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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施工图审查要点(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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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号)的有关要求,将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同时,为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编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共分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专业审查要点;第三章、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第五章、暖通专业审查要点;第六章、电气专业审查要点;第七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第八章、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第九章、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第十章、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第十一章、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第三章、城市桥梁(桥涵)工程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水排水工程审查要点;第五章、燃气工程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要点。

要点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写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E-mail:anji18@126.com)。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盛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精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精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宁波市设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编写总指导:姚昭晖


主要起草人:杨学林 蒋建良 吕正中 何 江 杨 彤 姚国梁 沈建平 王保军 许荣华 

高立群 韩 勇 周平槐 蒋瑶璐 罗宏纺 秦 敏 蔡海燕 郭海达 濮东璐 

魏开重 祝东红 顾建文 张小玲 陈传水 曹季国 虞慧忠 王小红 叶翠莲 

林 鑫 陈依虹 徐 钰 何炬钢 王卫洪 陈 瑶 袁继纲 谢 武 龚一琼 

周文鸿 乔克昌 周夏汀 徐小君 乔小壮 路锦程 王宙平 单 辉 胡根兴 

杨德才 杨 成 邓铭庭 夏 超 戴鹏燕


主要审查人:益德清 殷 农 胡伟民 肖志斌 许国平 王靖华 陈 波 余俊祥 沈明江 

周联英 王英达 王杏芳 楼新涛 周群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2 本要点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3)相关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4 现行工程建筑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本要点未予列出。本要点附录 1~4 列出了各专业“强条”索引,应审查的“强条”包括但不限于本索引所列的条款。

5 各专业除按本章第 3 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外,尚应审查下列内容:

(1)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修订版)的相应要求。

(2)相关编制依据(如:规划、水力、铁路、消防、人防、文物等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对有环评、洪评、地质灾害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工程,其评价要求及结论是否得到执行;对抗震设防区有抗震专项论证要求的工程,其抗震专项论证意见是否得到执行。

(3)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地下水的最高、最低水位及其腐蚀性等)、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对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应同时满足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站址布局规划要求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5)执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6)施工图设计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提出了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8)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

6 钢结构仅做设计图审查,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一的施工图时,审查可只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

7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类建(构)筑物,除执行本要点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查要点外,尚应执行本要点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应审查要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中涉及人防工程部分审查应满足第一分册有关人防工程部分的审查要求;遇人行通道中拓展商业区的情况,应同时依照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本要点不含地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热力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8 本要点依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9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内容。

10 除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审查不能通过;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本要点所列的非强制条文的,除有充分依据外,一般情况下也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11 为节省篇幅,对条文中的部分图、表和公式符号说明作了省略处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

第二章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道路等级和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第二节 路线


一、横断面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5.3.2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2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

2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 2 条,宽度不应小于 2.5m。

3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 3.5m,双向不宜小于 4.5m。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 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2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的相关要求。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 5.3.5)。

2 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5 的规定。

3 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 3 条时,应设不小于 3.0m 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 500m,宽度不应小于 3.0m。


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 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 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 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 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5.2.8 隧道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路段相同。

2 当隧道两侧设置检修道或人行道时,可不设安全带宽度;当不设置检修道或人行道时,应设置不小于 0.25m 的安全带宽度。

3 中、长及特长隧道应设检修道,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0.75m。

4 当长、特长隧道单向车道数少于 3 条时,应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应急车道。当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港湾式应急停车道。每侧港湾式应急停车道间距不宜大于 500m,其宽度及长度宜按图 5.2.8布设。

5 不设检修道、人行道的隧道,应按 500m 间距交错设置人行横通道。


5.3.5 变速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驶出或驶入主路、立交匝道及集散车道出入口处均应设置变速车道。

2 变速车道的宽度应与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5.1.3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


5.2.5 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


5.3.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 7.2.2 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 2 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


5.3.3 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出入口均应设置变速车道。

2 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应与直行方向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5.3.4 在单向 2 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 2.5m 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 500m 左右设一处。


5.4.1 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5.4.2 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宜为 3.0m,即中央分隔带为 2.0m,两侧路缘带各为 0.5m。

2 城区快速路用地条件受限制时,中间带可适当缩窄;对向车流必须采用混凝土分隔墩或中央分隔护栏分隔,两侧应各设 0.5m 宽路缘带。

3 中央分隔带两侧应埋设路缘石、外露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5.4.3 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为主路与辅路的分界线,由分隔带与左、右路缘带组成。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 1.5m,可根据用地条件增加宽度以作为绿化隔离设施;临主路侧路缘带应为 0.5m、临辅路侧路缘带应为 0.25m。位于市区人流密集处的两侧带,应在其辅路侧设隔离栅。


二、平面设计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2.4-1 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 40km/h 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 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连接。


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 6.2.2 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2.5 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6.2.7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6.2.7 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 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 6.2.7 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 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 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


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km,开口长度宜采用 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 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 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6.4.3 当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6.5.1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圆曲线范围内设置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 6.5.1的规定。


6.6.6 对以货运交通为主的道路,应验算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6 的规定值。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6.1.1 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形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线形应与地物、景观、环境等相协调,合理运用技术指标。

2 线形设计中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应协调、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3 线形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

4 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资源,必要地段应进行环境评价后确定。

5 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 10km,不同设计车速的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上的桥隧构筑物应与路段线形统—。

2 大型桥隧构筑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

3 当桥隧构筑物需设置在曲线地段时,应尽量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当条件受限制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应满足线形设计标准。

4 快速路隧道宜为上、下分行的单向通道。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必要的出口联络线。

5 在立体交叉处选用各项技术指标时,应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应采用透视图检验。


6.2.1 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


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 6.2.2—1 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

2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6.2.2—2 规定的值。


6.2.3 快速路直线与圆曲线、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6.2.3—1 规定的值,且不应小于本规程第 6.2.4 条规定的超高缓和段的长度。


6.2.4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与合成坡度应符合表 6.2.5 规定。


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 6.2.6 规定。


6.2.7 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6.2.7 规定的值。


三、纵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6.3.1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 1.0%。

3 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6.0%。


6.3.2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 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6.3.3 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 6.3.3 规定。


6.3.4 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 6.3.1 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 6.3.4 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 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3.3 最小坡长的规定。


6.3.5 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 2.5%;当大于或等于 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


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3.6 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


6.3.7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 6.3.7 的规定。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 6.3.2 规定的值。

2 快速路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 0.56%,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

3 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度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4%。

4 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度不得大于 3%,短于 500m 的隧道可设 4%。


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6.3.3—1 规定的值。

2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表 6.3.3—2 规定的值。


6.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设计中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值,当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


四、平纵线形组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6.4.2 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2 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 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均衡、连续。

4 条件受限时选用平面、纵断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 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车安全。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曲线宜与竖曲线相对应。

2 平曲线应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应大于平曲线半径的 10 倍。

3 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

4 竖曲线顶部或底部不应设置小半径平曲线或作为反向曲线转向点。

5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不宜重合。

6 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8.2.1 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平、纵、横设计应分别满足各自规定值的要求,不应将最不利值进行组合。

2 平、纵、横组合设计应保持线形的视觉连续性,自然诱导驾驶员视线。

3 平曲线与竖曲线宜相互对应,且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图 8.2.1)。

4 竖曲线半径宜为平曲线半径的 10 倍~20 倍。


8.3.1 桥梁及其引道的线形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桥梁及其引道的位置、线形应与路线线形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与总体设计的相关规定。

2 桥梁引道坡脚与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之间的距离宜满足交叉口信号周期内的车辆排队和交织长度。

3 桥面车行道宽度应与两端道路的车行道宽度相一致。当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横断面总宽度不一致时,应在道路范围内设置宽度渐变段;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 1:15~1:30,折点处应圆顺。


8.3.2 隧道及洞口两端的线形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隧道的位置与隧道洞口连接段应与路线线形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与总体设计的相关规定。

2 隧道洞口内侧和外侧在不小于 3s 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

3 当隧道洞门内外路面宽度不一致时,隧道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 3s 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 50m 长度的、同隧道等宽的过渡段。

4 长、特长的双洞隧道,宜在洞口外的合适位置设置联络通道。

5 隧道洞内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当隧道洞口连接段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当无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第三节 平面交叉口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 4 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 70°(特殊困难时为 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 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 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3.3.3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组成交叉口的各条道路的设计速度的50%~70%计算,转弯车取小值,直行车取大值。在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验算时,进口道直行车设计速度应与相应道路设计速度一致。


4.2.9 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的宽度宜为 3.25m,困难情况下最小宽度可取 3.0m;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时,一条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 2.80m。转角导流交通岛右侧右转专用车道应按设计速度及转弯半径大小设置车道加宽。


4.4.7 公交停靠站按其设置的位置分为路中式停靠站和路侧式停靠站两种,按几何形状分为港湾停靠站和直线式停靠站,公交停靠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采用路中式停靠站。

2 干路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支路交叉口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线式停靠站。

3 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沿分隔带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当分隔带宽度不足 4m 而人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但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 40%,并不得小于 3m。

4 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不得超过 40%,并不得小于 3m。


4.5.4 人行横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见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适当后退,在右转车辆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宜后退 3m~4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不应小于 6m。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 30m~120m 范围内,应设置分隔栏等隔离设施,主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2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分隔带端部向后 1m~2m 处。

3 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行人信号时间等确定,顺延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支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3m,宜以 1m 为单位增减。

4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 16m 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其宽度不应小于2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 1.5m。可通过减窄转角交通岛、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缩减进出口车道宽度等措施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因条件限制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安全岛两端的保护岛应设反光装置。

5 当平面交叉口附近高架路下设置人行横道时,桥墩不应遮挡行人视线,并宜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和专用信号。

6 无信号管制及让行管制交叉口必须设置条纹状人行横道,并在人行横道线上游设置“让行人先行”禁令标志。对右转车无信号控制时,应在右转专用车道上游设置减速让行线,人行道边应设置“让行人先行”禁令标志。

7 环形交叉口的人行横道宜设置在交通岛上游,并采用定时信号或按钮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上不得设置人行道。


第四节 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5.3.1 立交匝道横断面应符合本条要求。

立交匝道横断面应由车道、路缘带、停车带和防撞护栏或路肩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横断面布置宜符合表 5.3.1—1 中的图示要求。匝道横断面形式单向交通应采用单幅式断面,双向交通应采用双向分离式断面。在匝道范围内,路、桥同宽,中央分车带困难路段可采用分隔物(钢护栏和混凝土护栏)。

2 车行道宽度应根据车道数、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 5.3.1—2 所列数值。

单车道匝道必须设停车带,停车带含一侧路缘带宽度为 2.75m;当为小型汽车专用匝道时可为 2.0m。

3 匝道横断面组成中,分隔带、路缘带、侧向净宽、安全带、分车带最小宽度及匝道建筑限界(图5.3.1—1)应符合表 5.3.1—3 的要求,最小限高 h 值应符合本规程表 3.4.1 的规定。

机非混行匝道车行道宽应增加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一般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采用物理分隔。

4 双车道匝道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交通量超过单车道匝道设计通行能力时。

2) 在单车道匝道和匝道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交通量要求,但遇以下情况之一仍应采用双车道匝道,且宜采用画线方式控制出入口为一车道:

①匝道长度大于 300m。

②预计匝道上或匝道和街道连接处的管制(如信号灯控制)可能形成车辆排队,需增加蓄车空间。

③纵坡采用极限值的陡坡匝道。

5 匝道在曲线弯道处应设置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 5.3.1—4 所列值。曲线加宽的过渡应按主线加宽的方式执行。

6 匝道主曲线路面加宽的设置,应在内侧进行,当内侧加宽有困难,或加宽后对几何线形设计有较大影响时,可在内、外侧均等分配加宽值。在外侧加宽时,其加宽值宜小于车道中心线的缓和曲线内移值。

7 设缓和曲线时,加宽缓和段和超高缓和段长度宜采用回旋曲线全长。


5.3.2 立交匝道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表 5.3.2 规定。

1 匝道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5.3.2—1 的规定。

2 匝道平面线形中,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5.3.2—2 的规定。


5.3.3 立交匝道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交匝道最大纵坡不应大于表 5.3.3—1 的规定值。

2 各种设计速度的匝道所对应的最小竖曲线半径及竖曲线长度应符合表 5.3.3—2 的规定。

3 在设计匝道纵断面线形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纵断面线形应平缓,不宜采用断背纵坡线(两同向竖曲线间隔一短直线段)。机非混行匝道纵坡应满足非机动车行驶纵坡要求。

2) 匝道驶入(出)主线附近的纵断面,宜与主线有适当长度的平行段。

4 对凸形竖曲线和在立交桥下的凹型竖曲线应校核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宜为 0.1m;目高在凸型竖曲线上宜为 1.2m,在凹型竖曲线宜采用 2.2m。


5.3.4 立交匝道横坡与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交匝道路拱横坡应满足最低路表排水要求。路拱(双向坡和单向坡)横坡不应大于 2%。

2 设计速度条件下,当匝道平曲线半径引起的离心力不能由正常路拱横坡和正常轮胎摩阻力所平衡时,应取消反向横坡,应采用单向路拱和设置超高横坡。

3 最大超高横坡的取值应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区性质和交通特点来确定。一般地区最大超高横坡不应超过 6%,积雪冰冻地区不应超过 3.5%。


5.3.5 匝道端部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端部出入口应包括匝道渐变段、变速车道。

2 匝道端部出入口宜设置在主线行车道右侧;且宜设置在跨线桥等构造物前,或凸形竖曲线上坡道上。

3 匝道端部出入口宜设在主线下坡路段,应保持充分的视距(图 5.3.5—1)。

4 驶出匝道出口端部,在减速车道终点,应设置缓和曲线(图 5.3.5—2)。

5 立 A1 类立交主线与驶出匝道的出口分流点处,当需给误行车辆提供返回余地时,行车道边缘宜设偏置加宽,并应采用圆弧连接主线和匝道路面的边缘(图 5.3.5—3)。偏置加宽值和楔形端部鼻端半径应符合表 5.3.5—2 的规定。高架结构段可不设偏置加宽。

6 相邻匝道出入口之间最小净距 L(图 5.3.5—4)应符合表 5.3.5—4 的要求。匝道出入口之间最小净距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相邻驶入或驶出匝道之间的间距还应考虑变速道长度及标志之间需要的距离,并按最长需要距离决定取用值。

2) 驶入匝道紧接着有驶出匝道的情况下[图 5.3.5—4(d)],枢纽立交匝道间距取上限,一般立交取下限;并应根据交织交通量计算其交织所需长度,按最长需要距离决定取用值。对于延伸交织长度不能达到足够通行能力或是苜蓿叶立交相邻环形匝道,应设置集散车道。

7 单车道出入口按交通流线分直接式出入口(图 5.3.5—5、图 5.3.5—7)和平行式出入口(图 5.3.5—6、图 5.3.5—8)二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直接式入口应按 1:40~1:20(横纵比)均匀的渐变率和主线连接,汇合点设定在主线直行车道右侧边缘 3.5m(一条车道)处,汇合点后方为加速段,汇合点前方为过渡段。

2) 单车道平行式入口是在汇流点处起,提供一条附加变速车道,并在其末端设置过渡渐变段,供车辆驶入。

3) 直接式出口线形应符合行车轨迹,其出口横纵比应按 1:25~1:15 均匀的渐变率和主线相接,分散角宜为 2°~5°。

4) 平行式出口线形其渐变段及减速车道线形特征应明显,能提供驾驶员注目的出口区域,以防止主线车辆误驶出主线。

8 多车道出入口除和单车道出入口一样根据交通流线分两类外,还应按功能分类:一种是按出入口进行设计,适应于一般立交匝道的出入口设计;另一种按主要岔口分、合流进行设计,适应于城市主干道和更高级别道路在立交范围内岔口的分、合流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双车道匝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匝道直接式出入口,布置形式和单车道一样,第二条变速车道加在第一条变速车道右侧,内侧车道加减速段长是单车道规定值的 80%(图 5.3.5—9、图 5.3.5—10)。

②双车道平行式出入口,形式和单车道一样布置,第二条车道加在第一条车道右侧,右侧变速车道较左侧第一车道短一个渐变段长度(图 5.3.5—11、图 5.3.5—12)。

2) 增设辅助车道双车道匝道出入口(图 5.3.5—13)。

一般位于枢纽立交的定向匝道,当出入口交通量很大时,双车道出入口应在下行方向按车道数平衡、基本车道数连续两条原则,增设辅助车道。

3) 主要岔口分流、合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枢纽立交处,为能在与主线车速基本相同行驶条件下实现大交通量的分流、合流和路线的转换,道路分岔端部[图 5.3.5—14(a)]应按分岔方式保证主线基本车道数连续和主线车道数的平衡,必要时增设辅助车道。其中,相对较次要分岔流向应靠右侧进出。

②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在起讫点处可分成两条定向多车道,与类似的高等级道路相衔接。大交通量的分、合流或路线间交通流转换期间车速基本保持不变。多车道岔口分流、合流端部可按图 5.3.5—14(b)所示方式主线进行设计。

③枢纽立交的主要岔口除了按车道数平衡原则进行设计外,还应按树枝状分岔,以每两个流向分别进行分流、合流设计[图 5.3.5—14(c)]。


5.5.1 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变速车道。


5.5.3 主线为曲线时的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5.5.4 集散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设置集散车道:

1) 通过车道交通量大,需要分离。

2) 两个以上出口分流岛端部靠得很近。

3) 三个以上出入口分流岛端部靠得近。

4) 所需要交织长度得不到保证。

5) 因交通标志密集而不能用标志诱导。

2 集散车道可为单车道或双车道,每条车道宽应为 3.5m。在主线出入口处应保持车道平衡,对集散道路可不作规定。


第五节 快速路出入口设计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7.1.3 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主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相接道路宜增设一条车道,保证快速路进出通畅(图 7.1.3)。


7.2.2 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门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表 7.2.2 规定的值。


7.3.1 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速车道可分为直接式与平行式(图 7.3.1—1)。

2 变速车道宜另设车道,其宽度应由车行道,左侧路缘带、右侧路缘带组成,左侧路缘带应兼作主线的右侧路缘带(图 7.3.1—2)。车行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或采用 3.5m。

3 变速车道长度应为加速或减速车道长度与渐变段长度之和,变速车道长度与出入口渐变率应符合表 7.3.1—1 的规定,坡道上变速车道长度的修正数应符合表 7.3.1—2 的规定。

4 变速车道长度的选用除应符合表 7.3.1—1 规定的最小长度要求外,还应结合主线和匝道的设计车速、交通量、大型车所占比例等对变速车道长度验算,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长度。


7.3.2 集散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表 7.2.2 的要求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2 集散车道的设计车速宜与匝道或辅路设计车速一致,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车道相接。

3 互通式立体交叉内的集散车道与直行车道应采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


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长或较长路段内必须保持一定的基本车道数。

2 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变化点应距互通式立体交叉0.5~1.0km,并设渐变率不大于 1/50 的过渡段。

3 在分合流处车道数应按式 7.4.2 进行计算,以检验车道数的平衡(见图 7.4.2),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7.4.3 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应大于 1000m,最小应为 600m;在合流端应大于 600m。


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的宽度相同。


7.5.1 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


7.5.2 主辅路间主入口分合流端的设计应保证划线后能有效地引导交通,避免误出或误入。


第六节 路基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2.2.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 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 20MPa;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回弹模量。

2 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保障其持久性。

3 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或过湿路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


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要求。

2 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雍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 0.5m 的安全高度。


12.2.4 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12.2.4 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基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 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

2 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12.2.5 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2 深挖、高填、沿河等路段的路基边坡,必须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路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 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结构类型选择及设置位置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4.3.4 当采用细粒土填筑路基时,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石灰、水泥或其他稳定材料进行处治。


4.3.8 填方路基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基顶面存在滞水时,应根据积水深度及水下淤泥层的范围和厚度,采取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抛石挤淤或砂砾石等处理措施。

2 当地面横坡缓于 1:5 时,在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筑路基。

3 当地面横坡为 1:5~1:2.5 时,原地面应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2m,并应设置 2%的反向坡;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开挖台阶,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4 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设置渗水性好的隔断层等措施。

5 地基表层应碾压密实。在一般土质地段,快速路和主干路基底的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90%;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 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进行超挖并分层回填压实,压实度不得小于本规范表 4.6.2 中“零填和挖方路基”的规定值。


4.6.2 土质路基压实度不应低于表 4.6.2 的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 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路基压实度可比表 4.6.2 的规定降低 1%~2%;

2 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可按支路标准执行。


4.6.4 填石路基应通过铺筑试验路段合理确定分层填筑的厚度、压实工艺及压实控制标准。宜采用孔隙率与施工参数同时作为压实质量控制指标,并应按表 4.6.4 的规定执行。


4.7.4 掘路工程中的路基回填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回填修复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在保证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宜缩短修复周期,减少掘路修复对交通的影响。对于城市爆管、过街掘路,以及特别重要或交通特别繁忙的路段,应实施快速修复。

2 回填路基的回弹模量应达到与新建道路相同的标准。

3 路基回填宜选用强度高、级配良好、水稳定性好、便于获取和压实的材料,亦可采用经过处治的钢渣、矿渣等工业废渣。对于应急掘路的快速修复,应采用沉陷量小,易于压实或结硬,或者自密实的材料回填。

4 回填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 4.7.4 的规定。

5 路基回填时,应采取设置台阶、铺设加筋材料等措施,保证开挖与非开挖区域路基接触面的良好结合。


4.7.6 桥涵台背的路基填筑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堤与桥台、横向构筑物(箱涵、地道)的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并应依据填料强度、地基处理、台背防排水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过渡段长度宜按 2 倍~3 倍路基填土高度确定,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 96%。

2 桥涵台背、挡土墙墙背应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采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4.7.8 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的路基设计,应符合结构物的承载力和变形控制要求。

2 路基附加荷载大于浅埋结构物要求时,应采用轻质材料置换。

3 地铁浅埋结构上方路基回填部分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6.2 条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4 路床顶面一下 60cm 范围内不宜有基坑维护等坚硬的结构物,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6.2.3 填方路基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6.2.3 的规定。


6.2.6 挖方路基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6.2.6 的规定,并可按下列工况划分:

1 正常工况:边坡处于天然状态下的工况。

2 非正常工况Ⅰ:边坡处于暴雨或连续降雨状态下的工况。

3 非正常工况Ⅰ:边坡处于地震等荷载作用状态下的工况。


6.2.8 路基容许工后变形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


6.4.5 支挡结构应采用以极限状态设计的分项系数法为主的设计方法,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宜满足下式要求:

 (6.4.5)


6.5.3 在既有城市道路下进行暗挖施工时,道路顶面位移不应大于道路构筑物的允许沉降,且应保证行车安全。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暗挖施工结构及其埋深、道路等级及管线情况以及监测工作的经济性,进行路表变形监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范围应根据道路情况、土层特性和结构埋深等确定,宜为暗挖结构物外沿两侧各 30m 范围内。

2 测点可根据工程性质确定,每个道路监测横断面上的测点不宜少于 7 个。

3 监测频率不宜低于表 6.5.3 的规定。


7.2.3 软土地区路基的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瑞典圆弧滑动法中的固结有效应力法或改进总强度法,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简布普遍条分法。

2 验算时应按施工期和营运期的荷载分别计算稳定安全系数。施工期的荷载应包括路堤自重及施工机械荷载,营运期的荷载应包括路堤自重、路面结构荷载及行车荷载。营运期的行车荷载宜换算为静止的当量土柱作用。

3 稳定验算中的水平向地震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 的规定。

4 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7.2.3 的规定,否则应针对稳定性进行地基处理。


7.2.4 软土地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固结沉降 Sc 应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

2 总沉降宜按下列计算确定:

 

5 软土地基沉降计算的土层深度应以其底面附加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不大于 15%确定。

6 软土地基上的低填路基,当重载车型较多时,还应计入行车荷载产生的路基永久变形。

7 软土地基路基工后变形应符合本规范 6.2.8 的规定,否则应按变形控制对地基进行处理。


第七节 路面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2.3.3 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应包括面层类型选择与结构层组合设计,各结构层材料组成设计,材料与结构层设计参数确定,结构层厚度计算,路面内部排水设计等。

2 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选用多种损坏模式作为临界状态,并应选用多项设计指标进行控制。

3 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路口或通行特种车辆的路段,沥青路面结构应根据车辆运行要求进行特殊设计。


12.3.4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应包括面层类型选择与结构层组合设计,接缝构造、配筋和排水设计,各结构层材料组成设计,路面厚度计算,路面表面特性设计等。

2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应采用行车荷载和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产生的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指标。

3 水泥混凝土面层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表面应抗滑、耐磨、平整。面层宜选用设接缝的普通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的抗弯拉强度不得低于 4.5MPa,快速路、主干路和重交通的其他道路的抗弯拉强度不得低于 5.0MPa。混凝土预制块的抗压强度非冰冻地区不宜低于 50MPa,冰冻地区不宜低于 60MPa。

4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总厚度小于最小防冻厚度,或路基湿度状况不佳时,需设置垫层。

5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设置纵、横向接缝。纵向接缝与路线中线平行,并应设置拉杆。横向接缝可分为横向缩缝、胀缝和横向施工缝,快速路、主干路的横向缩缝应加设传力杆;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构筑物处、板厚改变处、小半径平曲线等处,应设置胀缝。

6 水泥混凝土面层自由边缘,承受繁重交通的胀缝、施工缝,小于 90°的面层角隅,下穿市政管线路段,以及雨水口和地下设施的检查井周围,面层应配筋补强。

7 其他水泥混凝土面层类型可根据适用条件按表 12.3.4 选用。


12.4.3 旧路面的补强和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路面平整度不佳,抗滑能力不足,但路面结构强度足够,结构损坏轻微时,沥青路面宜采用稀浆封层、薄层加铺等措施,水泥混凝土路面宜采用刻槽、板底灌浆和磨平错台等措施恢复路面表面使用性能。

2 当路面结构破损较为严重或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未来交通需求时,应采用加铺结构层补强。

3 当路面结构破损严重,或纵、横坡需作较大调整时,宜采用新建路面,或将旧路面作为新路面结构层的基层或下基层。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3.2.6 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面层的使用性能气候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确定。

2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最大温度梯度标准值(Tg),根据道路所在地的道路自然区划,可按表 3.2.6-1 选用。

3 在冰冻地区,沥青路面总厚度不应小于表 3.2.6-2 规定的最小防冻厚度;水泥混凝土路面总厚度不应小于表 3.2.6-3 规定的最小防冻厚度。


3.2.8 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在质量验收时抗滑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2.8-1 的规定,次干路、支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步行街可按表 3.2.8-1 执行。

2 水泥混凝土路面抗滑性能在质量验收时,应符合表 3.2.8-2 的规定。


4.3.3 半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刚性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较小的温缩和干缩变形和较强的抗冲刷能力,在冰冻地区应具有一定的抗冻性。

2 在冰冻、多雨潮湿地区,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宜用于特重、重交通的下基层。石灰稳定类材料宜用于各类交通等级的下基层以及中、轻交通的基层。

3 用作上基层的半刚性材料宜选用骨架密实型级配,应具有一定的强度、抗疲劳开裂性能与抗冲刷能力。

4 各类半刚性材料的压实度和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代表值应符合表 4.3.3-1~表 4.3.3-4 的规定。


4.3.4 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基层适用于重交通、特重交通及港区等的道路工程。

2 贫混凝土基层材料的强度要求应符合表 4.3.4-1 的规定。

3 多孔混凝土基层材料的强度要求应符合表 4.3.4-2 的规定。

4 刚性基层应设置横缝和纵缝,并应灌入填缝料,其上应设置粘结层。


4.3.5 柔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拌沥青碎石宜用于重交通及以下道路的基层;级配碎石可用于中、轻交通道路的下基层及轻交通道路的基层;级配砾石可用于轻交通道路的下基层。

2 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ATB)、半开级配沥青碎石(AM)和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ATPB)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


5.2.2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类型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根据集料在关键性筛孔上的通过百分率,将密级配 AC 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关键性筛孔尺寸以及在该筛孔上通过百分率应符合表 5.2.2-2 的规定。

2 宜根据本规范附录 B 表 B.1 级配范围或实践经验采用马歇尔试验法进行配合比设计,应选用实体工程的原材料。

3 性能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稳定性应采用车辙试验的动稳定度来评价。按交通等级、结构层位和温度分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表 5.2.2-3 的要求。对交叉口进口道和公交车停靠站路段及长大陡纵坡路段的沥青混合料,应提高一个交通等级进行设计。

2) 水稳定性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2.2-4 的规定。

3) 应根据气候条件检验密级配沥青混合料的低温抗裂性能,热拌沥青混合料的低温性能技术要求宜符合表 5.2.2-5 的规定。


5.4.1 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结构整体刚度、沥青层或半刚性基层抗疲劳开裂和沥青层抗变形的要求。应根据道路等级与类型选择路表弯沉值、柔性基层沥青层层底拉应变、半刚性材料基层层底拉应力和沥青层剪应力作为沥青路面结构设计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采用路表弯沉值、半刚性材料基层层底拉应力、沥青层剪应力或柔性基层沥青层层底拉应变作为设计指标。

2 支路可仅采用路表弯沉值为设计指标。

3 可靠度系数可根据当地相关研究成果选择;当无资料时可按表 5.4.1 取用。


6.2.2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应以行车荷载和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产生的疲劳断裂作为设计的极限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6.2.2)


6.3.8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应满足本规范式(6.2.2)的要求。荷载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 6.5.1条计算,温度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 6.5.2 条计算。面层设计厚度应依计算厚度按 10mm 向上取整。

当采用碾压混凝土或贫混凝土做基层时,宜将基层与混凝土面层视作分离式双层板进行应力分析。

上、下层板在临界荷位处的荷载疲劳应力和温度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 6.5.3 条与第 6.5.4 条计算。上、下层板的计算应力应分别满足本规范式(6.2.2)的要求。


6.4.1 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混凝土所用集料公称最大粒径不应大于 31.5mm。砂的细度模量不宜小于 2.5。

2 对重交通及以上交通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强度等级 42.5 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32.5 级。最小单位水泥用量应满足表 6.4.1-1 的规定。对冰冻地区,混凝土中必须掺加引气剂,抗冻等级应达到 F200。

3 厚度大于 280mm 的普通混凝土面层,当分上下两层连续铺筑时,上层宜为总厚度的 1/3,可采用高强、耐磨的混凝土材料,集料公称最大粒径宜为 19mm。

4 钢纤维混凝土集料公称最大粒径宜为钢纤维长度的 1/2~2/3,对于铣削型钢纤维不宜大于26.5mm,对于剪切型或熔抽型钢纤维不宜大于 19mm。钢纤维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不宜小于 600 级(600MPa~1000MPa),以体积率计的钢纤维掺量宜为 0.6%~1.0%。最小单位水泥用量应满足表 6.4.1-2的规定。

5 碾压混凝土面层混凝土的集料公称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19.0mm,非冰冻地区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冰冻地区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310kg/m3


6.7.1 纵向接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接缝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次铺筑宽度小于路面宽度时,应设置纵向施工缝。纵向施工缝宜采用平缝形式,上部应锯切槽口,深度宜为 30mm~40mm,宽度宜为 3mm~8mm,槽内应灌塞填缝料(图 6.7.1-1);

2) 当一次铺筑宽度大于 4.5m 时,应设置纵向缩缝。纵向缩缝宜采用假缝形式,锯切的槽口深度应大于施工缝的槽口深度。当采用粒料基层时,槽口深度应为板厚的 1/3;当采用半刚性基层时,槽口深度应为板厚的 2/5(图 6.7.1-2)。

2 纵缝应与路线中线平行。在路面等宽的路段内或路面变宽路段的等宽部分,纵缝的间距和形式应保持一致。路面变宽段的加宽部分与等宽部分之间,应以纵向施工缝隔开。加宽板在变宽段起终点处的宽度不应小于 1m。

3 拉杆应采用螺纹钢筋,宜设在板厚中央,应对拉杆中部 100mm 范围内进行防锈处理。拉杆的直径、长度和间距,可按表 6.7.1 选用。当施工布设时,拉杆间距应按横向接缝的实际位置予以调整,最外侧的拉杆距横向接缝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mm。

4 连续配筋混凝土面层的纵缝拉杆可由板内横向钢筋延伸穿过接缝代替。


6.7.2 横向接缝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施工结束或因临时原因中断施工时,必须设置横向施工缝,其位置应选在缩缝或胀缝处。

设在缩缝处的施工缝,应采用传力杆的平缝形式;设在胀缝处的施工缝,其构造与胀缝相同。当有困难需设在缩缝之间,施工缝应采用设拉杆的企口缝形式。

2 横向缩缝可等间距或变间距布置,应采用假缝形式。快速路和主干路、特重和重交通道路、收费广场以及邻近胀缝或自由端部的 3 条缩缝,应采用设传力杆假缝形式。其他情况可采用不设传力杆假缝形式。

3 横向缩缝顶部应锯切槽口,深度宜为面层厚度的 1/5~1/4,宽度宜为 3mm~8mm,槽内应填塞填缝料。快速路的横向缩缝槽口宜增设深 20mm、宽 6mm~10mm 的浅槽口,缝内设置可滑动的传力杆。

4 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构造物处或与其他道路相交处、板厚改变处、小半径平曲线处应设置横向胀缝。设置的胀缝条数,应视膨胀量大小而定。低温浇筑混凝土面层或选用膨胀性高的集料时,应酌情确定是否设置胀缝。胀缝宽 20mm,缝内应设置填缝板和可滑动的传力杆。

5 传力杆应采用光面钢筋。其尺寸和间距可按表 6.7.2 选用。最外侧传力杆距纵向接缝或自由边的距离宜为 150mm~250mm。


7.2.2 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砌块的饱和极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120MPa,饱和抗折强度不应小于 9MPa。

2 普通型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应符合表 7.2.2-1 的规定。当砌块边长与厚度比小于 5 时应以抗压强度控制,边长与厚度比不小于 5 时应以抗折强度控制。

3 连锁型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应符合表 7.2.2-2 的规定。


第八节 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9.1.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9.2.4 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 250m~300m。

2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 16m 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

3 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3m,宜采用 1m 为单位增减。

4 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9.2.5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道路应根据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 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开发相结合。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过街设施。

3 当自行车过街交通量不大时,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设置推行自行车过街的坡道。

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的规定。


9.2.6 步行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的规模应适应各重要吸引点的合理步行距离,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1000m。

2 步行街的宽度可采用 10m~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 人~1.0 人计算。

3 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4 步行街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非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50m。

5 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等的通行要求。


第九节 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0.2.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中央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又可分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当单独布置时,设计速度可采用 40km/h~60km/h;当与其他车道同断面布置时应与道路的设计速度协调统一。

3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4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300m。

5 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6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的有关规定。


10.2.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 500pcu/h 及公交车辆大于 90 辆/h 时,宜设置常规公交专用车道。

2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车道上。

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4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


10.3.1 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应与常规公交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2 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3m。

3 车站宜设置为港湾式停车道,停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m。

4 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要求。

5 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确定。

6 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 车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的有关规定。


10.3.2 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 400m~800m,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

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80m~150m。

4 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 4 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 站台高度宜采用 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 1.5m。


10.3.3 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2 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3 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第十节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1.2.5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 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 6m 的防火通道。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 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 50m。

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其净距宜大于 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 50veh 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 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 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 7m。

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 0.3%~3.0%。

8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11.2.6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 2 个。出入口宽度宜为 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 15m~20m。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 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11.3.4 广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周围主要建筑物及道路标高、排水等要求进行,并兼顾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 0.3%~3.0%。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 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 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 5.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 2.0%的缓坡段。


第十一节 桥梁和隧道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3.1.3 桥上或隧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管。当条件许可时,可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 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但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 10kV 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气体管。


13.2.4 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筏、漂流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 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13.2.5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上纵坡机动车道不宜大于 4.0%,非机动车道不宜大于 2.5%;桥头引道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5.0%。

2 高架桥桥面应设不小于 0.3%的纵坡;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 0.3%。

3 当桥面纵坡大于 3.0%时,桥上可不设排水口,但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13.3.1 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 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城市建设对隧道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3 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道路总体规划、交通疏解与周边道路服务能力、环境、地形及可能发生的变化条件确定。

4 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13.3.3 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4 节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向小于 3 车道的隧道,应设置应急车道,其宽度和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5.3.6 条的规定,在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采取其它措施。

2 单向单车道隧道必须设应急车道。

3 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 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5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 3s 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 3s 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 50m 的过渡段。

3 当隧道长度大于 100m 时,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 5.0%。

4 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 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第十二节 管线和排水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5.2.2 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 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4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道上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5.3.1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5.3.4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节 绿化和景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6.1.2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

3 对宽度小于 1.5m 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第十四节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14.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分为 A、B、C、D 四级,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14.1.4 的规定。


14.2.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 A 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 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 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14.2.2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 B 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2 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3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14.2.3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 C 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 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

3 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 年版)


5.5.2 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版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


5.5.3 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 10m 高,50 年一遇 10min 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

2 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 22m/s。


7.5.2 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 1.10m,并不得低于 0.90m。

2 桥梁临空侧的人行道护栏净高不应低于 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 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栏杆,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3 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4 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 1.2kN/m,水平向荷载应为 1.0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 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 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不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

5 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6 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

7 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第十五节 抗震和防灾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节 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规范》GB0763-2012


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 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 4mm 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 250mm~500mm;

3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 250mm~500mm 处设置;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 250mm~500mm 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 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 250mm; 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 300mm 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人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 250mm~5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3 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第三章 城市桥梁(桥涵)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桥梁(涵)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章 城市桥梁(桥涵)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桥梁(涵)主要技术标准

一、道路等级、车速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 年版)


3.1.1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 1~4 规定。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二、规划河道、通航等级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4 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当无规划时,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设计洪水流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3.0.5 有关桥位的规划河道、通航等级: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 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6 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

应符合水利防洪规划等要求,明确河道规划宽度(如无规划,则按现状河宽、泄洪流量及通航要求)、规划河底标高、最高通航水位、通航等级及净空、航迹线、常水位等。


三、水文防洪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城镇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但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公路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第 3.2.9 条及表 3.2.9 的规定。

涵洞的设计洪水频率、荷载与安全等级等应符合《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 第 4.3.1~7 条规定。


四、河道与墩台冲刷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3.4 计算桥下冲刷时,应考虑桥孔压缩后设计洪水过水断面所产生的桥下一般冲刷、墩台阻水引起的局部冲刷、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以及调治构造物和桥位其他冲刷因素的影响。


五、设计荷载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10.0.1 桥梁设计采用的作用应按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分类。除可变作用中的设计汽车荷载与人群荷载外,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2 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荷载应分为城-A 级和城-B 级两个等级。

2 汽车荷载应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应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3 车道荷载的计算(图 10.0.2-1)(图示详规范,下均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A 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为 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的选取:当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 5m 时,Pk=270kN;当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 50m 时,Pk=360kN;当桥梁计算跨径在 5m~50m 之间时,Pk 值应采用直线内插求得。当计算剪力效应时,上述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乘以 1.2 的系数。

(2)城-B 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和集中荷载标准值应按城-A 级车道荷载的 75%采用。

(3)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应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4 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A 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图 10.0.2-2)及标准值应符合表 10.0.2 的规定。

(2)城-B 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车辆荷载的规定值。

5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多车道的横向折减系数、大跨径桥梁的纵向折减系数、汽车荷载的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及车辆荷载在桥台或挡土墙后填土的破坏棱体上引起的土侧压力等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规定计算。


10.0.3 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汽车荷载。桥梁的设计汽车荷载应根据表 10.0.3 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10.0.3 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等级

1 快速路、次干路上如重型车辆行驶频繁时,设计汽车荷载应选用城-A 级汽车荷载;

2 小城市中的支路上如重型车辆较少时,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城-B 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 0.7 的折减系数;

3 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可采用城-B 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 0.6 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 0.5 的折减系数。


10.0.4 在城市指定路线上行驶的特种平板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特种荷载进行验算。对既有桥梁,可根据过桥特重车辆的主要技术指标,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进行验算。

 对设计汽车荷载有特殊要求的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应根据具体交通特征进行专题论证。


10.0.5 桥梁人行道的设计人群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板的人群荷载按 5kPa 或 1.5kN 的竖向集中力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2 梁、桁架、拱及其他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W)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且 W 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 2.4kPa:

 当加载长度 L<20m 时:W=4.5×[(20-ωP)/20] (10.0.5-1)

 当加载长度 L≥20m 时:W=[4.5-2×(L-20)/80][(20-ωP)/20] (10.0.5-2)

 式中:W——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kPa);

L——加载长度,(m);

 ωP——单边人行道宽度,(m);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 1/2 桥宽,大于 4m 时仍按 4m 计。

 3 检修道上设计人群荷载应按 2kPa 或 1.2kN 的竖向集中荷载,作用在短跨小构件上,可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计算与检修道相连构件,当计入车辆荷载或人群荷载时,可不计检修道上的人群荷载。

 4 专用人行桥和人行地道的人群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6 桥梁的非机动车道和专用非机动车桥的设计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桥面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永久性分隔带时,除非机动车道上按本规范第 10.0.5 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将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合并后的总宽作为机动车道,采用机动车布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2 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永久性分隔带的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专用桥,当桥面宽度大于 3.50m,除按本规范第 10.0.5 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采用本规范第 10.0.3 条规定的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不计冲击)作为设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3 当桥面宽度小于 3.50m,除按本规范第 10.0.5 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再以一辆人力劳动车(图 10.0.6)作为设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10.0.7 作用在桥上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 1.2kN/m;水平荷载应为 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应与其它可变作用叠加。立柱柱顶推力应为扶手水平荷载集度与柱间距的乘积。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1.1 天桥设计荷载分类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3.1.3 人群设计荷载值及计算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人行桥面板及梯(坡)道面板的人群荷载按 5kPa 或 1.5kN 竖向集中力作用在一块构件上计算。

 3.1.3.2 梁、桁、拱及其他大跨结构,采用 3.1.3-1、2 公式计算。


3.1.14 有积雪地区须考虑雪荷载,结构顶面承受雪荷载按现行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进行。


4.1.3 结构物重力及附属设备等外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可按表 3.1.4 常用材料密度表计算。


4.1.4 预加应力可参照第 3.1.5 条进行计算。


4.1.5 土的重力对地道的竖向和水平压力强度,可按 4.1.5-1、2 计算。


4.1.6 混凝土收缩及徐变影响力可参照第 3.1.6 条进行计算。


4.1.7 基础变位影响力可参照第 3.1.7 条进行计算。


4.1.8 水浮力可参照第 3.1.8 条进行计算。


4.1.9 车辆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4.1.9.1 车辆荷载引起的竖直土压力

计算地道顶上车辆荷载引起的竖向压力时,车轮或履带按着地面积的边缘向下做 30°角分布。当几个车轮或两履带的压力扩散线相重叠时,则扩散面积以最外边线为准。

 4.1.9.2 车辆荷载引起的土侧压力

车辆荷载引起的土侧压力可换算成等代均布土层厚度按第 4.1.5 条土的水平压力强度公式来计算。

4.1.9.3 车辆荷载等级应根据在地道上面的道路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的发展情况参照表4.1.9确定。汽车的主要技术指标,参照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第 4.3.1 条及其表 4.3.1~3 的有关规定。


4.1.10 人群荷载可按 4kN/m2 计算。


4.1.11 栏杆扶手的竖向荷载 1.2kN/m2;水平荷载 2.5kN/m。两者应分别考虑,且不与其他活载叠加。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D3360-01-2018


4.1~5 风荷载与效应组合应符合《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4.1~5 条规定。


六、桥涵净空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5 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 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 3.0.5 的规定。

3 无铰拱的拱脚被设计洪水淹没时,水位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4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倍加 0.25m。

5 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的规定。

 桥梁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6 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


8.2.6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电气化铁路时,接触网与桥梁结构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 的规定。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2.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

2.2.1.2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 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3.75m。


2.2.2 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 1.2 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 1.8m。


2.2.3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 1m 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 2m。


2.2.4 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 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


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 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 5.0m。

2.3.1.2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现行国标《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的规定。

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 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 4.0m。

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 2.5m,最小净高为 2.3m。

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 2.5m。

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 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 2.5m,极限为 2.2m。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 最小净高为 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2.3.3 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4.4.5 强条,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 2.00m 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

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4.2 桥面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上桥梁的桥上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之间,应设护栏或路缘石等分隔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 1.0m;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 1.0m;大于 1.0m 时,按 0.5m 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道。

2 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畜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4 路缘石高度可取用 0.25~0.35m。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其路缘石高度宜取用较大值。


3.4.3 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2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筏的要求。有国防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如石油钻探船只)的航道,其通航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3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

4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5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无铰拱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 倍加上 0.25m。


3.4.4 涵洞宜设计为无压力式的。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洞内设计洪水频率标准水位的净高应符合表3.4.4 的规定。


3.4.5 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3 农村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1)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建筑限界的规定;

(2)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和交叉情况而定,人行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2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4.0m;

(3)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7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4.0m;

(4)农用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2m,净宽应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的类型选用,且应大于或等于 4.0m;

(5)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3.5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6.0m。


3.4.6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 4.5m 或 7.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的规定。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3.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


七、桥面坡度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6.0.6 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 0.3%。桥面最大纵坡、坡度长度与竖曲线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的规定。

桥梁纵断面设计时,应考虑到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挠曲和墩台沉降的影响。


6.0.8 桥面车行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的规定设置横坡,在快速路和主干路桥上,横坡宜为 2%;在次干路和支路桥上横坡宜为 1.5%~2.0%,人行道上宜设置 1%~2%向车行道的单向横坡。在路缘石或防撞护栏旁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排水孔。在排水孔之间的纵坡不宜小于 0.3%~0.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8.1 桥面最小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1 天桥桥面应设置纵坡与横坡。

3.8.1.2 天桥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 0.5%,必要时可设置桥面竖曲线。

3.8.1.3 天桥桥面应根据不同类型铺装设置横坡。横坡可采用双向坡、单向坡,最小横坡值可采用 1%。


3.8.2 桥面及梯道(或坡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3.8.2.1 桥面排水可设置地漏,导入落水管;落水管可采用隐蔽布置方式。

3.8.2.2 梯道(或坡道)可采用自然排水方式;为防止行人滑跌,踏步面可做 1%~2%的横坡。


八、桥涵横断面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5.0.1 城市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桥面最小净高、机动车车行道宽度、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中小桥的人行道宽度、路缘带宽度、安全带宽度、分隔带宽度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的规定。

特大桥、大桥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宜采用 2.0m~3.0m。


5.0.2 城市桥梁中的小桥桥面布置形式及净空限界应与道路相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布置及净空限界中的车行道及路缘带的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不应小于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规定的最小值。


6.0.7 桥梁横断面布置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人行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

2 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应设置保证检修人员及车辆安全的措施。设置检修道时,检修道临空侧应设防撞护栏或人行道栏杆。

3 桥梁上路缘石与护栏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 6.0.7 的规定。

4 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 60km/h 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 25cm 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 2.0m,路缘石高度宜为 25cm~35cm。

5 防撞护栏应符合本规范第 9.5.2 条规定。


8.1.3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面布置应与其相衔接道路的标准相适应,应满足工程所在区域道路行车需要。

2 纵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车辆类型及爬坡能力等因素,选用适当的纵坡值。竖曲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下通道暗埋段箱体内,凸曲线应满足行车视距。对混合交通应满足非机动车辆的最大纵坡限制值要求。

3 横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可设置分隔带疏导交通。对设有中间分隔带的宽桥,桥梁结构可设计成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

4 立交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应保持该区段的整洁、开阔。当桥面灯杆置于人行道靠缘石处,杆座边缘与车行道路面(路缘石外侧)的净距不应小于 0.25m。地下通道引道的杆、柱宜设置在分隔带上或路幅以外。


8.1.4 当立交、高架桥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h 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 0.50m;

2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 60km/h 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 0.25m。


8.1.5 当下穿道路路缘带外侧与柱、墩台、墙之间设有检修道,其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带宽度时,可不再设安全带。


浙江省《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DB33/1058-2008


6.2.9 人行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度应满足本条要求。


九、水域撞击作用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2.6 位于通航水域中的桥梁宜减少在通航水域中设置桥墩,并宜设置于浅水区。可能遭受船舶或漂流物撞击的桥墩,应考虑船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撞设施。


4.4.1 通航水域中的桥梁墩台,设计时应考虑船舶的撞击作用,其撞击作用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船舶的撞击作用设计值宜按专题研究确定。

2 四至七级内河航道当缺乏实际调查资料时,船舶撞击作用的设计值可按表 4.4.1-1 取值,航道内的钢筋混凝土桩墩,顺桥向撞击作用可按表 4.4.1-1 所列数值的 50%取值。

3 当缺乏实际调查资料时,海轮撞击作用的设计值可按表 4.4.1-2 取值。

4 规划航道内可能遭受大型船舶撞击作用的桥墩,应根据桥墩的自身抗撞击能力、桥墩的位置和外形、水流流速、水位变化、通航船舶类型和碰撞速度等因素作桥墩防撞设施的设计。当设有与墩台分开的防撞击的防护结构时,桥墩可不计船舶的撞击作用。

5 内河船舶的撞击作用点,假定为计算通航水位线以上 2m 的桥墩宽度或长度的中点。海轮船舶撞击作用点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4.4.2 有漂流物的水域中的桥梁墩台,设计时应考虑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其横桥向撞击力设计值可按4.4.2 式计算,漂流物的撞击作用点假定在计算通航水位线上桥墩宽度的中点。


十、安全设施与防撞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8 桥梁防撞护栏及人行道栏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撞护栏的选用应按本规范 6.0.7 条和 10.0.8 条执行。各级别防撞护栏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执行。


8.1.6 汽车撞击墩台作用的力值和位置可按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撞构造措施,但安全带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 8.1.4 条规定。


10.0.8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相应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应按现行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和行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的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 年版)


7.1.1 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


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7.1.4 防护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7.2.5 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 7.2.5-1 的规定;

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50km/h 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 7.2.5-2 的规定。


7.2.7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的相关规定。

 2 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 60km/h 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 25cm 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 2.0m,路缘石高度宜为 25cm~35cm。

 3 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 7.2.7 的规定。


表 7.2.7 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

 4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设置桥梁防撞护栏,且经综合论证,可在表 7.2.7 的基础上提高 1 个及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 HB级别,跨越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铁路行业标准要求设置防撞护栏。


 5 快速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


7.3.1 防撞垫防撞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7.3.1 的规定。


7.3.2 快速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应设置防撞垫。主干路主线分流端、中央分隔带护栏端部、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宜设置防撞垫。


7.3.3 快速路与主干路的路侧构造物前端、收费岛前端宜设置防撞垫。


7.3.4 防撞垫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 7.3.4 的规定。


7.4.1 在行驶中的车辆容易越出行驶限界,撞击到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这些限界结构处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4.2 道路的正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前方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及加强墩柱结构抗撞等防撞设施;侧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侧设置并加强防撞护栏;顶面限界结构防撞可采取设置防撞结构和警告、限界标志措施等。


7.4.3 路侧设置组合式或混凝土墙式防撞护栏与限界结构位置重叠时,若限界结构自身能够满足防撞要求,可以采取与限界结构组合形成整体限界结构防撞,且迎撞面的截面形状与原防撞护栏一致。


7.4.4 路侧设置波形梁防撞护栏的,当其变形不能够达到保护两侧限界结构的要求时,应加密护栏立柱的柱间距或采用不低于公路 SB 级防撞护栏设施。


7.4.5 道路侧面没有设置防撞护栏的限界结构,正迎撞面宜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等结构型式。


7.4.6 顶面限界防撞可采取主体结构防撞设施、附属保护防撞设施和设置警告标志、限界标志等措施。


7.4.7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经济、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并做到外观简洁,同时设置警示标记,且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城市景观、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7.7.2 行人通行的桥梁跨越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h 的道路时,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网,设置范围应为被跨越道路或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的宽度并向两侧各延长 10m。


7.7.3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栅的高度不应低于 1.8m;

2 防落物网的高度不应低于 2.0m;

3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的网眼不应大于 50mm×100mm;

4 隔离栅应与桥梁结构、挡土墙构筑物或山体等连接形成闭合系统;出入口等位置不能形成围合的,应在隔离栅端头处设置禁止行人通行的禁令标志,且应在相对应的中央隔离带设置隔离栅,连续长度宜大于 100m。


7.9.1 根据现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进行声环境评价的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路段,采取其他降噪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设置声屏障。


7.9.2 声屏障的最佳位置应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进行设置。


7.9.3 声屏障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结构自重及风荷载的要求。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1.13 汽车撞击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天桥墩柱在有可能被汽车撞击之处,应设置刚性防撞墩,防撞墩宜与天桥墩柱之间保留一定空隙,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与墩柱浇注为一体。钢筋混凝土防撞墩可参照《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 设计。

汽车撞击力可按 3.1.13 式估算;墩柱体上撞击力作用点位于路面以上 1.8m 处。

在快速路、主干道及次干道顺行车方向上,估算撞击力不足 350kN,按 350kN 计;垂直行车方向则按 175kN 计。


3.9.2 天桥桥墩按汽车撞击力核算桥墩的整体强度和局部应力时撞击力只与永久荷载进行组合。


十一、支座摩阻系数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4.3.13 支座摩阻力标准值可按 4.3.13 式计算: F=μW (4.3.13)


式中:W——作用于活动支座上由上部结构重力产生的效应;

μ——支座的摩擦系数,宜采用实测数据,无实测数据时可按表 4.3.13 取用。


十二、桥梁设计温度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4.3.12 计算温度作用时的材料线膨胀系数及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1 桥梁结构当要考虑温度作用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构物使用的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计算由温度作用引起的结构效应。各种结构的线膨胀系数规定见表 4.3.12-1。

2 计算桥梁结构因均匀温度作用引起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时,应从受到约束时的结构温度开始,考虑最高和最低有效温度的作用效应。当缺乏实际调查资料时,公路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最高和最低有效温度标准值可按表 4.3.12-2 取用。

3 计算桥梁结构由于竖向温度梯度引起的效应时,可采用图 4.3.12 所示的竖向温度梯度曲线,其桥面板表面的最高温度 T1规定见表 4.3.12-3。

混凝土上部结构和带混凝土桥面板的钢结构的竖向日照反温差为正温差乘以-0.5。

4 对无悬臂的宽幅箱梁,宜考虑横向温度梯度引起的效应。

5 计算圬工拱桥考虑徐变影响引起的温差作用效应时,计算的温差效应应乘以折减系数 0.7。

6 采用沥青混凝土铺装的混凝土桥面板桥梁必要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沥青摊铺引起的温度影响。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1.6 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应考虑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影响。混凝土收缩影响可作为相应于温度的降低考虑。

3.1.6.1 整体浇筑的混凝土结构的收缩影响力,对于一般地区相当于降温 20℃,干燥地区为 30℃;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收缩影响力,相当于降低温度 15~20℃。

3.1.6.2 分段浇筑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收缩影响力,相当于降温 10~15℃。

3.1.6.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收缩影响力,相当于降温 5~10℃。

混凝土徐变影响的计算,可采用混凝土应力与徐变变形为直线关系的假定。混凝土徐变系数可参照现行的《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采用。


3.1.10 温度影响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0.1 天桥各部构件受温度变化影响产生的变化值或由此引起的影响力,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构物使用的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计算确定。

温度变化范围,应根据建桥地区的气温条件而定。钢结构可按当地最高和最低气温确定;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按当地月平均最高和最低气温确定;联合梁的钢梁与钢筋混凝土板的温度差,可参照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天桥,必要时尚需考虑日照所引起的温度影响力。


3.1.10.2 气温变化值应自结构合拢时的温度起算。


十三、支座变位差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1.7 超静定结构当考虑由于地基压密等引起的支座长期变位影响时,应根据最终位移量按弹性理论计算构件截面的附加内力。


十四、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8 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 100 年。


3.0.9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 3.0.9 的规定采用。


表 3.0.9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1.0.4 公路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表 1.0.4 的规定。


3.1.5 公路桥梁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


3.1.8 公路桥涵应考虑养护需要,按照可到达、可检查、可维修和可更换的要求进行设计。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4.0.2 钢桥面铺装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不小于 15 年。


15.0.2 钢结构防腐年限应不小于 15 年。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1.0.4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特大桥、大桥、中桥应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小桥宜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3.3.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


4.1.10 钢管混凝土拱桥的钢结构应依据桥位处的大气腐蚀环境进行防腐设计,其免维修周期不应小于15 年。防腐体系宜根据桥梁所处环境及不同部位进行设计,不同防腐体系的钢材表面除锈等级、表面清洁度、表面粗糙度等指标要求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722 的规定。


《公路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规范》JTG/T D65-06-2015


1.0.7 钢管砼拱桥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吊索、系杆索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20 年,钢结构防腐涂层体系保护年限应为 15 年。吊索、系杆索锚固设计应满足检查、维修和可更换的需要。


十五、设计安全等级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4 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 3.0.14 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表 3.0.14 桥梁设计安全等级

注:1 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 3.0.2 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

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

桥梁、挡土墙。

2 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4.0.3 圬工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表 4.0.3 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进行设计。


《公路桥涵地基及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7.1.2 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及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造成影响的严重性按表 7.1.2 选用。


十六、桥面防水等级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


3.0.1 混凝土桥面铺装内应设防水层。桥面系应有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


3.0.2 桥面防水工程应根据桥梁的类别、所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所在道路等级、防水层使用年限划分为两个防水等级,并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4.8.1 地道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1 地道防水按一级防水标准设计,即不应有渗水,围护结构无湿渍。

4.8.1.2 地道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结构与施工需要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4.8.1.3 当地道设置变形缝、施工缝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满足防水、防漏要求。

4.8.1.4 地道的其他防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规定。


4.8.5 地道防水做法应根据地道结构的施工方法进行合理选择。当采用明挖施工工艺时,可采用土工布加沥青类防水涂料或其它防水涂料的“几布几涂”做法;当采用各类暗挖方法时,防水层做法可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合理确定。


十七、过桥管线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 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 .4MPa

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 10kV 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4.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和《110~55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的规定。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应明确各类管线具体管径尺寸、数量、位置、标高及对预留空间的要求等,以免管位的预留影响结构的形式、尺寸及加固加强等设计。

应明确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有关纪要的执行和优化情况;以上采用的技术标准如未满足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应在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后使用。

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列出要求施工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和邻近构筑物的施工风险安全评估,并进行相关评审的清单。

第二节 桥梁(涵)设计

第二节 桥梁(涵)设计


一、总体设计


(一)一般规定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

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4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本规范 3.0.12 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3.0.18 桥梁应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2.1 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桥位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


3.2.3 对通航上河流上的桥梁,其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致。


3.6.4 漫水桥应尽量减小桥面和桥墩的阻水面积,其上部构造与墩台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3.6.5 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作空间。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4.1.2 混凝土桥涵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

2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设计。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及构件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及构件满足特殊要求的专项设计。


4.1.8 持久状况下,梁桥不应发生结构体系改变,并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 在作用基本组合下,单向受压支座始终保持受压状态。

2 按作用标准值进行组合时(按本规范第 7.1.1 条取用),整体式截面简支梁和连续梁的作用效应应符合式(4.1.8)的要求。


(二)桥位选择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4.0.2 特大桥、大桥的桥位应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河滩较窄、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且地质较好的河段。

4.0.4 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除应符合城乡规划,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航段上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致,当为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大于 5°;当交角大于 5°时,应加大通航孔净宽。对变迁性河流,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

2 位于内航河道上的桥梁,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行通航标准》GB 50139 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3 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 的规定。


4.0.5 非通航河流上相邻桥梁的间距除应符合洪水水流顺畅,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外,尚应根据桥址工程地质条件、既有桥梁结构的状态、与运营干扰等因素来确定。


4.0.7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3.1 桥涵孔径的设计必须保证设计洪水以内的各级洪水及流冰、泥石流、漂流物等安全通过,并应考虑壅水、冲刷对上下游的影响,确保桥涵附近路堤的稳定。

桥涵孔径的设计应考虑桥位上下游已建或拟建桥涵和水工建筑物的状况及其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桥涵孔径设计尚应注意河床地形,不宜过分压缩河道、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3.3.2 小桥、涵洞的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床地质、河床和锥坡加固形式等条件确定。


3.3.3 特大、大、中桥的孔径布置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和桥位河段的特性进行设计计算,并对孔径大小、结构形式、墩台基础埋置深度、桥头引道及调治构造物的布置等进行综合比较。


3.3.5 桥梁全长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

2 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长度。


(三)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6.0.2 对下承式和中承式的主梁、主桁或拱肋,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止车辆直接撞击的防护措施。


6.0.3 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行道布置难度较大时,应按本规范第 3.0.1 条规定分期实施。

小桥的机动车道平面线形应与道路保持一致。


(四)桥梁引道、引桥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7.0.3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交通衔接,并应预留防洪抢险通道。

3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引道填土路堤最大高度应予以控制。

4 引桥墩台基础设计应分析基础施工及基础沉降对邻近永久性建筑物的影响。


7.0.4 当引道采用填土路堤,且两侧采用较高挡土墙时,两侧应设置栏杆。


7.0.5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头应避免分隔带路缘石突变。路缘石在平面上应设置缓和接顺段,折角处应采用平曲线接顺。


7.0.7 桥台侧墙后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0.75m。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5.2 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0.5m 以上。


3.5.3 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高于 12m 的路基,其 12m 以下的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但不应陡于 1:1.5;经常受水淹没部分的边坡坡度不应陡于 1:2。

3 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坡度不应陡于 1:1.5。

4 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速设置铺砌层。铺砌层的高度应为:

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位 0.5m 以上;小桥涵应高出设计水位加壅水水位(不计浪高)0.25m 以上;当有逆风、冰冻或漂流物等影响时,应适当提高。


3.5.4 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0.75m(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五)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8.1.7 当高架道路桥梁的长度较长时,应考虑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


8.2.2 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当采用平面曲线整体梁式结构时,其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

连续梁桥不宜采用连续的单支点支承形式,简支梁采用双支座支承时支间距不宜过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单向受压支座应保持受压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性能,且计算分析中应考虑单向受压支座脱空造成的结构支承体系变化。


8.2.3 对纵坡较大的桥梁或独柱支承的匝道桥梁,应分析桥梁向下坡方向累计位移的影响。


8.2.5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下设置停车场时,不得妨碍桥梁结构的安全,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应满足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


二、地基基础


(一)一般规定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0.5 基础结构设计的作用及其效应组合,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结构构件自身承载力及稳定性应采用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验算。

1)基本组合:承载力验算时作用效应组合表达式、结构重要性系数、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及效应组合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规定执行;稳定性验算时,上述各项系数均取 1.0。

2)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作用效应组合可采用式(1.0.5)。

2 当基础结构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表达式、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均应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第 4.1.6 条办理。


1.0.8 地基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时,传至基底或承台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短期效应组合采用;同时尚应考虑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

作用效应组合之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抗力——地基承载力容许值或单桩承载力容许值。

1 当采用作用短期效应组合时,其中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均取 1.0,且汽车荷载应计入冲击系数。

2 当采用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时,其组合表达式按本规范第 1.0.5 条采用,但不考虑结构重要性系数,式(1.0.5)中的分项系数 γGi和 γa、频遇值系数 ψ11 和准永久值系数 ψ2j均取为 1.0。


1.0.9 计算基础沉降时,传至基础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长期效应组合采用。

该组合仅为直接施加于结构上的永久作用标准值(不包括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基础变位作用)和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仅指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引起的效应。


1.0.10 作用取值及其效应组合、有关系数的取用,除有特别指明外应按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规定执行;基础结构计算应按现行《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 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规定执行;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4.0.2 圬工桥涵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6.1.1 在有强烈流冰、泥石流或漂流物的河流中的墩台,其表面宜选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MU60 的石材或 C40 混凝土预制块镶面,镶面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0。


6.1.2 现浇混凝土桥台台身及基础,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施工条件,每隔 5~10m 设置一道伸缩缝。桥台应设置台背排水设施。


6.1.3 相邻墩台间均匀沉降差(不包括施工中的沉降)不应使桥面形成大于 2‰的纵坡。


6.1.4 超静定结构桥梁墩台间的均匀沉降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6.1.3 条要求外,尚应满足结构的受力要求。


6.1.5 各种桥梁墩台除应满足强度和稳定要求外,尚应满足构造和施工要求。


6.1.6 实体墩台基础的扩散角(刚性角),对于片石、块石和料石砌体,当用强度等级为 M5 的砂浆砌筑时,不应大于 30°;当用 M5 以上的砂浆砌筑时,不应大于 35°;对于混凝土,不应大于 40°。


6.1.7 空心墩台应设置壁孔,在墩台身周围交错布置。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6.1 配有普通箍筋(或螺旋筋)的轴心受压构件(沉桩、钻/挖孔桩除外)。钢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2mm,净距不应小于 50mm 且不应大于 350mm。构件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本规范第 9.1.12 条的规定。

2 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基础和盖梁,伸入长度不应小于表 9.1.4 规定的锚固长度。

3 箍筋应做成闭合式,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的直径的 1/4,且不小于 8mm。

4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 15 倍、不大于构件短边尺寸(圆形截面采用 0.8 倍直径)并不大于 400mm。纵向受力钢筋搭接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3.12 条的规定。

纵向钢筋截面面积大于混凝土截面面积 3%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10 倍,且不大于 200mm。

5 构件内纵向受力钢筋应设于离角筋中心距离 s 不大于 150mm 或 15 倍箍筋直径(取较大者)范围内,如超出此范围设置纵向受力钢筋,应设复合箍筋、系筋。相邻箍筋的弯钩接头,在纵向应错开布置。


9.6.2 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的轴心受压构件,其钢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箍筋圈内核心截面面积的 0.5%。核心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整个截面面积的 2/3。

2 间接钢筋的螺距或间距不应大于核心直径的 1/5,且不应大于 80mm,也不应小于 40mm。

3 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与受压构件连接的上下构件内,其长度不应小于受压构件的直径且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

4 间接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1/4,且不小于 8mm。


9.6.3 偏心受压构件钢筋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 9.6.1 条规定办理。当偏心受压构件的截面高度 h≥600mm时,在侧面应设置直径为 10~16mm 的纵向构造钢筋,必要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9.6.5 跨高比不大于 5 的盖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盖梁截面内应设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8mm。盖梁两侧面应设纵向水平钢筋。

柱式墩台的柱身间设置横系梁时,横系梁四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6mm 的纵向钢筋,并设置直径不小于 8mm 的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横系梁的短边尺寸或 400mm。


9.6.7 在盖梁与墩柱、系梁与墩柱节点,梁的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锚固要求:

1 墩柱端节点

1)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节点时,锚固长度应满足第 9.1.4 条的要求,且应伸过柱中心线。

2)伸入节点锚固的梁下部纵向钢筋,当充分利用该钢筋的抗拉强度时,钢筋的锚固方式及长度应与上部纵向钢筋的规定相同。当不利用该钢筋的强度或仅利用该钢筋的抗压强度时,伸入节点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条第 2 款中间节点梁下部纵向钢筋的锚固规定。

2 墩柱中间节点

梁的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节点。当必须锚固时,应符合下列锚固要求:

1)当不利用该钢筋的强度时,伸入节点的锚固长度对带肋钢筋不小于 12d,对光面钢筋不小于 15d。

2)当充分利用钢筋的强度时,中间节点内其锚固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9.1.4 条的要求。


9.6.8 在盖梁与墩柱、系梁与墩柱节点,柱的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锚固要求:

1 柱的纵向钢筋应贯穿系梁与墩柱节点,接头应设在节点区以外。

2 在盖梁与墩柱节点,柱的纵向钢筋应伸至盖梁顶,自盖梁底算起的锚固长度应满足第 9.1.4 条的要求。


9.6.10 桩基承台的构造要求除应符合《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当桩中距不大于 3 倍桩直径时,承台受力钢筋应均匀布置于全宽度内;当桩中距大于 3 倍桩直径时,受力钢筋应均匀布置于距桩中心 1.5 倍桩直径范围内,在此范围以外应布置配筋率不小于 0.1%的构造钢筋。钢筋横向净距和层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3.3 条的规定,最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9.1.1 条的规定。

3 当承台仅有一个方向的受力钢筋时,在垂直于受力钢筋方向,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2mm,间距不大于 250mm 的构造钢筋。

5 承台竖向联系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 16mm。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7.2 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应验算基底压应力、地基下软弱土层的压应力、基底的倾覆稳定和滑动稳定等。有关地基的计算值均不得超过规范的限值。

对基础自身的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视所用材料的不同,应符合本规范 3.6 和 3.7 节的规定。


3.7.3 天桥的基础应避开地下管线,其间距必须满足有关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特殊地基处理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4.5.3 砂砾垫层顶面尺寸应为基底尺寸每边加宽不小于 0.3m。

垫层的厚度 z 应根据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符合式(4.5.3)要求。

垫层的宽度应满足基底压力扩散的要求。


4.5.6 砂桩挤密地基宽度应超出基础宽度。砂桩用于防止砂层液化时,每边放宽不应小于 5m;当可液化层上覆盖有厚度大于 3m 的非液化层时,每边放宽不应小于 3m。


4.5.7 砂桩的中距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4.5.10 砂井的深度应根据桥涵对地基的稳定性和变形的要求确定。

对于以地基抗滑稳定为主要因素的结构,如拱式结构的墩台,砂井深度至少应超过最危险滑动面2m。


4.5.11 砂井预压法处理地基应在地表铺设排水砂砾垫层。


4.6.1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湿陷系数 δs 确定。


4.6.5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自重湿陷量 Δzs 和基底下地基湿陷量 Δs 的数值按表 4.6.5 确定。


4.6.6 湿陷性黄土地区桥涵根据其重要性、结构特点、受水浸湿后的危害程度和修复难易程度分为 A、B、C、D 四类。

A 类:20m 及以上高墩台和外超静定桥梁;

B 类:一般桥梁基础,拱涵;

C 类:一般涵洞及倒虹吸;

D 类:桥涵附属工程。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桥涵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等级、结构物分类和水流特征,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和处理方案以满足沉降控制的要求。


(三)桩基础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5.1.2 各类桩基须根据地质、水文等条件比较采用。

5.1.3 各类桩基础的承台底面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冻胀土地区,承台底面在土中时,其埋置深度应符合第 4.1.1 条的有关规定。

2 有流冰的河流,其标高应在最低冰层底面以下不小于 0.25m。

3 当有流筏、其他漂流物或船舶撞击时,承台底面标高应保证桩不受直接撞击损伤。


5.1.6 对于具有下列情况的大桥、特大桥,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

1 桩的入土深度远超过常用桩。

2 地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桩的承载力。

3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桥梁用桩。


5.2.2 混凝土桩。

2 钢筋混凝土沉桩的桩身,应按运输、沉入和使用各阶段内力要求通长配筋。桩的两端和接桩区箍筋或螺旋筋的间距须加密。

3 钻(挖)孔桩应按桩身内力大小分段配筋。当内力计算表明不需配筋时,应在桩顶 3.0~5.0m 内设构造钢筋。

1)桩内主筋直径不应小于 16mm。每桩的主筋数量不应少于 8 根,其净距不应小于 80mm 且不应大于 350mm。

3)钢筋保护层净距不应小于 60mm。

4)闭合式箍筋或螺旋筋直径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 1/4,且不应小于 8mm,其中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 15 倍且不应大于 300mm。

6)钢筋笼四周应设置突出的定位钢筋、定位混凝土块,或采用其他定位措施。

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条件决定,并应尽量减少接头数量。接头强度不应低于桩身强度,接头法兰盘不应突出于桩身之外,在沉桩时和使用过程中接头不应松动和开裂。

5 桩端嵌入非饱和状态强风化岩的预应力混凝土敞口管桩,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渗水软化桩端持力层的措施。

6 河床岩层有冲刷时,钻孔桩有效深度应考虑岩层最低冲刷标高。


5.2.3 钢桩。

2 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使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3 钢桩的端部形式,应根据桩所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性质、桩的尺寸、挤土效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钢桩的防腐处理应符合本条规定。


5.2.4 桩的布置和中距。

2 桩的中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摩擦桩:锤击、静压沉桩,在桩端处的中距不应小于桩径(或边长)的 3 倍,对于软土地基宜适当增大;振动沉入砂土内的桩,在桩端处的中距不应小于桩径(或边长)的 4 倍。桩在承台底面处的中距不应小于桩径(或边长)的 1.5 倍。

钻孔桩中距不应小于桩径的 2.5 倍。

2)端承桩:支承或嵌固在基岩中的钻(挖)孔桩中距,不应小于桩径的 2.0 倍。

3)扩底灌注桩:钻(挖)孔扩底灌注桩中距不应小于 1.5 倍扩底直径或扩底直径加 1.0m,取较大者。

3 边桩(或角桩)外侧与承台边缘的距离,对于直径(或边长)小于或等于 1.0m 的桩,不应小于0.5 倍桩径(或边长),并不应小于 250mm;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1.0m 的桩,不应小于 0.3 倍桩径(或边长),并不应小于 500mm。


5.2.5 承台和横系梁的构造。

1 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2 当桩顶直接埋入承台连接时,应在每根桩的顶面上设 1~2 层钢筋网。当桩顶主筋伸入承台时,承台在桩身混凝土顶端平面内须设一层钢筋网,在每米内(按每一方向)设钢筋网 1200~1500m2,钢筋直径采用 12~16mm,钢筋网应通过桩顶且不应截断。承台的顶面和侧面应设置表层钢筋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400mm。

3 横系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横系梁截面面积的 0.15%;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其间距不应大于 400mm。


5.2.6 桩与承台、横系梁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顶直接埋入承台连接:当桩径(或边长)小于 0.6m 时,埋入长度不应小于 2 倍桩径(或边长);当桩径(或边长)为 0.6~1.2m 时,埋入长度不应小于 1.2m;当桩径(或边长)大于 1.2m 时,埋入长度不应小于桩径(或边长)。

2 桩顶主筋伸入承台连接:伸入承台内的主筋长度,光圆钢筋不应小于 30 倍钢筋直径(设弯钩),带肋钢筋不应小于 35 倍钢筋直径(不设弯钩)。

5 横系梁的主钢筋应伸入桩内,其长度不应小于 35 倍主筋直径。


(四)沉井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6.1.1 沉井的埋置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第 4.1 节的规定。


6.1.2 为使沉井顺利下沉,沉井重力(不排水下沉时,应计浮重度)须大于井壁与土体间的摩阻力标准值。土与井壁间的摩阻力标准值应根据实践经验或实测资料确定。


6.2.1 沉井平面形状及尺寸应根据墩台身底面尺寸、地基土的承载力及施工要求确定。沉井顶面襟边宽度应根据沉井施工容许偏差而定,不应小于沉井全高的 1/50,且不应小于 0.2m,浮式沉井另加 0.2m。


6.2.3 沉井井壁的厚度应根据结构强度、施工下沉需要的重力、便于取土和清基等因素而定。


6.2.4 沉井内隔墙底面比刃脚底面至少应高出 0.5m。


6.2.5 混凝土沉井仅适用于松软土层,其井壁竖向接缝应设置接缝钢筋。


6.2.6 空心沉井应考虑受力和稳定要求。粗砂和砂砾填芯沉井和空心沉井的顶面均须设置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6.2.7 沉井各部分混凝土强度等级:刃脚不应低于 C25;井身不应低于 C20;当为薄壁浮运沉井时,井壁和隔板不应低于 C25,腹腔内填料不应低于 C15。


6.2.8 沉井封底混凝土厚度由计算确定,但其顶面应高出刃脚根部(即刃脚斜面的顶点处)不小于 0.5m。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非岩石地基不应低于 C25,岩石地基不应低于 C20。


(五)地下连续墙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7.1.3 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要求和使用期限等因素;地下连续墙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上部结构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设计。


7.1.4 地下连续墙设计应考虑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1.5 地下连续墙设计应对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和现场试验等提出相关要求。


7.2.2 地下连续墙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 基坑内外土体稳定性计算;

4 抗渗流稳定性计算;

5 基坑降水、岩土开挖方法及要求;

6 基坑施工过程检测要求。


7.2.4 支撑设计应包括结构布置、结构内力和变形计算、构件强度和稳定性验算、构件结点设计及构件安装和拆除流程设计。土层锚杆(锚索)设计应包括结构布置、轴向承载力验算、土体稳定性验算。环梁、内衬设计应包括结构布置、受力计算、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7.2.5 应考虑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基坑工程,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7.2.7 地下连续墙的侧向作用应包括土压力、水压力、基坑周围建筑物及施工荷载引起的侧向压力等。砂性土应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


7.2.8 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应根据不同设计状况,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下列计算内容:

1)土体稳定性计算;

2)墙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3)支承系统承载力和稳定性计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结构变形、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7.2.9 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应根据不同设计状态,按施工过程的不同工况进行作用效应组合。


7.2.10 构造规定:

1 墙体的截面形式和分段长度应根据整体平面布置、受力情况、槽壁稳定性、环境条件和施工条件等确定。墙体厚度应考虑成槽机械能力由计算确定。成槽竖直度不应大于 1/200。

2 墙体、支撑、环梁(含竖肋)及内衬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 C25。地下连续墙应满足抗渗要求;当地下水具有侵蚀性时,应选择适用的抗侵蚀混凝土。

3 墙体主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确定。

5 地下连续墙钢筋笼的钢筋配置应满足结构受力和吊装要求。竖直主筋应放置在内侧,净距不应小于75mm,构造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必须设置双层钢筋时,内外排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00mm。

钢筋笼竖向接头位置应选在受力较小处。钢筋笼分幅长度应根据单元槽段长度、接头形式和起重设备能力等因素确定。主筋应伸入墙顶帽梁内,伸入长度不应小于锚固长度。

6 墙体顶部应设置混凝土帽梁,帽梁两侧应各宽于墙体不小于 150mm。

7 现浇混凝土支撑的截面竖向高度不应小于其竖向平面计算跨径的 1/20。腰梁的截面水平向尺寸不应小于其水平向计算跨径的 1/8,截面竖向尺寸不应小于支撑的截面高度。锚杆(锚索)的锚固段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4.0m,自由段长度应超过潜在破裂面 1.5m。


7.2.11 直线形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计算应符合本条规定。


7.2.12 直线形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构件计算应符合本条规定。


7.2.13 圆形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计算应符合本条规定。


7.3.2 墙端应进入良好的持力层,墙体在持力层内的埋设深度应大于墙体厚度。当持力层为非岩石地基时,应优先考虑增加墙体的埋置深度以提高竖向承载力。


7.3.4 基础设计应保证不发生影响上部结构功能的沉降、水平移动、倾斜等。


7.3.5 基础结构设计应按不同设计状况,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下列计算内容:

1)地基承载力计算;

2)地下连续墙结构强度计算;

3)顶板结构强度计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地下连续墙及顶板的结构变形、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7.3.6 当基础周围土体因自重固结或受地面大面积荷载等影响而产生地面沉降时,应考虑由此而引起的墙侧负摩阻力对墙体竖向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


7.3.8 构造规定:

1 墙体的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0 条第 1~5 款的规定(墙体厚度除外)。

2 墙体厚度应结合成槽机械能力及墙段布置由计算确定,不应小于 800mm。

3 墙顶应设置顶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墙体应进入顶板 100~200mm;竖向钢筋应伸入顶板内,长度不应小于 b/2 与钢筋锚固长度 la之和。

4 竖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计算截面面积的 0.3%,水平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有效计算截面面积的 0.2%。

5 井筒式地下连续墙基础的外周墙墙段之间必须采用刚性接头。


7.3.9 地下连续墙基础结构受力应采用可靠方法按空间结构计算。


7.3.10 井筒式地下连续墙基础的构件计算应符合本条规定。


7.3.11 兼作基坑支护结构的基础墙体,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规定。


(六)梁、板式桥墩台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6.2.1 桥梁的墩帽和台帽厚度,特大、大跨径桥梁不应小于 0.5m;中、小跨径桥梁不应小于 0.4m。在墩、台帽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设置支座的墩帽和台帽上应设置支座垫石,在其内应设置水平钢筋网。与支座底板边缘相对的支座垫石边缘应向外展出 0.1~0.2m。支座垫石顶面应高出墩、台帽顶面排水坡的上棱。墩、台顶面与梁底之间应预留更换支座时的空间。

6.2.2 支座边缘至墩、台身顶部边缘的距离应视墩、台构造形式及安装上部构造的施工方法而定。


6.2.4 当 U 型桥台前墙设有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分隔的前墙和侧墙墙身或基础应分别按独立墙验算截面强度。


6.2.6 轻型桥台上端与梁(板)铰接,下端在相邻桥台(墩)之间应设支撑梁。梁(板)端铰接钢销直径不应小于 20mm。支撑梁应设于铺砌层或冲刷线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四角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 的钢筋。

轻型桥台的斜交角(台身与桥纵轴线的垂直线的交角),不应大于 15°。轻型桥台下端,两外侧应设置平行于桥轴线的支撑梁,中间应设垂直于桥台的支撑梁。


6.2.7 带耳墙的轻型桥台的边柱除承受由耳墙重力产生的竖直荷载和弯矩外,尚应计算耳墙上水平土压力对柱身所产生的剪力和扭矩。耳墙与边柱接合处应加腋。


6.2.9 加筋土桥台的盖梁、台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盖梁、台柱应按公路桥涵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3 外置组合式桥台,台柱与面板净距不应小于 0.3m。


6.2.10 加筋土桥台应设置桥头搭板。外置组合式桥台的桥头搭板与加筋体面板顶部之间应留有 0.05m的间距,并应填塞。


6.2.11 加筋土桥台加筋体的筋带应选用抗老化、耐腐蚀材料的筋带,加筋体筋带的截面面积、长度以及加筋体的稳定性,应通过加筋体内部、外部的稳定性分析确定。

加筋体外部稳定性分析,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基底滑移和倾覆稳定,必要时增加整体滑动验算。筋带截面计算应考虑车辆荷载引起的拉力。


(七)拱桥墩台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6.3.3 组合式桥台适用于以桩基或沉井作为基础的中、小跨径拱桥。组合式桥台由前台与后座两部分组成。前台桩基或沉井基础用作承受拱的竖直力;台后的主动土压力及后座基底摩阻力平衡拱的水平推力。

组合式桥台的前台和后座两部分之间必须密切贴合,其间应设置两侧既密贴又可相互自由沉降的隔离缝,以适应两者的不均匀沉降。后座的基底标高,在考虑沉降后应低于拱脚截面底缘标高。

地基土质较差时,后座式桥台应防止后座的不均匀沉降引起前台向后倾斜,而导致前台或拱圈开裂。


6.3.4 长度为 3~4 倍台高的台背填土应在拱圈合龙前完成。台后填土必须分层夯实,其密实度不应小于 96%,并切实做好台后填土防护工程,防止受水流侵蚀和冲刷。

桥台或后座应在后台或后座的土侧压力作用下保持地基强度和结构稳定。


三、桥梁结构


(一)混凝土桥


(1)一般规定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1.1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保护层厚度取钢筋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当钢筋为束筋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束筋的等代直径。

2 先张法构件中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取钢筋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后张法构件中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取预应力管道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其管道直径的 1/2。

3 最外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表 9.1.1 的规定值。


9.1.3 组成束筋的单根钢筋直径不应大于 36mm。组成束筋的单根钢筋根数,当其直径不大于 28mm 时不应多于三根,当其直径大于 28mm 时应为两根。束筋成束后的等代直径为 de=√nd,其中 n 为组成束筋的钢筋根数,d 为单根钢筋直径。


9.1.4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强度时,其最小锚固长度应符合表 9.1.4 的规定。


9.1.5 受拉钢筋的末端弯钩和钢筋的中间弯折应符合表 9.1.5 规定。


9.1.6 箍筋的末端应做成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被箍的受力主钢筋的直径,且 HPB300 钢筋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2.5 倍,HRB400 钢筋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弯钩平直段长度,一般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抗震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


9.1.8 钢筋焊接接头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焊接接头宜采用闪光接触对焊;当闪光接触对焊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采用电弧焊(帮条焊或搭接焊)、电渣压力焊和气压焊,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电弧焊应采用双面焊缝,不得已时方可采用单面焊缝。电弧焊接接头的焊缝长度,双面焊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 倍,单面焊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10 倍。

2)帮条焊接的帮条应采用与被焊接钢筋同强度等级的钢筋,其总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被焊接钢筋的截面面积。

3)采用搭接焊时,两钢筋端部应预先折向一侧,两钢筋轴线应保持一致。

2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 35 倍钢筋直径且不小于 500mm 长度区段 l 内,同一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3 帮条焊或搭接焊接头部分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mm,同时非焊接部分钢筋净距仍应符合第 9.3.3 条规定。


9.1.9 钢筋绑扎接头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不小于表 9.1.9 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不小于表 9.1.9 规定的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 0.7 倍。

2 在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 ls的 1.3 倍长度区段 l 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3 绑扎接头部分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mm,同时非接头部分钢筋净距仍应符合第 9.3.3 条规定。

4 束筋的搭接接头应先由单根钢筋错开搭接,接头中距为 1.3 倍表 9.1.9 规定的单根钢筋搭接长度;再用一根其长度为 1.3(n+1)ls 的通长钢筋进行搭接绑扎,其中 n 为组成束筋的单根钢筋根数,ls 为单根钢筋搭接长度。


9.1.10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适用于 HRB400、HRB500、HRBF400 和 RRB400 带肋钢筋的连接。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的有关规定。

连接件之间或连接件与钢筋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 25mm;同时,非接头部分钢筋净距仍应符合第 9.3.3 条和第 9.6.1 条的规定。


9.1.11 钢筋套筒挤压接头和镦粗直螺纹接头应分别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 和《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 的有关规定。


9.1.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轴心受压构件、偏心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 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 C50及以上时不应小于 0.6;同时,一侧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 0.2。当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压区配置按计算需要的受压钢筋时,其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 0.2。

2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构件及轴心受拉构件的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 45ftd/fsd,同时不应小于 0.2。

3 轴心受压构件、偏心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和一侧纵向钢筋(包括大偏心受拉构件受压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应按构件的毛截面面积计算。轴心受拉构件及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应按构件毛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为100As/(bh0),其中 As 为受拉钢筋截面面积,b 为腹板宽度(箱形截面梁为各腹板宽度之和),h0 为有效高度。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的受压钢筋”或“一侧的受拉钢筋”系指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9.1.13 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应满足式(9.1.13)。

部分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中普通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0.003bh0。


(2)板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2.1 空心板桥的顶板和底板厚度,均不应小于 80mm。空心板的空洞端部应予填封。人行道板的厚度,就地浇筑的混凝土板不应小于 80mm;预制混凝土板不应小于 60mm。


9.2.2 行车道板内的主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人行道板内的主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在简支板跨中和连续板支点处,板内主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其最小净距和层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3.3 条规定。


9.2.3 行车道板内通过支点的不弯起的主钢筋,每米板宽内不应少于 3 根,且不应少于主钢筋截面面积的 1/4。


9.2.4 行车道板内应设置垂直于主钢筋的分布钢筋。分布钢筋设在主钢筋的内侧,其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在主钢筋的弯折处,应布置分布钢筋。人行道板内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其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9.2.7 由预制板与现浇混凝土结合的组合板,预制板板面应做成凹凸不小于 6mm 的粗糙面。如结合面配置竖向结合钢筋,钢筋应埋入预制板和现浇层内,其埋置深度不应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钢筋纵向间距不应大于 500mm。


9.2.8 装配式板当采用铰接时,铰的上口宽度应满足施工时使用插入式振捣器的需要。预制板内预埋钢筋伸入铰内。铰接板顶面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层。


9.2.9 以独立墩柱作为支承的板,及其按冲切计算需要配置的箍筋或弯起钢筋,应符合本条规定。


(3)梁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3.1 混凝土上部结构横隔梁(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装配式 T 梁桥中,应设置跨端和跨间横隔梁。当梁间横向采用刚性连接时,横隔梁间距不应大于 10m。

2 在装配式组合箱梁中,应设置跨端横隔梁。

3 在箱形截面梁桥中,应设置箱内端横隔板。内半径小于 240m 的弯箱梁应设跨间横隔板,其间距对于钢筋混凝土箱形截面梁不应大于 10m;对于预应力箱形截面梁则应经结构分析确定。悬臂跨径50m 及以上的箱形截面悬臂梁桥在悬臂中部尚应设跨间横隔板。条件许可时,箱形截面梁桥的横隔板应设检查用人孔。


9.3.2 梁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1 预制 T 形截面梁或箱形截面梁翼缘悬臂端的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当预制 T 形截面梁之间采用横向整体现浇连接时或箱形截面梁设有桥面横向预应力钢筋时,其悬臂端厚度不应小于 140mm。T 形和 I 形截面梁,在与腹板相连处的翼缘厚度,不应小于梁高的 1/10。

2 箱形截面梁顶板与腹板相连处应设置承托;底板与腹板相连处应设倒角,必要时也可设置承托。箱形截面梁顶、底板的中部厚度,不应小于板净跨径的 1/30,且不应小于 200mm。

3 T 形、I 形截面梁或箱形截面梁的腹板宽度不应小于 160mm;其上下承托之间的腹板高度,当腹板内设有竖向预应力钢筋时,不应大于腹板宽度的 20 倍,当腹板内不设竖向预应力钢筋时,不应大于腹板宽度的 15 倍。当 T 形、I 形截面梁或箱形截面梁承受扭矩时,其腹板平均宽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5 条注的要求。


9.3.3 受弯构件的钢筋净距应考虑浇筑混凝土时,振捣器可以顺利插入。

各主钢筋间横向净距和层与层之间的竖向净距,当钢筋为 3 层及以下时,不应小于 30mm,并不小于钢筋直径;当钢筋为 3 层以上时,不应小于 40mm,并不小于钢筋直径的 1.25 倍。对于束筋,此处直径应采用等代直径。


9.3.4 T 形或箱形截面梁的顶板内承受局部荷载的受拉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 9.2.2 条的规定。

箱形截面梁顶板承受局部荷载的受拉钢筋,不弯起钢筋根数不应少于每米 3 根,并应伸至翼缘悬臂端;当翼缘悬臂长度按本规范第 4.2.5 条规定的 lc 值大于 2.5m 时,上述不弯起钢筋的截面面积尚应不少于悬臂根部负弯矩钢筋截面面积的 60%。


9.3.5 箱形截面梁的底板上、下层,应分别设置平行于桥跨和垂直于桥跨的构造钢筋。钢筋截面面积为:

对于钢筋混凝土桥,不应小于配置钢筋的底板截面面积的 0.4%;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桥,不应小于配置钢筋的底板截面面积的 0.3%。


9.3.7 T 形、I 形截面梁或箱形截面梁的腹板两侧,应设置直径为 6~8mm 的纵向钢筋,每腹板内钢筋截面面积宜为(0.001~0.002)bh,其中 b 为腹板宽度,h 为梁的高度,其间距在受拉区不应大于腹板宽度,且不应大于 200mm,在受压区不应大于 300mm。在支点附近剪力较大区段和预应力混凝土梁锚固区,

腹板两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应予增加。


9.3.9 钢筋混凝土梁端支点处,应至少有两根且不少于总数 1/5 的下层受拉主钢筋通过。两外侧钢筋,应延伸出端支点以外,并弯成直角,顺梁高延伸至顶部,与顶层纵向架立钢筋相连。两侧之间的其他未弯起钢筋,伸出支点截面以外的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为 12.5 倍钢筋直径);HPB300 钢筋应带半圆钩。


9.3.10 钢筋混凝土梁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受拉区弯起钢筋的弯起点,应设在按正截面抗弯承载力计算充分利用该钢筋强度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h0/2 处,此处 h0 为梁有效高度;弯起钢筋与梁中心线的交点应位于按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外。弯起钢筋的末端应留有锚固长度;受拉区不应小于 20 倍钢筋直径,受压区不应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增加 25%;HPB300 钢筋尚应设置半圆弯钩。

靠近支点的第一排弯起钢筋顶部的弯折点,简支梁或连续梁边支点应位于支座中心截面处,悬臂梁或连续梁中间支点应位于横隔梁(板)靠跨径一侧的边缘处,以后各排(跨中方向)弯起钢筋的梁顶部弯折点,应落在前一排(支点方向)弯起钢筋的梁底部弯折点处或弯折点以内。

弯起钢筋不得采用浮筋。


9.3.12 梁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梁中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8mm 且不小于 1/4 主钢筋直径的箍筋,其配筋率 ρsv 见本规范第 5.2.9 条,HPB300 钢筋不应小于 0.14%,HRB400 钢筋不应小于 0.11%。

2 当梁中配有按受力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或在连续梁、悬臂梁近中间支点位于负弯矩区的梁段,应采用闭合式箍筋,同时,同排内任一纵向受压钢筋,离箍筋折角处的纵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或 15 倍箍筋直径两者中较大者,否则,应设复合箍筋、系筋。相邻箍筋的弯钩接头,沿纵向其位置应交替布置。

3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梁高的 1/2 且不大于 400mm;当所箍钢筋为按受力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不应大于所箍钢筋直径的 15 倍,且不应大于 400mm。在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当绑扎搭接钢筋受拉时不应大于主钢筋直径的 5 倍,且不大于 100mm;当搭接钢筋受压时不应大于主钢筋直径的 10 倍,且不大于 200mm。

4 近梁端第一根箍筋应设置在距端面一个混凝土保护层距离处。


9.3.13 承受弯剪扭的构件的箍筋和纵向钢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箍筋应采用闭合式,箍筋末端做成 135°弯钩。弯钩应箍牢纵向钢筋,相邻箍筋的弯钩接头,其纵向位置应交替布置。

2 承受扭矩的纵向钢筋,应沿截面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300mm。在矩形截面基本单元的四角应设纵向钢筋,其末端应留按本规范第 9.1.4 条规定的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

3 箍筋的配筋率 ρsv,对剪扭构件(梁的腹板)不应小于[(2βt-1) (0.055fcd/fsv -c)+c],其中 βt 按本规范第 5.5.4 条的规定计算,c 值当采用 HPB300 钢筋时取 0.0014,当采用 HRB400 钢筋时取 0.0011;对纯扭构件(梁的翼缘)ρsv不应小于 0.055fcd/fsv。

4 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弯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与受扭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之和。对受弯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本规范第 9.1.12 条采用;对受扭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Ast,min/(bh)],当受剪扭时取 0.08(2βt-1)fcd/fsd,当受纯扭时可取0.08 fcd/fsd,此处,Ast,min 为纯扭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截面面积,h 为矩形截面基本单元长边长度,b为短边长度,fsd为纵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9.3.14 具有曲线形的梁腹,近凹面的纵向受拉钢筋应用箍筋固定。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所箍主钢筋直径的 10 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设于拐角处的交叉受力钢筋,自拐角处的交叉点起应各延伸一段锚固长度,其中纵向受拉钢筋应延伸至对边并锚固在受压区。


9.3.15 预制梁混凝土与用于整体连接的现浇混凝土龄期之差不应超过 3 个月。


9.3.16 组合梁中,预制梁顶面应做成凹凸不小于 6mm 的粗糙面。


9.3.17 组合梁中预制梁箍筋应伸入现浇桥面板,其伸入长度应不小于 10 倍箍筋直径。


(4)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4.1 预应力混凝土 T 形、I 形截面梁和箱形截面梁腹板内应分别设置直径不小于 10mm 和 12mm 的箍筋,且应采用带肋钢筋;自支座中心起长度不小于 1 倍梁高范围内,应采用闭合式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20mm。

在 T 形、I 形截面梁下部的马蹄内,应另设直径不小于 8mm 的闭合式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9.4.2 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梁应采用混合配筋。


9.4.3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当采用光面钢丝作为预应力钢筋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钢丝在混凝土中可靠地锚固。


9.4.4 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预应力钢绞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其公称直径的 1.5 倍,对于1×7 钢绞线并不应小于 25mm;预应力钢丝间净距不应小于 15mm。


9.4.5 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对于单根预应力钢筋,其端部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150mm 的螺旋筋;对于多根预应力钢筋,在构件端部 10 倍预应力钢筋直径范围内,应设置 3~5 片钢筋网。


9.4.6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在锚具下面应采用带喇叭管的锚垫板。锚垫板下应设间接钢筋,其体积配筋率 ρv(见本规范第 5.7.2 条)不应小于 0.5%。


9.4.7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包括连续梁和连续刚构边跨现浇段)的部分预应力钢筋,应在靠近端支座区段横桥向对称成对弯起。


9.4.8 对外形呈曲线形且布置有曲线预应力钢筋的构件,其曲线平面内、外管道的最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按 9.4.8 式计算。


9.4.9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预应力钢筋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40mm。

2 曲线形预应力钢筋管道在曲线平面内相邻管道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第 9.4.8 条第 1 款计算,其中 Pd 和 r 分别为相邻两管道曲线半径较大的一根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力设计值和曲线半径,Cin为相邻两曲线管道外缘在曲线平面内净距。当上述计算结果小于其相应直线管道外缘间净距时,应取用直线管道最小外缘间净距。

曲线形预应力钢筋管道在曲线平面外相邻外缘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第 9.4.8 条第 2 款计算,其中 Cout 为相邻两曲线管道外缘在曲线平面外净距。

3 管道内径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 倍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

4 按计算需要设置预拱度时,预留管道也应同时起拱。


9.4.12 预应力钢筋管道压浆用水泥浆,按 40mm×40mm×160mm 试件,标准养护 28d,按现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 的规定,测得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50MPa。


9.4.13 在预加应力施加完毕后,埋封于梁体内的锚具其周围应设置构造钢筋与梁体连接,然后浇筑混凝土封锚。封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构件本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80%,且不低于 C30。


9.4.14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在选用预应力体系和布置预应力钢筋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摩擦损失。


9.4.15 在连续梁中间支承处,腹板及其下方翼缘内应设置顺桥向的普通钢筋。


9.4.16 当预应力钢筋因锚固而削弱梁截面,应用普通钢筋补强。当箱形截面梁的顶、底板内的预应力钢筋引出板外时,应在专设的齿板上锚固。


9.4.17 节段预制拼装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预制节段端部应配置直径不小于 10mm 的钢筋网。

3 预制节段接缝处应设置剪力键。复合剪力键的尺寸应满足本条规定。


9.4.18 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按下列要求配置普通钢筋:

1 锚下局部区应配置间接钢筋。当采用平板式锚垫板,应配置不少于 4 层的方格网钢筋或不少于4 圈的螺旋筋;当采用带喇叭管的锚垫板时,应配置螺旋筋,其圈数的长度不应小于喇叭管长度。

2 锚下总体区应配置抵抗横向劈裂力的闭合式箍筋,其间距不应大于 120mm。

3 梁端截面应配置抵抗表面剥裂力的抗裂钢筋。


9.4.20 后张预应力齿块锚固区应进行配筋计算,普通钢筋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齿块锚下应配置抵抗横向劈裂力的箍筋。锚下局部承压加强钢筋构造要求同 9.4.18 条第 1 款。

2 齿块锚固面应配置齿块端面箍筋,伸入至壁板的外侧。

3 壁板内边缘应配置抵抗锚后牵拉的纵向钢筋。

4 壁板外边缘应配置抵抗边缘局部侧弯的纵向钢筋。

5 预应力钢筋径向力作用区,应配置竖向箍筋及沿预应力管道 U 形防崩钢筋,与壁板内纵筋钩接。


9.4.21 体外预应力混凝土桥梁应留有供体外预应力系统维护、更换的空间和设备进出的通道。


9.4.22 体外预应力混凝土桥梁应根据施工方法、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所处的环境类别,选定体内、体外预应力钢束的比例,选用体外预应力钢索的防腐蚀措施。


9.4.23 体外预应力钢绞线的最小转向半径应符合本规范第 9.4.10 条的要求。


9.4.25 块式转向构造应设置内环箍筋和外环箍筋,前者围住单个转向器,后者沿转向构造周边围住所有转向器。


9.4.27 锚固横梁的厚度应由锚具布置深度和钢束转向所需长度决定。锚固横梁的平面尺寸应由锚具布置尺寸、张拉空间尺寸等要求选定。


(5)拱桥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5.1 空腹拱的拱上建筑跨径应根据主拱受力条件确定。


9.5.2 空腹拱拱桥的拱上建筑应能适应拱圈的变形,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桥跨两端应设滑动支座和伸缩缝。

3 立柱钢筋按结构受力要求配置,并应具有足够的锚固长度。

4 板拱上的立柱底部应设横向通长垫梁。箱式板拱在拱上建筑的立柱或墙式墩下应设箱内横隔板。


9.5.3 无铰拱拱圈或拱肋的主钢筋应伸入墩台内锚固,其锚固长度除应满足表 9.1.4 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矩形截面,不小于拱脚截面高度的 1.5 倍。

2 对于 T 形、I 形或箱形截面,不小于拱脚截面高度的一半。

三铰拱或双铰拱应在设铰点的墩台内和拱肋内设置不少于 3 层的钢筋网。


9.5.4 肋拱的拱肋间应设置横系梁。在三铰拱、双铰拱设铰处和拱上建筑的立柱下方,拱肋间必须设置横系梁。横系梁四角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6mm 的纵向钢筋,并设直径不小于 8mm 的箍筋,其间距不应大于横系梁的短边尺寸或 400mm。


9.5.5 中承拱和系杆拱应设置横向联结系。


9.5.6 桁架拱应设置横向联结系,其中包括:拱顶实体段和上弦杆、下弦杆的每一节点处设横系梁;桥端第一根上弦杆节点的横系梁应予加强;端部设竖向剪刀撑;端节间设水平剪刀撑;跨间其他处,应视跨径大小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设有剪刀撑的水平或竖向平面的节点处,均应设横系梁。


9.5.7 桁式组合拱桥的拱顶部分应设实腹段。


9.5.8 拱桥的横系梁、K 形撑和剪刀撑杆件内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6mm 的纵向钢筋,并设置直径不小于8mm 的箍筋。横系梁、K 形撑和剪刀撑与拱肋相连处,应设置配有斜向钢筋的倒角。


9.5.9 桁架拱、桁式组合拱的杆件(包括 K 形撑和剪刀撑),当在同一平面内相交时,相交杆件的邻接边缘应用弧线或折线过渡。沿过渡段边缘应设置包络钢筋,且在杆件内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各相交杆件的主钢筋在顺杆件长度方向应伸过节点中心,且应具备足够的锚固长度。

在节点附近的箍筋应适当加密。


9.5.10 刚架拱的拱片之间纵向每 3~5m 应设置一根横系梁。


9.5.12 多孔拱桥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向推力墩或采用其他抗单向推力措施。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5.2.2 空腹式拱桥的腹拱,靠近墩台的一孔应做成三铰拱。在腹拱铰上面的侧墙、人行道、栏杆等均应设置伸缩缝或变形缝。

当采用排架式拱上结构时,应加强柱底垫梁的刚度和强度。


5.2.3 多孔拱桥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施工条件设置单向推力墩或采取其他抗单向推力措施。


5.2.5 严寒地区修建拱桥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拱圈施工应严格控制合龙温度。

2 主拱圈的拱脚顶面及拱顶底面应增设钢筋网,拱脚顶面钢筋应伸入拱座。


5.2.6 当拱桥由预制构件或预制与现浇构件组成时,应保证其组合截面的横向和纵向整体性,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在构造上应采取措施,使预制与现浇、预制与预制构件之间结合良好。

3 对预制组合成型的组合构件及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间的连接,必须将预制构件的钢筋伸出混凝土外,以便组合时与对应钢筋连接;组合接头处混凝土应采取措施以加强组合构件的整体性。

4 分段吊装构件的接头,应构造简单,结合牢固,在安装时,能承受拱圈自重作用下的局部压力。

5 接缝如采用小石子混凝土填筑时,小石子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的强度等级。


5.2.7 箱形拱拱箱由底板、腹板及顶板组成,底板厚度、预制腹板厚度及预制顶板厚度均不应小于100mm。腹板的现浇混凝土厚度(相邻板壁间净距)及顶板的现浇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箱形拱在腹孔墩下面以及分段吊装接头附近均应设置横隔板,在 3/8 拱跨长度至拱顶段的横隔板应取较大厚度,并适当加密。箱形板拱的拱上建筑采用柱式墩时,立柱下面应设横向通长的垫梁。

箱形拱采用预制吊装成拱时,除按现浇混凝土要求处理接合面外,尚应设置必要的连接钢筋。

箱形拱应在底板上设排水孔,大跨径拱桥应在腹板顶部设通气孔。当箱形拱可能被洪水淹没时,在设计水位以下,拱箱内应设进、排水孔。


5.2.8 拱肋间应有足够的横系梁。横系梁除在腹拱立柱下设置外,在拱脚附近及拱顶段(3l/8~l/2,l 为拱的跨径)应予加密。当拱肋为箱形截面时,箱内横隔板应与横系梁对应设置。横系梁四周应设直径不小于 16mm 的构造钢筋。


5.2.9 混凝土构件在受拉区应设置不少于构件截面面积的 0.05%的构造钢筋。


(6)吊环和铰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8.3 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二)钢结构桥


(1)结构分析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4.1.1 结构分析采用的模型和基本假定,应能反映结构实际受力状态,其精度应能满足结构设计要求。


4.1.2 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环境对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


4.1.3 当极限状态条件下结构的变形不能被忽略时,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对结构受力的影响。


4.1.4 结构动力分析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所有相关的结构构件质量、刚度和阻尼特性。

2 模型的边界条件应反映结构的固有特性。


4.2.1 桥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式(4.2.1)要求进行验算。


4.2.2 上部结构采用整体式截面的梁桥在持久状况下结构体系不应发生改变,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横桥向抗倾覆性能:

1 在作用基本组合下,单向受压支座始终保持受压状态。

2 当整联只采用单向受压支座支承时,应符合式(4.2.2)要求。


4.2.3 计算竖向挠度时,应按结构力学的方法并应采用不计冲击力的汽车车道荷载频遇值,频遇值系数为 1.0。计算挠度值不应超过表 4.2.3 规定的限值。


4.2.4 钢桥应设置预拱度,预拱度大小应视实际需要而定。预拱度应保持桥面曲线平顺。


(2)构件设计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5.1.1 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强度和稳定性,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按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规定计算。疲劳计算应按本章抗疲劳设计与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相关规定。


5.1.3 除轧制型钢、正交异型板的闭口加劲肋、填板外,其他受力钢构件的板厚不应小于 8mm。


5.1.4 构件容许最大长细比应符合表 5.1.4 的规定。


5.1.5 受压板件加劲肋几何尺寸应满足本条要求。


5.1.6 受压加劲板设计应满足本条要求。


(3)连接的构造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6.1.1 连接可采用焊接、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件间的连接应优先选用焊接。

2 对主要受力结构,应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


6.1.4 焊接和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同时并存的连接应慎用;当必须使用时,其所采用的工艺应保证接触面不变形。该混合连接所传递的力应由两种连接按各自的承载力依比例分担,且使混合接头的内力设计值不大于其二者承载力总和的 90%。


6.2.1 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适应。


6.2.2 焊接接头的屈服强度、低温冲击功、延伸率不应低于母材的标准值。


6.2.4 焊件厚度大于 20mm 的角接接头,应采用不易引起层状撕裂的焊接接头构造。


6.2.6 焊接接头的选择除应考虑满足接头受力要求外,尚应考虑接头的可焊到性和可探伤性。


6.2.7 各种接头形式的焊接工艺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2.8 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本条原则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


6.2.9 角焊缝焊脚尺寸 hf应符合本条规定。


6.2.10 用于受力连接的角焊缝,两焊角边的夹角应在 60°~120°之间。


6.2.12 主要受力构件不得采用断续角焊缝。


6.2.13 次要构件或次要焊缝连接采用断续角焊缝时应符合本条规定。


6.2.15 被连接部件相互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薄部件厚度的 5 倍,且各部件均应用两道横向焊缝相连。


6.2.16 采用焊接相连的两部件,当用厚度小于焊脚长度的填板隔开时,连接所用焊缝的焊脚尺寸应按填板厚度加大,填板边缘应与所连部件边缘齐平。当填板厚度不小于焊脚时,在填板和各部件之间均应采用能传递设计荷载的焊缝相连。


6.2.17 受力构件焊接不得采用圆孔和槽口塞焊,必要时应采用特殊的坡口并制定专门的焊接工艺。


6.2.18 各种形式焊缝计算的有效厚度 he,应按本条规定采用。


6.2.19 各种形式焊缝计算的有效长度 lw,应按本条规定采用。


6.2.20 垂直于构件受力方向的对接焊缝必须焊透,其厚度应不小于被焊件的最小厚度。


6.2.21 在对接焊缝的拼接处,当焊件宽度不等或厚度相差 4mm 以上时,应分别在宽度方向或厚度方向将一侧或两侧做成坡度不大于 1:5 的斜角。


6.2.23 不得采用间断对接焊。部分焊透对接焊不得用于传递拉力,也不得用于传递绕焊缝纵轴的弯矩。


6.3.1 栓、钉连接应符合本条规定。


6.3.2 被拼接部件的两面都应有拼接板,拼接板的配置应使杆件能传递截面各部分所分担的作用。


6.3.3 螺栓或铆钉应对称于构件的轴线布置。螺栓或铆钉的间距应符合表 6.3.3 的规定。


6.3.4 栓、钉中心顺内力方向或沿螺栓对角线方向至边缘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 8t 或 120mm 的较小者,t 是栓或铆各部分外侧钢板或型钢厚度;顺内力方向或沿螺栓对角线方向至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5d0,垂直内力方向应不小于 1.3d0,d0 为栓或钉孔的直径。


6.3.5 位于主要构件上的螺栓或铆钉直径,应不大于角钢肢宽的 1/4。


6.3.8 受力构件节点上连接的栓、钉数量和构造应符合本条规定。


6.3.12 销接接头中,带销孔的受拉构件,其销孔各部尺寸应满足本条规定。


(4)钢板梁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7.1.2 应采取措施防止板梁在制作、运输、安装架设过程中出现过大变形和丧失稳定;在运营阶段的板梁端部支承处也应阻止梁端部截面扭转。


7.1.4 普通焊接板梁应采用三块钢板焊接而成。


7.2.1 翼缘截面应符合本条要求。


7.3.1 设计焊接板梁加劲肋时,在构造上应满足本条要求。


7.3.2 支承加劲肋设计应满足本条要求。


7.4.2 钢板梁间应设置横向联结系,并满足本条要求。


(5)钢箱梁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8.1.2 应采取措施防止钢箱梁在制作、运输、安装架设和运营阶段的过大变形或丧失稳定。


8.1.3 钢箱梁应设置进入箱内的检修通道和排水孔。


8.2.1 正交异性钢桥面板最小板厚应符合本条规定。


8.2.3 纵向加劲肋应满足本条要求。


8.2.4 横向加劲肋间距应满足本条要求。


8.2.5 在车辆荷载作用下,正交异性桥面顶板的挠跨比 D/L 不应大于 1/700。


8.3.2 翼缘板应按本条规定设置纵向加劲肋。


8.4.1 以受弯剪为主的腹板及其加劲肋设计应满足本规范第 5.3 节的要求。


8.4.2 以受压为主的腹板及其加劲肋设计应满足本规范第 5.1.5 条和第 5.1.6 条的要求。


8.4.3 纵向腹板应避开行车轮迹带。


8.5.1 支点处横隔板应符合本条规定。


8.5.2 非支点处横隔板应符合本条规定。


(6)钢桁梁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9.2.3 多腹杆系桁架中的竖杆兼作横向联结系的组成杆件时,在桁高中部的连接部分应满足横向联结系平面内所需的抗弯刚度要求。


9.3.3 主桁拼接板的总净截面面积应较被拼接杆件的净截面面积大 10%。


9.3.4 节点板在受压斜腹杆作用下,其不设加劲肋的自由边长度 bg与厚度 t 之比不应大于 50

式中,fy为节点板的屈服强度。


9.3.5 拼接式节点板构造应满足本条要求。


9.3.6 整体节点构造应满足本条要求。


9.4.1 钢桁梁应设置上、下平面纵向联结系。


9.4.2 上承式桁梁应在两端及跨间设横向联结系。下承式桁梁应在两端设桥门架,跨间设门架式横向联结系。开口式桁架应在每个横梁竖向平面内设置半框架。


9.4.3 当桥面板置于纵横梁体系上时,应考虑桥面板与桁架最大温差效应及纵向水平力的影响。


(7)钢管结构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0.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大于 70(345/fy);矩形钢管的最大外边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大

于 30


10.2.1 钢管节点的构造应符合本条要求。


10.2.4 在搭接节点中,当腹杆厚度不同时,薄壁管应搭接在厚壁管上;当腹杆强度不同时,低强度管应搭接在高强度管上。


10.2.6 钢管结构焊缝应满足本条要求。


10.2.7 钢管构件在承受较大横向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适当的加劲措施。大直径钢管拱肋、桥墩在集中荷载作用下,其节点部位应设置环形加劲钢板。


10.2.9 环形加劲钢板的构造尺寸应符合式(10.2.9)规定。


10.2.10 对长细比大的钢管构件,除应按本规范第 5 章要求进行抗疲劳设计外,尚应满足本条抵抗风振疲劳的构造要求。


(8)钢—混凝土组合梁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1.1.3 组合梁应按本条规定进行结构整体分析。


11.4.1 连接件的选用应符合本条规定。


11.4.2 连接件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11.5.1 圆柱头焊钉连接件应符合本条构造要求。


11.5.2 开孔板连接件应符合本条构造要求。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4.1.3 组合梁及组合构件在钢与混凝土交界面应设置连接件。


4.1.4 组合梁及组合构件除应考虑正常的温度效应外,尚应考虑由于钢材和混凝土两种材料不同的线膨胀系数引起的效应影响。


4.1.6 组合构件应满足延性的要求,混凝土板在组合截面临近塑性弯矩时不得出现压碎和剥落。


5.1.2 组合梁的剪力连接件应能够承担钢梁和混凝土板间的纵桥向剪力及横桥向剪力,同时应能抵抗混凝土板与钢梁间的掀起作用。


6.1.1 当桥面板采用叠合混凝土板或预制混凝土板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并共同受力。


6.1.2 桥面板及板内钢筋除应满足桥梁整体受力要求外,尚应能抵抗由局部作用引起的效应。


6.2.2 对于未设承托的桥面板,下层横向钢筋距钢梁上翼缘不应大于 50mm,剪力连接件抗掀起端底面高出下层横向钢筋的距离 he0 不得小于 30mm,下层横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4he0 且不应大于 300mm。


6.2.3 组合梁桥面板的配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位长度桥面板内横向钢筋总面积应满足式(6.2.3)要求。

2 桥面板横向钢筋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4 穿过纵向抗剪界面的横向钢筋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规定的锚固要求。

5 在连续组合梁中间支座负弯矩区,桥面板上缘纵向钢筋应伸过梁的反弯点,并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规定的锚固长度要求;桥面板下缘纵向钢筋应在支座处连续配置,不得中断。

6 桥面板剪力集中作用的部位,应设置加强钢筋,条件允许时应垂直主拉应力方向布置。


8.1.2 混合结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钢混结合部的位置应根据建设条件、结构受力、工程造价、施工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结合面混凝土与承压钢板应紧密结合。

4 对处于全截面受压状态的以承受轴向力为主的结合部,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构造将轴向力由截面面积较小的钢截面平顺、流畅地传递到面积较大的混凝土截面中去。

5 对承受弯矩较大的结合部,应采用施加预应力来平衡截面弯矩,使结合部处于全截面受压状态。

6 斜拉索塔端锚固区钢混结合部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构造将斜拉索的竖向分力和水平分力(或部分水平分力)有效地由钢结构传递到混凝土塔柱中去。

8 钢和混凝土的结合部应设置有效的连接件。

9 结合部连接构造应保证具有良好的抗开裂性、抗疲劳性和耐久性。

10 结合部钢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的规定,应避免应力集中和局部失稳。

11 结合部构造设计应充分考虑方便施工与养护。


8.3.2 钢混混合梁结合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钉高度应满足抗剪和抗拉拔的要求。

2 开孔板连接件沿板件纵向承受剪力,应根据传力需要设置。斜拉桥主梁应在顶板、底板和腹板上沿纵桥向布置。梁桥主梁应在顶板、底板处沿纵桥向布置。

3 开孔板厚度应以抗剪连接件破坏时,孔中混凝土不发生割裂破坏为基准。孔中心距以抗剪连接件破坏时,两孔之间钢板不发生破坏为基准。孔径应保证混凝土骨料能够进入孔洞。

4 承压钢板厚度应根据受力计算确定。

5 全截面连接完全承压式承压板的加劲构造应布置成格构式,并将板的端部切削成弧形。

9 结合部应设置必要的加强钢筋。

10 结合部钢梁各板件的厚度及加厚范围应满足受力及刚度过渡需要。

11 钢梁承压板与其两侧的顶板、底板、加劲板、格室腹板应采用坡口熔透焊缝,其余各板件之间的连接可采用坡口角焊缝,并应确保焊接质量。


8.3.3 混合塔柱(拱肋)结合部的焊钉设置于截面的顶板、底板、腹板及其加劲板上。开孔板连接件沿塔柱(拱肋)轴向承受剪力,应根据传力需要设置其位置,应在截面的顶板、底板、腹板及其加劲板上沿塔柱(拱肋)轴向布置。


8.3.4 钢塔柱(拱肋)与混凝土承台(基座)结合部完全承压式连接构造的承压钢板应保证不发生局部翘曲。


9.1.1 钢与混凝土的结合应采用连接件。


9.1.3 连接件应保证钢与混凝土有效结合,共同承担作用力,并应具有一定的变形能力。


9.1.4 钢与混凝土结合面剪力作用方向不明确时,应选用焊钉连接件。


9.1.8 连接件布置成倒立状态时,应在钢板上设置出气孔保证混凝土浇筑密实。


9.2.1 焊有连接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焊钉直径的 0.5 倍,也不应小于开孔板连接件或型钢连接件的板厚。


9.2.2 焊钉连接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钉连接件的材料、机械性能以及焊接要求应满足现行《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规定。

4 焊钉连接件的外侧边缘与钢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m。


9.2.3 开孔板连接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开孔板连接件的相邻两孔最小边缘间距应满足式(9.2.3)要求。


(9)钢塔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2.2.2 钢塔截面构造设计应满足本条要求。


12.2.3 横隔板应对壁板提供足够的支撑刚度。


12.2.4 钢塔的连接构造设计应满足本条要求。


12.2.5 拉索或索鞍在钢塔上的布置应尽量避免使桥塔受扭。


(10)缆索系统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3.1.1 缆索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安全性、实用性和耐久性,斜拉索、吊索尚应考虑可调节、可检查、可监测、可维修和可更换。


13.1.2 应设置合理的缆索气动外形、阻尼装置或稳定索,控制振动对缆索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影响。


13.1.4 缆索构件及其附属设施应考虑单根钢丝的防护、钢丝间的防护、构件外表面的防护和构件连接件的防护。


(三)斜拉桥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JTG/T D65-01-2007


1.0.6 对斜拉索和其他可更换构件,必须在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运营的前提下,考虑其检测与更换的可行性与方便性。


4.1.5 设计中应明确结构体系转换的顺序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4.2.4 总体布置及基本参数

3 斜拉索:

4)斜拉索作为一个独立构件,设计时应进行综合比较,选用平行钢丝斜拉索或钢绞线斜拉索,并考虑其可更换性。

4 辅助墩:斜拉桥的辅助墩应根据全桥整体刚度、结构受力、边孔通航要求、施工期安全以及经济使用条件进行设置。

5 主梁:应综合考虑斜拉桥纵、横向受力情况,合理选择截面形式和梁高。


4.3.1 多塔斜拉桥:

3 多塔斜拉桥的其他构造要求应与一般斜拉桥相同。


4.3.2 地锚式斜拉桥

2 地锚式斜拉桥为适应温度引起的梁体的伸缩,主跨中部应设有允许梁体纵向移动的装置:只传递剪力不传递弯矩、轴力的剪力铰,或同时能传递剪力和弯矩的变位装置。

3 地锚式斜拉桥其他构造要求应与一般斜拉桥相同。


4.4.1 主梁在车道荷载(不计冲击力)作用下的最大竖向挠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4.4.2 混凝土行车道板在车辆荷载下的最大竖向挠度跨中应不大于 lj/600(lj为板的行车方向计算跨径)。


7.2.3 主梁横向连接系

主梁斜拉索锚固区必须设置横向连接系。支座处横隔板必须加强。

1 混凝土各主梁连接系

混凝土梁横向连接系应采用横隔板(梁)。

横隔板的人洞应加强角隅处配筋,并充分考虑其他防裂措施。

2 钢梁连接系

横隔板(梁)应采用工厂焊接方法制作。


7.2.4 主梁纵向连接

1 混凝土梁:主梁纵向采用分段悬浇时,在分段处主梁纵向预应力筋的连接接头不应超过其总数的 50%。主梁纵向采用分段悬拼时,混凝土主梁端面应设计成企口缝形式。主梁接缝应采用胶接缝,构件接触面应平整、密贴并做好防水处理。

2 钢梁:钢箱梁和钢桁架构件应采用工厂焊接方法制作;钢箱梁顶板应采用焊接连接。

3 组合梁:组合梁中的钢梁节段应采用工厂焊接方法制作。

4 混合梁:不同材料梁间应连接可靠。


7.2.5 合龙段:钢梁斜拉桥合龙应根据温度变化设置临时固定措施。


7.3.2 索塔的细部构造要求

1 混凝土索塔

混凝土索塔应根据施工需要在索塔内配置型钢作为劲性骨架。

索塔受力钢筋和普通箍筋应符合下列条件:

2)竖向受力钢筋的截面积不应小于混凝土截面积的 1%;

3)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间距不应大于竖向受力钢筋直径的 10 倍,且不大于 200mm;

4)处于海洋或其他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索塔、主梁,应考虑增大其保护层厚度或增加其他提高结构耐久性的措施。

2 钢索塔:箱室四周各主壁板上应布置竖向加劲肋,箱室内应设置水平横隔板。


7.4.1 斜拉索应结合起重、运输和安装等条件选用平行钢丝斜拉索或钢绞线斜拉索。


7.4.2 斜拉索作为一个独立构件,应有完整可靠的密封防护构造,尤其是索端与锚具的接合部。斜拉索锚具不可封死,斜拉索与主梁、索塔不能固结,以便于张拉和换索。


7.4.3 斜拉索索端钢护筒内应设置减振装置,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


7.4.4 桥面以上的斜拉索应设置有效防护,其竖向防护高度应不小于 2m,以防止人为损坏。


7.4.5 大型斜拉桥或在多风多雨特殊地区,斜拉索应考虑其抗振措施。


7.4.6 平行钢丝斜拉索

1 平行钢丝斜拉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斜拉桥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技术条件》GB/T 18365 的要求。

2 平行钢丝斜拉索应采用外挤单层或双层高密度聚乙烯护套防护形式。

3 斜拉索应配用冷铸墩头锚,并根据斜拉索安装张拉工艺的需要设计为张拉端锚具或非张拉端锚具,锚具外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


7.4.7 钢绞线斜拉索

1 斜拉索用钢绞线应选择满足现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的高强度低松弛钢绞线。


7.6.2 斜拉索与混凝土索塔的锚固

2 锚固的基本构造要求

1)实体塔上的交错锚固,应在塔柱中埋设钢管,并设置锚垫板。

2)空心塔上的侧壁锚固,应在空心塔柱的壁板内配置预应力钢筋,对索塔的预应力钢筋的布置,应避免出现预应力盲区。

3)钢横梁锚固,应在混凝土塔柱内侧设置牛腿。

4)钢锚箱锚固,由锚垫板、承压板、锚腹板、套筒及若干加劲肋构成钢锚箱。钢锚箱间连接应采用焊接,并用栓钉使之与混凝土塔身连接。


7.6.3 斜拉索与钢主梁的锚固

2 基本构造要求

1)锚箱式锚固应设置锚固梁,斜拉索锚固在锚固梁上,锚固梁用焊接或高强螺栓方式与主梁连接。

2)耳板式锚固应在主梁的腹板向上伸出一块耳板,斜拉索通过铰连接在耳板上。

3)锚管式锚固应在主梁或纵梁的腹板上安装一根钢管,斜拉索锚固于钢管。


7.6.5 斜拉索锚固区构造要求

1 在混凝土主梁上应设置锚固实体段构造;锚固区内的构件截面尺寸应满足设置穿索管道及锚下垫板的需要;锚下局部区段内应增设加强钢筋网或螺旋钢筋。其构造及配筋设计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要求。

2 钢主梁上的斜拉索锚固区各构件之间应连接可靠,各构件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 10mm。

3 锚下钢垫板尺寸应根据张拉吨位、张拉机具大小和锚具型式等确定,斜拉索锚管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 10mm。

4 斜拉索锚管和锚下钢垫板之间应采用加劲板加强。

5 索塔锚固区斜拉索的间距,除应满足计算高度要求外,还应保证张拉及调索的空间,满足孔洞、管道及千斤顶行程与移动需要的高度要求。


9.1.1 在斜拉桥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运营期间的养护检修需求,并应提出后期养护重点。


9.1.2 设计中应设定养护工况,考虑养护设施及养护人员的荷载以及养护中结构重力的变化,进行养护工况的验算。


9.1.3 斜拉桥钢结构的内、外表面必须进行防腐蚀涂装。涂装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桥梁所处的腐蚀环境、期望涂层使用年限、涂层维修性能等。


9.1.4 公路斜拉桥建设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包括设计资料、施工资料、施工监控资料以及成桥荷载试验资料等,便于养护及检修。


9.2.1 应依据不同的主梁结构形式及跨越障碍的环境条件,设置沿主梁可移动的检修车,以方便养护检修人员进行定期养护作业。


9.2.2 设计中应对各种检修通道提出明确的防护要求。


9.2.3 索塔上应预留用于布设斜拉索检修、更换相应设施的预埋件。


9.2.4 设计时应设置防雷系统、导航灯标、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检修通道和工作平台。


9.3.1 斜拉索、支座和伸缩缝等应设计成为可更换构件,并布置必要的预埋件,预留足够的工作空间。


(四)悬索桥


(1)一般规定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JTG/T D65-05-2015


1.0.5 公路悬索桥应采用全寿命设计理念。


5.1.2 桥位不应选在抗震危险区域。


5.1.3 主桥范围内平面线形应为直线。


5.1.5 总体设计必须考虑抗风、抗震的要求,并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专题研究。


5.1.6 跨越通航水域的悬索桥,总体设计应考虑防、抗船撞的要求。索塔位置的选择应满足避免大型船舶撞击的要求,难以避免时,应进行结构抗撞设计和防撞设施设计。


5.1.7 除上述要求外,悬索桥总体设计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方案比选应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

2 应考虑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耐久性要求。

3 应考虑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要求。

4 应满足协调、美观的要求。

5 应考虑施工与运营期养护的要求。

6 应考虑施工与运营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


5.2.4 主缆垂跨比应考虑经济性和全桥结构刚度的需要。


5.2.5 主缆横向布置应综合抗风、加劲梁宽度等要求确定,并应满足施工机具对主缆与加劲梁之间的空间要求。


5.2.6 索塔、锚碇与加劲梁之间的空间应满足加劲梁安装、加劲梁变形、约束构造以及运营期养护的要求。


5.2.7 吊索间距应综合考虑材料用量、加劲梁运输架设条件以及加劲梁、吊索、索夹的受力情况等确定。


5.2.10 加劲梁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桥面使用功能、结构受力、刚度和抗风稳定性的要求。加劲梁外形应考虑抗风的要求。


5.5.3 悬索桥总体景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 各构件尺寸应比例协调,力线流畅。


5.5.4 主要构件造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索塔、桥墩的造型元素应统一。

2 应减少锚碇出露地面部分尺寸。


5.5.7 夜景照明应与交通照明相结合。


(2)索塔


7.1.1 索塔设计除应满足施工及运营阶段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等要求外,尚应考虑经济合理、施工方便、造型美观及便于维修养护等要求。


7.1.3 多塔悬索桥中塔纵向刚度确定应同时考虑加劲梁挠度和主缆抗滑移安全要求。


7.1.4 索塔的高度应根据主缆垂度、加劲梁高度、桥面线形、通航净高与航空限高等确定。


7.1.6 位于通航水域的索塔,应满足抗、防船撞等的要求。


7.1.7 索塔设计应满足防雷、航空警示等要求。


7.3.1 混凝土索塔塔柱截面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塔柱顶段应有足够厚度的实体段,塔顶尺寸应与主索鞍匹配。

3 空心截面塔柱与横梁连接处的塔壁应局部加厚。其厚度应保证横向预应力束布置的需要并不影响塔柱内电梯运行所需空间。

4 空心截面塔柱和横梁应设置通风孔。

5 空心截面塔柱、横梁均应设置检修孔,其尺寸应方便人员出入和设备(电梯、除湿设备等)的安装。检修孔之间应设置通道、爬梯及扶手等。

7 加劲梁与塔柱、下横梁顶面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支座设置、纵向或横向限位装置高度及施工、养护需要。

9 塔柱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25mm,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混凝土截面面积的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6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7.3.2 钢索塔除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2 钢塔柱节段高度划分应充分考虑工厂制造能力和施工吊装能力。

3 钢索塔外壁板和竖向隔板的厚度应根据受力确定。

4 钢塔柱内应设置水平横隔板。

5 钢塔柱外形应满足抗风性能要求,必要时尚应考虑制振设施的构造要求。


7.3.3 钢混组合式索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钢混组合式索塔的构造要求应符合混凝土塔柱及钢塔柱的相关构造规定。

2 空心截面塔柱与钢横撑连接处的塔壁应局部加厚。

4 钢横撑设计应考虑制造安装、运营期检修及防腐等要求。


(3)锚碇

8.1.4 对埋置于地下或处于水包围环境的前、后锚室的各表面,以及外露于地面的前锚室表面,应进行防水设计。

8.3.1 锚碇内主缆中心线的折射角、散索长度应根据主缆的入射角、主缆索股在散索鞍鞍槽内的稳定性等综合确定。

8.3.2 应根据地质条件、主缆拉力、锚块最不利斜剪切面强度或锚塞体结合面抗剪等因素,确定锚碇前锚面与后锚面之间的锚固长度。

8.3.3 锚碇前锚室空间应满足主缆索股在锚室内散索的需要,后锚室空间应满足施工、维护的要求。

8.3.4 锚室内锚体侧墙及锚面处应设置平台、台阶及通道,锚面上锚固点间距应考虑千斤顶布置及操作空间的需要。

8.3.5 重力式锚碇应合理划分锚碇混凝土分块与分层。

8.3.6 重力式锚碇基础构造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扩大基础,平面尺寸应大于锚体外轮廓尺寸。襟边与厚度的关系应满足刚性角要求。

3 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壁厚应考虑成槽机械能力。


8.3.7 隧道式锚碇构造设计应遵循充分发挥围岩作用、易于开挖和支护、减小开挖量、降低规模等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锚塞体的截面尺寸应根据锚固系统和索股锚固构造布置确定。锚塞体长度应根据其断面尺寸、缆力大小、锚塞体倾角、围岩受力性能等综合确定。

3 洞室开挖应视围岩类别对洞壁进行支护设计,支护应根据洞室围岩稳定性要求进行计算后确定。


8.3.8 岩锚锚固段长度应根据主缆拉力和围岩体强度确定。


8.3.9 锚固系统构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锚杆表面应进行无黏结处理。

2 索股锚固连接器应满足锚固预应力筋和连接拉杆的构造需要。

3 索股与锚固系统连接的拉杆长度应考虑索股长度调整量和千斤顶张拉空间的需要。

4 锚固系统应设置足够刚度的定位支架保证锚固系统的精度。


(4)主缆


9.3.1 采用空中纺线法(AS 法)施工时,钢丝应采用可靠的接长方法。接头应均匀地沿主缆全长布置,主缆同一截面上的接头数不得多于 1 个,相邻两接头沿主缆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得小于 3m。锚靴、索夹、鞍槽及其相邻 1m 范围内不允许有接头。


9.3.2 锚靴构造应满足钢丝嵌入要求,锚靴凹槽底部半径不应小于主缆钢丝直径 dw 的 70 倍。


9.3.3 采用空中纺线法(AS 法)施工时,索股沿长度方向每隔 2~ 4m 应设置一道定型捆扎带,各索股的定型捆扎带应错开布置。


9.3.4 主缆应通过紧缆工序确保主缆设计空隙率。


(5)吊索


10.1.1 镀锌钢丝绳吊索、镀锌高强度钢丝吊索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公路悬索桥吊索》JT/T 449 的规定。


10.1.2 短吊索长度的确定应考虑由于主缆与加劲梁之间的相对位移所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


10.1.3 在吊索下料制造前,应根据实际空缆线形、加劲梁实际重量及吊索实测弹性模量,对吊索的无应力长度进行修正。


10.1.4 吊索设计时应考虑换索的需要。


10.3.3 在锚杯与吊索、叉形耳板的连接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圈、密封压环等进行密封处理。


10.3.4 销接式吊索的锚头、叉形耳板、销轴之间,以及吊索销轴与索夹的耳板之间,应确定适宜的公差和配合。


(6)索夹


11.1.1 主缆在吊索处应设置索夹,在边跨无吊索段应设置紧固索夹,靠近索鞍段应设置锥形封闭索夹。


11.1.2 有吊索处的索夹长度、螺杆数量应根据吊索索力、吊索处主缆的倾角进行分类设计。


11.3.1 索夹应满足本条构造要求。


11.3.2 骑跨式索夹应满足本条构造要求。


11.3.3 销接式索夹应满足本条构造要求。


11.3.4 锥形封闭索夹的大、小端的直径应能适应主缆直径的变化。锥形封闭索夹的大端应设置连接主缆缆套的环向凸台。


11.3.6 索夹螺杆长度应考虑主缆空隙率的正误差;垫圈应采用双层球型构造。


11.3.7 吊索上端叉形耳板与销接式索夹耳板之间的竖向空隙,应能适应吊索在施工及运营期间的转动。


11.3.8 销接式索夹吊索的销轴衬套与索夹耳板的开孔之间应采用过渡配合;销轴与衬套之间应采用间隙配合。


11.3.9 紧固件的配合及公差应满足本条要求。


(7)索鞍


12.3.1 当主索鞍采用肋传力的结构形式时,纵肋、横肋的间距及数量、肋的厚度应根据本规范第 12.4.3条规定确定。


12.3.2 索鞍设计应满足本条规定。


12.3.3 索鞍的承缆槽应按主缆索股的排列方式及数量设置隔板。


12.3.4 承缆槽上部应设置夹紧拉杆,各槽路应采用锌填块填至顶面与中央列索股齐平。


12.3.5 当散索鞍鞍槽中主缆索股的竖弯转角小于 25°时,承缆槽顶部应设置压紧梁。


12.3.6 塔顶主索鞍应设置限位装置。


(8)加劲梁


13.1.2 加劲梁节段的划分应考虑便于制造、运输和架设。


13.1.3 加劲梁节段应在架设前预拼,预拼线形应采用合龙线形,预拼时的节段不应少于 3 段。


13.1.5 加劲梁设计应考虑横向预拱度。


13.1.6 加劲梁设计应设置便捷的检修通道、检修门等设施以保证检修和维护工作实施。


13.1.7 加劲梁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士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有关规定。


13.2.1 分体式钢箱梁的箱梁之间应设置横向连接梁。


13.2.3 钢箱梁应设置横隔板。


13.2.6 钢桁梁的主桁架高度应根据受力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空气动力稳定性要求。主桁架的节间长度应根据吊索间距确定,并应满足杆件压屈稳定要求。


13.2.11 钢板梁的高度应根据受力要求确定,尽量减小风荷载,且应满足抗风稳定性要求。


13.3.5 除支承横隔板外,横隔板应开槽口使纵向加劲肋连续通过。


13.3.6 横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8mm,钢箱梁吊索处的横隔板板厚不应小于 10mm。


13.3.7 设计时应在纵向加劲肋与顶板的焊接接头、纵向加劲肋及横隔板和顶板的焊接接头、纵向加劲肋与横隔板的交叉部位、纵向加劲肋的对接接头采用疲劳强度等级较高的构造细节。


13.3.8 钢加劲梁设计应满足稳定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中的有关构造规定。


13.3.9 钢加劲梁节段间应设置工地临时连接构造,临时连接构造应满足梁段架设过程中的结构受力、变形及抗风稳定性要求。


13.3.14 钢加劲梁应考虑焊缝收缩变形的影响,考虑施焊和无损检验的操作空间,减小焊接残余应力、降低局部应力集中。对活荷载应力幅及残余应力均较大的焊接构件,应专门制定焊接工艺及检验要求。


13.3.15 加劲梁构造应考虑吊索和支座的更换。


(9)约束体系、伸缩装置及桥面系


14.1.1 应根据悬索桥总体设计确定其合理的结构约束体系。


14.1.2 支座的设计高程,应考虑索塔塔柱弹性压缩及混凝土收缩徐变的影响。


14.1.4 约束体系、伸缩装置设计应提出承载能力、变形能力等技术指标。


14.2.1 支座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整体计算分析确定,并应满足竖向、横向荷载传递功能和各向位移、转角的变形要求。


14.2.2 简支加劲梁和连续加劲梁的梁端应设置纵向活动的竖向支座。连续加劲梁悬索桥,当选用全漂浮体系时,加劲梁与索塔之间不应设置竖向支座;当采用半漂浮体系时,加劲梁与索塔之间应设置纵向活动的竖向支座。


14.2.3 应在加劲梁梁端、加劲梁与锚碇或索塔间设置横向抗风支座。


14.2.4 支座应预留安装、维护的工作空间和设置安全防护栏杆等。


14.3.1 悬索桥应合理设置纵向约束体系,以减小静动力作用下的结构响应。


14.4.1 加劲梁梁端应设置伸缩装置,其技术规格应根据桥梁整体计算分析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加劲梁各向位移和转角的要求。


14.4.2 伸缩装置设计时,除应考虑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的水平位移及竖向荷载产生的变形外,尚应考虑汽车制动力、风荷载、地震作用等,具体应根据结构受力分析确定。


14.4.3 伸缩装置应考虑防水、排水辅助设施设计。


14.5.1 悬索桥桥面防撞护栏设计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的有关规定。


14.6.1 钢桥面铺装设计应考虑桥梁结构特点、交通荷载状况、当地环境气候、材料情况、施工条件,并结合同地区及国内钢桥面铺装工程经验,进行桥面铺装专项设计。


14.6.3 桥面应设置足够的横向、纵向坡度和完善的排水设施。对桥面伸缩装置、排水孔及其与路缘石或其他构造接缝处等特殊部位,应进行专门的防、排水设计。


(五)钢管混凝土拱桥


《公路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规范》JTG/T D65-06-2015


1.0.5 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施工方法、施工步骤和结构体系转换程序。


1.0.6 施工阶段,在管内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构件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应按钢结构计算。施工阶段的荷载应包括钢管和混凝土等的自重、温度作用、风荷载及可能发生的施工荷载。


1.0.8 钢管混凝土拱桥中的钢结构构造细节应满足完整性设计的要求。


8.1.1 应根据桥位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和使用要求,合理选择钢管混凝土拱桥结构体系。


8.1.2 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主拱主管壁厚不应小于 10mm。


8.1.5 对于中、下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行车道应布置在主拱拱肋之间,行车道与吊索平面间应设置防撞护栏。


8.1.6 在结构和构件满足强度、刚度、稳定的前提下,应确保主拱管节点、吊索和系杆索锚点、钢—混凝土组合过渡区等特殊细节构造的耐久性要求,拱座周边尚应设置防水、防冲刷、防风蚀等附属工程。


8.1.7 桥梁钢管结构的完整性设计由荷载、材料性能、细节构造、制造工艺、安装方法、使用环境及维护方式等多种因素确定,除满足强度、刚度、稳定要求外,尚应对损伤与损伤容限提出要求。


8.1.9 钢结构损伤控制技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及焊接接头韧性和强度应采用等组配或低组配。


8.2.1 单管与哑铃型主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索穿过主管处,主管内应设置环向加劲肋,加劲肋的数量与板厚应满足主管集中受力要求。

2 哑铃型主拱,钢腹板的厚度及加劲肋设置应满足本条要求。


8.2.2 设有斜支管的 Y、K、N 形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 K 形节点或 N 形节点支管间的间隙 g 不应小于 50mm。


8.2.5 管节点及连接件的抗疲劳构造应符合本条规定。


8.2.6 焊接接头应符合本条规定。


8.2.7 吊杆和立柱设置在主拱横向连接的直支管上时,该支管应采用钢管混凝土。其加劲肋构造应满足本条要求。


8.2.8 主拱接头应符合本条规定。


8.3.1 拱肋间应设置横撑。横撑构造应与拱肋截面相适应。


8.4.2 钢管混凝土立柱与混凝土盖梁连接时,伸入盖梁长度应大于 1.5 倍立柱主管外径,且不应小于1.0m。


8.5.1 吊索应采用平行钢丝成品索或钢绞线成品索,钢丝或钢绞线应采用环氧喷涂、环氧填充或镀锌的防腐处理。吊索应设置耐候性的防护外套。


8.5.2 吊索锚具形式应结合拱、梁和索体构造选用,锚管的出口端应设置减振器。上下端锚具应露出结构外。


8.5.3 吊索锚具的防腐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并应设置完整的防护及排水构造。锚具防护罩构造应便于锚具及其内索体的后期检修。锚具防护罩应有配套的防腐涂装。


8.6.1 系杆索必须采用平行钢丝成品索或钢绞线成品索。系杆索不应外露,应设具有耐候性的防护装置。


8.6.2 系杆索锚具形式应结合结构和系杆索的特点选用,锚具应露出结构外。


8.6.3 系杆索锚具的防腐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并应设置完整的防护及排水构造。锚具防护罩构造应易于锚具及其索体的后期检修,并应有配套的防腐涂装。


8.6.4 系杆索的位置设计应综合考虑主拱结构、桥面系高程、锚固位置及更换索体的工艺要求等因素。


8.6.5 系杆索及锚具构造,必须满足检查、维护及可更换的需要。


8.7.2 中、下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的桥面梁(板)必须采用连续结构体系,连续结构体系的主纵梁应满足 2 倍吊索跨度的承载能力要求。对于桥面梁(板)与吊杆横梁分离的结构体系,主纵梁应设在吊杆横梁的吊杆对应位置处。


8.7.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桥面梁(板)的构造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8.7.5 当桥面单向纵坡大于 2%时,应设置纵向限位措施。


8.7.6 中、下承式拱桥,桥面系与主拱的间隙应满足桥面梁(板)纵横向位移的要求。


8.8.1 主拱安装的辅助体系应符合本条规定。


8.8.2 主拱的辅助构造应符合本条规定。


10.0.1 钢管混凝土拱桥中的钢构件,应针对桥址大气腐蚀环境和涂层体系保护年限,按现行《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722 的规定,进行防腐涂装。


10.0.2 根据结构防腐蚀重点、工艺要求,应避免出现易于积水集污的死角、未封闭焊缝及难以实施涂装施工的不良细节。


《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


3.2.1 钢管混凝土拱肋的管内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 C30。


3.3.2 钢管混凝土构件的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8mm。


3.4.3 吊索和系杆索的锚具及连接件的钢材应选用优质碳素结构钢或合金结构钢,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吊索与系杆索所用防护材料不得含有对钢材有腐蚀作用的成分。


4.1.5 钢管混凝土拱桥中钢结构和钢构件间的连接,包括施工阶段管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前的钢管拱结构,其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能均应按桥梁钢结构进行设计与计算,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 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时应根据地形地质、交通运输条件和其他建设条件,确定指导性的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步骤、质量要求和施工中允许的不平衡荷载,并应明确结构体系转换的顺序及采取的措施。


4.1.7 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时应对主要施工阶段进行计算。施工阶段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拱肋构件的运输、安装过程中的应力、变形和稳定计算。

2 与拱肋形成有关的附属结构的计算。

3 拱肋形成过程中自身的应力、变形和稳定计算。

4 成桥过程中桥梁结构的应力、变形和稳定计算。


4.1.8 施工计算中,应计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实际荷载,包括架设机具和材料、施工人群、桥面堆载以及风力、温度变化影响力和其他施工临时荷载。施工阶段结构弹性稳定特征值不应小于 4.0。


4.1.9 钢管混凝土拱肋、横撑、立柱、桥面系主梁等,应进行满足使用期间检查和养护维修要求的设计。


4.1.11 钢管混凝土拱桥的防水、排水和其他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12 钢管混凝土拱桥施工前,对各关键工序,应制订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


4.1.13 大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应进行施工监测与控制,拱的轴线、内力、吊索与系杆索拉力、钢管应力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7.2.5 哑铃形截面中两块腹板间应设置加劲构造。加劲构造间沿拱肋方向的距离 l2 不应大于 3 倍的腹板高度 h2(图 7.2.5)。


7.2.6 横哑铃桁式截面中两块平联板间应采用加劲板等构造措施。


7.2.10 钢管混凝土拱桥管结构中主管与支管应满足构造要求。


7.2.11 钢管混凝土拱桥管结构的节点构造(图 7.2.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管不得穿入主管。

2 钢管支管间隙△不应小于相邻两支管壁厚之和且不应小于 50mm。


7.2.12 对分段安装的拱肋,各拱段接头间应设置临时定位设施。当拱肋钢管对接或合龙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焊缝的质量。


7.2.13 钢管混凝土拱肋施工时应在空管阶段完成合龙。


7.2.14 钢管混凝土拱肋固结于拱座的构造应采用埋入式,埋入长度应满足锚固要求。对单圆管或哑铃形拱肋,埋入长度应大于 1 倍的拱肋高度。对桁式拱肋,受压弦杆埋入拱座的长度应大于弦杆管径的 1倍;对受拉弦杆,其埋入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


7.2.15 钢管混凝土拱肋应设置灌注管内混凝土的构造,并应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


7.3.1 拱座构造应能满足拱肋的固结要求,并应有足够的强度与抗裂性能。


7.4.2 吊索与系杆索的设计应满足施工时的安装与张拉空间的要求,并应对使用时检查、养护和换索进行设计。


7.4.3 当锚具设置于结构内时,应满足锚具的安装空间和检查、养护的要求。吊索和系杆索应具有防水、排水措施,桥面处吊索预埋管上端应伸出桥面结构 100mm~150mm,伸出口应封闭。


7.4.4 吊索锚具应满足抗疲劳性能要求。外露的锚具应设防护罩。


7.4.6 当系杆索锚具采用夹片锚时,应有防止失锚装置。


7.4.7 系杆箱应具有防水、排水性能,并应设检查口。系杆索的预埋管应伸出结构 150mm~200mm。外露的系杆索锚具应设置防护罩。


7.4.8 吊索与系杆索锚固处应有可扩散局部集中应力,并将吊索与系杆索索力传给受力结构的构造措施。


7.5.1 中承式和下承式拱桥的悬吊桥面系应采用整体性结构,以横梁受力为主的悬吊桥面系必须设置加劲纵梁,并应具有一根横梁两端相对应的吊索失效后不落梁的能力。


7.5.2 不承受水平拉力的悬吊桥面系的加劲纵梁不应与其端部结构或主拱固接。


7.5.3 中承式拱桥面系肋间横梁的设置不应影响主拱结构的连续性。桥面系与拱肋之间的结构设计应防止因变形不同引起的结构损伤。


7.5.4 伸缩缝附近的小支座应具有可更换条件,且宜采取限位或固定等防止脱落的措施。


(六)人行天桥


(1)设计通行能力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1.1 天桥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


2.1.2 天桥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 0.75。

2.1.2.2 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2.1.2.3 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 0.85。


(2)设计原则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4.1 天桥设计布局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应交通的需要,并应考虑由此引起附近范围内人行交通所发生的变化,且对此种变化后的步行交通进行全面规划设计。


2.4.2 天桥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等因素做方案比较。


2.4.3 规划天桥应以规划人流量及其主要流向为依据,在考虑自行车过天桥时,还应依据自行车流量和流向,因地制宜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行人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并做出有利于逐步形成步行系统的总体布局。


2.4.4 天桥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总体交通和建筑艺术等角度统一考虑,以求最大综合效益。


2.4.5 天桥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还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天桥附近布置交通护栏、交通岛、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设施。


2.4.6 天桥的布局既要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度,又要提高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地面梯口不应占人行步道的空间,特殊困难处,人行步道至少应保留 1.5m 宽,应与附近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结合,并在出入口留有人流集散用地。


2.4.8 天桥的建筑艺术应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主体结构的造型要简洁明快通透,除特殊需要处不宜过多装修。


(3)构造要求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5.1 天桥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1.2 应从设计和施工工艺上减小结构的附加应力和局部应力。

2.5.1.3 结构形式应便于制造、运输、安装、施工和养护。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 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 L1/300

桁架、拱 L/800

注:L 为计算跨径;L1 为悬臂长度。


2.5.3 天桥主梁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采用结构重力和人群荷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并应做成圆滑曲线。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 3Hz。


(4)建筑设计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散方向等因素进行。


3.2.3 天桥建筑应按不同地域气候特点,采用防风雪、遮阳等造型构造设计。


3.2.6 梯道踏步规格应符合规定。


3.2.7 考虑残疾人使用要求的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规定。


(5)结构选型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3.2 天桥结构造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 主体结构形式应服从于结构受力合理。

3.3.2.2 结构的高度、宽度、跨度有良好的三维比例,使天桥造型轻巧美观。

3.3.2.3 主桥墩柱布置应根据道路性质和断面形式、结构合理、造型艺术、行车通畅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处理。


3.3.3 天桥结构应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3.5 悬索结构作为天桥的方案时,应注意这种结构的振动特性给行人造成不舒适感的影响,并与斜拉桥做方案比较。


(6)结构设计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6.1 天桥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规定。


3.6.2 天桥采用钢结构及联合梁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的规定。


3.6.4 天桥的钢结构应进行各种荷载组合下的强度、稳定、刚度和施工应力验算。同时,应满足构造规定和工艺要求。


3.6.5 天桥的钢结构各部分截面最小厚度(mm)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 规范规定。


四、桥梁抗震设计


(一)一般规定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和《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 的规定执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应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0.3 桥址处地震基本烈度可由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查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按表 1.0.3 确定。


3.1.1 城市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交通网络中位置的重要性以及承担的交通量,按表 3.1.1 分为甲、乙、丙和丁四类。


3.1.2 本规范采用两级抗震设防,在 E1 和 E2 地震作用下,各类城市桥梁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3.1.3 地震基本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桥梁,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1.4 各类城市桥梁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桥梁抗震措施,当地震基本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和丙类桥梁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地震基本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更高的要求。

3 丁类桥梁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要求。


3.2.1 甲类桥梁所在地区遭受的 E1 和 E2 地震影响,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相应的 E1 和 E2 地震重现期分别为 475 年和 2500 年。其他各类桥梁所在地区遭受的 E1 和 E2 地震影响,应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以及本规范第 3.2.2 条规定的 E1 和E2 地震调整系数来表征。


3.2.2 乙类、丙类和丁类桥梁 E1 和 E2 的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A 的取值,应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得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乘以表 3.2.2 中的 E1 和 E2 地震调整系数 Ci得到。


3.3.2 乙、丙和丁类桥梁的抗震设计方法根据桥梁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桥梁结构抗震设防分类,分为:A、B 和 C 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应进行 E1 和 E2 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抗震验算,并应满足本章 3.4 节桥梁抗震体系以及相关构造和抗震措施的要求;

2 B 类:应进行 E1 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抗震验算,并应满足相关构造和抗震措施的要求;

3 C 类:应满足相关构造和抗震措施的要求,不需进行抗震分析和抗震验算。


3.3.3 乙、丙和丁类桥梁的抗震设计方法应按表 3.3.3 选用。


3.4.1 桥梁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靠和稳定传递地震作用到地基的途径;

2 有效的位移约束,能可靠地控制结构地震位移,避免发生落梁破坏;

3 有明确、可靠、合理的地震能量耗散部位;

4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4.3 对采用抗震体系为类型℃的桥梁,其盖梁、基础、支座和墩柱抗剪的内力设计值应按能力保护设计方法计算,根据墩柱塑性铰区域截面的超强弯矩确定。


3.4.4 对采用板式橡胶支座的桥梁结构,如在地震作用下,支座抗滑性能不满足本规范第 7.2.2 条和 7.4.5

条要求,应采用限位装置,或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要求进行桥梁减隔震设计。


3.4.5 地震作用下,如桥梁固定支座水平抗震能力不满足本规范第 7.2.2 条和 7.4.6 条要求,应通过计算设置连接梁体和墩柱间的剪力键,由剪力键承受支座所受地震水平力或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要求进行桥梁减隔震设计。


3.4.7 当采用 A 类抗震设计方法的桥梁抗震体系不满足本规范第 3.4.2 条要求时,应进行专题论证,并必须要求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满足本规范表 3.1.2 的要求。


3.5.4 双柱或多柱墩在横桥向地震作用下,进行盖梁抗震设计时,应考虑盖梁可能会出现的正负弯矩交替作用。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1.12 地震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2.1 天桥的抗震设防,不应低于下线工程的设计烈度,对于跨越特别重要的道路,经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使用。地震力计算可参照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 进行。

3.1.12.2 计算地震力时同时考虑静载与 1.0kN/m2 人群荷载组合。


3.9.3 天桥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 的要求以及《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GB 18306 所规定的基本烈度进行设计。


4.1.12 地震力可参照现行的有关抗震规范的规定计算。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1.5 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梁,抗震设计不应低于下线桥梁的要求。


3.2.1 各类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要考虑的地震作用,应采用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以及本细则第 3.1.4 条第 2 款规定的抗震重要性系数来表征。


3.2.3 对场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时,除符合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的规定外,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作用时还应满足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JTG/T D65-05-2015


5.4.1 抗震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有可靠和稳定传递地震作用到地基的途径。

2 应设置有效的位移约束,以可靠地控制结构地震位移。

3 应避免部分结构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5.4.3 在 El 和 E2 地震作用下,抗震性能目标应符合表 5.4.3 的规定。


(二)地震作用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5.1.1 各类桥梁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本条规定原则考虑。


5.1.4 对甲类桥梁,应根据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地震作用。


5.2.2 当桥梁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 0.05 时,地震加速度谱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本条规定。


5.3.1 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桥址,设计地震动时程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


5.4.2 当判定桥台地表以下 10m 内有液化土层或软土层时,桥台基础应穿过液化土层或软土层;当液化土层或软土层超过 10m 时,桥台基础应埋深至地表以下 10m 处。其作用于桥台台背的主动土压力应按 5.4.2 式计算。


5.4.3 地震时作用于桥墩上的地震动水压力应按 5.4.3 式进行计算。


5.5.1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应考虑以下作用:

1 永久作用,包括结构重力、土压力、水压力;

2 地震作用,包括地震动的作用和地震土压力、水压力等;

3 在进行支座抗震验算时,应计入 50%均匀温度作用效应;

4 对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应分别按有车、无车进行计算;当桥上有车时,顺桥向不计算活载引起的地震作用;横桥向计入 50%活载引起的地震力,作用于轨顶以上 2m 处,活载竖向力按列车竖向静活载的 100%计算。


5.5.2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本规范第 5.5.1 条要求的各种作用之和,组合方式应包括各种作用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三)抗震分析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6.1.1 复杂立交工程应进行专门抗震研究。对墩高超过 40m,墩身第一阶振型有效质量低于 60%,且结构进入塑性的高墩桥梁,应进行专门研究。


6.1.4 E2 地震作用下,若大跨度连续梁或连续刚构桥(主跨超过 90m)墩柱已进入塑性工作范围,且桥梁承台质量较大,地震下承台质量惯性力对桩基础地震作用效应不能忽略时,应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进行抗震分析。


6.1.5 对 6 跨及 6 跨以上一联主跨超过 90m 连续梁桥,应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考虑活动支座摩擦作用效应,进行抗震分析。


6.1.8 在进行桥梁抗震分析时,E1 地震作用下,桥梁的所有构件抗弯刚度均应按毛截面计算;E2 地震作用下,延性构件的有效截面抗弯刚度应按式 6.1.8 计算,对圆形和矩形桥墩,可按本规范附录 A 取值,但其他构件抗弯刚度仍应按毛截面计算。


6.2.1 在 E1 和 E2 地震作用下,一般情况下应建立桥梁结构的空间动力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分析,计算模型应反映实际桥梁结构的动力特性。


6.2.2 桥梁结构动力计算模型应能正确反映桥梁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支座和地基的刚度、质量分布及阻尼特性,一般情况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中,墩柱和梁体的单元划分应反映结构的实际动力特性;

2 支座单元应反映支座的力学特性;

4 计算模型应考虑相邻结构和边界条件的影响,对于共同参与地震力分配的相邻结构,应考虑相邻结构边界条件的影响,一般情况应取计算模型左右各一联桥梁结构作为边界条件。


6.2.4 当进行非线性时程分析时,墩柱应采用能反映结构弹塑性动力行为的单元。

6.2.5 桥梁结构抗震分析时应考虑支座的影响。

6.2.7 对采用桩基础的桥梁,计算模型应考虑桩土共同作用。

6.2.8 当墩柱的计算高度与矩形截面短边尺寸之比大于 8 时,或墩柱的计算高度与圆形截面直径之比大于 6 时,应考虑 P-△效应。

6.3.1 当采用反应谱法计算时,加速度反应谱应按本规范第 5.2 节的规定确定。

6.3.3 振型组合方法应按本条规定确定。

6.4.1 地震加速度时程应按本规范第 5.3 节规定选取。

6.6.2 当桥梁盖梁、基础、支座和墩柱抗剪作为能力保护构件设计时,其弯矩和剪力设计值,应取与墩柱塑性铰区域截面超强弯矩所对应的弯矩和剪力值。

6.6.3 单柱墩塑性铰区域截面超强弯矩应按 6.6.3 式计算。

6.6.5 延性墩柱沿顺桥向和横桥向剪力设计值应根据塑性铰区域截面超强弯矩来计算。

6.6.7 延性桥墩的盖梁弯矩设计值应根据塑性铰 Mp0,应按 6.6.7 式计算。

6.6.9 梁桥基础的弯矩、剪力和轴力的设计值应根据墩柱底部可能出现塑性铰处截面的超强弯矩、剪力设计值和墩柱恒载轴力,并考虑承台的贡献来计算。对双柱墩、多柱墩横桥向基础,应根据本规范式(6.6.4)计算出的各墩柱合剪力 V 作用在盖梁质心处在承台顶产生的弯矩、剪力和轴力。


(四)抗震验算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7.1.1 城市梁式桥的桥墩、桥台、基础及支座等应作抗震验算。


7.1.2 在 E1 和 E2 地震作用下,各类城市桥梁的抗震验算目标应满足本规范表 3.1.2 的要求。


7.2.1 采用 A 类抗震设计方法设计的桥梁,顺桥向和横桥向 E1 地震作用效应按本规范第 5.5.2 条组合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相关规定验算桥墩、桥台的强度;采用 B 类抗震设计方法设计的桥梁,顺桥向和横桥向 E1 地震作用效应按本规范第 5.5.2 条组合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相关规定验算桥墩、桥台、盖梁和基础等的强度。


7.3.1 E2 地震作用下,应按式(7.3.4-1)验算桥墩墩顶的位移。对高宽比小于 2.5 的矮墩,可不验算桥墩的变形,但应按本规范第 7.3.2 条验算抗弯和抗剪强度。


7.3.2 对矮墩,顺桥向和横桥向 E2 地震作用效应和永久作用效应组合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相关规定验算桥墩抗弯和抗剪强度。


7.3.3 在进行桥墩位移验算时,按弹性方法计算出的地震位移应乘以考虑弹塑性效应的地震位移修正系数 Rd。


7.3.4 E2 地震作用下,应按 7.3.4 式验算顺桥向和横桥向桥墩墩顶的位移或桥墩塑性铰区域塑性转动能力。


7.3.6 塑性铰区域的最大容许转角应根据极限破坏状态的曲率能力,按式 7.3.6 计算。


7.3.9 极限破坏状态的曲率能力φu 应通过考虑最不利轴力组合的 M-φ曲线确定,为混凝土应变达到极限压应变 εcu,或纵筋达到折减极限应变 εlu时相应的曲率。


7.3.10 应根据本规范第 6.7 节计算出桥台的地震作用效应和永久作用效应组合后,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相关规定验算桥台的承载能力。


7.4.2 墩柱塑性铰区域沿顺桥向和横桥向的斜截面抗剪强度应按 7.4.2 式验算。


7.4.3 根据本规范第 6.6 节计算的基础弯矩、剪力和轴力设计值和永久作用效应组合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进行基础强度验算。


7.4.4 根据本规范第 6.6 节计算的盖梁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和永久作用效应组合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验算盖梁的正截面抗弯强度和斜截面抗剪强度。


7.4.5 板式橡胶支座的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条要求。


7.4.6 盆式支座和球形支座的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条要求。


(五)抗震构造细节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8.1.2 对地震基本烈度 7 度、8 度地区,圆形、矩形墩柱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最小体积配箍率 ρsmin,应按式(8.1.2-1)和式(8.1.2-2)计算。对地震基本烈度 9 度及以上地区,圆形、矩形墩柱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最小体积配箍率 ρsmin应比地震基本烈度 7 度、8 度地区适当增加,以提高其延性能力。


8.1.3 墩柱塑性铰加密区以外区域的箍筋量应逐渐减少,但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少于塑性铰区域体积配箍率的 50%。


8.1.4 墩柱的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纵向钢筋的面积不宜小于 0.006Ag,且不应超过 0.04Ag(Ag为墩柱截面全面积)。


8.1.5 空心截面墩柱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构造,除满足对实体桥墩的要求外,还应配置内外两层环形箍筋,在内外两层环形箍筋之间应配置足够的拉筋。


8.1.6 墩柱的纵筋应延伸至盖梁和承台的另一侧面,纵筋的锚固和搭接长度应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10dbl(dbl 为纵筋的直径),不应在塑性铰区域进行纵筋的连接。


8.1.7 塑性铰加密区域配置的箍筋应延伸到盖梁和承台内,延伸到盖梁或承台的距离不宜小于墩柱长边尺寸的 1/2,并不应小于 50cm。


8.2.3 当主拉应力 σt>0.34√fcd(MPa),应按式(8.2.2)进行节点的水平向和竖向箍筋配置。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8.1.1 对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墩柱潜在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密区的长度不应小于墩柱弯曲方向截面宽度的1.0倍或墩柱上弯矩超过最大弯矩80%的范围;当墩柱的高度与横截面高度之比小于 2.5 时,墩柱加密区的长度应取全高。

2 加密箍筋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10cm 或 6ds 或 b/4;其中 ds 为纵向钢筋的直径,b 为墩柱弯曲方向的截面宽度。

3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

4 螺旋式箍筋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矩形箍筋应有 135°弯勾,并伸入核心混凝土之内 6ds以上。

6 加密区外箍筋量应逐渐减少。


8.1.2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 7 度、8 度地区,圆形、矩形墩柱潜在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最小体积含箍率 ρs,min,按以下各式计算。对于抗震设防烈度 9 度及 9 度以上地区,圆形、矩形墩柱潜在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最小体积含箍率 ρs,min应比抗震设防烈度 7 度、8 度地区适当增加,以提高其延性能力。


8.1.3 墩柱潜在塑性铰区域以外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塑性铰区域加密箍筋体积配箍率的 50%。


8.1.5 墩柱纵向钢筋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20cm,至少每隔一根宜用箍筋或拉筋固定。


8.1.6 空心截面墩柱潜在塑性铰区域内加密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条要求。


8.1.7 墩柱的纵向钢筋应尽可能地延伸至盖梁和承台的另一侧面,纵向钢筋的锚固和搭接长度应在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10ds,ds 为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在塑性铰区域进行纵向钢筋的连接。


8.1.8 塑性铰加密区域配置的箍筋应延续到盖梁和承台内,延伸到盖梁和承台的距离不应小于墩柱长边尺寸的 1/ 2,并不小于 50cm。


8.1.9 柱式桥墩和排架桩墩的柱(桩)与盖梁、承台连接处的配筋不应少于柱(桩)身最大配筋。


8.1.10 排架桩墩加密区段箍筋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扩大基础的柱式桥墩和排架桩墩应布置在柱(桩)的顶部和底部,其布置高度取柱(桩)的最大横截面尺寸或 1/6 柱(桩)高,并不小于 50cm。

2 桩基础的排架桩墩应布置在柱(桩)的顶部(布置高度同上)和柱(桩)在地面或一般冲刷线以上 1 倍柱(桩)径处延伸到最大弯矩以下 3 倍柱(桩)径处,并不小于 50cm。排架桩墩加密区段箍筋配置及箍筋接头应符合第 8.1.1 条的要求。


(六)桥梁减隔震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9.2.1 减隔震装置的构造应简单、性能可靠且对环境温度变化不敏感;减隔震装置应具有可替换性,并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9.2.2 应通过试验对减隔震装置的变形、阻尼比等力学参数进行验证。试验值与设计值的差别应在±10%以内。


9.2.3 应依据相关的检测规程,对减隔震装置的性能和特性进行严格的检测实验。


9.3.3 当不满足本规范第 9.3.2 条要求时,减隔震桥梁应采用非线性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进行抗震分析。


9.3.4 一般情况下,弹塑性和摩擦类减隔震支座的恢复力模型可采用双线性模型,并应符合本条规定。


9.4.1 E2 地震作用下,桥梁墩台与基础的验算,应将减隔震装置传递的水平地震力除以 1.5 的折减系数后,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 进行。


9.4.2 减隔震装置的验算应符合本条要求。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10.1.4 减隔震设计的桥梁应针对 El 地震作用和 E2 地震作用分别进行设计和验算。


10.1.5 减隔震设计的桥梁,应满足正常使用条件的要求。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必须在桥台、桥墩等处设置足够的间隙,以满足位移需求。


10.1.6 减隔震设计的桥梁,其基本周期原则上应为不采用减隔震装置时基本周期的两倍以上。


10.4.1 桥墩、桥台、基础等应依据能力保护设计原则进行设计与验算,根据本细则第 7 章有关条款执行。


10.4.2 减隔震装置应进行如下验算:

1 对于橡胶型减隔震装置,在 El 地震作用下产生的剪切应变应小于 100%,在 E2 地震作用下产生的剪切应变应小于 250%,并验算其稳定性。

2 非橡胶型减隔震装置,应根据具体的产品指标进行验算。

3 应对减隔震装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性能进行验算。


10.4.3 对减隔震装置的变形、阻尼等力学参数,应进行试验测试。试验得到的力学参数值应在设计值的±10%以内。


(七)特殊桥梁抗震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0.1.1 斜拉桥、悬索桥和大跨度拱桥应采用对称的结构形式,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均匀对称。


10.1.3 建在地震基本烈度 8 度、9 度地区的大跨度拱桥,当采用钢筋混凝土肋拱时,应加强横向联系。


10.1.4 建在地震基本烈度 8 度、9 度地区以下的下承式拱桥和中承式拱桥应设置风撑,应加强端横梁刚度。


10.2.2 地震反应分析所采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反应谱的频谱含量应包括结构第一阶自振周期在内的长周期成分。


10.2.3 地震反应分析时,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真实模拟桥梁结构的刚度和质量分布及边界连接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应考虑相邻引桥对主桥地震反应的影响;

2 桥面系应根据截面形式选用合理计算模型;

3 应考虑恒载作用下结构初应力刚度、拉索垂度效应等几何非线性影响;

4 当进行非线性时程分析时,支承连接条件应采用能反映支座力学特性的单元模拟,应选用适当的弹塑性单元进行模拟。


10.2.4 当采用桩基时,应考虑桩-土-结构相互作用对桥梁地震作用效应的影响。


10.2.5 反应谱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2 当进行多振型反应谱法分析时,振型阶数在计算方向给出的有效振型参与质量不应低于该方向结构总质量的 90%,振型组合应采用 CQC 法。


10.2.6 当采用时程分析时,时程分析最终结果:当采用 3 组地震加速度时程计算时,应取 3 组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10.3.1 在 E1 地震作用下,结构不应发生损伤,保持在弹性范围内。


10.3.2 在 E2 地震作用下,主缆不应发生损伤。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9.2.4 建在抗震设防烈度 8 度、9 度地区的下承式拱桥和中承式拱桥应设置风撑,应加强端横梁刚度。


9.3.2 地震反应分析所采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反应谱和功率谱的频谱应包括含结构第一阶自振周期在内的长周期成分。


9.3.3 地震反应分析时,采用的计算模型必须真实模拟桥梁结构的刚度和质量分布及边界连接条件,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建立主桥与相邻引桥孔耦联的空间计算模型。

3 应考虑恒载作用下几何刚度和拉索垂度效应弹性模量修正等几何非线性影响。

4 进行非线性时程分析时,支承连接条件应采用能反映支座力学特性的单元模拟;如墩柱已进入非线性工作状态,则应选用适当的弹塑性单元来模拟。


9.3.4 反应谱和功率谱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2 进行多振型反应谱法分析时,应根据结构特点,考虑足够的振型,振型组合应采用 CQC 法。


9.3.5 时程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时程分析最终结果,当采用 3 组时程波计算时,应取 3 组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2 对每组地面运动时程积分时,应同时输入该组所有方向的地面运动时程分量。

3 采用减震耗能装置时,应进行非线性时程分析。


9.5.2 设简支过渡孔的特殊桥梁,应加宽过渡墩、锚固墩的盖梁宽度,并采取防落梁措施。


9.5.3 选用梁端伸缩缝时,应考虑地震作用下的梁端位移。


(八)抗震措施


(1)一般规定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1.1.1 应采用有效的防落梁措施。


11.1.2 抗震措施应根据其受到的地震作用进行设计。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3.1.1 桥梁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 3.1.1 确定。


3.1.2 桥梁抗震设防目标应按表 3.1.2 确定。


3.1.3 桥梁抗震重要性修正系数 Ci 应按表 3.1.3 确定。


3.1.4 桥梁抗震措施设防烈度应按表 3.1.4 确定。


3.1.5 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不低于下线工程对桥梁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


3.5.1 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10g 地区的 B 类和 C 类桥梁,应按 E1 地震作用进行弹性抗震设计计算,按 E2 地震作用进行延性抗震设计计算,并应采取相关抗震措施。


3.5.2 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10g 地区的 D 类桥梁,应按 E1 地震作用进行弹性抗震设计计算。


3.5.3 A 类桥梁应在专门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抗震设防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5.1.3 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20g 地区的拱式结构、长悬臂桥梁结构,以及竖向地震作用引起的地震效应占总地震效应的比率大时,应同时考虑顺桥向 X、横桥向 Y 和竖向 Z 的地震作用;其余桥梁结构可仅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


5.2.3 特征周期 Tg应按桥梁所在位置,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上的特征周期和相应的场地类别,按表 5.2.3 取值。


5.2.4 结构的阻尼比 ξ 为 0.05 时,阻尼调整系数 Cd 应取 1.0;当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 0.05 时,阻尼调整系数 Cd应按式(5.2.4)计算。


5.2.5 竖向设计加速度反应谱应由水平向设计加速度反应谱乘以竖向/水平向谱比函数 R 确定。R 的取值应符合本条规定。


5.3.2 桥址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提供了设计地震动时程的,进行抗震验算时,设计地震动时程应取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5.4.1 进行桥梁结构抗震设计时,应建立合理的抗震验算模型。


5.5.1 桥梁工程应按式(5. 5. 1)验算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地震作用偶然组合时的承载能力。


5.5.2 桥梁结构在 E2 地震作用下,应验算潜在塑性铰区域沿顺桥向和横桥向的塑性转动能力。


5.5.3 支座的性能应抗震设计满足地震作用下对强度和允许变形量的要求。


5.6.4 应加强结构塑性铰区域、结点区域等薄弱部位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强度和延性。


5.6.7 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10g 的地区,不应采用独柱式结构。双柱式或多柱式桥墩应加强横向连接,保证桥墩的延性。


5.6.8 简支梁桥应合理确定简支梁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距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落梁。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11.1.1 各类桥梁抗震措施等级的选择,按表 3.1.4-1 确定。


(2)6 度区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1.2.1 简支梁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应有一定的距离。其最小值 a(cm)按式(11.2.1)计算。


11.2.2 斜交桥梁(板)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最小距离 a(cm)应按式(11.2.2)和式(11.2.1)计算,取较大值。


11.2.3 曲线桥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最小距离 a(cm)应按式(11.2.3-1)和式(11.2.1)计算,取较大值。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11.2.1 简支梁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应有一定的距离。其最小值 a(cm)按式(11.2.1)计算。


11.2.2 当满足式(11.2.2-1)的条件时,斜桥梁(板)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最小距离 a(cm) 应按式(11.2.2-2)和式(11.2.1)计算,取大值。


11.2.3 当满足式(11.2.3-1)的条件时,曲线桥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最小距离 a(cm)应按式(11. 2. 3-2)和式(11. 2. 1)计算,取大值。


(3)7 度区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1.3.1 7 度区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 6 度区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1.3.2 简支梁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应有一定的距离。其最小值 a(cm)按式(11.3.2)计算。


11.3.4 在梁与梁之间,梁与桥台胸墙之间应加装橡胶垫或其他弹性衬垫。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5.6.9 设防烈度为 7 度的桥梁,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适当加强桥台背墙。

3 连续梁和桥面连续的简支梁(板)桥,应采取防止横向产生较大位移的措施。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11.3.1 7 度区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 6 度区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1.3.3 桥台胸墙应适当加强,并在梁与梁之间和梁与桥台胸墙之间加装橡胶垫或其他弹性衬垫,以缓和冲击作用和限制梁的位移。


11.3.4 连续梁和桥面连续简支梁(板)桥,应采取防止横向产生较大位移的措施。


(4)8 度区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11.4.1 8 度区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 7 度区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1.4.2 应设置限位装置控制梁墩位移。


11.4.7 当桥梁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5.6.10 设防烈度为 8 度的桥梁,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采用合理的限制位移装置,控制结构相邻构件之间的相对位移。

3 连续曲梁的边墩和上部结构之间应采取措施防止边墩与梁脱离。

4 混凝土墩(台)的墩(台)帽与墩(台)身连接处、墩(台)身与基础连接处、截面突变处应采取提高抗剪能力的措施。

5 混凝土墩、台和拱圈的最低砂浆强度等级或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要求提高一级采用。

6 桥梁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11.4.1 8 度区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 7 度区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1.4.3 应采用合理的限位装置,防止结构相邻构件产生过大的相对位移。


11.4.4 梁桥活动支座,不应采用摆柱支座;当采用辊轴支座时,应采取限位措施。


11.4.7 高度大于 7m 的柱式桥墩和排架桩墩应设置横系梁。


11.4.8 石砌或混凝土墩(台)的墩(台)帽与墩(台)身连接处、墩(台)身与基础连接处、截面突变处、施工接缝处均应采取提高抗剪能力的措施。


11.4.10 石砌或混凝土墩、台和拱圈的最低砂浆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的要求提高一级采用。


11.4.11 桥梁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五、桥梁抗风设计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3360-01-2018


1.0.3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桥梁结构及构件的抗风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设计风作用水平或与其他作用效应组合下,应满足规定的强度、刚度及静力稳定性要求。

2 在设计风作用水平下,应满足规定的静风稳定性和气动稳定性要求。

3 在设计风作用水平或与其他作用效应组合下,应满足规定的耐久性、疲劳、行车及行人的安全性与舒适性要求。


1.0.4 应根据桥位风环境、桥型、跨径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桥梁结构体系及构件气动外形,必要时应通过增设气动措施、附加阻尼措施改善或提高结构抗风性能。


1.0.5 公路桥梁的抗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 桥梁的抗风设计应考虑风的静力作用与动力作用,并根据不同的抗风性能要求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和检验。


3.1.2 应根据桥址风环境、桥型、跨径、结构体系、结构或构件外形等因素对桥梁风致振动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1.3 当判定结构或构件在风作用下存在疲劳问题时,应进行抗疲劳设计。


3.1.4 当判定桥面高度处缝对行车安全及舒适性存在影响时,应按本规范第 10 章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风致行车安全评估及设计。


3.2.1 桥梁抗风风险区域应根据基本风速大小按表 3.2.1 进行划分。


3.2.2 桥梁的抗风设计按 W1 风作用水平和 W2 风作用水平确定,对应风速取值及设计目标应满足表3.2.2 的规定。


3.2.3 桥梁抗风性能的设计参数应按表 3.2.3 进行确定。


9.1.1 当结构的抗风性能不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要求时,应通过优化构件气动外形、增设气动措施、附加阻尼装置、改变结构体系或刚度等措施予以满足。


9.1.2 当采用气动措施改善或提高结构或构件抗风性能时,应通过风洞试验或虚拟风洞试验对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9.2.2 钢主梁的检修车轨道、桥面风障、栏杆等附属设施的形状及位置的确定,应满足桥梁抗风性能要求。


9.2.5 布置多重调谐质量阻尼器时,应优化多重调谐质量阻尼器的频率和阻尼范围。


9.4.4 (斜拉索)附加螺旋线的相关设计参数、表面加工的设计参数应通过风洞试验验证。


9.4.6 应避免使用 H 形劲性吊杆。


10.1.2 风致行车安全评估应确定风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程度、控制目标和保障措施。


10.2.1 风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程度应根据桥梁抗风风险区域类别、桥面风环境特征、桥址其他气象条件、通行车辆类别与设计车速及载荷状况、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10.3.1 风障立柱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障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20 年。


10.3.2 风障的结构设计风荷载应按 W2 风作用水平选取。


11.0.3 桥梁结构或构件的风洞试验模型应按相似原则,模拟桥梁结构构件的外形、质量分布、约束条件、主要模态、频率和阻尼比。


11.0.4 桥梁结构或构件的抗风性能风洞试验考虑的紊流特性、风攻角与风偏角应同桥址的风环境相符。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JTG/T D65-05-2015


5.3.1 抗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抗风强度、抗风刚度和抗风稳定性,保证施工阶段和成桥状态桥梁不发生风致静动力失稳以及强度和刚度破坏,并能保证成桥状态桥梁的风致振动不影响行车安全、结构疲劳和使用舒适性。

2 加劲梁、索塔、吊索等主要构件设计应有利于减小风荷载、降低风致变形和避免风致失稳。

5 结构抗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3360-01 的规定。


六、桥梁附属设计


(一)桥面铺装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1.2 桥面铺装层材料、构造与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和次干路上的特大桥、大桥时,水泥混凝土整平层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并应配有钢筋网或焊接钢筋网。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7.1 桥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3 桥面铺装应与桥梁的上部结构综合考虑、协调设计。


3.7.2 桥面铺装应设防水层。圬工桥台背面及拱桥拱圈与填料间应设置防水层,并设盲沟排水。


3.7.3 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 的有关规定。


3.7.4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内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的有关规定。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4.0.3 钢桥面铺装设计应与正交异性钢桥面板结构整体考虑。


14.0.4 钢桥面铺装应充分考虑环境条件、交通条件、结构支撑条件、工程实施条件,并参照国内同地区同类型桥梁桥面铺装的工程经验进行优化设计。


14.0.5 钢桥面铺装除应具有良好的平整性、抗滑性、耐磨性和适应钢板变形的能力外,尚必须具备良好的抗疲劳性能与保护钢桥面板不被侵蚀的功能,其路用性能应符合表 14.0.5 的要求。


14.0.6 在车辆荷载作用下,除验算正交异性钢桥面板的挠跨比外,钢板和铺装合成后钢桥面铺装的挠跨比 D/L 不应大于 1/1000。


14.0.7 钢桥面铺装应以铺装结构的抗疲劳性能作为主要控制指标。


14.0.11 防腐层采用环氧富锌漆的铺装结构,其与钢桥面板的拉拔强度(25℃)不应小于 7.0MPa;采用丙烯酸防腐漆的铺装结构,防腐层与钢桥面板的拉拔强度(25℃)不应小于 5.0MPa。


14.0.13 钢桥面铺装层动稳定度(60℃,0.7MPa,60min)不应小于 3000 次/mm;弯曲破坏应变(-10℃,50mm/min)不应小于 3000με。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JTG/T D65-01-2007


7.7.1 桥面铺装

主梁桥面铺装应设防水层。

1 钢桥桥面铺装

桥面铺装应与钢梁顶面有效黏结。

2 混凝土梁桥面铺装

桥面铺装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 C40。


(二)桥面防水、排水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2.1 桥面铺装应设置防水层。

沥青混凝土铺装底面在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之上应设置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防水材料应具有耐热、冷柔、防渗、耐腐、粘结、抗碾压等性能。材料性能技术要求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2.2 圬工桥台台身背墙、拱桥拱圈顶面及侧墙背面应设置防水层。


9.2.3 桥面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排水设施应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及泄漏水流的侵蚀;

2 应在行车道较低处设排水口;

3 排水管道应采用坚固的、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

5 当中桥、小桥的桥面设有不小于 3%的纵坡时,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6 排水管布置应方便养护,少设连接弯头;排水管底部应作散水处理,在使用除冰盐的地区应在墩台受水影响区域涂混凝土保护剂;

7 沥青混凝土铺装在桥跨伸缩缝上坡侧,现浇带与沥青混凝土相接处应设置渗水管;

8 高架桥桥面应设置横坡及不小于 0.3%的纵坡。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 3%。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7.6 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T D33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公路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规范》JTG/T D65-06-2015


9.1.2 主体结构上易于积水处应设置相应的泄水孔,其孔径不应小于 50mm。


9.1.3 当桥面排水采用直排式时,出口排水不得腐蚀和污染钢结构。当采用汇集式时,泄水管孔径及数量应根据桥面汇水面积确定,排水口应设置于主体结构之外。汇集式的集水管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适应桥面梁、主拱的变形需要。跨越桥梁伸缩缝的集水管应设置伸缩装置。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8.2 桥面及梯道(或坡道)排水应符合本条要求。


3.8.3 桥面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天桥桥面铺装层下应设防水层,视当地的气温、雨量、桥梁结构和桥面铺装的形式等具体情况确定防水层做法;采用装配式预制梁板结构时,对结构拼接缝应采取止水措施。


(三)桥面伸缩装置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3.1 桥面伸缩装置,应满足梁端自由伸缩、转角变形及使车辆平稳通过的要求。伸缩装置应根据桥梁长度、结构形式采用经久耐用、防渗、防滑等性能良好,且易于清洁、检修、更换的材料和构造形式。

材料及其成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连续桥面的构造应完善、牢固和耐用。


9.3.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桥梁不得采用浅埋的伸缩装置。


9.3.3 当设计伸缩装置时,应考虑其安装的时间,伸缩量应根据温度变化及混凝土收缩、徐变、受荷转角、梁体纵坡及伸缩装置更换所需的间隙量等因素确定。

对异型桥的伸缩装置,必须检算其纵横向的错位量。


9.3.4 在使用除冰盐地区,对栏杆底座、混凝土铺装以及桥梁伸缩装置以下的盖梁、墩台帽等处,应进行耐久性处理。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6.2 桥涵的上、下部构造应视需要设置变形缝或伸缩缝,并配置适用的伸缩装置。


3.6.9 桥面伸缩装置应保证能自由伸缩,并应满足承载和变形要求,使车辆平稳通过。伸缩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密水性和排水性,并易于检查和养护。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6.2.2 伸缩量的确定应根据桥梁结构设计计算得出的最大伸缩量,并考虑增加 25% ~35%的富余量。


16.2.3 伸缩装置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伸缩装置两端相对位移和转角。

2 桥面纵坡和横坡间的角度及活动支座的移动方向。

3 偏心的影响。

4 伸缩装置竖向错位的容许值应不小于 15mm。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JTG/T D65-01-2007


7.7.3 伸缩装置

应根据桥梁伸缩量,参照现行《公路桥梁伸缩装置通用技术条件》JT/T 327 标准的要求选择性能好的伸缩装置。伸缩缝锚固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40,并做好接缝处理。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5.6 天桥结构应视需要设置伸缩装置以适应结构端部线位移和角位移需要。伸缩装置应选用止水型的。


(四)桥梁支座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4.2 支座的设计、安装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易于检查、养护、更换,并应有防尘、清洁、防止积水等构造措施。

墩台构造应满足更换支座的要求,在墩台帽顶面与主梁梁底之间应预留顶升主梁更换支座的空间。

支座安装时应预留由于施工期间温度变化、预应力张拉以及混凝土收缩、徐变等因素产生的变形和位移,成桥后的支座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9.4.3 主梁应在墩、台部位处设置横向限位构造。


9.4.4 对大中跨径的钢桥、弯桥和坡桥等连续体系桥梁,应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支座或采用墩梁固结。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6.8 桥梁支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 桥梁横桥向竖向支座的设置应考虑支座脱空的影响。

3 支座上、下传力面应保持水平。

4 桥梁墩台应预留安装、维护、更换支座的工作空间和操作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7.3 支座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 当在横桥向采用多于两个支座时,应考虑部分支座脱空带来的不利影响。


9.7.4 梁底、墩帽(盖梁)顶面应采取调平措施,使支座保持水平。


9.7.5 活动支座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构造。


9.7.6 墩台构造应满足支座的检查、养护、更换要求,在墩台帽顶面与主梁梁底处预留支座更换所需空间。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6.1.2 支座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底板厚度应根据支座反力对底板产生的弯矩计算确定,并符合本条规定。


16.1.3 支座底板长度,在横桥方向,应使墩台支承面处的底板宽度与铰的长度之差不超过支承面至铰中心高度的 2 倍。


16.1.4 活动支座底板的计算有效尺寸,在顺桥方向,弧形支座及摇轴支座不应大于底板厚度的 4 倍,辊轴支座不应大于两排最边辊轴中距加上板厚的 4 倍;在横桥方向,任何支座均不应大于底板顶面压力接触线长度加板厚的 2 倍。


16.1.6 钢支座的座板或下摆均应用锚栓固定于墩台上。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JTG/T D65-01-2007


7.7.2 支座

1 斜拉桥应结合支座的设置方式合理选择其支座类型和限位装置。

2 斜拉桥边跨端支点支座或辅助墩承受正负反力的支座应进行特殊设计。

3 设置支座处应预留支座更换时放置千斤顶的空间,并对该部位加强配筋。


(五)桥梁栏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5.1 人行道或安全带临空侧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0m,非机动车道临空侧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40m。上述栏杆高度为人行道表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距离。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 110mm,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栏杆结构及底座设计必须安全可靠,其设计荷载应按本规范第 10.0.7 条取值。


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可按本规范第 10.0.8 条规定选择。


9.5.3 桥梁栏杆及防撞护栏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以外,其栏杆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9.5.4 当桥梁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交通通道时,桥面人行道栏杆上应加设护网,护网高度不应小于 2m。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桥梁(涵)栏杆相关条文的审查要求,应按照道路专业的审查要点进行相应审查。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6.3 在天桥的地面梯道(坡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行人经由天桥过街,应设置地面导向护栏,护栏除要求坚固外,其形式、颜色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4.5 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


3.4.5.2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 3.1.11 条规定的水平荷载。


3.4.5.3 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 14cm。


3.4.5.4 考虑残疾人通行,应在 0.65m 高度处另设扶手,在儿童通行较多处,应在 0.8m 高度处另设扶手。


3.9.1 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4 设在非全封闭路段上的天桥应设交通护栏阻隔行人横穿机动车道。交通护栏设置范围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商定。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6.6 设置护栏的桥梁,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3.6.7 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外,尚应注意美观,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6.3.4 桥梁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梁柱式护栏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规定:

1)护栏迎撞面应顺适、光滑、连续,无锋利的边角,金属立柱与护栏横梁之间应满足防止车辆绊阻的宽度要求。

2)各防护等级护栏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所有横梁横向承载力距桥面的加权平均高度不应小于表 6.3.4-1 的规定值。

②四(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 1.00m;五(SA)级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 1.25m;六(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5m。

3)护栏构件的截面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小于表 6.3.4-2 规定的最小值。

4)横梁的拼接设计应满足本条要求。

6)带有路缘石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只能用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60km/h 且防护等级为二(B)级的桥梁,路缘石高度不应超过 20cm。路基路缘石与桥梁路缘石高度不一致时,应在其高差的 20 倍及以上的距离内过度。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的桥梁,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之间应设置桥梁护栏。

2 混凝土护栏和组合式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护栏未经试验验证,不得随意改变护栏迎撞面的截面形状和连接方式,但其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状。

2)各防护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 6.3.4-3 的规定值。

3)护栏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 4.5cm。

4)护栏的断面配筋量根据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中对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3 桥梁护栏应按下列规定随桥梁主体结构设置伸缩缝。

5 金属构件的密封和排水应符合本条规定。


6.3.5 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人行道顶面起,人行道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 110cm。

2 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 14cm。采用金属网状栏杆时,网状开口不应大于 5cm。

3 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其受力条件应满足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的规定。

4 人行道栏杆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能有效避免人员伤害且不易拆卸的方式。

5 兼具桥梁护栏与人行道栏杆功能的组合式护栏应同时满足人行道栏杆和桥梁护栏的构造要求。


6.3.6 位于桥梁自行车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自行车道顶面起,自行车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 140cm。

2 自行车道栏杆的间距、构件连接、基础固定和组合护栏等应满足本规范第 6.3.5 条的规定。


6.3.7 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6.3.8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置护栏时,桥梁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6.3.9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六)照明、节能与环保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6.1 桥上照明及地下通道照明不应低于两端道路的照明标准。道路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规定。大型桥梁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


9.6.2 桥梁与地下通道照明应满足节能、环保、防眩等要求。


9.6.3 桥上应设置照明灯杆。

当采用金属杆的照明灯杆时,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9.6.4 照明灯杆灯座的设计选用应与环境、桥型、栏杆协调一致。


9.6.5 当高架道路桥梁沿线为医院、学校、住宅等对声源敏感地段时,应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对防噪声屏障结构及所依附构件应分别验算风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当防噪声屏障采用封闭式结构时,尚应验算雪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雪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或相关行业标准选取。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3.5.1 天桥桥面、桥梯最低设计平均亮度(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非繁华地区敞开的天桥不低于 0.3nt(≈5LX);繁华地区敞开的天桥不低于 0.7nt(≈10LX);封闭式的天桥不低于 2.2nt(≈30LX)。应合理选择和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


3.5.2 天桥的主梁和道路隔离带上的中墩立面的最低设计平均照度,应与所处道路路面的照度一致。


3.5.3 天桥照明灯具应与所处道路的路灯照明统筹安排。路口的天桥照明应专门设置。天桥的照明不应对桥下车辆驾驶员的视觉造成不良影响。


(七)标志标牌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1 限高标志应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最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

2.6.1.2 限高标志的限高高度,应根据桥下净高、当地通行的车辆种类和交叉情况等因素而定。天桥桥下限高标志数应比设计净高小 0.5m。

2.6.1.3 限高标志牌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6.1.4 限高标志牌的构造及设置应符合要求。


2.6.2 天桥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天桥入口处及分叉口处。


3.9.7 任何标志牌或宣传牌均不得侵入桥下道路净空界限,不得侵入桥上行人净空。所设标志牌或宣传牌应安装牢固,不得危及行人和交通安全。


3.9.8 天桥上任何标志牌或宣传牌应与天桥立面相协调,不损害景观。标志牌总长度不得大于1/2跨径。


3.9.9 所有标饰的设置在视觉方面应突出交通标志;严禁设置闪烁型灯广告。


(八)其他附属设施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9.7.1 斜拉桥、悬索桥索塔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注:应满足《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并应按航空管理规定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9.7.2 特大桥、大桥的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7.4 照明、环保、消防、交通标志等附属设施不得侵入桥梁的净空限界,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使用。


9.7.5 对符合本规范第 3.0.19 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妥善安排各类管线,在敷设、养护、检修、更换时不得损坏桥梁。

3 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4 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

5 敷设在地下通道内的各类管线,应便于维修、养护、更换。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3.8.1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

3.8.2 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永久观测点。

3.8.3 位于桥面上的拉索、吊杆、拱肋等受力构件应设置必要的防撞保护设施。

3.8.4 桥梁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设置避雷设施(注:应满足《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3.8.7 桥梁在跨越公路和铁路部分应设置防抛网。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5.0.1 应对钢结构桥梁进行防腐、防火和养护设计。

15.0.3 钢结构桥梁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老化、腐蚀、疲劳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偶然作用导致的损伤。

15.0.4 钢结构桥梁防腐和防火涂料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5.0.5 钢结构桥梁应采取下列防腐措施:

1 除锈后应采取涂装或喷镀等防腐措施。

2 受侵蚀介质作用的结构以及在使用年限内不能重新涂装的结构部位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锈措施。

3 构造设计应便于养护、检查,应减少能积留湿气和大最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15.0.6 桥梁钢结构应按现行《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722 的规定进行表面处理。

15.0.7 维护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面和主缆应设置检修道。

2 桥塔塔柱及横梁内应设计便于上下检查的设施以及照明系统。

4 塔顶应设置避雷装置(注:应满足《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6 桥塔塔柱及横梁内外应设置有效的防、排水系统。

7 钢桥面外侧、塔内通道及横梁顶面两侧应设置保护检修人员的护栏系统。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JTG/T D65-01-2007


7.7.5 防雷、航空、航道

1 索塔顶部应设置能覆盖全桥的防雷安全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注:应满足《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 根据航空管理的要求,必要时应考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3 有通航要求时,通航孔处应按航道部门要求设置导航装置。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JTG/T D65-05-2015


15.1.1 悬索桥应进行索塔、锚碇、缆索系统和加劲梁的附属设施的设计。

15.1.2 主体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附属设施的设置。

15.1.3 全桥应设置避雷系统(注:应满足《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15.1.4 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标志及导航信号设施。

15.1.5 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桥涵标、助航设施等。

15.2.1 索塔塔柱及横梁内应根据需要设置爬梯、楼梯、升降机或电梯,并应配备照明系统。

15.2.2 应根据桥梁通航安全的要求设置通航桥柱灯,并设置检修通道。

15.2.3 索塔塔柱及横梁内、外部应设置防、排水系统。

15.2.4 塔内通道及塔冠横梁顶面应设安全栏杆。

15.2.5 索塔顶部应根据需要预留运营期索塔外部检查、维护所需的预埋件及相关设施。

15.2.6 索塔下塔柱(塔墩)及基础应根据需要设置防船舶撞击设施。

15.3.1 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通道、检修门、检修楼梯、平台及栏杆等。

15.3.2 锚碇前、后锚室以及各通道应设置照明系统。

15.3.3 锚室内应根据需要设置除湿系统。

15.3.4 锚碇四周地表应设置防、排水系统。

15.4.2 主缆出入塔顶鞍罩及锚碇锚室处应设置缆套及密封装置。

15.4.4 主缆出入塔顶鞍罩及锚碇锚室应设置检修道楼梯、栏杆立柱及扶手绳。

15.5.1 加劲梁应设置外部检查车。

15.5.2 加劲梁应根据需要并结合桥面照明,综合考虑通信电缆、检修通道、消防、监控(测)、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布设。


《公路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规范》JTG/T D65-06-2015


9.2.1 检修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主拱、横撑、吊索锚头、桥面纵横梁和拱梁交叉处的检测和维修需要。

9.2.2 检修通道钢构件的焊接工艺与质量控制应与主体结构的要求相同。

9.2.3 在设计阶段应根据构造特点提出桥梁检查、养护、维修的技术要求。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2.6.5 天桥桥面或梯面必须有平整、粗糙、耐磨的防滑措施。


2.6.8 天桥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4.1 梯道坡度不得大于 1:2。


3.4.3 残疾人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 残疾人坡道的设置应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坐轮椅者、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使用和通行。

3.4.3.2 坡道不应大于 1:10。


3.4.4 梯道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否则必须加设缓步平台,改向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桥梯宽度,直梯(坡)平台,其深度不应小于 1.5m;考虑自行车推行时,不应小于 2m。


3.9.5 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3.9.6 天桥基础与各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施工、维修和安全的要求。


3.9.10 天桥桥面及梯(坡)道两侧原则上应设置 10cm 高的地袱或挡檐构造物;快速路机动车道范围,天桥两侧应设防护网罩。


3.9.11 天桥距房屋较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视线遮板,并照顾到该房屋的日照问题。


3.9.12 天桥所用钢结构应慎重选择优质、耐老化的防腐涂料或油漆。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9.2.1 防落物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车行或人行构造物两侧均应设置防落物网。

2 公路跨越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设置防落物网。

3 需要设置防落物网的桥梁采用分离式结构时,应在桥梁内侧设置防落物网。

4 防落物网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防雷接地的电阻应小于 10Ω。

5 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公路等被保护区的宽度(当上跨构造物与公路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 10~20m,其中上跨铁路的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12.1.1 公路防风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桥梁上设置防风栅时,应对桥梁气动稳定性和桥梁受力进行验证。


七、涵洞设计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7.0.1 涵洞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涵洞设计时,应按水力性质选择其计算图式。新建涵洞应采用无压力式涵洞。

2 无压力式圆管涵应根据地基土的密实程度,设置砂垫层、灰土垫层、砌石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压力式和半压力式涵洞应设置基础,接缝应严密。

4 涵洞进、出洞口及洞外进、排水工程的形式与尺寸,应使水流能顺利通过,并满足两侧附近路堤的稳定要求,且不应对附近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7.0.2 除设置在岩石地基上的涵洞外,根据涵洞的涵底纵坡及地基土情况,应每隔 4~6m 设置一道沉降缝;高路堤路基边缘以下的洞身及基础应每隔适当距离设沉降缝。沉降缝应采用弹性的不透水材料填塞。


7.0.3 涵洞的洞身和进出口,应视具体情况按如下要求作出处理:

1 涵洞进出口处,应设端墙。端墙与洞身应设缝隔开,缝内填以不透水材料。

2 设置于非岩石地基上的涵洞,洞内外应进行铺砌,洞外铺砌长度应视河沟纵坡、地基土、冲刷等条件而定,涵洞上游至少应在端墙(或锥坡)范围内铺砌,下游应铺出端墙以外 3~5m(压力式涵洞应更长些)。涵洞锥坡、受水流淹没的路基坡面也应铺砌。

3 在纵坡陡、流速大的河沟,必要时还需设置急流槽、跌水及相应的消能措施,并应在端墙外端底部设置隔水墙。在沟床铺砌的端部,也应设置隔水墙。


7.0.4 涵洞洞底纵坡大于 10%时,洞身及基础应分段做成阶梯形,前后两节涵洞盖板或拱圈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其厚度的 1/4。


7.0.5 涵洞洞身两侧填土应分层夯实,其每侧长度不应小于洞身填土高度的一倍,压实度不应小于 96%。现浇混凝土拱涵应沿拱轴线分段间隔浇筑或在拱顶预留合龙段最后浇筑。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9.8.1 孔径 1m 及以上的圆管涵应采用双层钢筋。钢筋的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第 9.1.1 条的规定。预制的各类涵洞构件,应进行搬运、安装时的受力验算。


《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2007


4.3.2 新建涵洞应采用无压力式涵洞。


4.3.3 涵洞的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沟断面形态、地质和进出水口沟床加固形式等条件,经水力验算确定。


4.3.4 新建涵洞应采用标准跨径 0.75m、1.0m、1.25m、1.5m、2.0m、2.5m、3.0m、4.0m、5.0m,其中0.75m 的孔径只适用于无淤积地区的灌溉渠。


4.3.7 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空,应符合表 4.3.7 的规定。


4.3.8 涵洞位置应符合沿线线形布设要求。


4.3.9 涵洞出入口处应设端墙或翼墙,其式样和尺寸应使涵洞具有相应的过水能力和保证涵洞处路堤的稳定。端墙或翼墙与洞身应设缝隔开,缝内填以不透水材料。


4.3.10 涵洞的洞身和出入口一定范围内的沟床、路基坡面、锥体填方均应铺砌加固。出入口铺砌的平面形式应根据沟形确定;铺砌材料应按铺砌层上最大流速确定,铺砌末端必须设截水墙。


4.3.11 当涵底纵坡大于 10%时,洞身及基础应分段做成阶梯形,前后两节涵洞盖板或拱圈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其厚度的 1/4。


4.3.12 置于非岩石地基上的涵洞,根据涵洞的涵底纵坡及地基土情况,每隔 4~6m 应设置一道沉降缝;高路堤路基边缘以下的洞身及基础每隔适当距离应设置沉降缝;旧涵洞接长时,亦应在新旧接头处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应采用弹性不透水材料填塞。


4.3.13 涵洞的基础,应按涵洞的构造、地质条件及地基处理的情况,设计为整体式或非整体式。


4.3.14 有水压涵洞应设置基础,管节接缝应密不透水,避免水压渗透,保证路堤及基底的稳定性。


4.3.16 排洪涵洞和通道涵洞应分别设置。如设置排洪涵兼通道时,应详细分析历史洪水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确保人、畜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4.3.17 涵洞基础应计算工后沉降,其工后沉降量不应大于 200mm。当涵洞的工后沉降量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4.4.1 涵洞洞身两侧填土应对称均衡分层夯实,其每侧长度不应小于洞身两侧填土高度的一倍,压实度不应小于 96%。


4.4.3 当采用机械填土时,须待涵洞圬工达到容许强度后,洞身两侧应用人工或小型机具对称夯填,待填方高出涵顶不少于 1.0m 时,再机械填筑。


4.4.4 预制混凝土拱圈和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宽度应视起重及运输能力而定,但应保证构件的强度和刚度,其宽度不应小于 1.0m。


4.4.5 施工时涵洞应设上拱度。


4.4.6 在同一区段内的涵洞类型,应力求简化,便于施工、养护、维修。


8.1.1 圆管涵

1 管身应配双层钢筋。

2 基础形式应视地基条件而定。

4 管身周围应设防水层,以防渗水侵蚀。

5 当管涵较长设计有沉降缝时,沉降缝应贯穿整个洞身断面,其方向应与洞身轴线垂直。


8.1.2 盖板涵

2 盖板两端应与涵台顶紧,并设锚栓连接。

4 沿涵身长度方向应每隔4~6m设一道沉降缝,具体位置应根据地基土变化情况和填土高度而定。

在地基土质发生变化、基础埋深不同或地基压力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填挖交界处,均应设沉降缝。沉降缝应贯穿整个洞身断面,其方向应与板的跨径方向一致。

5 在各式钢筋混凝土涵洞的洞身及端墙、基础顶面以上等部位,凡被土掩盖部分的表面均应设防水层。


8.1.3 拱涵

6 沉降缝的设置同盖板涵,其方向应与洞身轴线垂直。


8.1.4 箱涵

4 在涵身中部应设置沉降缝一道。


八、耐久性设计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3.2.1 混凝土结构暴露环境类别应按表 3.2.1 的规定确定。


3.2.2 当结构构件受到多种环境类别共同作用时,应分别针对每种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


3.2.3 配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应按表 3.2.3 的规定确定。


3.4.1 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等级、水胶比和原材料组成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3.4.2 对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应针对具体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分别提出抗冻耐久性指数、氯离子扩散系数等具体量化的耐久性指标。


3.4.3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同时满足耐久性和承载能力的要求。


3.4.4 配筋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3.4.5 素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一般环境不应低于 C15;冻融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规定应与本标准表 3.4.4 相同;氯化物环境可按本标准表 3.4.4 的Ⅲ-C 或Ⅳ-C 环境作用等级确定。


3.4.6 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大截面受压墩柱等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在加大钢筋保护层的前提下其混凝土强度可低于本标准表 3.4.4 的规定,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第 3.4.5 条对素混凝土的规定。


3.4.7 直径为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只限于在一般环境中使用。


3.4.8 预应力筋的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5mm。冷加工钢筋不应作为预应力筋使用。


3.4.9 同一构件中的受力普通钢筋,宜使用同材质的钢筋。


3.5.1 不同环境作用下钢筋主筋、箍筋和分布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钢筋防锈、耐火以及与混凝土之间粘结力传递的要求,且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得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3.5.2 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连续密封套管的后张预应力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取本标准规定值与孔道直径的 1/2 两者的较大值;没有密封套管的后张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在本标准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10mm;

 2 先张法构件中预应力钢筋在全预应力状态下的保护层厚度宜与普通钢筋相同,允许开裂构件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比普通钢筋增加 10mm;

 3 直径大于 16mm 的预应力螺纹筋保护层厚度可与普通钢筋相同。


3.5.3 工厂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其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比现浇构件减少 5mm。


3.5.4 根据耐久性要求,在荷载作用下配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裂缝最大宽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 3.5.4 中的限值。对裂缝宽度无特殊外观要求的,当保护层设计厚度超过 30mm 时,可将厚度取为 30mm 计算裂缝的最大宽度。


3.5.5 有自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构件,其横向弯曲的表面裂缝计算宽度不应超过 0.20mm。


3.5.6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形状和构造应有效地避免水、汽和有害物质在混凝土表面的积聚,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受雨淋或可能积水的混凝土构件顶面应做成斜面,斜面应消除结构挠度和预应力反拱对排水的影响;

 2 受雨淋的室外悬挑构件外侧边下沿,应做滴水槽、鹰嘴等防止雨水淌向构件底面的构造措施;

 3 屋面、桥面应专门设置排水系统等防止将水直接排向下部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措施;

 4 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上覆的露天面层之间,应设置防水层;

 5 环境作用等级为 D、E、F 的混凝土构件,应采取下列减小环境作用的措施:

 1)减少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的暴露面积;

 2)避免表面的凹凸变化;

 3)宜将构件的棱角做成圆角。


3.5.7 可能遭受碰撞的混凝土结构,应设置防止出现碰撞的预警设施和避免碰撞损伤的防护措施。


3.5.8 施工缝、伸缩缝等连接缝的设置宜避开局部环境作用不利的部位,当不能避开不利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5.9 暴露在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的吊环、紧固件、连接件等金属部件,表面应采用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 的规定执行;当环境类别为Ⅲ、Ⅳ时,其防腐范围应为从伸入混凝土内 100mm 处起至露出混凝土外的所有表面。


3.5.10 后张法预应力体系应按本标准第 8 章的规定采取多重防护措施。


3.6.1 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与环境作用等级,混凝土施工养护应符合表 3.6.1 的规定。


3.6.2 处于℃-A、℃-B 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执行。


3.6.3 环境作用等级为 C、D、E、F 的混凝土结构构件,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选定的每一配筋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最外侧钢筋 8 根~16 根进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无破损检测;对每根钢筋,应选取 3 个代表性部位测量。

 2 当同一构件所有测点有 95%或以上的实测保护层厚度 c1 满足下式要求时,则应认为合格:

c1≥c-△ (3.6.3)

式中:c——保护层设计厚度;

△——保护层施工允许负偏差的绝对值,对梁、柱等条形构件取 10mm,板、墙等面形构件取 5mm。

3 不能满足第 2 款的要求时,可增加同样数量的测点进行检测,按两次测点的全部数据进行统计;仍不能满足第 2 款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并应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3.1 一般环境中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普通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与相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应符合表 4.3.1 的要求。


4.3.4 大截面混凝土墩柱在加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前提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低于本标准表4.3.1 中的要求,但降低幅度不应超过两个强度等级,且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和 50 年的构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和 C20。

当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本标准表 4.3.1 的规定低一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5mm;当低两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10mm。


4.4.1 在℃-A、℃-B 环境中的室内混凝土结构构件,考虑建筑饰面对于钢筋防锈的有利作用时,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则可比本标准表 4.3.1 规定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 10mm;在任何情况下,板、墙等面形构件的最外侧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梁、柱等条形构件最外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在℃-C 环境中频繁遭遇雨淋的室外混凝土结构构件,考虑防水饰面的保护作用时,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则可比本标准表 4.3.1 规定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B 环境的要求。


4.3.7 采用冷加工钢筋或直径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构件的主要受力钢筋时,应在本标准表 4.3.1规定的基础上将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或将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增加 5mm。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 年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4.5.2 公路桥涵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应根据其表面直接接触的环境按表 4.5.2 的规定确定所处环境类别。

4.5.3 各类环境下混凝土强度等级最低要求应符合表 4.5.3 的规定。

4.5.4 公路桥涵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应采取下列耐久性技术措施:

1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本规范第 9.1.1 条的要求。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预应力体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多重防护措施。

3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潮湿环境中,混凝土应满足抗冻要求,混凝土抗冻等级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 桥涵结构形式、结构构造有利于排水、通风,避免水气凝聚和有害物质积聚。


9.1.2 当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 50mm 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当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钢筋网片时,钢筋直径不小于 6mm、间距不大于 100mm,钢筋网片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25mm。


《公路桥涵地基及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0.7 基础结构应进行耐久性设计。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


1.0.4 公路钢结构桥梁应进行耐久性设计,特大桥、大桥、中桥主体结构应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上的小桥主体结构宜按不小于 100 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1.0.7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10.1.1 组合桥梁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其对应的极限状态、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进行设计。


10.1.2 除应进行混凝土和钢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外,尚应进行钢混结合部的耐久性设计。


10.1.3 混凝土结构应选用质量稳定并有利于改善混凝土密实性和抗裂性的水泥和集料等原材料以及混凝土配合比。


10.1.4 当同一组合桥梁的不同构件或同一构件的不同部位所处的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耐久性设计。


10.1.5 应采用合理的构造措施使雨水在施工和运营期,尽快排出桥外。


10.1.6 有条件时,钢结构内部应设置除湿系统。


10.1.7 组合桥梁耐久性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结构与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

 2 明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

3 提出结构耐久性要求的原材料品质、耐久性指标及相关的重要参数和要求。

4 明确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构造措施。

 5 提出结构耐久性要求的主要施工工序、工艺、控制措施。

 6 明确与结构耐久性有关的跟踪检测、养护要求。


10.2.1 应基于全寿命周期综合确定钢结构耐久性措施。


10.3.1 应从混凝土配制、构造要求及施工工艺等方面防止接触面脱空。


10.3.2 应除去接触面钢板的氧化皮。


10.3.4 钢混接触面应做好防、排水,必要时可设置密封胶等防水填塞料。


10.4.1 应防止连接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锈蚀。


10.4.2 混凝土浇筑前,连接件(焊钉、开孔板)表面应无锈蚀、氧化皮、油脂和毛刺等缺陷。


《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JTG/T D65-05-2015


16.1.1 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进行专门的耐久性设计。


16.1.2 不可更换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


16.1.3 可更换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可视具体情况小于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应明确其预定的更换次数,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16.1.3 的规定。


16.1.4 应进行大气环境、地上(下)水中腐蚀成分含量的测试与调查,划分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


16.1.6 索塔、锚碇和加劲梁等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6.2.1 应统筹考虑建设期和运营期,并结合施工方案、养护方案确定钢结构耐久性设计方案。


16.2.2 对无法进行检查和维护的钢结构,应考虑防腐富余度,或采用可靠的长效防护措施,或进行有效的密封防止腐蚀。


16.2.3 钢结构防腐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等采用耐候钢、金属涂层(热浸或热喷涂锌、铝、锌铝合金等)、漆涂层、阴极保护或其组合。


16.2.5 钢加劲梁结构应满足钢结构防护要求。无法进入内部进行防护作业的闭口截面构件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闭。


16.3.2 主缆缠丝的缠绕力应具有满足主缆直径变化所需的张力。


16.3.3 吊索系统应采用以下耐久性措施:

 1 钢丝绳吊索与骑跨式索夹一起采用时,在运营期间应定期涂刷油漆。

2 平行钢丝吊索的每根钢丝外表面应进行热熔镀锌,镀锌层应大于或等于 300g/m2,整根吊索外应包裹 PE 层防护。

3 在吊索所有接口处应设置密封橡胶圈及密封压环等密封措施。


16.4.1 锚固系统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锚室或围岩应进行防水设计。


16.4.2 锚固系统的钢构件耐久性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16.2 节的规定。


16.4.3 锚室内采用除湿系统时,锚固系统钢构件应满足施工期的防腐要求。无除湿系统时,锚固系统的钢构件应采用长效型(15~25 年)的涂层防护体系,在防护年限内涂层 95%以上区域的锈蚀等级不应大于 ISO 4628 规定的 Ri2 级。


16.4.6 预应力筋应从结构和防护体系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其耐久性。


16.5.1 应对主索鞍、转索鞍、散索鞍、散索套以及其中主缆进行耐久性设计。


16.5.2 索鞍采用涂装方案时,应满足本规范第 16.2.3 条的要求。


16.5.3 索鞍采用除湿方案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在索塔顶、转索鞍支墩顶设置鞍罩;在散索鞍(散索套)所处的位置应设置锚碇锚室,并应保证索鞍处于封闭环境中。

2 主缆、主缆检修道以及人员进入鞍罩、锚室处应设置密封构造、密封门等。

4 鞍罩及其附属的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 16.2.3 条的要求进行涂装防护。


16.5.4 索鞍构件的临时防护及存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成品、半成品构件应放在清洁、干燥、无有害介质的环境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保持充分通风。

2 构件的存储应架离地面,不允许有水或其他污垢积存其表面。

3 堆垛构件成品、半成品件时应在其层间放置衬垫,避免表面防护涂装受损。

4 构件在搬动、运输和储存时,均不应使任何部件受到永久性损伤和散失。

5 属同一组装件的零、部件应印有识别标记和定位标记。


16.6.1 防雷设施、航空警示灯、桥涵标等附属设施的耐久性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与主体结构相连的预埋件应满足本规范第 16.2 节的相关要求。


16.6.2 附属设施的耐久性设计方案在满足自身耐久性的同时,不应影响主体结构的耐久性。

第三节 桥梁(涵)计算书

第三节 桥梁(涵)计算书


1 计算应采用鉴定合格的程序,取用的原始数据完善、合理,计算模型符合环境与实际运营情况,必要的结构受力、变形、抗裂、裂缝宽度、整体性、稳定性、自振频率、施工各阶段等计算、验算完整,结果满足有关规范规程;混凝土收缩及徐变、浮力、支座变位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4.2.4~6条规定;配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裂缝宽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3.5.4 条规定。


2 对于复杂结构,如平曲线半径≤250m 弯桥、异型桥、空间效应强的大跨桥等应进行空间计算分析,并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4.3.2、4.3.3、4.3.5 条要求;特大跨径的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进行非线性分析。


3 城市桥涵设计计算的作用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2019 年版)10.0.1~8 条规定;桥涵的作用分类、代表值和作用组合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4.1~4.5 各条文的要求。


4 基础设计的作用及效应组合应符合《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1.0.5 条及 1.0.8、1.0.9、1.0.10 条规定,基础计算应满足 4.2.1~7 条桥涵墩台、4.3.1~7 条基础沉降、4.4.1~3 条基础稳定性、4.5.1~11条软弱地基处理、4.6.1~6 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5.3.1~12 条桩基、6.3.1~7 条沉井基础的计算及 7.1~3条地下连续墙的规定、结构与基础设计要求;对抗震不良地质、土层、液化及岸坡防护应进行特别设计及处理;台后高填土或相邻建筑物的附加荷载对桥梁基础安全性及使用条件的影响应满足规范要求。


5 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5.1.1~5.7.2 条的一般规定、受弯构件、受压构件、受拉构件、受扭构件、受冲切构件、局部承压构件的计算规定;持久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 6.1.1~6.5.6 条的一般规定、预应力损失、抗裂验算、裂缝宽度验算、挠度验算的规定。


6 板、梁与拱的计算应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4.2.1~4.4.14 条结构设计基本规定;组合式受弯构件、后张预应力混凝土锚固区、支座处横隔梁、墩台盖梁、桩基承台、铰、支座、桥梁伸缩装置等应符合规范 8.1.1~8.8.3 条的计算规定;钢筋混凝土构件纵向受力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 9.1.12 条规定;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 9.1.13 条规定。


7 圬工桥涵结构、拱桥、拱桥施工阶段验算应符合《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


8 钢管混凝土拱桥计算的规定及作用、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拱肋强度计算、拱肋稳定计算、吊索和系杆索计算、钢管混凝土拱桥拱肋安装过程的计算应符合《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


9 钢管混凝土拱桥计算的规定及作用、主拱的内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单管受压构件、组合受压构件、轴心受拉构件、受剪构件、节点承载力、节点及连接疲劳验算、吊索和系杆索、主拱稳定等计算验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钢管混凝土拱桥施工过程的计算应符合《公路钢管混凝土拱桥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


10 钢桥的结构分析模型、结构强度、稳定与变形、构件设计、轴心受力构件、受弯构件、拉弯与压弯构件、抗疲劳设计、连接构造、钢管结构的规定、钢-混凝土组合梁的规定、钢塔的规定、缆索系统的规定及设计应符合《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


11 钢混组合桥梁的作用及作用组合的规定、组合梁、组合梁桥面板的纵向抗剪验算、组合梁的作用效应、组合梁的强度、组合梁的稳定、组合梁的疲劳、组合梁的裂缝、组合梁的变形、组合梁的预应力施加方法、混合结构、连接件、组合梁的疲劳应符合《xua》计算和规定。


12 斜拉桥各类作用的规定、计算的规定、静力计算、动力特性、空气动力稳定、抗震、施工阶段计算应符合《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有关计算和规定;斜拉桥施工中必须进行施工控制,其跟踪计算分析规定、基本要求与控制精度应符合《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8.1~8.3 条相应要求。


13 悬索桥各类作用与组合的规定、总体计算的规定、静力计算、抗风计算、抗震、索塔结构、锚碇结构、主缆结构、吊索结构、索夹结构、索鞍结构、加劲梁结构应符合《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悬索桥设计对施工、监控和运营监测的要求,应符合《公路悬索桥设计规范》17.1~17.3 条相应要求。


14 天桥上部结构竖向挠度控制、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天桥人群荷载值、基础及地下通道与引道的水浮力(见《城市桥梁设计规范》8.3.9 条规定)、天桥的风力、温度影响力、栏杆水平推力、地震力、汽车撞击力、雪荷载计算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


15 桥涵水文、水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 和《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 的规定;涵洞水力计算的规定、涵洞孔径的验算、过水消能建筑物的水力、涵洞结构设计及作用、洞身上部、涵台及洞口构造应符合《公路涵洞设计细则》有关计算和规定。


16 地震作用的规定及组合、抗震分析的规定及建模原则、能力保护构件及桥台、E1、E2 地震作用下抗震验算等应符合《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城市桥梁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4.4.1~5 条规定;抗震计算与验算等应同时符合《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相关规定。


17 基本风速、设计基准风速、施工阶段的设计风速与风荷载、风荷载规定、静阵风风速、主梁上的静阵风荷载及墩、塔、吊杆、斜拉索和主缆上的风荷载、桥梁的动力特性计算规定、斜拉桥的基频、悬索桥的基频、桥梁结构的阻尼比、静力稳定性验算、驰振稳定性验算、颤振稳定性验算及施工阶段的抗风稳定性验算、抖振、涡激共振、拉索振动应符合《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有关计算和规定;隔音屏、防抛网等抗风安全、结构稳定均需按规定进行验算。


18 应对计算模型、计算深度及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及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对结构的计算复核、计算结果局部验算等特殊要求应另行专项委托。

 第四章 给水排水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给水排水(工艺)专业

第四章 给水排水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给水排水(工艺)专业


一、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


(一)给水系统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度的能力。


3.0.10 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 10m,二层应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 4m。


(二)设计水量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4.0.2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范围内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城市供水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


(三)取水


1、水源选择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5.1.4 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的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的有关规定。


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一般规定: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 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 8 m;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 5m 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 15 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 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 6 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 5m;

5 复合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含水层厚度较大或含水层透水性较差的场合。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2 取水构筑物周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3 过滤器应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管井:

5.2.5 管井结构和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的有关规定。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黏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封闭厚度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 5m。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至少 1 口备用井。

 

大口井:

5.2.13 大口井应采取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盖板顶高出地面不得小于 0.5m。

2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宽度宜为 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应填厚度不小于 1.5m的黏土层,或采用其他等效的防渗措施。

 

渗渠:

5.2.14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保证在检修时仍能满足取水要求。

5.2.15 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3 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应小于 600 毫米

4 管底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2%

5.2.16 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 0.01 米/秒。

5.2.17 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5.2.10 条的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

5.2.19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5.2.20 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

5.2.22 地面式检查井应安装封闭式井盖,井顶应高出地面 0.5m,并应有防冲措施。

 

复合井:

5.2.27 复合井上部大口井部分可按本标准第 5.2.8 条~第 5.2.13 条确定,下部管井部分的结构、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的有关规定。


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5.3.2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


5.3.3 在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 的有关规定;在高浊度水源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及避沙、避凌调蓄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 的有关规定。


5.3.4 寒冷地区取水口应设在水内冰较少和不易受冰块撞击的地方,……;严寒地区的取水口不应设在陡坡、流急、水深小的河段。


5.3.8 固定式取水构筑物设计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与衔接。


5.3.9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下列情况发生:

1 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2 洪水冲刷、淤积、冰盖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3 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4 通航河道上水面浮油的进入。


5.3.10 在通航水域中,取水构筑物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 的规定并结合航运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11 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泵房在渠道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 0.5m。

2 当泵房在江河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 m,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3 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 m,并应采取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5.3.12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0.5 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 0.3 m。

2 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1.0 m。

3 在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应在最底层进水孔以上不同水深处设置多个可交替使用的进水孔。


5.3.15 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水域的水文、冰情、气象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5 m。

2 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3 m。

4 水体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

5 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的取水构筑物,应考虑风浪的影响。


5.3.17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冰絮和漂浮物等确定。


5.3.18 计算进水孔的过栅流速时,格栅的阻塞面积应按 25%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邻近鱼类产卵区域时,不应大于 0.1m/s。


5.3.19 平板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 50%确定,通过流速不应大于 0.5m/s;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的阻塞面积应按 25%确定,通过流速不应大于 1.0m/s。


5.3.20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5.3.22 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


5.3.26 缆车式和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的有关规定。


5.3.28 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床上。坝的设置不应影响原河床的稳定性。


5.3.29 低坝的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的要求。坝的泄水宽度,应根据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冲沙闸的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定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的要求确定。


5.3.30 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的河段。


5.3.31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冲沙以及必要的防冰絮堵塞设施。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


3.0.1 取水口应位于含藻量较低、水深较大或水域开阔的位置,不应设在水华频发区域、高藻期间主导下风向的凹岸区。

取水口应远离天然湖岸、泥沙淤积区。取水口的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的规定,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应有排水口和入湖河口。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


在高浊度河流中取水,取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关条款的要求。


4.1.5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中对应设计规模应包括的水量;

2 设计最大含沙量时净水厂的自用水量;

3 预处理系统的排泥水量、蒸发水量、渗漏水量;

4 原水输送管渠的漏损水量;

5 调蓄水池的补充水量。


4.3.2 取水泵房的进水口应防止推移质泥沙进入。进水口下缘与河床的高差不应小于 1.0m,在水深较浅的河段,高差不应小于 0.5m。进水口应设叠梁闸。


4.3.12 水泵的台数和容量的配置应考虑由于进水含沙量不同所引起取水量的变化,泵组的备用率应达到 50%~100%,水泵扬程和流量应留有适当的余量。在设有调蓄水池的给水系统中,取水泵房内应设置调蓄水池补充水水泵。


5.1.4 净水厂主要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满足后续处理单元的进水量要求,并应根据其在高浊度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确定;当构筑物下游设有调蓄水池时,还应包括调蓄水池的补充水流量。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或原水水质变化所引起的产水量变化、整个处理流程及各处理构筑物的适应能力,应保证不同季节或原水水质变化时的安全供水。


(四)泵房


1、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1.6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 1 台~2 台,且应与所备用的所有工作泵能互为备用。


6.1.7 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二级负荷;

3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9 泵房应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供暖、通风和降噪措施。泵房的供暖和通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的有关规定执行。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设计。


6.1.10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房,设计中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的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11 泵房前池和吸水池(井)周围应控制和防范可能污染水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7.6.11条的规定。


6.1.12 泵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9.1.1 主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平均扬程时,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在整个运行扬程范围内,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

3 由多泥沙水源取水时,水泵应考虑抗磨蚀措施;水源介质有腐蚀性时,水泵应考虑防腐措施。


9.4.2 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参数不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离心泵最高反转速度不应超过额定转速的 1.2 倍,超过额定转速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2min;

2 立式机组在低于额定转速 40%的持续运行时间不应超过 2min;

3 最高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 1.3 倍~1.5 倍。

4 输水系统任何部位不应出现水柱断裂。


2、泵房前池、吸水池(井)与水泵吸水条件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2.1 当泵房仅设一个吸水池(井)时,应分格布置。


6.2.2 与取水构筑物合建的取水泵房,进水口应设置拦污格栅,前池或吸水池(井)内应设拦污格网或格栅清污机,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3.18 条和第 5.3.19 条的规定。


6.2.3 前池布置应满足池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和不产生涡流的要求。吸水池(井)布置应使井内流态良好,满足水泵进水要求,且便于维护。


6.2.5 吸水池(井)的尺寸应满足水泵进水管喇叭口的布置要求。离心泵进水管喇叭口的直径以及离心泵或小口径混流泵、轴流泵进水管喇叭口在吸水池(井)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的有关规定。大口径混流泵、轴流泵的布置应满足水泵制造商的规定要求,或经计算机仿真模拟或水工模型验证确定


6.2.6 吸水池(井)最低运行水位下的容积,应在符合最小尺寸布置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共用吸水池(井)的水泵 30~50 倍的设计秒流量要求。


3、水泵进出水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3.2 离心泵进水管在平面布置上靠近水泵入口段应顺直,在高程布置上应避免局部隆起。


6.3.3 最高进水液位高于离心泵进水管时,应设置手动检修阀门。


6.3.4 离心泵进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灌充水的每台离心泵应分别设置进水管;

2 自灌充水启动或采用叠压增压方式的离心泵时,可采用合并吸水总管,分段数不应少于 2 个。

4 每条吸水总管应分别从可独立工作的不同吸水井(池)吸水或与上游管道连接;当一条吸水总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总管应能通过设计水量;

5 每条吸水总管及相互间的联络管上应设隔离阀。


6.3.5 离心泵出水管应设置工作阀和检修阀。工作阀门的额定工作压力及操作力矩应满足水泵启停的要求。出水管不应采用无缓闭功能的普通止回阀。


6.3.6 混流泵、轴流泵出水管道隔离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虹吸出水方式时,虹吸出水管驼峰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3 当采用压力管道出水、管道很短且就近连接开口水池(井)时,应设置拍门或普通逆止阀;

4 当混流泵的设计扬程较高,且直接与压力输水管道系统连接时,出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6.3.5 条的规定。


6.3.7 水泵进、出水管及阀门应安装伸缩节,安装位置应便于水泵、阀门和管路的安装和拆卸,伸缩接头应采用传力式带限位的形式。


6.3.8 水泵进、出水管道上的阀门、伸缩节、三通、弯头、堵板等处应根据受力条件设置支撑设施。


6.3.10 驱动水泵进出水管路阀门的液压或压缩空气系统应满足泵房各种运行工况下阀门启闭的要求。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9.3.2 离心泵进水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进口最低点位于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以下时,应设截流设施。

2 进水管进口应设喇叭管。


9.3.3 离心泵或小口径轴流泵、混流泵的进水管喇叭口与建筑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喇叭口中心的悬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喇叭口最低点悬空高度不应小于 0.5 米。

5 喇叭管中心至进水室进口距离应大于 4D(D 为喇叭管进口直径)

6 流量较大、且采用喇叭口进水的水泵装置,应采取适当的消涡措施。


4、起重设备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提升高度应从最低起吊部件所处位置的地坪起算。


6.4.2 起重设备吊钩在平面上应覆盖所有拟起吊的部件及整个吊运路径,吊运部件在吊运过程中与周边相邻固定物的水平方向净距不应小于 0.4 米。


6.4.4 电动起重机及其制动器与电气设备的工作制、跨度级差以及轨道阻进器(车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的有关规定。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9.10.3 起重机应采用轻级、慢级的工作制。制动器及电气设备应采用中级的工作制。


9.10.4 起重机跨度级差应按 0.5 米选取,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阻进器。


5、水泵机组布置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5.2 卧式水泵及小型立式离心泵机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不大于 55KW 时,不应小于1.0 米;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 时,不应小于 1.2 米;当机组进出水管道不在同一平面轴线上时,相邻机组进、出水管道间净距不应小于 0.6 米;

2 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 0.6 m~1.2 m。

3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6.5.3 混流泵、轴流泵及大型立式离心泵机组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满足水泵吸水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当水泵电机采用风道抽风降温时,相邻两台电动机风道盖板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6.5.4 靠近泵房设备入口端的机组与墙壁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吊装以及楼梯、交通通道布置的要求。


6.5.5 水泵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小汽蚀余量的水泵采用自灌或非自灌充水布置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气蚀余量大、高原低气压地区或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应采用自灌充水布置方式;

2 各种运行工况下水泵的可用气蚀余量应大于必须气蚀余量;

3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


6、泵房布置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 3.0m;

2 吊起设备的底部与其吊运所跨越物体顶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3 桁架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面大梁底部距离不应小于 0.3m;

4 地下式泵房,吊运时设备底部与地面层地坪间净距不应小于 0.3m;

5 当采用立式水泵时,应满足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联轴的吊运要求;当叶轮调节机构为机械操作时,尚应满足调节杆吊装的要求;


6.6.4 立式水泵与电机分层布置的泵房应符合本条文相关规定。


6.6.5 采用非自灌充水启动或抽真空虹吸出水的泵房,应符合本条文相关规定。


6.6.6 水泵需预润滑启动或常润滑运行的泵房,应设置水质、水量和水压满足水泵启动或运行要求的润滑水供水系统。


6.6.7 水泵电机或变频器采用水冷却的泵房,应设置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满足设备冷却要求的冷却水供水系统。大型重要泵房的冷却水供应系统应采用双母管或多母管分段供水方式,并应为具有冷却、净化、补水功能以及双回路供电模式的闭式循环系统。


6.6.9 泵房内应设排除积水的设施。当积水不能自流排除时,应设集水坑和排水泵,排水泵不得少于2 台,并应根据集水坑水位自动启停。


6.6.10 泵房应至少设一个可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


(五)输配水


1、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1.3 城镇供水的事故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 70%。原水输水管道应采用 2 条以上,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


7.1.4 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管道不应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采用有压管道(隧洞)。


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下列 3 种设计工况校核:

1 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1.12 压力输水管应防止水流速度剧烈变化产生的水锤危害,并应采取有效的水锤防护措施。


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和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2、长距离输水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3.4 管道各种设计工况应进行水力计算,确定水力坡降线和工作压力。


7.3.5 输水管道系统中管道阀门的位置,除应满足正常调度。切换、维修和维护保养外,尚应满足管道事故时非事故管道通过设计事故流量的需要。


7.3.6 输水管道系统水锤程度和水锤防护后的控制效果应采用瞬态水力过渡过程计算方法进行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后的输水管道系统不应出现水柱分离,瞬时最高压力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 1.3倍~1.5 倍。


7.3.8 输水管道系统中用于水锤控制的管道空气阀的位置、型式和口径,应根据瞬态水力过渡过程分析计算和本标准第 7.5.7 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


3、管道布置和敷设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4.3 地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7.4.4 架空或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调节管道伸缩设施、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和防止攀爬(包括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4.7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的有关规定。


7.4.9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7.4.10 给水管道穿越铁路,重要公路和城市重要道路等重要公共设施时,应采取设计措施保障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7.4.11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管桥穿越河道时,管桥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 的规定在河两岸设立标志;

2 穿越河底的给水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洪水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不小于 1m 的安全埋深;河道为通航河道时,管道埋深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的有关规定。


7.4.12 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地质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确定。


7.4.13 管道功能性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有关规定。


7.4.14 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给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配水管道在管廊中占用的空间,应便于管道工程的施工和维护管理,与其他管道的距离净距不应小于 0.5 米;

2 管廊内管线应进行抗震设计;

3 管廊内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4 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增加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 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体设计结合,并应增加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4.16 管网中设置增压泵站或配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采取稳压限流措施,保证上游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供水服务水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4.1.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1.9 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1.11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式(4.1.11)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 4.1.9 的数值比较,采用较大值。


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1.14 的规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 5.2.2 的规定。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


4.2.1 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基础。


4.2.2 管道不得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越。


4.2.3 管道敷设在冰冻风险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2.5 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4.2.5-1 和表 4.2.5-2 的规定,并应确保给水管道周围土温度不高于 40℃。当直埋蒸汽热力管道保温层外壁温度低于 60℃时,水平净距可减半。


4.2.8 管道穿越高等级路面、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市政管线设施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等作为保护套管。套管内径不得小于穿越管外径加 200mm,且应与相关单位协调。


4.2.9 管道通过河流时,如采用河底穿越,不通航的河流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通航的河流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2.0m。


4、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5.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在的地区时,应采取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的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措施。


7.5.3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7.5.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5.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7.5.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7.5.8 枝状管网的末端应设置泄(排)水阀。


7.5.11 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5.12 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应在地面上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管道应在顶部上方 300mm 处设警示带。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


3.1.1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系统所用的管材、管件、附配件及相关材料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3.2.1 管道系统中的管材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2.2 管道系统中采用的塑料管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2.3 管道系统中当采用球墨铸铁管件时,管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 的有关规定


3.2.4 管道系统使用的橡胶密封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GB/T 21873 的有关规定。


3.2.5 管道系统使用的聚氯乙烯胶粘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道系统用溶剂型胶粘剂》QB/T 2568 的有关规定。


4.1.3 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5 管道不应采用刚性管基基础。


4.1.6 管道系统设计内水压力不应大于管材最大工作压力。


4.1.11 管道敷设时应随走向设置示踪装置;距管顶不小于 300mm 处宜设置警示带(板),并应有“给水管道”等醒目提示字样。


4.4.2 管道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包括管材规格、管道基础、连接构造,以及对管道工程各部位回填土的技术要求。


4.4.17 管道的管周围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压实系数应控制在 0.85~0.90;管底以上部分人工土弧基础和管两侧胸腔部分的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0.95.


4.5.1 当管道系统采用柔性连接时,在水平或垂直向转弯处、改变管径处及三通、四通、端头和阀门处,当轴向推力大于管道外部土体的支撑强度和管道纵向四周土体的摩擦力时,应设置止推墩。


4.5.3 柔性连接的管道敷设坡度大于 1:6 时,应浇筑混凝土防滑墩。


4.5.4 管道上设置的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管道附件,其重量不得由管道支承,应设置固定墩。


6.1.5 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2.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 米,间距不应大于 120 米。


7.2.11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5、调蓄构筑物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6.1 单管(渠)输水系统应设置事故调蓄水池。

输送原水时,应采取防止富营养、软体动物、甲壳浮游动物滋生堵塞管道和减缓积泥的措施。输送清水时,调蓄容积不应大于 1d 的输水量,并应满足本标准第 7.6.6 条、第 7.6.7 条的规定和设置补充消毒的设施。


7.6.2 兼有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功能的原水调蓄构筑物,其容积除应满足调蓄需求外,尚应满足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所需的水力停留时间要求。


7.6.3 用于水源地避咸、避沙、避凌的原水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及容积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 5.3.2 条和第 5.3.3 条的规定。


7.6.7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 2 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7.6.8 清水池内壁防水、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 7 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的有关规定。


7.6.10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7.6.11 调蓄构筑物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六)水厂总体设计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8.0.4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布置应满足水力流程通畅的要求并留有合理的余量,减少无谓的水头和能耗;

4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和集水均匀;


8.0.10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14 严寒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应建在室内。


8.0.15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


8.0.16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建筑物的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厂的主要交通车辆道路应环行设置;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应为 3.5~4.0 米,双车道应为 6~7 米,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应小于 3米;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应为 6~10 米,其中主要物料运输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 米;

6 人行道路的宽度应为 1.5~2 米;


8.0.17 水厂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


8.0.18 水厂生产废水与排泥水、脱水污泥、生产与生活污水的处置与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


8.0.19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


8.0.21 水厂应进行绿化。


(七)水处理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一般规定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9.1.5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9.1.6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


2、预处理


9.2.6 生物预处理设施应设置生物接触填料和曝气装置。


9.2.8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应设置冲洗、排泥和放空设施。


9.2.9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上向流时,应采取防止进水配水系统堵塞和出水系统填料流失的措施;

3 下向流滤池布置方式可参照砂滤池,冲洗方式应采用气水反冲洗,并应依次进行气冲、气水联合冲、水漂洗;

9.2.10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并应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1 采用臭氧氧化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9.10 节的有关规定。

9.2.12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应通过砂滤池过滤;

7 高锰酸钾的储存、输送和投放车间应按防爆建筑设计,并应有防尘和集尘设施。


9.2.13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粉末活性炭粒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CJ/T 345 的规定选择或通过选炭试验确定;

5 粉末活性炭的储存、输送和投放车间应按防爆建筑设计,并应有防尘和集尘设施。


3、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聚丙烯酰胺加注量应控制出厂水中的聚丙烯酰胺单体含量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规定的限值。


9.3.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应采用溶液投加方式。


9.3.4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原料储存和溶液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液体原料的储液池不应少于 2 个;

3 混凝剂和助凝剂溶液配置应包括稀释配置投加溶液的溶液池和与投加设备相连的投加池,当混凝剂和助凝剂为固体时应配置溶解池;当设置 2 个及以上溶液池时,溶液池可兼作投加池,并互为备用和交替使用。

6 溶液池和投加池的总数不应少于 2 个;

7 采用聚丙烯酰胺为助凝剂时,聚丙烯酰胺的原料储存和溶液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 的有关规定;

8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溶解池、溶液池、投加池和原料储存池应采用耐腐蚀的化学储罐或混凝土池;采用酸、碱为助凝剂时,原料储存和溶液配置应采用耐腐蚀的化学储罐;化学储罐下方周边应设药剂泄漏的收集槽;

9 采用氯为助凝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9.9 节的有关规定;


9.3.5 聚丙烯酰胺投配的溶液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 的有关规定。


9.3.6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计量泵加注或流量调节阀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

2 每一种规格的加注设备应至少配置 1 套备用设备;当 1 台加注设备同时服务 1 个以上加注点时,加注点的设计加注量应一致;

3 应采用自动控制投加,有反馈控制要求的加注设备应具备相应的功能;

4 聚丙烯酰胺的加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 的有关规定。


9.3.7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8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入口处的室外应设置应急水冲淋设施。


4、混凝、沉淀和澄清


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应小于 2 个。


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


9.4.5 沉淀池和澄清池应采用机械化排泥装置。


9.4.6 澄清池絮凝区应设取样装置。


9.4.9 混合设备应根据所采用的混凝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9.4.11 絮凝池应与沉淀池合建。


9.4.14 机械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絮凝池内应有放空设施;


9.4.15 折板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9.4.16 栅条(网格)絮凝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絮凝池竖井流速、过栅(过网)和过孔流速应逐段递减;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9.4.18 平流沉淀池水流应避免过多转折。


9.4.24 高速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澄清池应同时投加混凝剂和高分子助凝剂。

5 絮凝区提升循环的水量应可调节;

6 污泥回流量应可调节;


9.4.32 脉冲澄清池应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设人字形稳流板。


9.4.33 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5、过滤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形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


9.5.5 滤料层厚度(L)与有效粒径(d10)之比(L/d10 值):细砂及双层滤料过滤应大于 1000;粗砂滤料过滤

应大于 1250。


9.5.8 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应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9.5.12 配水、配气干管(渠)顶应设排气管,排出口应在滤池运行水位以上。


9.5.24 冲洗排水槽的总平面面积不应大于滤池面积的 25%,滤料表面到洗砂排水槽底的距离应等于冲洗时滤层的膨胀高度。


9.5.25 滤池冲洗当采用高位水箱(塔)冲洗时,高位水箱(塔)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的 1.5 倍计算。水箱(塔)及出水管路上应设置调节冲洗水量的设施。

当采用水泵冲洗时,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水泵的配置应适应冲洗强度变化的需求,并应设置备用机组。


9.5.27 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不应小于 1.2m。


9.5.29 V 形滤池冲洗水的供应应采用水泵,并应设置备用机组;水泵的配置应适应冲洗强度变化的需求。


9.5.30 V 形滤池冲洗气源的供应应采用鼓风机,并应设置备用机组;


9.5.31 V 型滤池两侧进水槽的槽底配水孔口至中央排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5m。表面扫洗配水孔的纵向轴线应保持水平。


9.5.32 Ⅴ型进水槽断面应按非均匀流满足配水均匀性要求计算确定。


9.5.33 V 形滤池的进水系统应设置进水总渠,每格滤池进水应设可调整堰板高度的进水堰;每格滤池出水应设调节阀。


9.5.34 反冲洗空气总管的管底应高于滤池的最高水位。


9.5.35 V 型滤池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同格滤池所有滤头滤帽或滤柄顶表面在同一水平高程,其误差允许范围应为±5mm。


9.5.37 虹吸滤池的最少分格数,应按滤池在低负荷运行时,仍能满足一格滤池冲洗水量的要求确定。


9.5.42 每格无阀滤池应设单独的进水系统,进水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滤池的措施。


9.5.44 过滤室内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再加保护高度。


9.5.45 无阀滤池的反冲洗应设有辅助虹吸设施,并应设置调节冲洗强度和强制冲洗的装置。


9.5.50 翻板滤池冲洗当采用水泵冲洗时,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水泵的配置应适应冲洗强度变化的需求,并应设置备用机组。当采用高位水箱(塔)冲洗时,水箱(塔)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的 1.5 倍计算。水箱(塔)及出水管路上应设置调节冲洗水量的设施。


9.5.51 翻板滤池冲洗气源的供应应采用鼓风机,并应设置备用机组;


9.5.52 翻板滤池的池宽不应大于 8m;翻板滤池的长度不应大于 15m。


9.5.53 翻板滤池的进水系统应设置进水总渠,每格滤池进水应设可调整堰板高度的进水堰。每格滤池出水应设调节阀。翻板滤池的排水系统应设置分阶段开启的翻板阀及排水总渠。


9.5.54 滤层表面以上临时储存冲洗废水区域高度不应小于 1.5m。


9.5.55 翻板阀底距滤层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3m。


9.5.56 反冲气空气总管的管底应符合本标准第 9.5.34 条的规定。


9.5.59 穿孔管配水、配气系统,横向布水、布气管单根管。水平误差允许范围应为±3mm,同格滤池相互水平误差允许范围应为±10mm;竖向配水管、配气管应保持垂直,下端管口的水平误差允许范围应为±2mm。


6、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9.6.1 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中铁、锰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时,或生产用水中铁、锰含量超过工业用水标准时,应进行除铁、除锰处理。


9.6.2 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除氟


9.7.1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7.3 除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泥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除砷


9.8.1 当生活饮用水的原水中砷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时,应采取除砷处理。


9.8.3 含砷水处理应先采用氯、臭氧、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或其他锰化合物将水中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然后再采用本标准 9.8.2 条的方法加以去除。


9.8.4 除砷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或泥渣等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消毒


9.9.1 消毒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采用紫外线消毒作为主消毒工艺时,后续应设置化学消毒设施。


9.9.4 采用化学消毒时,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接触,接触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目标以满足CT 值的要求确定;

紫外线消毒应保证充分照射的条件,并选用使用寿命内稳定达到设计剂量的紫外线水消毒设备。


9.9.5 消毒设备应适应水质、水量变化对消毒剂量变化的需要,并能在设计变化范围内精确控制剂量。消毒设备应有备用。


9.9.6 消毒系统中所有与化学物接触的设备与器材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所有可能接触到化学物的建筑结构、构件和墙地面均应做防腐处理。


9.9.9 水与氯、氨应充分混合,氯消毒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氯胺消毒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120min。


9.9.10 水厂的全自动真空加氯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加氯量大于 40kg/h 时,系统中应设置蒸发器或采取其他安全可靠的增加气化量的措施;设置蒸发器时,氯瓶岐管应采用液相岐管,蒸发器与真空调节器应设在专设的蒸发器间内。

4 投加水射器应安装在氯投加点处;水射器动力水的供水压力应满足水射器加注的需求,管道布置上应满足不间断供水要求。

5 当 1 台加氯机同时服务 1 个以上加注点时,每个加注点的设计加注量应一致;

6 加氯机及其管道应有备用;当配有不同规格加氯机时,至少应配置 1 套最大规格的公共备用加氯机。

7 加氯机应能显示瞬间投加量。


9.9.11 采用漂白粉或漂粉精消毒时,应先配制成浓度为 1%~2%的澄清溶液,再通过计量泵加注。原料储存、溶液配制及加注系统可按本标准第 9.3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9.9.12 水厂的全自动真空加氨系统,除可不设蒸发器外,系统的基本组成、配置与布置要求与全自动真空加氯系统相同。当水射器动力水硬度大于 50mg/L 时,应采取防止和消除投加口结垢堵塞的措施。

采用直接压力投加氨气时,投加设备的出口压力应小于 0.1MPa;当原水硬度大于 50mg/L 时,应采取消除投加口结垢堵塞的措施。


9.9.13 加氯间和氯库、加氨间和氨库应设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远离居住区、公共建筑、集会和游乐场所。


9.9.19 加氯、加氨管道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输送氯和氨的有压部分管道应采用特殊厚壁无缝钢管,加氯(氨)间真空管道及氯(氨)水溶液管道及取样管等应采用塑料等耐腐蚀管材。


9.9.20 氯瓶和氨瓶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仓库内,且应与加氯间(或氯蒸发器间)和加氨间毗连。液氯(氨)瓶库应设置起吊机械设备,起重量应大于满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库房的出入口要便于瓶的装卸进出。


9.9.21 二氧化氯应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后投加。


9.9.22 二氧化氯设计投加量的确定应保证出厂水的亚氯酸盐或氯酸盐浓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的限值。


9.9.23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采用包括原料调制供应、二氧化氯发生、投加的成套设备,发生设备与投加设备应有备用,并应有相应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二氧化氯消毒系统中的储罐、发生设备和管材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在设置二氧化氯消毒系统设备的建筑内,所有可能与原料或反应生成物接触的建筑构件和墙地面应做防腐处理。


9.9.24 二氧化氯与水应充分混合,消毒接触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9.9.29 采用次氯酸钠与硫酸铵的氯胺消毒时,氯和氨的投加比例及消毒接触时间应按本标准第 9.9.8条和第 9.9.9 条执行。


9.9.31 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池均应做防腐处理。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应单独储存;当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存在同一建筑内时,应分别设在不同的房间内,且储液池(罐)放空系统不应相通,并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当在室外储存时,两种溶液的储液池不应共用公共池壁,应单独设储液池(罐)且不应相邻布置,放空系统不应相通,并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9.9.32 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投加系统的投加设备处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分别设在不同的房间内,且室内加注管道不应在同一管槽或空间内敷设。


9.9.33 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的投加间、储存间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室内可能与次氯酸钠与硫酸铵溶液接触的建筑构件和墙地面应做防腐处理,在房间出入口附近应至少设置一套快速淋浴、洗眼器。


9.9.38 次氯酸钠发生器及制成液储存设施的所在房间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高位通风的机械通风设备,在房间出入口附近应至少设置一套快速淋浴、洗眼器。


9.9.39 食用盐储存间内的起重设备、电气设备、门窗等均应采取耐高盐度的防腐措施。


9.9.41 当紫外线消毒作为主要消毒工艺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小于 40mJ/cm2


9.9.42 紫外线水消毒设备应采用管式消毒设备。


9.9.43 紫外线消毒工艺应设置于在过滤后,且应设置超越系统。


9.9.46 管式消毒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间距应满足紫外灯管抽检的要求;

3 消毒设备的前部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消毒设备管径的 3 倍;

4 每台消毒设备前后直管段上应设置隔离阀门,前部管段的高点应设置排气阀;


10、臭氧氧化


 一般规定:


9.10.5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


 气源装置:


9.10.8 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最大发生量时的要求,且气源装置应邻近臭氧发生器装置设置。


9.10.9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9.10.11 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储罐,其备用液氧的储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


9.10.12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并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除臭氧发生车间外,液氧储罐、制氧站与其他各类建筑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有关规定;液氧储罐四周不应设产生可燃物的设施,四周地面和路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规定的范围设置非沥青路面层的不燃面层。

采用液氧储罐或制氧机气源装置时,厂区应有满足液氧槽车通行、转弯和回车要求的道路和场地。


 臭氧发生装置:


9.10.14 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最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

9.10.15 采用空气源时,臭氧发生装置应采用硬备用配置。

9.10.17 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用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

9.10.18 臭氧发生装置应设置在室内。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9.10.20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 316L 不锈钢。


臭氧接触池:


9.10.24 臭氧接触池应全密闭。池顶应设置臭氧尾气排放管和自动双向压力平衡阀。接触池入口和出口处应采取防止接触池顶部空间内臭氧尾气进入上下游构筑物的措施。


9.10.25 臭氧接触池水流应采用竖向流,并应设置竖向导流隔板将接触池分成若干区格。导流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置通气孔和流水孔。


9.10.26 预臭氧接触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臭氧气体应通过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设于接触池进水管上的静态混合器,或经设在接触池的射流扩散器直接注入接触池内;

3 抽吸臭氧气体水射器的动力水应设置专用动力水增压泵供水;

5 采用射流扩散器投加时,扩散器应设于该反应区格的平面中心;

6 接触池顶部应设尾气收集管。


9.10.27 后臭氧接触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段接触室应由布气区格和后续反应区格组成,并应由竖向导流隔板分开;

4 臭氧气体应通过设在布气区格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微孔曝气盘的布置应满足该区格臭氧气体在±25%的变化范围内仍能均匀布气;

6 每段接触室顶部均应设尾气收集管


9.10.28 臭氧接触池内壁应强化防裂、防渗措施。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30 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10.31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应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9.10.32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有备用。

9.10.33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他处;另设他处时,臭氧尾气抽送管道的最低处应设凝结水排除装置;

2 电加热分解装置应设在室内;

3 室内设尾气消除装置时,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


11、颗粒活性炭吸附


 一般规定:


9.11.4 当颗粒活性炭吸附池设在砂滤之后且其后续无进一步除浊工艺时,应采用下向流。


9.11.7 活性炭应采用吸附性能好、机械强度高、化学稳定性高、粒径适宜和再生后性能恢复好的煤质颗粒活性炭。


9.11.8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高程设计时,应根据设计选定的活性炭膨胀度曲线,校核排(出)水槽底和出水堰顶的高程是否满足不同设计水温时,设计水量和冲洗强度下的炭床膨胀高度的要求。


9.11.9 室外设置的颗粒活性炭吸附池面应采取隔离或防护措施。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时,室内设置的炭吸附池池面上部建筑空间应采取防止臭氧泄漏和强化通风措施,上部建筑空间应具备便于观察、技术测定、更换炭需要的高度。


9.11.10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内壁与颗粒活性炭接触部位应强化防裂防渗措施。


9.11.11 输炭管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或硬聚氯乙烯(UPVC)管。输炭管道转弯半径应大于 5 倍管道直径。

 

下向流颗粒活性炭吸附池:


9.11.13 采用气水联合冲洗时,应采用先气冲后水冲的模式;

冲洗水应采用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出水或滤池出水;水冲洗采用水泵供水时,水泵配置应适应不同水温时冲洗强度调整的需要;气冲洗应采用鼓风机供气。

 上向流颗粒活性炭吸附池:


9.11.18 最高设计水温时,活性炭层膨胀率应大于 25%;最低设计水温时,正常运行和冲洗时炭层膨胀面应低于出水槽底或出水堰顶。


12、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

 

一般规定:


9.12.1 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工艺应采用压力式膜处理工艺或浸没式膜处理工艺。


9.12.2 中空纤维膜应选用化学性能好、无毒、耐腐蚀、抗氧化、耐污染、酸碱度适用范围宽的成膜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9.12.5 膜过滤系统的水回收率不应小于 90%。


9.12.6 当膜过滤前处理工艺投加聚丙烯酰胺时,膜进水中聚丙烯酰胺残余量不得超过膜产品的允许值。


9.12.7 过滤系统应由多个膜组或膜池及其进水、出水和排水系统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各种设计工况条件下膜系统的通量和跨膜压差不大于最大设计通量和最大跨膜压差;


9.12.8 物理清洗系统应包括冲洗水泵、鼓风机(或空压机)、管道与阀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冲洗水泵与鼓风机(或空压机)应设备用;

4 反向水冲洗应采用膜过滤后水;


9.12.9 化学清洗系统应包括药剂的储存、配制、加热、投加、循环设施及配套的药剂泵、搅拌器和管道与阀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清洗应包括低浓度化学清洗和高浓度化学清洗;

4 加药泵应设备用;

5 化学药剂的储存量不应小于 1 次化学清洗用药量。

6 清洗药剂应满足饮用水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


9.12.10 化学药剂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药剂间各类药剂应分开储存、配制和投加;

3 应设防护设备及冲洗与洗眼设施;

4 酸、碱和氧化剂等药剂储罐下部应设泄漏药剂收集槽;

5 应设置通风设备;


9.12.11 膜完整性检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压力衰减测试或与泄漏测试相结合的检测方法;

2 检测最小用气压力应能测出不小于 3 μm 的膜破损,最大用气压力不应导致膜破损;

3 空压机应采用无油螺杆式空压机或带除油装置的空压机;


9.12.12 物理清洗废水应收集于废水池或水厂排泥水系统。

 

压力式膜处理工艺:


9.12.14 外压力式中空纤维膜应采用死端过滤。

9.12.16 供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供水泵及其变频器的配置应满足任何设计条件下进水流量和系统压力的要求,且应设备用。

9.12.18 预过滤器应具有自清洗功能,并应设备用。

9.12.21 膜组应设在室内;各个膜组间应配水均匀;每个膜组连接的膜组件数量不得影响各个膜组件间配水均匀性;相邻膜组件的间距应满足膜组件维护拆装的要求。

9.12.22 膜组设置区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一个通向室外、可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大门;

2 室内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维修和更换的要求;

5 每个膜组周围应设检修通道。

9.12.23 化学清洗系统应设置防止化学药剂进入产水侧的自动安全措施。

 

浸没式膜处理工艺:


9.12.25 膜组件应采用外压力式中空纤维膜,过滤方式应采用死端过滤。

9.12.28 采用泵吸出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泵应有较小的必需汽蚀余量;

2 出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

3 水泵启动的真空形成与控制装置应设在水泵管路的最高点。

9.12.28 采用虹吸自流出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池集水总管上应设调节阀门;

2 真空控制装置应设在集水总管的最高点;

9.12.31 膜池室外布置时应加盖或加棚;室内布置时应设置通风设施;

9.12.33 膜池内膜箱或膜组件的数量及布置应满足集水及清洗系统均匀布气、布水的要求。膜箱或膜组件应有防止进水冲击膜丝的措施。膜池应设有排水管和防止底部积泥的措施,膜池排水总渠(管)应设可排至废水收集池或化学处理池的切换装置。

9.12.34 采用异地高浓度化学清洗方式的化学清洗池内壁和采用就地高浓度化学清洗方式的膜池内壁应做防腐处理,池顶四周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9.12.35 膜池顶部四周应设走道和检修平台。检修平台应满足临时堆放不小于一个膜箱的空间要求,并应设置完整性检测气源接口和冲洗与排水设施。

9.12.36 膜池上部应设置起吊设备,起吊设备的吊装范围应包括膜池、化学清洗池、走道和检修平台。

 

废水池:


9.12.38 废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膜处理系统物理清洗时最大一次排水量的 1.5 倍。

9.12.39 废水池出水提升设备应满足后续回用或排放处理设施连续均匀进水的要求,并应设备用。


 化学处理池:

9.12.40 化学清洗废水及化学清洗结束后的物理清洗废液应收集于化学处理池。化学处理池应靠近膜处理设施。

9.12.42 化学处理池应有混合设施。

9.12.43 化学处理池内壁应做防腐处理,池内与清洗废液接触的设备应采用耐腐材料。


13、水质稳定处理


9.13.4 出厂水与管网水的生物稳定处理,应根据原水水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水处理工艺,使出厂水 AOC小于 150μg/L,余氯量大于 0.3mg/L。


(八)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0.1.2 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应在该排水系统排入流量的承受能力之内。

10.1.3 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处理系统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处理干泥量确定,水力系统设计应按设计处理流量确定。设计处理干泥量应满足多年 75%~95%日数的全量完全处理要求。

10.1.6 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分别计算分析水量的平衡和干泥量的平衡。

10.1.8 排泥水处理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余量,并应设置应急超越系统和排放口。

10.1.11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1.12 排泥水处理系统回用水中的丙烯酰胺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


2、工艺流程: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0.2.4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排泥水匀质、匀量送出。


3、调节: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一般规定:


10.3.2 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匀质防淤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5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设施。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 24h 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水量。

10.3.7 当排水池废水用排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排水池废水回流至水厂生产系统时,排水泵的流量应连续、均匀,流量、扬程应满足后续净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应具有超量排水的能力;

4 应设置备用泵。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 24h 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泥量。

10.3.9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排泥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具有高浊期超量排泥的能力;

3 应设置备用泵。


浮动槽排泥池:


10.3.11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应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10.3.8 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第10.4 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的规定执行;

10.3.12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综合排泥池:


10.3.13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按本标准第 10.3.6 条、第 10.3.8 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4 池中应设匀质防淤设施。


4、浓缩: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0.4.2 浓缩后污泥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应小于 2%。

10.4.6 辐流式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浓缩泥水排出管管径不应小于 150mm。


5、平衡: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0.5.1 脱水工序之前应设置平衡池。

10.5.2 平衡池的容积应在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 24h 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乎衡分析,考虑一定的超过设计保证率的超量泥量和安全余量后确定。

10.5.3 平衡池池内应设置匀质防淤设施。

10.5.4 平衡池的进、出泥管管径不应小于 15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管道冲洗设施。


6、脱水: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一般规定:


10.6.8 脱水机间和泥饼堆置间地面应设能完全排除脱水机冲洗和地面清洗时的地面积水的排水系统。排水管应能方便清通管内沉积泥沙。

10.6.9 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声消除设施。

10.6.11 输送浓缩泥水的管道应适当设置管道冲洗注水口和排水口。

10.6.12 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


 板框压滤机:


10.6.13 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脱水后的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 30%,固体回收率不应小于 95%。


 离心脱水机:


10.6.21 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离心脱水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有关规定。


10.6.22 离心脱水机应设冲洗装置.


 干化场:


10.6.26 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应根据单床面积、布泥均匀性综合确定。


10.6.29 干化场应在四周设上清液排出装置。当上清液直接排放时,悬浮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有关规定。


7、排泥水回收利用: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一般规定:


10.7.1 水厂排泥水回收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 当采用直接回用时,应回流到水厂最前端处理设施前;

3 回流水量应在时空上均匀分布,不应对净水构筑物产生冲击负荷。


10.7.2 当滤池反冲洗废水需处理后回用时,应单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反冲洗废水,另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初滤水。


10.7.3 回流管路上应安装流量计。


 膜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6 膜处理工艺前应采取混凝或混凝沉淀等预处理措施。


10.7.7 滤池反冲洗废水在进入膜处理系统前应在排水池设提升水泵。提升水泵的配置除应满足膜处理工艺程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外,尚应满足膜处理系统连续均衡进水的要求。


10.7.8 滤池反冲洗废水采用膜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参数选择和布置、基本组成与形式应符合本标准第9.12 节的有关规定。


 气浮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11 气浮工艺前应有混凝沉淀预处理措施。


10.7.13 气浮池出水应均匀回流到净水工艺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8、泥饼处置和利用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0.8.2 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10.8.3 当填埋场规划在远期有其他用途时,填埋泥饼的性状不得影响远期规划用途。


(九)应急供水


1、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1.1.2 当采用原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应急水源应有与常用水源或给水系统快速切换的工程设施。当采用清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城镇配水管网系统应有满足应急供水期间的应急水量调入的能力。当采用应急净水应急供水时,给水系统应具有应急净水的相应设施。


11.1.3 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污染风险、原水输送设施存在外界污染隐患、供水安全性要求高的集中水源工程和重要水厂,应设有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净化设施。


2、应急水源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1.2.1 应急水源的建设应考虑城市近、远期应急供水需求,为远期城市发展留有余地,并应协调与城市常用供水水源的关系。


3、应急净水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1.3.3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不具备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条件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设置在水厂混凝剂投药点处;

11.3.9 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拦阻浮油的围栏、吸油装置,并应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11.3.11 设有应急净水设施的水厂,当排泥水处理系统设有回用系统时,回用系统应设置应急排放设施。


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3.0.15 配水管网的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3.0.18 对用水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户,应提出备用水源要求。


(二)水源、水质、水量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4.1.2 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状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的有关规定。


4.2.1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 的有关规定,不同用水途径的再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用作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 的有关规定。

 2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的有关规定。当再生水作为冷却水、洗涤用水直接使用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的有关规定。当再生水作为锅炉补给水时,应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当再生水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时,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相关行业水质指标,确定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

 3 再生水用作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的有关规定。

 4 再生水用作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的有关规定。

 5 再生水用作地下水回灌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的有关规定。

 6 再生水用作绿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的有关规定。

4.2.2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可按最高水质标准要求确定或分质供水;

4.3.1 设计供水量应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水量等组成。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4.3.2 当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最大设计规模应为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扣除再生水厂各种不可回收的自用水量。


(三)再生水厂


1、一般规定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有关规定。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 2 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 2 台,并应设置备用泵。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

2、工艺流程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2.1 新建再生水厂时应统筹考虑污水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有机结合的工艺流程。

3、混凝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3.1 混凝剂和助凝剂调配及投加方式,加药间及药剂仓库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的有关规定。

4、沉淀(澄清、气浮)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4.1 平流沉淀池停留时间应为 2.0h~4.0h。

5.4.2 升流式斜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为 4.0~7.0m3/(m2·h)。

5.4.4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为 2.5~3.0 m3/(m2·h)。

5、化学除磷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5.3 化学除磷絮凝剂投加系统应满足计量准确、耐腐蚀及不堵塞等要求。

6、介质过滤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6.5 连续过滤砂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滤池前应设有杂质截留过滤器。

7、曝气生物滤池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7.4 碳氧化曝气生物滤池及硝化曝气生物滤池应设空气供给系统,……,供气量应根据需氧量计算确定。曝气风机和反冲洗风机出口处应设置放空装置。曝气生物滤池多格并联运行时,供氧鼓风机应采取一对一或一对二布置形式。

5.7.5 曝气生物滤池应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按气洗、气水联合洗、清水漂洗依次进行。

5.7.7 当出水总磷浓度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化学除磷。

5.7.8 当采用硝化、反硝化生物脱氮工艺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总凯氏氮之比应大于 4

8、膜生物反应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8.1 膜生物反应器类型应根据污水性质、浓度和水量选择浸没式或外置式。应设置膜在线清洗或离线清洗系统,并应根据膜的运行状况确定清洗和反洗程序。

5.8.2 膜生物反应器前端。应设置沉砂池及间隙不大于 1 毫米的精细格栅或格网等预处理构筑物。当进水水质和水量变化时应设置调节设施;当进水中动植物油含量大于 50mg/L、矿物油大于 3mg/L时,应设置除油装置。

5.8.3 膜和膜组件应耐污染和耐腐蚀,并应采取防冻、防风、防晒措施。膜组件与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且顶部应位于正常运行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400mm;膜组件下部曝气管与池底净距不应小于 300mm。曝气系统的风量应同时满足生物处理需氧量和减缓膜组件污染的要求,并应保证布气均匀。应合理设计池内水流循环通道。

9、人工湿地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9.4 应在人工湿地底部和侧面进行防渗处理。

10、膜分离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10.1 污水再生处理采用微滤或超滤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分离前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5 膜分离系统应设置运行及膜完整性的在线自动测试与控制系统。应通过在线监测跨膜压力、水质等运行参数,自动控制反冲洗和化学清洗。反冲洗水应回流至污水二级处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应妥善处理与处置化学清洗废液。

5.10.2 当采用反渗透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反渗透系统应设置止回阀、电动慢开阀等有效的高压保护装置,管路材质应耐腐蚀、易清垢;

系统中应设置取样阀门、流量控制阀门及不合格水排放阀门。

5 清洗废液及浓缩液应进行处理与处置。

11、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11.1 去除水中色度、嗅味及有毒有害及难降解有机物,可采用臭氧氧化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池应加盖密封,并应设置呼吸阀及安全阀。

2 臭氧氧化系统中应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3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应耐臭氧腐蚀。

12、消毒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5.12.1 再生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5.12.3 消毒设施和有关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四)输配水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6.1.2 再生水管道水力计算、管道敷设及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的有关规定。

(参见《给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中》输配水中的适用部分)。

6.1.3 管道管材采用钢管及球墨铸铁管时应进行管道防腐。

6.1.4 管道不应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不能避开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6.1.5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竖向布置、管材性能、冻土深度、外部荷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伸缩设施及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6.1.6 再生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其他工程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确定。

6.1.8 当再生水管道敷设在给水管道上面时,除应满足本规范附录 8 规定的最小垂直净距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不应重叠;

2 再生水管道应加设套管;

3 套管内径应大于再生水管道外径 100mm;

4 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

5 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6.1.9 管道穿越河堤、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3.2 再生水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输配水管道的起点、终点、分叉点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门。

5 输配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方便事故检修隔断及放空排水的需要。

6.3.3 输配水管道的隆起点及平直段每 1000 米应设置排气阀。

6.3.5 再生水管道向景观水体、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淹没出流配水时,应设置防止倒流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3.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 2018


7.4.11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穿越河底的给水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洪水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不小于 1 米的安全埋深。河道为通航河道时,管道埋深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的有关规定。


7.4.14 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给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廊内管线应进行抗震设计;

4 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增加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 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体设计结合,并应增加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5.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5.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7.5.8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阀门间管段低处、环状管网阀门之间,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泄(排)水阀。支状管网的未端应设置泄(排)水阀。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 2015


6.2.3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有关规定。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


4.2.1 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基础。

4.2.2 管道不得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越。

4.2.3 管道敷设在冰冻风险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2.8 管道穿越高等级路面、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市政管线设施时,宜垂直穿越,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等作为保护套管。套管内径不得小于穿越管外径加 200mm,且应与相关单位协调。

4.5.4 管道上设置的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管道附件,其重量不得由管道支撑,应设置固定墩。固定墩应有足够的体积和稳定性,并应有锚固装置固定附配件。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 2000(2008 版)


8.2.1 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

 2 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3.1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8.3.3 大直径薄壁管道深埋时,应满足在土壤压力下的稳定性及刚度要求。

8.3.5 从铁路下面穿越的管道应设套管,套管顶至铁轨底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

8.3.6 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 0.5m。


(五)中水处理站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


7.2.4 对于采用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中水处理站,加药间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7.2.21 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气味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三、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


(一)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1、一般规定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3.6.4 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4.4.5 排入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6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4.1.9 污水管道、合流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密实性,应进行闭水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


4.1.10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5.1.2 排水管渠设施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2、管道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 4.2.4 的规定取值。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 0.2m。


4.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 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 0.75m/s。

3 明渠为 0.4m/s。


4.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4.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 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 300mm,跌水水头大于 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4.3.2B 埋地塑料排水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埋地塑料管不应采用刚性基础。


4.3.4 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必须采用柔性接口。


4.3.5 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4.3.10 设计压力管道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4.3.12 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措施。


3、检查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4.7A 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4.4.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12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4、跌水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5.1 跌水水头大于 2.0m时,应设跌水井。


5、水封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0.25m,井底应设沉泥槽。


6、截留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8.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7、出水口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4.9.3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


8、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10 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 20 年~30 年。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9、倒虹管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1.2.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1 米,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11.5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10、渠道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2.4 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1.6.3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管道敷设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

6.1.2 管道应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槽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上。

6.1.4 当聚乙烯排水管道穿越铁路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钢、铸铁等材料制作的保护套管,套管内径应大于聚乙烯管外径 300mm。对埋设在铁路下的管道,套管设计应按有关铁路等的规定执行。聚乙烯排水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和各类构筑物的基础下面穿越。

6.1.6 当聚乙烯排水管道作为管道交叉倒虹管使用时,其工作压力除应符合管材的产品标准外,还应小于 0.05MPa。

6.1.7 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利用柔性接口转角或利用管材柔性进行折线或弧形敷设时,其偏转角度和弯曲弧度应符合生产厂规定的允许值。


《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2001


1.0.4 本规程适用于排入管道的水温不大于 40℃。排入管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的规定。

1.0.5 本规程适用于埋设在一般地质条件下或酸、碱性等腐蚀性土壤中。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永冻土地区,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4 硬聚氯乙烯管道穿越铁路、高等级道路路堤及构筑物等障碍物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钢、铸铁等材料制作的保护套管。套管内径应大于硬聚氯乙烯管外径 300mm。套管设计应按路堤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硬聚氯乙烯管道基础的埋深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底面时,管道不得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下地基扩散角受压区范围内。

6.3.1 管道基础必须采用砂砾垫层基础。对一般的土质地段,基底可铺一层厚度 H0 为 0.1m 的粗砂基础;对软土地基,且槽底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 0.20m 的砂砾基础,亦可分两层铺设,下层用粒径为 5~40mm 的碎石,上层铺粗砂,厚度不得小于 0.05m。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2008


5.3.1 互相平行的管道水平净距应根据土层性质、管道直径和管道埋置深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大于 1 倍的管道外径。

5.3.2 空间交叉管道的净间距,钢管不宜小于 0.5 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 1.0m;钢筋混凝土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不宜小于 1 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 2m。


12、雨水调蓄池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4.9 用于控制径流污染的雨水调蓄池出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当下游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满足雨水调蓄池放空要求时,应设置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装置。


13、内涝防治措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4.17.3 采用绿地和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时,应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


(二)泵站


1、一般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1.5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5.1.6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宜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 0.5m 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5.1.7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


5.1.10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2、泵站设计流量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3、集水池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3.5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进水池充满度计算。

5.3.7 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留或涡流。

5.3.8 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泵站宜设置事故排放口,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4、泵房设计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4.12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5、出水设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

5.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三)城市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4.3.10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完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 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 40℃。


(四)污水处理

1、厂址选择和总体设计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

4.4.6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918)的要求。

4.5.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6.1.1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2、污水处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6.1.21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6.3.1 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6.7.7 化学除磷时,对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性措施。

6.11.2 污水自然处理必须考虑对周围环境以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区域特点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6.11.9 在多级稳定塘系统的后面可设养鱼塘,进入养鱼塘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渔业水质的规定。

6.11.17 进入灌溉田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质标准的规定。

6.12.10 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6.13.1 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13.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的有关规定。

3、污泥处理和处置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4.6.4 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7.4.1 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

7.6.5 除特殊情况外,人工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设施。

7.6.13 热干化车间和热干化产品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7.6.17 污泥热干化尾气和焚烧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6.18 污泥干化场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的设施;污泥热干化厂、污泥焚烧厂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检测空气质量的设施。

7.7.2 污泥的综合利用,应因地制宜,考虑农用时应慎重。

7.7.3 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污泥中和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含量。农用污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4.1.8 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有超标雨水外排措施,并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用地。

4.1.9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地下含水层水质、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应适应雨水控制及利用需求。

4.1.10 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5.1.8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

5.4.1 排水系统应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溢流雨水进行收集、排除。

6.1.6 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生物滞留设施与生活饮用水储水池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且不应影响小区道路路基。

6.2.5 渗透管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管沟宜采用塑料模块,也可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或排疏管等材料,并外敷渗透层,渗透层宜采用砾石;渗透层外或塑料模块外应采用透水土工布包覆;

 2 塑料管的开孔率宜取 1.0%~3.0%,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不应小于 20%。渗透管沟应能疏通,疏通内径不应小于 150mm,检查井之间的管沟敷设坡度宜采用 0.01~0.02;

 3 渗透管沟应设检查井或渗透检查井,井间距不应大于渗透管管径的 150 倍。井的出水管口标高应高于入水管口标高,但不应高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口标高。渗透检查井应设 0.3m 沉沙室;

 4 渗透管沟不应设在行车路面下;

 5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前宜设泥沙分离井渗透检查井或集水渗透检查井;

 6 地面雨水集水宜采用渗透雨水口;

 7 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测试段,长度宜为 2m~3m,两端设置止水壁,测试段应设注水孔和水位观察孔;

 8 渗透管沟的储水空间应按积水深度内土工布包覆的容积计,有效储水容积应为储水空间容积与孔隙率的乘积。

6.2.6 渗透管—排放系统设置除应符合第 6.2.5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的末端必须设置检查井和排水管,排水管连接到雨水排水管网;

 2 渗透管的管径和敷设坡度应满足地面雨水排放流量的要求,且渗透管直径不应小于 200mm;

3 检查井出水管口的标高应高于进水管口标高,并应确保上游管沟的有效蓄水。

7.1.6 蓄水池、清水池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应设防虫措施。

7.2.3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宜采用重力溢流排放。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 50 年雨水设计重现期设计流量。

7.2.5 当蓄水池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 50 年降雨重现期 5min 降雨强度设计,且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2 自动提升设备应采用双路电源;

 3 进蓄水池的雨水管应设超越管,且应重力排水;

 4 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

4.3.9 下沉式广场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应设置疏散通道和警示牌,并应设置预警预报系统。

4.3.10 利用城镇公园开放空间建设的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公园内发挥调蓄功能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二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一、总说明 


1 规划、消防、环评、防洪等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 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 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前三项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规划用地,建筑面积、建筑层教和建筑高度等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

3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4 对采用新技术、新村枓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5 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设计要求

6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 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7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8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9 无障碍设计说明。

10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1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厂房或仓库对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使用或存放物质的要求、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二、总平面图


1 厂(场、站)总平面应符合城市规划、防洪、环评、消防的要求。

2 表示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3 表示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建筑、道路、桥墩、挡墙、绿化带、代征绿地、排洪沟、灌溉渠、高压线等的名称、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

4 表示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景观建筑或水 池。地下车库、油库、地下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隐蔽工程应以虚线表示。应表示上述内容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层数。

5 表示广场、运动场地、停车场、回车场、堆放场、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土丘 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6 锅炉房、变电站、危险品库、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加油站、消化池、储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易燃易爆建筑物及储罐区等的定位、消防通道,出入口数量、防火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对场外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也应考虑

7 表示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8 表示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构筑物有代表性的各部位顶标高及其周围地面标高、广场等边缘或角点地面设计标高。

9 表示道路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 高(路面中心)、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

10 建筑物、构筑物一览表

11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2 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三、消防设计


1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的相关要求。

3.1.5 厂、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5

2 4 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较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Bl、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 的有关要求。

3.2.9 厂、戊类地上厂房(含库)不超过 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煤锅炉房、箱式变压器等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执行 5.2.2 条及 5.4.1条的相关规定。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7.4.1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7.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本条规定。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写明防火分区,多于一个防火分区时应画出防火分区图。

3 写明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写明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仓库应考虑防爆。

5 应有消防设计说明及防火门窗表


四、节能设计


1 依据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地方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维护结构的材枓做法、传热系教等。

3 应有节能设计说明及相关表单。

4 根据相关规范各相关部位应有节能设计详图或说明。


五、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2008

4.3.3 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应铺设在结构底板垫至:墙体防水设防高度的结构基面上;用于单建式的地下工:程时,应从结构底板垫层铺设至顶板基面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012

4.1.2

2 结构易发生较大变形、易渗漏和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六、屋面设计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012

3.0.7 屋面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9 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


七、单体设计


各单体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及相关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 相关技木规程。

说明中应列出所涉及的上述标准名称及编号。


八、装修要求


1 内装修材料的耐火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内外装修材料的固定措施应安全可靠。

3 有腐蚀性的生产用房应选择防腐蚀的装修材枓。


第三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第三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一、设计荷载


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及荷载,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当设计采用的作用或荷载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具体规定时,其取值应有充分的依据。


二、结构计算书


1 计算书的内容应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的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

2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图和计算简图、荷载取值的计算或说明;构件计算结果应与图纸表达一致。

3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注明所采用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该程序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计算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应提供荷载简图中的荷载取值计算。

4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对需要限制裂缝宽度的构件应进行裂缝验算,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必要时需进行结构整体稳定性(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5 对砌体结构均应进行承载力及砌体高厚比计算。

6 对钢结构构件均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及变形计算。

7 计算书应整理成册,并经过校审、签字,签字不少于 3 人。


三、结构设计总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1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符合 4.4.3 的要求;当工程以钢结构为主或包含较多钢结构时,应编制钢结构设计总说明。


四、抗震设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


五、地基基础


1 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 地基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地基处理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的规定。

3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4 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 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 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4.4.5 条的要求。

7 地下构筑物的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8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9 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 5.4.2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10 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4.14~8.4.16

条。

11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是否正确。

12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2.8 条、8.3.1 条、8.3.2 条、8.5.17~8.5.23条。

13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14 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要求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 5.1.6 条的规定。

15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其地基稳定性需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5.4.2条的规定采用。

16 扩展基础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2.1 条的规定。

17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3.1 条的规定。

18 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4.5 条的要求考虑构造要求。

19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支座钢筋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 8.4.16 条的要求采用。

20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5.3 条的要求:

21 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5.9 条的进行抗拔验算。

22 桩基承台的构造,除满足受冲切、受剪切、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8.5.17 条的规定。

23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抗液化处理措施,并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第 4.3.6~4.3.9 条的规定。

24 为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第 4.3.10 条的要求。

25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 150m 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应符合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第 4.3.12 条的要求。

26 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低承台的抗震验算,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第 4.4.3 条的规定。

27 存在液化土层的桩基,桩的箍筋间距应加密,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第 4.4.6 条的规定。


六、厂站构筑物


(一)一般规定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3.0.4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当满足抗渗要求时,一般可不作其他抗渗、防腐处理;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混凝土,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进行专门试验确定防腐措施。

4.1.5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5.1.3 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5.1.4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执行。

5.1.5 构筑物的地基计算(承载力、变形、稳定),应按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执行。

5.1.6 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设计值。

作用设计值,应为作用分项系数与作用代表值的乘积。

5.1.7 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代表值。

5.1.8 对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 统一标准》GB 50153 的规定,应按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按二级执行。对重要工程的关键构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提高一级执行,但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认可。

5.3.7 钢筋混凝土构件当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受力状态时,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5.3.8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需按规定进行抗裂验算。

5.3.9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在准永久组合作用下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状态时,其可能出现的最大裂缝宽度可按附录 A 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5.3.4 的要求。

6.2.1 大型矩形构筑物需按规定设置变形缝。

6.2.2 当构筑物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承受的荷载差别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加以分割。

6.2.3 构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上连同基础或底板断开。伸缩缝的缝宽不宜小于 20mm;沉降缝的缝宽不应小于 30mm。

6.2.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缝处的防水构造应由止水板材、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组成;

2 止水板材宜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与构件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止水带埋入混凝

土内的长度,当构件的厚度较小时,宜在缝的端部局部加厚,并宜在加厚截面的突缘外侧设置可压缩性板材;

3 填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的板材;

4 嵌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与混凝土表面粘结牢固的柔性材料,并具有在环境介质中不老化、不变质的性能。

6.2.6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缝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的截面处;℃施工缝处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先后浇筑的混凝土间良好的固结,必要时宜加设止水构造。

6.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的各构件的水平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小于、等于 50cm 时,其里、外侧构造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均不应小于 0.15%。

2 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大于 50cm 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面厚度 50cm 配置 0.15%构造钢筋。

6.3.3 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处的钢筋,应有足够的长度锚入相邻的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的内侧表面起算。

6.4.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1 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 300mm 但不超过 1000mm 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积不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积的 75%;对矩形孔口的四周尚应加设斜筋;

对圆形孔口尚应加设环筋。

2 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 1000mm 时,宜对孔口四周加设肋梁;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构筑物壁、板计算跨度的 1/4 时,宜对孔口设置边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6.4.2 砖砌体的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1 砖砌体的开孔处宜采用砌筑砖券加强。砖券厚度,对直径小于1000mm的孔口,不应小于120mm;对直径大于 1000mm 的孔口,不应小于 240mm。

2 石砌体的开孔处,宜采用局部浇筑混凝土加强。

(二)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15

4.1.2 沉井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4.1.3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或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按作用效应标准组合验算时,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可变作用代表值。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值系数。

4.1.4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验算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作用代表值。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

5.1.1 各类沉井结构构件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5.1.2 沉井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结构整体稳定性验算外,其余均应采用分项系数设计 表达式。

5.1.3 各类沉井结构构件的使用阶段均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对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应按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进行抗裂度验算;对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拉构件应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需要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应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变形验算。

5.1.4 各种形式的沉井均应进行沉井下沉、下沉稳定性及抗浮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沉井结构的倾覆和滑移验算。 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永久作用(可变作用不应计入),参与组合的作用力均应采用标准值。沉井的工作特征设计系数应符合表 5.1.4(表略)的规定。

6.1.2 沉井下沉系数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6.1.3 当下沉系数较大,或在下沉过程中遇有软弱土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沉井的下沉稳定验算。

6.1.4 沉井抗浮应按沉井封底和使用两个阶段,分别根据实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进行验算。

6.1.6 位于江(河、湖、水库、海)岸的沉井,若前后两面水平作用相差较大,应验算沉井的滑移和倾覆稳定性。

6.1.7 靠近江、河、海岸边施工的沉井,应进行土体边坡在沉井荷重作用下整体滑动稳定性的验算及考虑下沉引起沉降的影响。

6.1.9 在施工阶段,井壁的竖向抗拉应按规定计算。

6.1.10 当沉井的下沉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对下列情况可按不排水施工或部分不排水施工设计:

1 在下沉度范围内的土层中存在粉土或粉细砂层,排水下沉有可能造成流砂时;

2 沉井附近存在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降水施工可能增加其沉降或倾斜而难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时。

6.1.13 水下封底混凝土的厚度应根据基底的向上净反力计算确定。

6.1.14 封底混凝土板的边缘应进行冲剪验算,冲剪处的封底厚度应在设计图中注明,计算厚度应扣除附加厚度。

6.1.15 沉井可简化为平面体系进行结构分析。

6.1.16 在沉井下沉阶段,不带内框架的井壁结构进行内力计算时,可在垂直方向截取单位高度的井段, 按水平闭合结构进行计算;对带内框架的井壁结构,则应根据框架的布置情况,按连续的平板或拱板计算。计算可采用下列假定:

1 在同一深度处的侧压力可按均匀分布考虑;

2 井壁上设置竖向框架或水平框架时,当框架梁与板的刚度比不小于 4 时,框架梁视为井壁的不动铰支承;

3 刃脚根部至凹槽顶以上高度等于该处井壁厚度 1.5 倍的一段井壁,施工阶段计算时除考虑作用在 该段上的水、土压力外,尚应考虑由刃脚传来的水、土压力作用。外层水平配筋时可考虑计入刃脚的水平钢筋。

6.1.17 在沉井的使用阶段,其结构应根据底板及后浇隔墙浇筑完成后的结构体系和实际作用进行计算。

6.1.18 排水法下沉的井外的最大水压力作用可乘 0.7 折减系数。

6.2.8 圆形沉井在顶管力作用下,后背土体的稳定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图略):

6.2.9 圆形沉井的底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弯矩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底板与池壁采用凹槽连接时,应按周边简支的圆板计算;

2 当底板与池壁采用预留插筋连接时,按周边固定的圆板计算;

3 圆形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计算公式可按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执行。

6.3.6 矩形沉井在顶管力作用下,后背土体的稳定性验算应满足要求。

7.1.3 现浇钢筋混凝土大型沉井分节制作时,对上节沉井井壁应增加水平构造钢筋。

7.2.11 分节制作的沉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分节浇筑时,每节高度宜采用 5m~6m,底节沉井高度宜采用 4m~6m;

2 沉井井壁上端的环向或水平向钢筋应加强。沉井分节下沉时,每节井壁上端的环向或水平向钢筋均应加强。沉井的竖向框架在沉井下沉前应形成封闭体系。


(三)钢筋混凝土水水池结构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


5.2.4 当水池承受地下水(含上层滞水)浮力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5.3.7 当钢筋混凝土水池构件支承竖向传动装置时,应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变形验算。

6.1.2 池壁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单向或双向受力的区分条件应符合本条规定。

6.1.3 当四边支承壁板的长度与高度之比大于 2.0 或三边支承、顶端自由壁板的长度与高度之比大于3.0 时,其水平向角隅处的局部负弯矩 Mcx 应按本条规定计算。

6.1.4 当利用池壁顶端的走道板、工作平台为池壁的支承构件时,走道板、工作平台和池壁的计算应满足规定要求。

6.2.3 圆柱壳池壁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力条件,应满足规定要求。

7.1.7 敞口水池顶端宜配置水平向加强钢筋,水平向加强钢筋内外两侧各不应少于 3 根,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应小于池壁受力钢筋,且不宜小于 16mm。


(四)抗震设计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3.4.3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各部分间刚度不宜突 变。

2 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宜设置防震缝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当设置防震缝有困难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及材质、结构单元间的高差留有足够宽度,其两侧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基础可不分;当防震缝兼作变形缝(伸缩、沉降)时,基础亦应分开。变形缝的缝宽,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4.2.3 对地基承载力的验算应满足规定要求。

6.2 在地震作用下,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应按规定计算确定。

6.2.7 有盖矩形水池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6.3.3 设防烈度为 8 度、9 度时,有盖水池的内部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分别不宜小于 0.6%、0.8%;柱上、下两端 1/8、1/6 高度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 10cm;

立柱与梁或板应整体连结。

6.3.5 设防烈度为 8 度、9 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矩形水池,在池壁拐角处,里、外层水平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 0.3%,伸入两侧池壁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1/2 池壁高度。


七、管道结构


(一)一般规定

(1)对砌体混合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管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和控制开裂或裂缝宽度计算,并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对钢管、球墨铸铁管、各种化学管材,应进行承载力(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对基槽回填土及管基做法应有明确要求。

(4)对位于地震区的管道应有抗震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3.1.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3.1.3 当管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的标准组且合设计,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3.1.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考虑长期效应按准永久组合设计,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4.1.6 对管道结构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引起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4.2.8 对管道结构的管壁截面进行强度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沿线采用柔性接口连接的管道,计算管壁截面强度时,应计算在组合作用下,环向内力所产生的应力;

2 对沿线采用焊接、粘接或熔接连接的管道,计算管壁截面强度时,除应计算在组合作用下的环向内力外,尚应计算管壁的纵向内力,并核算环向与纵向内力的组合折算应力;

3 对沿线柔生接口连接的管道,当其接口处设有刚度较大的压环约束时,该处附近的管壁截面,亦应计算管壁的纵向内力,并核算在环向与纵向内力作用下的组合折算应力。

5.0.2 对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管道、混合结构矩形管道,沿线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应贯通全截面,缝距不宜超过 25m;缝处应设置防止措施(例如止水带、密封材料)。

注:当积累可靠实践经验,在混凝工配制及养护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时,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

5.0.8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道,其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应符合表 5.0.8(表略)要求的抗渗等级。

5.0.12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露明的钢筋混凝土管道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其混凝土的抗冻等级不应低于 F200。

注:混凝土的抗冻等级 Fi,系指龄期为 28 天的混凝土试件经冻融循环 i 次作用后,其强度降低不超过25%,重量损失不超过 5%。冻融循环次数系指从+3℃以上降低-3℃以下,然后回升至+3℃以上的交替次

数。


(二)刚性管道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3:2002


5.2.4 结构计算时的作用组合工况应符合表 5.2.4(表略)要求。

5.3.5 结构截面的最大裂缝宽度按附录 A 计算,并应符合 5.3.2 条要求。

6.0.5 对管道的土弧或砂垫层基础,设计计算和施工安装应满足规定要求。

6.0.8 刚性接口预制圆形管道,应符合本条的规定连续设置数个柔性接口。

6.0.9 刚性接口的预制圆形管道及带有连续浇筑混凝土基础的管道,宜每 20 米左右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应采用柔性接口的做法。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5:2002


3.2.2 混凝土管道用的混凝土,密实性应满足抗渗要求。不同运行条件下,管道结构对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要求应按表 3.2.2(表略)采用。

5.1.2 矩形管道结构设计应核算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管道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体构件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道结构作为刚体失去平衡(横向滑移、上浮)。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管道结构出现超过使用期耐久性要求的裂缝宽度限值。

5.1.3 管道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内力重分布。

5.1.4 下列运行条件的矩形管道,不宜采用砌体混合结构:

1 非重力流的压力管道;

2 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管道;

3 排放污水包括雨、污水合流的管道。

5.1.5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的地区,管道与明渠或河道连接处,不得采用砖砌结构,其长度不应小于10m。

7.1.3 顶板上开设直径不大于 1.0m 的人孔时,孔口沿受力钢筋方向的两侧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积,孔口每侧不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积的 75%;并在孔口处尚应加设直径不小于 12mm的环筋。

7.2.4 钢筋混凝土结构矩形管道应沿长度设置伸缩缝;缝距不宜超过 25m;缝宽宜采用 30mm;缝内应设置止水构造(止水带、填缝材料及嵌缝材料)。

当管道沿线地基土质有较显著变化时,该处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构造可同伸缩缝;当差异沉降较大时,可连续设置 2~3 道变形缝,缝距不宜大于 10m。

7.2.5 管道上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加强:

1 顶板上开设直径不大于 1.0m 的人孔时,顶板内的加强钢筋构造,可同混合结构管道的规定;

2 在支线接人侧墙处,墙体洞口应按设置暗梁配置加强钢筋,钢筋截面积不应小于切断钢筋截面积的 1.5 倍;当开洞的直径或长度大于墙高的 1/3 时,应在洞口设置加肋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3 当双孔管道的中隔上开设连通洞时,洞口处的加筋与侧墙相同;当洞口宽度大于管道单孔净宽时,洞口处的底板应设反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7.2.6 管道的纵向配筋,对每一构件的每一侧均应配置不少于 0.15%配筋率的钢筋量。对敷设于软弱地基上的管道,顶板上层及底板下层的纵向配筋率应适当提高。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0:2011


5.1.4 结构计算时的作用组合工况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7.1 管体构造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7.2 管道基础及沟槽回填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7.3.1 预应力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头,需符合本条的规定。

7.3.2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应采用钢制承插口橡胶密封圈接头,需符合本条的规定。

7.5.3 管道结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 0.06%。


(三)柔性管道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1:2002


5.1.4 管道采用土弧基础时,其设计土弧中心角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7.0.1 钢管管道的最大竖向变形,应满足本条的规定。

8.0.2 钢管件的管壁的设计厚度,应采用直管管壁的设计厚度加 1~2mm。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2:2002


5.1.4 管道采用土弧基础时,其设计土弧中心角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7.0.1 球墨铸铁管的最大竖向变形,应满足本条的规定。

8.0.8 混凝土重力支墩的推力方向一侧应紧靠原状土。若支墩与原状土有空隙,应以与支墩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填实。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4.8.1 塑料排水管道应敷设于天然地基上,地基承载能力特征值(fak)不应小于 60kPa。

4.8.2 塑料排水管道敷设当遇不良地质情况,应先按地基处理规范对地基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管道敷设。

4.8.3 在地下水位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场地内敷设塑料排水管道,当遇管道周围土体可能发生细颗粒土流失的情况时,应沿沟槽底部和两侧边坡上铺设土工布加以保护,且土工布密度不宜小于 250g/m2

4.8.4 在同一敷设区段内,当遇地基刚度相差较大时,应采用换填垫层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塑料排水管道的差异沉降,垫层厚度应视场地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0.3m。

4.9.1 塑料排水管道基础应采用中粗砂或细碎石土弧基础。管底以上部分土弧基础的尺寸,应根据管道结构计算确定;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厚度可按下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 0.3m。


hd≥0.1(1+DN) (4.9.1)


式中:hd——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厚度(m);

DN——管道的公称直径(m)。

4.9.2 对沟槽回填土密实度的要求,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 190:2005

3.2.1 管材无长期静水压基准试验数据时,管材的初始失效压力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4.2.2 管道的设计内水压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5.2.4 管道的抗浮稳定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5.2.6 管道在敷设方向改变处,应进行抗滑稳定验算。

8.0.2 管道的内衬和外表面的构造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8.0.5 柔性接口管道的敷设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8.0.9 埋地管道的管顶覆土高度不宜小于 0.75 米,并应埋设在地表冻结深度以下。

8.0.11 管道的敷设基础构造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8.0.12 管道四周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压实系数应控制在 0.85~0.90;管底以上部分人工土弧基础和管两侧胸腔部分的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7: 2000 


5.2.1 管道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的环向拉应力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5.3.1 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的竖向变形不得大于管截面的计算直径的 5%。

5.4.1 管道在组合荷载作用下的管壁截面稳定验算,应满足管壁截面稳定安全系数 Ks 不小于 2.0 的要求。

5.4.3 管道的抗浮稳定安全系数 Kf 不得小于 1.10。

6.2.9 管道的沟槽回填土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


4.1.2 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内力分析。

4.1.3 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5 管道不应采用刚性管基基础。对设有混凝土保护外壳结构的塑料给水管道,混凝土保护结构应承担全部外荷载。

4.2.4 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不宜小于 1.0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下,不宜小于 0.6m。

4.2.8 管道穿越高等级路面、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市政管线设施时,宜垂直穿越,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等作为保护套管。套管内径不得小于穿越管外径加 200mm,且应与相关单位协调。

4.4.2 管道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包括管材规格、管道基础、连接构造,以及对管道工程各部位回填土的技术要求。

4.4.3 管道结构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引起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4.4.5 管道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的环向拉应力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4.4.6 管道在外压力作用下,管壁最大的环向弯曲应力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4.4.9 管道的管壁环向稳定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4.4.15 管道应采用中、粗砂铺垫的人工土弧基础。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厚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hd >0.1(1+ dn) (4.4.15)


式中:hd——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厚度(m),不宜小于 150mm;

dn——管材公称直径(m)。

4.4.16 管道管底以上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尺寸,应根据工程结构计算的支承角值增加 30°确定,人工土弧基础的支承角不宜小于 90°。

4.4.17 管道的管周围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管底以下部分人工土弧基础的 压实系数应控制在 0.85~0.90;管底以上部分人工土弧基础和管两侧胸腔部分的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0.95。

5.5.15 管道的回填土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64: 2004

5.4.2 管道在外压力作用下,其环向弯曲应力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5.5.1 管道环截面压屈失稳计算,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8.2.5 管道的回填土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四)顶管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2008


4.2.10 钢管内外应做防腐处理。下井管段两端各 100mm 范围应在井下焊缝检查合格后再涂快干型涂料防腐。给水管道的内壁防腐可采用涂料或水泥砂浆,所用防腐涂料应具有相应的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管道的外壁防腐可采用环氧玻璃鳞片或环氧沥青。

4.2.12 当顶管两端设有工作井和接收井,并且管道长度在 100m 以上时,两井中应有一口井的穿墙管可让管道伸缩;长度超过 600m 时,两井墙的穿墙管、接收孔均应让管道伸缩;长度超过 1000m 时,每500m 宜设一只伸缩接头。

4.3.1 钢筋混凝土顶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50,抗渗等级不应低于 S8。

4.4.11 双插口接头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在顶进时,应在与顶铁及中继间接触面加设木垫圈;承插式接头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在顶进时,应在每根管节头处加设木垫圈。

5.3.1 互相平行的管道水平净距应根据土层性质、管道直径和管道埋置深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大于 1 倍的管道外径。

5.3.2 空间交叉管道的净间距,钢管不宜小于 0.5 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 1.0m;钢筋混凝土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不宜小于 1 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 2m。

5.3.3 顶管底与建筑物基础底面相平时,直径小于 1.5m 的管道宜保持 2 倍管径净距;直径大于 1.5m的管道宜保持 3m 净距。

5.4.1 管顶覆盖层厚度在不稳定土层中宜大于管道外径的 1.5 倍,并应大于 1.5m。

5.4.2 穿越江河水底时,覆盖层最小厚度不宜小于外径的 1.5 倍,且不宜小于 2.5m。

5.4.3 在有地下水地区及穿越江河时,管顶覆盖层的厚度尚应满足管道抗浮要求。

7.2 顶管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计算规定,应满足本条要求。

7.3 顶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应满足本条要求。

12.3.1 顶管机的选择需根据本条要求确定。

12.4.1 顶管机顶力估算可按本条要求确定。

12.5.1 中距间的设计允许顶力不应大于管节相应设计转角的允许顶力。

12.6.1 长度超过 40 米的大直径顶管,应采取措施减少管壁摩阻力。

12.12.1 穿墙方法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管道直径、管道埋置深度、地下水的压力、穿墙管的构造和临时封堵方法等条件确定。


(五)管道抗震设计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0.2.1 地下直埋式管道的抗震验算应满足第 5 章 5.5 的要求,由地震时剪切波行进中引起的直线段管道结构的作用效应标准值,可按附录 c 计算。


10.3.1 给水和燃气管道的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延性;

2 承插式连接的管道,接头填料宜采用柔性材料;

3 过河倒虹吸管或架空管应采用焊接钢管;


10.3.3 地下直埋圆形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设防烈度为 8 度以下及 8 度 I、℃类场地时,应设置混凝土管基,并应沿管线每隔 26~30m 设置变形缝,缝宽不小于 20mm,缝内填柔性材料;8 度℃、℃类场地或 9 度时,不应采用平口连接管。

2 设防烈度为 8 度℃、℃类场地或 9 度时,应采用承插式管或企口管,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10.3.4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道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10.3.5 当设防烈度为 9 度或场地土为可液化地段时,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适当加设变形缝;缝的构造等应符合 4.3.10 的第 3 款要求。

10.3.6 地下直埋承插式圆形管道和矩形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柔性接头及变形缝:

1 地基土质突变处;

2 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的交通干线两端;

3 承插式管道的三通、四通、大于 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

 注:附件支墩的设计应符合该处设置柔性连接的受力条件。

10.3.8 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间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 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

(六)耐久性要求

(1)需明确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根据环境类别明确砼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指标。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净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3)钢管、铸铁管的防腐内衬构造应明确,并应与结构计算控制变形协调一致。

(4)当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接触的环境土、水有腐蚀性时,应明确防腐措施,并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的要求。


八、管廊结构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计规范》GB50838-2015

8.1.2 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8.1.4 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8.1.5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6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8.1.7 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8.1.8 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8.1.9 对埋设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综合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 1.05。

8.2.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8.2.3 地下工程部分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 8.2.3 的规定。

8.2.6 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Na2O 当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 0.1%。

2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 3kg/m3;采用有活性骨料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

8.3.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8.6.1 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 30m;

2 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

3 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 30mm;

4 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8.6.2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 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 200mm。

8.6.3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迎水面不应小于 50mm,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9.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 1000mm 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一、总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8.3 设计说明和施工图说明

1 设计说明

1)列出设计依椐,列出技术指标;

2)概述系统设计、相关各类供热负荷及技术参数;

3)设计所采用的图例符号;

4)节能设计所采用的措施,有关的节能标准;

5)环保、消防及安全措施。

2 施工说明

1)设备安装;

2)管道安装;

3)系统的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

4)防腐、保温、保护、涂色要求;

5)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

6)本工程采用的施工及验收依据;

7)图例。


二、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 1~5 条规定。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至 9 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4.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5.2.18 燃煤锅炉除灰渣系统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及除尘器形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形式相适应,并应符合 1~5 条规定。

6.1.12 室外事故储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8.0.6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9.1.4 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水头,并不小于 1?4 条规定。

9.2.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 2.5 MPa (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 的规定。

9.2.17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电渗析等方式的除盐水处理系统。

10.1.2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10.1.3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并符合 1~6 条规定。

11.1.6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下列计量仪表:

1 蒸汽 M 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3 供热量积算

4 煤、油、燃气和石灰石总耗量;

5 原水总耗量;

6 凝结水回收量;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8 总电耗指示和积算。

11.1.7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 11.1.7 的规定装设。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并符合 1?4 条规定。

13.1.15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 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13.2.12 燃油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的相关规定。

13.2.14 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 300mm 填砂集油坑。

13.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的有关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成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5.3.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12 次的事故通风防爆装置。

15.3.10 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


三、环保措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一 2001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囪,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 8m。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 1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位。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四、环保措施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 65 号

第四十二条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系统。


四、工业厂房通风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5.1.2 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1.4 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

5.1.8 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5.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执行。

5.3.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卨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5.4.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5.4.2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5.4.3 事故通风量,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 12 次。

5.4.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5.4.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 6m;

3 .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 20m;

4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 1 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5.6.20 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2.0mg/m3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 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4.10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 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 1.8 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2010

5.2.8 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 60° C 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冋收装置。

3 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14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4.6.3 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 2m 或 2m 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当不设散热器值班采暖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一个系统(装置)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 5℃。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94

6.3.5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六、泵站通风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2010


9.11.4 油罐室和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3 次/ h,油处理室和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6 次,/h。室内空气严禁循环使用。


9.11.5 油罐室、油处理室和蓄电池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应髙出屋顶 1.5m。风机和配套电动机应选用防爆型。


9.11.6 蓄电池室温度宜保持在 10?35℃。不设采暖设备时,室内最低温度不得低于 0℃。


9.11.7 中控室、通信室的温度不宜低于 15℃,当不能满足时应有采暖设施,但不得采用火炉。电动机层宜优先利用电动机热风采暖,其室温在 5℃及其以下时,应有其他采暖设施。严寒地区的泵站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 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七、汽车加油加气站采暖、通风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2006 年版)


11.1.1 加油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汁算温度应符合表 11.1.1 的规定。

11.1.3 设置在站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妒。锅炉烟囱出口应高于屋顶 2m 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八、垃圾处理厂通风、除尘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2009


6.3.4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有防止烟气对余热锅炉高温和低温腐蚀的措施。

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7.3.5 袋式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能保证焚烧系 统启动、运行和停炉期间除尘器的安全运行。

7.6.3 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 10?20 m/s 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13.3.2 垃圾焚烧厂房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焚烧间应只计算排除余热量;

2 汽机间应同时计算排除余热量和余湿量;

3 确定焚烧厂房的通风余热,可不计算太阳辐射热。

13.4.3 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的房间,应设空调装置。


九、粪便处理厂通风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

9.0.1 接受间、固液分离间、浓缩间、絮凝脱水间及堆肥车间等建筑物内,除应设置换气装置外,还应在室内的处理设备上采取负压运行方式收集臭气,经管道收集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


十、变电所通风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94

6.3.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6.3.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6.3.4 高压配电室装柯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一、供配电系统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2006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8.0.7 —、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09

7.0.10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 有中性导体的 IT 系统与 TT 系统或 TN 系统之间的 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 TT 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 IT 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2.2 导体截面选择,应符介本条规定。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 TN —C 一 S、TN—S 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T 系统中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二、平面布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006


6.1.14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5.5.1 总油量超过 100 kg 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间内,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 50053 94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4.2.9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4.2.9 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92

2.5.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2.5.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3.4.1 爆炸件.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3.4.3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线路的设汁和安装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三、防雷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010

6.3.4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建筑物内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建筑物内系统,均应在界面处附近做符合下列要求的等电位连接。

1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成在 LPZOAH 和 LPZ1 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 54 2011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 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 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 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 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5.2.8 TN 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2.4.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系列规定:

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 欧姆。

2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符合本规范公式(12.4.1-1)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4.4.2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区域应设置专用接地网,并应成为变电站总接地网的一个组成部分。

8.2.1 PE 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条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92

2.5.15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3.4.7 爆炸性粉尘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四、消防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 98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第五章 燃气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工艺专业

第五章 燃气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工艺专业


一、液化石油气场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3.0.3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 5℃,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 20mg/m3

2 向用户供应的混合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使得当混合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4.1.6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且不得穿过各种设施的阀井、阀室、地下涵洞、沟槽等地下空间。

4.2.3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装有安全泄放装置时,设定压力或最大标定爆破压力应小于管道的设计压力。

4.2.7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 0.8m/s~1.4m/s,且不得大于 3m/s。

4.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赢采用外防腐层加阴极保护联合防护,并应符合本规范 9.4 节的规定。

4.2.1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地上敷设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安全阀和放散阀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5m。

5.2.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 2 台,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当储罐总容积大于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 20m;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5 防护堤内储罐超过 4 台时,至少应设置 2 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5.3.3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 4 台时,宜设置 2 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5.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具有泵、机联合运行功能。

5.3.6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口管段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设备自带除外);

4 进、出口管段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5.3.9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系统不发生气蚀,并应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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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进、出口管段应设置切断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5.3.12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5.3.13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断力为 800N~1400N 的拉断阀。

5.3.19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 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

6.2.2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6.2.4 当需要连续供气时,气化、混气装置不应少于 2 台,且备用装置不得少于 1 台。

6.2.6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其他燃气混气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0.4 条和第 3.0.5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气装置应设置切断气源的安全联锁装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分数接近爆炸上限的 2 倍时,应自动报警;

2 混气装置的出口总管道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热值仪应与混气装置联锁,并应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7.0.1 (瓶组气化站)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不应少于 2 台,备用不得少于 1 台。

7.0.9 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9.1.2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的有关规定,或采用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无缝钢管;

5 不得采用电阻焊钢管、螺旋焊缝钢管制作管件。

9.1.3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设备、管道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输送系统的设计压力。

9.1.9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

9.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9.3.4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

紧固件》HG/T20592~HG/T20635,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与℃型六角螺母的组合。

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 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 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

2 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m3 的储罐应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 2.0m 以上,且应高出地面 5.0m 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 2.5m 以上;

5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6 当储罐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 1 个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储罐设计压力的 1.05 倍;

7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 的有关规定。

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3.3.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罐壁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


二、压缩天然气场站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3.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能够察觉。

6.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45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200m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30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120m3

6.1.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1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4m3

6.2.5 压缩天然气瓶组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集中设置在瓶筐上,并应采取可靠固定和限位措施。

2 在一个气瓶组内,气瓶的进、出气口应根据需要分别采用管道相连,并应汇总至一个或多个进、出气汇气管道;汇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切断阀、安全阀、放散管、及压力检测装置。

3 应具有排污功能,气瓶的排污管道应汇总连接至储气瓶组排污总管。

4 站内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和总储气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0 条、第 6.1.5 条、第 6.1.6 条和第168

6.1.7 条对相应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有关规定。

6.2.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 18m3 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应高出距其 25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m。

6.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工艺管道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大于管道系统设计压力。

6.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的加气柱、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的卸气柱、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卸气装置应设置拉断阀、紧急切断阀和放空阀。紧急切断阀应与紧急切断系统连锁。

6.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MPa(表压),设计温度应满足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要求。

6.2.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进(出)站天然气管道应在安全地点设置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切断阀。进站天然气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

6.2.13 压缩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表压)。

2 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设计规模、调度要求、排气量等进行选型;所选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震和低噪音的要求。

3 压缩机的型号宜选择一致,不宜多于两种,并应有备用机组。

6.2.16 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压缩机进气管道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0 条的规定。

6.2.18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置缓冲罐,缓冲罐的容积宜按天然气在罐内停留时间不小于 10s 确定。

6.2.2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供气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手动装置节流减压;

2 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和安全放散装置;

3 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宜设置过滤器。

6.2.2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设置天然气加热装置。加热能力应保证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

6.3.3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或《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 的有关规定。

6.3.6 压缩天然气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适应天然气介质的气体承压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4 倍的系统设计压力。软管长度不应大于 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 2.5m。


三、液化天然气场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9.2.6 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2m3

9.2.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 1/4,且不应小于 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V 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 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6 容积大于 0.15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9.2.12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 10m。

9.2.13 液化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 4m3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 175L 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 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 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 1.5d 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3.2 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2m3 一档的规定。

9.4.1 液化天然气储罐、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168℃计算,当采用液氮等低温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置换介质的最低温度计算。

9.4.3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大于 50mm 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 50mm 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法兰连接采用的螺栓、弹性垫片等紧固件应确保连接的紧密度。阀门应能适用于液化天然气介质并应采用加长阀杆和能在线检修结构的阀门(液化天然气钢瓶自带的阀门除外),连接宜采用焊接。

9.4.4 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柔性计算,柔性计算的范围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的规定。

9.4.7 液态天然气管道上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9.4.8 液化天然气卸车口的进液管道应设置止回阀。液化天然气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爆裂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5 倍。

9.4.1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

2 单罐容积为 100m3 或 100m3 以上的储罐应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

4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四、汽车加气站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版)

7.1.3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MPa。

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40mm。

7.1.6 地上 LP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m 的防护堤,防护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应小于 2m。

7.1.7 地下 LP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LPG 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7.1.8 埋地 LPG 储罐采用地下罐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措施,池内应用中性细沙或沙包填实。

7.2.9 LPG 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7.4.3 LPG 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MPa。

7.4.6 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 LPG 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压力等级不应小于 6.4MPa。

8.1.6 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MPa(表压)。

8.1.21 CNG 加(卸)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加(卸)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应 20MPa。

5 加气(卸气)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6m。

8.3.2 站内天然气调压计量、增压、储存、加气各工段,应分段设置切断气源的切断阀。

8.3.3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机或加气柱之间的总管上应设主切断阀。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切断阀。

8.3.4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171

8.3.6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10%及以上,且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8.3.7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设施应采取防堵塞和防冻措施。

8.3.8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 12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m 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 5m 及以上。

8.3.9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8.3.11 CNG 加气站内下列位置应设高度不小于 0.5m 的防撞柱(栏):

1 固定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

2 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的车辆通过侧。

8.4.1 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设计压力低于 4MPa 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的有关规定;设计压力等于或高于 4MPa 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或《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的有关规定。

9.1.2 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 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应采用埋地 LNG 储罐、地下 LNG 储罐或半地下 LNG 储罐。

9.1.3 非 LNG 撬装设备的地上 LNG 储罐等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GN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 1/2,且不应小于 2m。

2 LNG 储罐组四周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 1 个最大 LNG 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 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高出堤内地面 0.8m,且应至少高出堤外地面0.4m。防护堤内堤脚线至 LNG 储罐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 2m,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

3 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

9.1.3A 箱式 LNG 橇装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NG 橇装设备的主箱体内侧应设拦蓄池,拦蓄池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LNG 储罐的容量,且拦蓄池侧板的高度不应小手 1.2m,LNG 储罐外壁至拦蓄池侧板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9.1.4 地下或半地下 LN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罐池深度大于或等于 2m 时,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罐池外地面 1m。当池壁顶高出罐池外地面 1.5m及以上时,池壁可设置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5 半地下 LNG 储罐的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罐顶 0.2m。

6 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9.1.6 LNG 储罐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且不应少于 2 个,其中 1 个应为备用。

2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启状态。

172

3 与 LNG 储罐连接的 LNG 管道应设置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LNG 储罐液相管道根部阀门与储罐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阀体材质应与管子材质相适应。

9.2.1 连接槽车的卸液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

9.2.2 LNG 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 2 倍,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 4 倍。

9.3.2 LNG 加气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

3 加气机加气软管应设安全拉断阀。

4 加气机配置的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 9.2.2 条的规定,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6m。

9.3.4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 0.5m。

9.4.5 LNG 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泄压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放散管。

9.4.7 当 LNG 管道需要采用封闭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五、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 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 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6.3.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 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 100mm 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3 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 100mm 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 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 1.0m。

173

6.3.10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 0.4MPa。

6.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4.4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 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4727 的有关规定。

6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旋焊缝钢到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6.4.10 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的相应规定:

1 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 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 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 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 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6.4.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 A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当管壁厚度 δ≥ 9.5mm 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 15m);

2)高压 B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6m(当管壁厚度 δ≥ 9.5mm 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 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17 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的结构型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型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型式。

2 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2 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4 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的相应规定。

6.4.18 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和《钢制弯管》SY/T 5257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 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的有关规定,且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应不小于按式(6.4.6)计算得到的计算厚度。

6.4.19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32km。

2 在高压燃气直管段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4 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6.5.6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有关规定。

6.5.7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8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8MPa;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6.6.14 条和第 6.6.5 条的要求。

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箱(悬挂式)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不应小于 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 0.4MPa 时,不应小于 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调压柜(落地式)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的规定;

4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6.6.5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调压箱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6.6.3 的规定;

2 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6.4 条第 2 款 4)项规定;

5 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6.6.7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250-2016

4.1.9 当燃气管道穿越公路时,燃气管道或套管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路面不得小于 1.2m;

2 距公路边沟底不得小于 1.0m;

3 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1.10 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地面轨道交通设施时,燃气管道或套管顶部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铁路路肩、地面轨道交通设施轨底不得小于 1.7m;

2 距自然地面或者边沟底不得小于 1.0m;

3 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1.14 燃气管道不得在穿越管段上设置弯头或弯管。

4.3.2 采用水平定向钻法穿越时,穿越管段与桥梁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穿越小型水域(水沟),且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等于 0.4MPa 时。在保证桥梁和燃气管道安全情况下,穿越管段与城市桥梁墩台冲刷坑外边缘不应小于 4.5m,并应征得桥梁等管理部门的同意。

6.3.2 当桥梁设计考虑预留燃气管沟时,管沟两侧应采用隔墙与其他管线隔开,沟内应填砂,并应设置活动盖板。管沟盖板应满足承重要求,且应便于检修。

6.3.4 当燃气管道随桥敷设跨越大型或重要河流时,应设置检修通道,并应在河流的两岸设置阀门。

6.3.6 随桥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减振措施。

6.3.7 燃气管道随桥敷设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减少焊缝;

2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及支吊架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要求;

3 在桥底吊管或桥侧设支架的随桥敷设方式,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航可能对管道的破坏,并应设置防撞保护和限高警示牌;

4 桥侧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止侧滑的措施。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63-2018


4.3.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或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立交桥、城市轨道交通的高架桥等大型构筑物);不得与非燃气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市政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4.3.2-1 和表 4.3.2-2 的规定,并应保证燃气管道外壁温度不大于 40℃;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当直埋蒸汽热力管道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大于 60℃时,聚乙烯管道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表 4.3.2-1 水平净距可减少 50%。


4.3.3 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地面至管顶)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 0.9m;

2 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 0.5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 0.8m;

5 当埋深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3.6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进入和穿过热力管沟。


5.1.2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乙烯管材与管件、阀门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方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2 聚乙烯管材与金属管道或金属附件连接时,应采用钢塑转换管件连接或法兰连接。

3 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电熔连接:

1)不同级别(PE80 与 PE100);

2)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大于等于 0.5g/10min(190℃,5kg);

3)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

4)公称外径小于 90mm 或壁厚小于 6mm。


六、燃气用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时,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 4mm。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30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10.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性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燃气锅炉房和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档。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 2 层或 3 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 2 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6.2.7 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0.3.10 燃气厂及储配站的出口处,均应设置紧急关断阀。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

5.1.9 当联供工程站房设置在屋顶时,燃气管道可敷设于管道并内或沿有检修条件的建筑物外墙、柱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计算热位移,并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2 燃气立管应安装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3 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楼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的百叶窗;

5 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第二节 总图专业

第二节 总图专业


一、液化石油气场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3.0.7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建站规模、城镇的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区域防洪标准的规定。

3.0.1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

2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其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12 相对应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 的有关规定。

3.0.15 七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加气区域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应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2 汽车加气区域平面布置及工艺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

3 汽车加气区域应设置专用的对外出入口,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 加气机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本规范表 5.2.10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 汽车加气区域独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8 的规定;

6 汽车加气区域内的建筑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10 中办公用房的规定。

3.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

5.2.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5.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5.2.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 500 m3 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8 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5.2.8 的规定执行。

5.2.10 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0 的规定。

5.2.1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m。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不限。

5.2.14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甲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开布置。

5.2.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5 的规定。

5.2.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6 的规定。

5.2.1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当设置泵房时,泵房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邻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6m。

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 的规定;

2 总容积大于 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8 条的规定。

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1.4 的规定。

6.1.6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10m3 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外径),且不应小于 1m;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1.6 的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4 当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与储罐室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6.1.7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甲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1.8 的规定。

6.1.9 空温式气化器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执行。

6.1.13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 1 m3 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 1 m3 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 2.2m 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0.3 条第 1~5 款的规定: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0.4 的规定。

8.0.4 ℃、℃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小于表 8.0.4 的规定。

1 ℃、℃类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0.4 的规定。

2 ℃类站的瓶库与高速公路、℃、℃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架空电力线和架空通讯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 6.1.3 的规定。

3 ℃类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当营业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8.0.5 ℃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 5m。


二、压缩天然气场站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2 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3 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

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大于 4m3 且不大于 18m3 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2 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3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4m3 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6表略)的规定执行。

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4 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 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6 的规定执行。

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

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对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 4.2.1 中总储气容积的划分区间提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 4m3 且不大于 18m3 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 4.2.2 中总储气容积大于 10000m3 且小于等于 45000m3 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 4m3的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 4.2.2 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 10000m3 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 2 个对外出入口。

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 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 0.6m。

5.1.7 气瓶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车移动。

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没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设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 500m3 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 500m3 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

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的规定。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 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 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 18m3 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4 的规定。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5 的规定。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 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 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 12m。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7 的规定。

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5.2.7 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


三、液化天然气场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 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

9.2.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 1 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 1000m3 时,生产区应设置 2 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30m。

9.2.12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 10m。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 4m3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3.2 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2m3 一档的规定。


四、汽车加气站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2014 版)

3.0.2 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 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 加气母站与 LNG 加气站

3 LPG 加气站与 CNG 加气站

4 LPG 加气站与 LNG 加气站

3.0.11 在城市建成区内,CNG 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 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120m3

2 CNG 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30m3

3 CNG 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 1 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 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 24m3

4 CNG 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 2 辆。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

4.0.1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加气站的加油加气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4.0.14 CNG 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0.8 的规定确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0.9 的规定确定。

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12 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 4.0.4~表 4.0.9 中安全间距的 1.5倍,且大于 25m 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五、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6.5.2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6.5.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 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 18m,距围墙不应小于 10m。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 10m。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 0.75 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专业

第三节 建筑专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 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2 次;

4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 区”设计的规定(见附录图 D-7);

5 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6.6.14 地下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m;

3 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 调压室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 室内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设置集水坑;

6 调压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1.8 的规定;

2 当压缩机室与气化间、混气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合建;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

4 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一侧;

5 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 1m3 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 45℃,且不应低于 0℃;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7.0.4 的规定。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 7.0.10 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10.1.1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的有关规定。

10.1.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7.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7.1.5 当压缩机的控制室毗邻压缩机室设置时,控制室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外,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用于观察设备运转时,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7.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7.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 的有关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


12.2.2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6 设置于 CNG 设备和 LNG 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12.2.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2.2.6 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 200mm 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12.2.8 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2.2.14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 5.0.13 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 25m 时,其朝向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实体墙。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


9.1.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4 当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设置在站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燃烧设备间、变配电室隔开,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及洞口。

9.1.6 燃烧设备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泄压面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出口。

9.1.10 变配电室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1 个。

9.2.2 联供工程宜设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燃烧设备间相邻时,相邻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主机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当控制室上方布置设备间时,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设备间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第四节 结构专业

第四节 结构专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10.1.3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10.1.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5.1.1 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在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5.3.1 防火堤应进行截面强度计算。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7.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高于 6 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 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 C25。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

4.2.5 设防烈度为 8 度或 9 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黏性土(fak 小于 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滑动验算;

1 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分离式的独立基础挡水墙。

2 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

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基础底面上的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 1/3,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10。

4.3.6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对地基的抗液化处理措施,应根据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的使用功能、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 4.3.6 的规定选择采用。

4.3.1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 150m 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

4.4.6 存在液化土层的桩基,桩的箍筋间距应加密,宜与桩顶部相同,加密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土层下界面以下 2 倍桩径处;在此范围内,桩的纵向钢筋亦应与桩顶保持一致。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5.1.5 燃气建筑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五节 给排水专业

第五节 给排水专业


一、液化石油气场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积大于 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 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按全表面积的 1/2 计算。

2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

3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11.1.2 的规定。

4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 2 根。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球形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35MPa;卧式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25MPa。

11.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和隔油装置。

2 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应在建筑墙外或围墙内设置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 0.30m~0.50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 0.25m。

4 清洗储罐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排污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 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 11.3.1 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3.3.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应设置集水设施,并应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3.2.6 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0.7m。

3.2.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

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 当球罐的容积不小于 1000m3 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6m;

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8 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覆盖裸露表面,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也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二、压缩天然气场站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 1 次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及固定车位气瓶车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用水量确定。站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1.1 的规定。

8.1.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3h 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8.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8.1.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储气井应根据储气规模配置干粉灭火器,每 25 个储气井配置 8kg 干粉火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工艺装置区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加气柱、卸气柱配置8kg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 2 个。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三、液化天然气场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9.5.1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 50m3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9.5.1 的规定。

9.5.2 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9.5.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6h 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 22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3h 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5.6 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表 9.5.6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此两规范涉及条文参见本节液化石油气场站。


四、汽车加气站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版)

10.2.2 设置有地上 LNG 储罐的一、二级 LNG 加气站和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大于 60m3 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LNG 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20L/s 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 15L/s 时。

2 LNG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4m,且在 LNG 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 LNG 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 200mm。

3 LNG 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 储罐、放散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本规范表 4.0.8 和表 4.0.9 规定的安全间距的 2 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本规范第 10.1 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1 倍。

10.2.6 LPG 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G 储罐采用地上设置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总容积大于 50m3 的地上LPG 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15L/m2·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 0.7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 LPG 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5L/s;二级站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3 LPG 储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3h;LPG 储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1h。

10.2.7 按本规范第 10.2.2 条规定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 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其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15L/s。

2 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 2h。

10.2.8 消防水泵宜设 2 台。当设 2 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35L/s 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10.2.10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10.3.2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

2 加油站、LPG 加气站或加油与 LPG 加气合建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独立的生活污水除外)。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0.25m;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 0.25m。

5 加油站、LPG 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五、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6.5.19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6.5.19 的规定。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 3h 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 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6 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2 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个。

第六节 暖通专业

第六节 暖通专业


一、一般规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4.2 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6.4.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6.4.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 6m。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 20m。

4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4.6 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6.4.8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连锁。

6.9.8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6.9.16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

6.9.17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 次/h。

6.9.20 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 热媒温度高于 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8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 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 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


二、燃气场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6.13 燃气调压站采暖应根据气象条件、燃气性质、控制测量仪表结构和人员工作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当需要采暖时严禁在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 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m。

3 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 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 115℃。电采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9.6.2 设有液化天然气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最低部位设置通风口。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 2 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 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少 3 次/h 确定。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少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 3%。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4.5.1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5.1.8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且小于或等于 2.5MPa 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 0.4MPa 且小于或等于 1.6MPa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0 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1131-2016


9.3.1 设置燃气管道或设施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气。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 年版)


12.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 12 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 5 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 3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第七节 电气专业

第七节 电气专业


一、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3.5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 区、2 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 2 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 0.6m。

5.4.1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工作电压,且 Uo/U 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

2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3 在 1 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 2 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不得小于 16mm2,且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敷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20 区、21区以及在 22 区内有剧烈振动区域的回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6 在爆炸性环境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除应满足表 5.4.1-1 和 5.4.1-2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1.25 倍及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25 倍,本款第 2 项的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 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倍。

5.4.2 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1 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5.4.3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只接埋地;......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6 在 1 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 2 区、20 区、21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5.5.4 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

5.5.5 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


6.1.1 地上燃气金属裸管与其他金属构架和其他长金属物平行敷设时,当净距小于 100mm,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交叉敷设时,当净距小于 100mm,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6.1.2 架空敷设的燃气金属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m~300m 处,应设置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接地点应设置在固定管墩(架)处。距离建筑物 100m 内的管道,

应每隔 25m 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6.1.3 进出民用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面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静电)接地装置。


二、液化石油气场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2.2 液化石油气罐体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2.2.4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及低支架和架空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

12.2.6 在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场站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作为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三级负荷”的规定,站内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的气源时,生产用电、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6 站内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加气柱及卸气柱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9.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的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橇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与就近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9.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法兰及金属管道上非良好导电性连接管道的两端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


四、汽车加气站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版)

11.1.1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1.1.3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 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1.2.2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2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 CNG 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地上油品、LPG、CNG 和 LNG 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11.2.6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1.2.7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2.10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LPG 管道、LNG 管道和 CNG 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11.2.11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LPG 罐车和 LNG 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1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1.2.15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Ω。

1.2.16 油品罐车、LPG 罐车、LNG 罐车卸车场地内用于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 1 区。


五、燃气分布式能源工程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


9.4.4 燃烧设备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及燃气管道穿过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及防爆开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10.0.3 联供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0.0.4 建筑物内的站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

10.0.5 当联供工程发生火灾时,应具有切断燃气供应的措施。

10.0.6 站房内有燃气设备和管路连接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 25%时,应报警,并应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2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 50%时,应联锁关闭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3 自动报警应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处的声光提示。

10.0.10 联供工程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火灾报警电话。

 附录 1 道路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1 道路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强制性条文



 附录 2 桥梁(涵)工程强条索引

附录 2 桥梁(涵)工程强条索引



 附录 3 市政给水排水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3 市政给水排水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强条索引目录

3.1 给水工程(工艺)

3.1.1 一般规定

3.1.2 水源和取水

3.1.3 给水泵站

3.1.4 输配水管网

3.1.5 给水处理

3.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工艺)

3.2.1 一般规定

3.2.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3.2.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3.3 排水工程(工艺)

3.3.1 水量、水质和水压

3.3.2 输配水设施

3.3.3 污水厂

3.3.4 水处理、污泥处理

3.3.5 城镇给水水排水技术规范

3.3.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

3.4 市政给水排水(结构)

注:1 应检查的强制性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本索引所列的条款;

2 强条内容统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1 给水工程(工艺)


3.1.1 一般规定



 附录 4 燃气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4 燃气工程相关强条索引


强条索引目录

4.1 燃气工程—工艺专业

4.2 燃气工程—总图专业

4.3 燃气工程—建筑专业

4.4 燃气工程—结构专业

4.5 燃气工程—给排水专业

4.6 燃气工程—暖通专业

4.7 燃气工程—电气专业

注:1 应检查的强制性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本索引所列的条款;

2 强条内容统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4.1 燃气工程--工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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