 根据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定地下建筑防汛安全。

4.2.6 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连接松动处应进行紧固,确保幕墙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修缮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通过检测试验,严禁建筑密封胶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

   3 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缮或更换,玻璃、金属、石材面板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更换。

4.2.7 既有建筑室内外门窗或附件出现关启不便、变形、松动、锈蚀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修缮、拆换或调换,门窗玻璃应符合厚度和安全要求。

4.2.8 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物修缮应统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墙悬挂物有松动、锈胀、严重锈蚀、缺损等导致自身强度承载能力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影响安全时,应进行修缮或更换;

   2 当雨水管、冷凝水管坡度不当、有逆水接头,接头处漏水、积水,吊托卡与管道连接松动等现象时,应进行修缮;

   3 当轻质雨篷、披水与墙接触处漏水时,应进行修缮;

   4 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行修缮。

4.3.10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


十三、《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1


7.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建筑物;

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筑物。

7.1.2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x20m或24mx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0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引下线连接;

5 应将高度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6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x10m或12mx8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45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100m-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

5 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4 高度超过250m或雷击次数大于0.42次/a的第二类防雷建筑

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30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2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高度250m以下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5 应将高度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3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5 各类防雷建筑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结构钢筋及金属构件;

进出建筑物处的金属管道和线路。

2 当建筑物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需要做防雷击电磁脉冲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结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

7.1.7 防雷建筑物设置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

2 当接闪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制成时,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0mm2;

3 当接杆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热镀锌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热镀锌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mm;

4 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

5 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6 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

7 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十四、《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2.0.17 开敞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部位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栏杆或栏板的材料应坚固、耐久;

2 宿舍类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10m,学校宿舍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

3 旅馆类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

4 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十五、《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2.0.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0.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表2.0.3 工程防水类别(市政工程部分略去)

工程类别

工程防水类别

甲类

乙类

丙类

地下工程

有人员活动的民用建筑地下室,对渗漏敏感的建筑地下工程

除甲类和丙类以外的建筑地下工程

对漏水不敏感的物品、设备使用或贮存场所,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建筑地下工程

屋面工程

民用建筑和对渗漏敏感的工业建筑屋面

除甲类和丙类以外的建筑屋面

对渗漏不敏感的工业建筑屋面

外墙工程

民用建筑和对渗漏敏感的工业建筑外墙

渗漏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工业建筑外墙

-

室内工程

民用建筑和对渗漏敏感的工业建筑室内楼地面和墙面

-

-

2.0.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市政工程部分略去)

工程类别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Ⅰ类

地下工程

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板底标高高差

H 0m

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板底标高高差

H 0m

-

屋面工程

年降水量P 1300mm

400mm年降水量

P 1300mm

年降水量P 400mm

外墙工程

年降水量P 1300mm

400mm年降水量

P 1300mm

年降水量P 400mm

室内工程

频繁遇水场合,或长期相对湿度RH 90%

间歇遇水场合

偶发渗漏水可能造成明显损失的场合

3.5.1 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于5%。

3.6.2  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铝合金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9mm;

2  压型钢板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6mm;

3  压型不锈钢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5mm。

4.5.1  建筑外墙防水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进行整体防水设计。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并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墙面防水层。

4.5.2  墙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及以上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1道防水砂浆,及1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

3  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4.5.3  门窗洞口节点构造防水和门窗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间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和密封;

2  门窗洞口上楣应设置滴水线;

3  门窗性能和安装质量应满足水密性要求;

4  窗台处应设置排水板和滴水线等排水构造措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4.5.4  雨篷、阳台、室外挑板等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应设置外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且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且防水层应沿外口下翻至滴水线。

2  开敞式外廊和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阳台坡向水落口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并应通过雨水立管接入排水系统,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阳台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3  室外挑板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和节点构造防水措施。

4.5.5  外墙变形缝、穿墙管道、预埋件等节点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部位应采取防水加强措施。应采用增设卷材附加层措施时,卷材两端应满粘于墙体,满粘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m,并应钉压固定,卷材收头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2 穿墙管道应采取避免雨水流入措施和内外防水密封措施。

3 外墙预埋件和预制部件四周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连续封闭。

4.5.6 使用环境为Ⅰ类且强风频发地区的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穿墙管道、变形缝等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加强措施。


十六、《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

维护,防止坠落。

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1.3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6.1.3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2.4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 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 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 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6.4.1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3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6.4.4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6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6.4.7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8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4.9 吊顶內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撑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6.5.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5.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

3 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

6.5.4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

2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3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5.6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6.5.7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8.1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6.8.2 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物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产生破坏。

6.8.5 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十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3.7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去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0.4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十八、《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2.0.6 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安全卫生要求。

2.0.7 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2.0.8 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


十九、《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二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附录B 建筑幕墙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B.1 一般规定

附录B  建筑幕墙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B.1 一般规定


B.1.1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的要求,并能作为生产加工的依据。 

B.1.2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完整、齐全、正确,各部分图纸表述应一致,前后对应。

B.1.3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设计图纸图面应清晰,文字和尺寸标注应完整,图纸打印后应清晰可辨。


B.2 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

B.2 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


B.2.1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两部分。

B.2.2 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图纸一般应包括封面、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立面图(立剖图)、平面图、展开图、大样索引图、大样图、节点图、型材图和埋件图等。

B.2.3 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顺序宜按本细则第D.2.2条内容有序编制。

B.2.4 计算书应包含结构计算书和热工计算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计算参数、主要材料性能参数、计算依据、结构系统及边界条件说明、计算过程、结论等部分内容。


B.3 幕墙施工图

B.3 幕墙施工图

B.3.1 封面应写明建筑幕墙工程名称和出图日期等信息。大型幕墙工程设计图纸可按图纸编制顺序设置分册。

B.3.2 目录宜按图纸内容划分大项,在大项下按图纸编号、名称等顺序排列,连续编码。分册打印装订时,每个分册均应设置目录。

B.3.3 设计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结构设计参数要求、主要幕墙系统概述、材料要求、性能指标要求、施工和加工要求、清洗和维护、危大幕墙重点部位和环节及施工安全要求等。

1 工程概况应包括幕墙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规模、建筑高度、主体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幕墙高度和幕墙规模等;

2 设计依据应有针对性地列出幕墙设计执行的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的标准和法规。还应包括建筑主体相关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篇、效果图、BIM模型和设计合同文件等;

3 结构设计参数要求应包括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地面粗糙度、抗震设防烈度、幕墙自重取值、温度变化值和设计使用年限等;

4 主要幕墙系统概述应分类说明幕墙系统的使用区域;

5 材料要求应对建筑幕墙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如面材、支承装置、支承结构、锚固支座、五金件、结构连接材料、密封材料、保温材料、防火和封堵材料等进行说明,重点应明确以下内容:

1) 面板材料应明确材质、种类、强度、表面处理方式和面板厚度等要求。有节能需求的面板尚应明确相关热工参数,如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等;

2) 幕墙支承结构应明确材质、规格、力学性能、表面处理方式及涂层厚度等要求;

3) 密封胶条材质、种类、硬度和颜色等要求;

4) 胶的型号、种类、颜色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5) 五金件的型号、规格、色泽和表面处理等要求;

6) 后置锚栓应明确材质、型号、有效锚固深度和拉拔力设计值等;

7) 保温、防火材料的材质、规格、容重、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级等要求。

6 主要性能指标应明确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隔声性能、耐撞击性能、热工性能、光学性能、承重力性能、防雷功能、防火功能和防腐蚀功能等;

7 施工和加工要求应明确对幕墙材料、构件加工的注意事项

和精度控制要求;幕墙施工注意事项和施工精度要求,以及与土建施工、电气施工的配合要求等;

8 清洗和维护说明应明确幕墙清洗和维护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9 危大幕墙重点部位和环节及施工安全要求中应明确本幕墙工程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和解决措施。

B.3.4 总平面图上应明确建筑类型、层数、高度,绿化带设计布局,与周边道路关系情况,明确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还应明确建筑周边区域是否存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对可见光反射敏感的建筑。

B.3.5 建筑物有幕墙的立面均应绘制立面图,立面图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不同幕墙材料应采用不同填充图案进行区分,且每种填充图案应有相应的图例说明;

2 明框玻璃幕墙和隐框玻璃幕墙应能清晰分辨,铝合金玻璃窗和玻璃幕墙应标注清楚;

3 应标明开启窗的位置和开启方式,出入口门的类型;

4 应绘制雨篷和附属部件等的轮廓位置;

5 应标明防火幕墙、排烟窗、消防救援口、通风百叶位置等。

B.3.6 幕墙平面图应以建筑、结构平面图为基准进行绘制。平面图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应明确幕墙龙骨位置,标明幕墙分格尺寸,分格与轴线的相对定位尺寸;

2 开启窗、排烟窗、通风百叶和消防救援口等宜在平面图上明

确定位;

3 应标明雨篷和附属部件等轮廓位置及其定位尺寸。雨篷、采光顶、金属屋面等应明确排水方向和落水管位置;

4 面区荷载和角区荷载区分设计时,应标明幕墙的边角区域范围;

5 应标明变形缝的位置和宽度尺寸。同一平面内若有不同的水平防火分区涉及幕墙的,还应明确表达水平防火分区的位置;

6 有吊顶时,应绘制吊顶平面图和吊顶骨架布置图;

7 平面图上可见的幕墙饰面材料,均应进行分格划分、图案填充、尺寸和文字标注。

B.3.7 展开图是对复杂幕墙工程立面的补充表达,其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立面转折较多且造型复杂的立面,应绘制立面展开图,必要时绘制幕墙龙骨布置图。在转折位置应注明转折线及转折角度等信息,并标注转折角与邻近轴线的尺寸定位关系;

2 立面遮挡部分必须采用展开图表示,斜面幕墙或弧面幕墙可以采用展开图表示;

3 不易展开的弧面、复杂的异形扭转或扭曲面可不绘制展开图,宜通过BIM技术表达空间三维模型。

B.3.8 大样索引图应在幕墙立面图或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幕墙立面各个不同构造部位都应设置大样图索引,每种幕墙类型和构造应至少设置一个大样图并索引;

2 幕墙、栏杆、格栅等大样索引应在立面图中标注;采光顶、雨篷、金属屋面大样索引应在平面图中标注;

3 大样索引先后顺序应按大样图数字编号从小到大顺序编排,并要与节点图先后顺序统筹兼顾。同一幕墙类型有多个大样图的,大样图编号顺序应连续。

B.3.9 大样图内容应包括局部立面、局部平面和局部剖面,并应索引节点序号。大样图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宜有各类幕墙系统的局部大样图,复杂表皮可根据需要绘制局部展开大样图和龙骨布置图;

2 应标明幕墙所用面板材料名称,不同填充图案对应的材料名称应与立面图表述一致;

3 应标明幕墙的分格尺寸、与主体结构的关系尺寸、必要的定位尺寸,异形幕墙可由空间坐标尺寸进行定位;

4 应对开启窗和出入口门的位置和开启方式、用料材质、颜色等作出规定和标注;

5 应表达防火分区、变形缝、转角、不同幕墙界面的接口、与主体结构封堵等重要部位;

6 雨篷、采光顶等应单独绘制大样图,并绘制钢架布置图;

7 大样图中节点图索引先后顺序应按节点图数字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8 节点索引应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标准节点(横剖、竖剖、开启窗)、层间横剖及竖剖节点、上下及周边收口节点、女儿墙压顶节点、伸缩缝、变形缝节点、层间及不同防火分区处防火节点、防(侧击)雷节点、防水节点、不同构件之间典型连接节点等。

B.3.10 节点图应完整、准确表达幕墙系统构造、形状和尺寸,材料材质和构件名称,及其连接方式和装配尺寸、定位控制尺寸等。

节点图绘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应表达各类幕墙系统构造及结构连接,不同幕墙界面的接口、转角处理、与主体结构连接及其封堵处理等;

2 应表达防火、防雷、变形缝、保温和防潮、防排水、密封等综合构造;

3 应表达开启窗、通风换气装置、百叶窗、附属部件等构造及其连接,以及连接用紧固件的布置方式和间距要求等;

4 广告设施、灯光设置、清洗设备等与幕墙的连接方式及要求等;

5 应表达开启窗和门的五金配件装配图(包括胶条和毛条),铝板加工示意和加强筋布置图;

6 单元幕墙应表达防排水路线示意图;复杂节点构造可附细部放大图,必要时宜增加细部构造三维图;

7 当出现非幕墙设计范围但与幕墙工程节点有关联的构造或构件时,应在节点图上进行反映和标注,并应注明非设计范围。

B.3.11 型材图应标明型材截面轮廓尺寸、主要壁厚、合金状态、表面处理和米重等信息。

B.3.12 预埋件和后置埋件均应有埋件平面布置图和埋件制作图。不同结构部位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应有埋设剖面详图,不同埋件类型应有索引或标注。埋件布置图和埋件制作图尺寸和材料标注应全面,并与节点图和结构计算书计算规格一致。


B.4 计算书

B.4 计算书


B.4.1 幕墙计算书应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执行的标准进行计算分析。现行标准中尚未涉及而又需计算或验算的内容,应详细提供所引用公式、数据的来源或依据,利用计算软件计算时其名称及版本号应注明。

B.4.2 所有幕墙系统、雨篷、采光顶等均应选取不利受力位置进行结构计算;计算部位应与大样图相对应,计算对象、结构体系、计算模型、材料截面参数、材料设计指标等应与图纸设计内容一致。

B.4.3 结构计算书内容包括体系说明、计算模型、荷载计算、性能计算、面板计算、支承结构计算、连接计算、埋件计算等部分内容。

1 荷载计算应计算包括风荷载(区分计算面板风荷载和支承结构风荷载、面区风荷载和角区风荷载)、重力荷载计算、雪荷载计算、温度和地震作用计算、施工荷载、荷载组合计算等;

2 面板计算应包括强度和挠度计算,应说明面板配置、分格尺寸、支承方式;

3 支承结构计算应包括支承结构的强度和挠度计算,应说明结构选型、材料选用,应附型材截面图,注明截面参数(截面积、惯性矩、抵抗矩、面积矩等);

4 连接计算应包括支承结构连接件计算和连接附件计算。其中支承结构连接件计算包括横梁与立柱的连接(次龙骨与主龙骨的连接)、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主龙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连接附件的计算包括结构胶计算、铝合金压块及螺栓计算、玻璃托板计算、石材挂件计算、金属板加强肋计算、螺钉螺栓计算等;

5 埋件计算应说明埋件类型、受力状态、荷载大小等;需计算预埋件锚板厚度、锚筋截面面积、锚筋锚固长度、混凝土承载能力等;对于槽式预埋件和板槽式预埋件尚应计算T型螺栓承载力和埋

件局部承压能力;对于后置埋件尚应校核锚栓承载力。

B.4.4 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计算。

B.4.5 大跨度立柱应进行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验算。转角立柱的强轴与弱轴应分别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采用T型钢或异形钢的立柱和横梁,应对其侧向稳定性进行验算。

B.4.6 预应力结构及大跨度结构计算应注明计算环境温度。

B.4.7 幕墙热工计算应包括各立面和系统的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结露分析和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计算等内容。

B.4.8 幕墙热工计算结果应按照各立面分别加权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节能规范或建筑设计单位节能备案表要求。

B.4.9 幕墙框的传热系数宜采用有限元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玻璃光热性能参数宜由厂家根据具体配置提供,计算书中应附计算部位简图。

B.4.10 透明幕墙传热计算时所采用的边界条件应为实际工程的冬季计算条件。抗结露计算应按照实际工程的冬季计算条件下幕墙型材和玻璃内表面温度是否低于露点温度为判定依据。


 本细则引用标准名录

本细则引用标准名录


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3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 

4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011

6 《建筑节能与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7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8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9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0

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1

1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024

1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030

13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037

15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50

16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1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8

1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1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2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23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

2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26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27 《建筑幕墙》GB/T21086

2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2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30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

3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32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

33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34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324

36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

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38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

3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

40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41 《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002

4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

43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 号

4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

45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

46 《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 号

47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53号

48 《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8〕114号

49 《关于提升城乡交通干线沿线两侧敏感建筑物降噪减振设计标准的意见》甬建发〔2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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