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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

实施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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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关于《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1〕31号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行业专家:


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0〕164号)要求,西安市、韩城市被住建部确定为2021年全国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第一批试点城市。根据阶段任务安排,西安市住建局委托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主编单位编写了《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使《技术指南》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操作性,以科学确定下一阶段的试点工程项目库范围,确保实施效果,省厅决定公开征集意见并邀请部分单位召开《技术指南》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9月22日(周三)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


省消防技术服务中心会议室(皇城海航大厦16层北侧)


三、参会人员


(一)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同志(1名)


(二)《技术指南》建筑、水、暖、电等专业的主要起草人各1名(由西安市住建局通知)


(三)相关单位(各5家,每家1人参加)


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西安海荣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空港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市正野艺术博物馆)、西安市宜家购物中心


2.设计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西安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图审机构:西安安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部建筑抗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联华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三秦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西安天慧建筑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施工单位: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大型装修公司(5家):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


(四)社会专家(5名):赵伟、王英、张欧、张希瑜、车仑


四、有关要求


(一)参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技术指南》等。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会议现场携带两份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会议结束后,将征求意见反馈表交予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同时将征求意见反馈表电子版及扫描件(加盖印章的PDF格式)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现场参会人员应符合西安市疫情防控要求,会议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参会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请于9月20日17:00前,以电子版形式发至指定邮箱。


(三)其他单位(个人)请结合工作实际,对《技术指南》提出意见,于9月29日18:00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个人签字的征求意见),以PDF格式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个人签字的征求意见,应注明个人有效信息、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佳雨    电话(传真):029—63915727


邮箱:zjt-xfsc@shaanxi.gov.cn


附件:1.《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0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函(2021)164号]《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中将西安市、韩城市确定为既有建筑改造试点城市,结合西安市城市更新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体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实现城市功能更新。

通过调研,西安市现存大量老旧建筑。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技术、标准等诸多原因,很多既有建筑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消防、结构安全隐患。在改造过程中,又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很多建筑改造受到抑制,无法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拆除重建,改造项目缺少合法依据。为解决此矛盾,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通过去广州、南京调研,与当地指南编制组座谈,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经过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鼓励既有建筑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在以尊重历史、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如何适用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指导意见。

本指南共分6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原则、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与适用规范、消防设施、电气。

本指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各种问题,欢迎提出意见建议,以便继续改进完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  王海峰 娄本辉 王广茂 韩光辉

               嵇  珂 闫小燕 周  敏 陈  旭 孙建华

               谭旭东 郑  犁 鱼向荣 方  蓁 王  谦

               张  澎 岳慧峰 贺志坚 靳  江 周  萱

               罗  乐 何玉斌 刘西宝 张涓笑 曹亚锋

               张海涛 丁  峰 刘慧敏 张  晶 李  臻

               樊  倩


主要审查人:


1总则

1  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性,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改造工程及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


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0)368号]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要求的,适用本指南。


1.0.3本指南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建筑的扩建、住宅建筑及工业建筑不改变性质的自身改造。


1.0.4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2021)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求执行。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0.6 既有建筑改造,当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时,不应降低原结构的设计标准;


1.0.7当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及条例要求;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增大荷载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复核;

涉及结构构件加固时,应先鉴定后加固,加固方法及范围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鉴定应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鉴定结果应作为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的依据。


1.0.8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况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9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其防火设计应提交西安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1.0.10涉及规划用途改变(功能改变)的改造项目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注: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由西安市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2术语

 2  术语


2.0.1既有建筑

    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3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4 原标准 original standard

    建造时所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3基本原则

3  基本原则


3.1一般规定


3.1.1 已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再次改造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1.2 当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时,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注:按《消防法》中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本条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独表示是强调此场所的重要性。


3.1.3 对于不改变平面分隔布局、使用功能和消防系统形式的内部装修工程,当装修区域内需要更换电线电缆时,电线电缆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1.4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录A),与施工图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

    2 改造后建筑的安全性评判;

    3 改造所涉及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执行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难度;

    4 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

    5 既有建筑消防安全薄弱部位(安全疏散、救援、消防系统引起的结构安全等);

    6 改造前既有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情况;

    7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技术的可行性。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实施主体可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3.1.5既有建筑改造前消防安全评估如要求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应按照本指南1.0.7条进行。


3.2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3.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如: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的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注:依据《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中第4.1.5条第2款“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降低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3.2.2除本指南3.2.1条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3.3  改造形式


3.3.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建筑内部裝修;

    2 建筑整体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


3.3.2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受力构件(砖混结构承重墙、框架结构柱、梁、板),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调整、装饰的活动。


3.3.3 建筑整体改造:无论建筑的功能改变与否均需是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1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注: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部位和设施,应不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3.4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1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注:1、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的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3.5 改造形式、改造内容与执行规范的关系可参照表3.3.5执行。

表3.3.5-1 改造内容与执行规范的关系

表3.3.5-2 改造内容与执行规范的关系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1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4.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4.2总 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窗 


4.2.1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建筑相邻外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


4.2.2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为高层建筑时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由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提出的要求,在2014年之前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大多未设,改造中首先要求应设置,确有困难时也不应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3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改造的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2局部改造和室内装修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4.3 平面布置


4.3.1 改造中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下部楼层。


4.3.2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可维持现位置,但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3.3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无法改变,可维持现位置(详见本指南5.1.1),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宜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4安全疏散


4.4.1 多功能组合建筑的改造工程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当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办公、酒店等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餐饮等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进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并应采取防止人员交叉的推闩式甲级防火门。

注:此类建筑市场有相当的存量,为推进此类建筑的改造利用,解决此类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参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作出此规定。


4.4.2未改变原使用功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宜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不变,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3 改变原使用功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设工程,改造部分疏散宽度应按现行规范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数量、楼梯间形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建筑构造


4.5.1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4.5.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如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可靠。


4.5.3当既有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管道时,应按本指南5.3.2条执行。


4.5.4外墙保温改造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外立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保留的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


4.6建筑内部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4.7消防电梯


4.7.1、符合下列条件的改造建筑应增设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小于32m的公共建筑提升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在公共建筑内5层及以上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注:当增设养老机构时,结构安全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7.2  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设置要求。

当地下部分为车库、设备用房及独立商业,且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置消防电梯时,主楼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地下。

5消防设施

5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改造确有困难,消防水泵房位置可维持不变。


5.1.2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3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5.1.4 既有建筑改造需增设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1.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系统安全性,新增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2消防给水系统


5.2.1 既有建筑改造时,消火栓给水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消防泵的控制方式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2.2既有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时,可按原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2.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泵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5.2.4 增设消防救援场地时,宜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增设室外消火栓。


5.2.5 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增设稳压装置并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2.6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当吸水高度大于6m,且设有室外消防加压系统时,可不设消防取水口。


5.2.7既有建筑装修、整体或局部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时,消防泵设计参数可按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消防泵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2.8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当局部改造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2.9当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不变时,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可按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2.10当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不变时,消防水池容积可按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2.1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当整体或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2.12民用建筑内部的高大空间净空高度未超过18m,已设置智能水炮系统且能正常使用时,可维持原系统不变。


5.2.13民用建筑内部净空高度未超过18m,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3 防排烟系统


5.3.1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排烟系统设计,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方式。

当为内部装修或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确有困难时,防排烟系统可按原设计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当改造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时,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2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

  1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2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局部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应接入原排烟竖井。

3.改造工程新增防烟、排烟竖井,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3.3防排烟系统风机宜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当受改造条件限制,保留原有防排烟系统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置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的专用风机小室。

注: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要求的空间。


5.3.4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照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5.3.5整体及局部改造时,新增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及其附件,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6 设置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7整体和局部改造工程中,对采用自然排烟的人员密集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3.8除5.3.7条规定外的建筑整体及局部改造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工程,可按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3.9建筑局部改造工程中,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地上房间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增设补风设施,补风口风速及位置可按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标准执行。


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1 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内部装修及局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范围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内部装修及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当改造范围内局部场所或部位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动自动防火窗等设施时,可在相关联的场所或部位设置火灾报警装置进行联锁或联动控制。

3 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当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整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施确有困难时,可仅在改造区域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5.4.2既有建筑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时,内部装修及局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装修及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既有系统设备的设置、新增和改造的系统布线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2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当系统需整体改造且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执行,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3 既有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具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局部改造时可予以保留。

4 当既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经检测评估后无法满足产品升级及扩展等要求且需要保留时,可在原系统处增设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

注: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系统布线为GB50116-2013中第5、6、11章规定的内容。


5.4.3既有建筑新增消火栓系统、湿式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5.4.4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5 当系统改造执行原标准时,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可维持原设计。

6电气

6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1.2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6.1.3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6.2 消防电源及配电


6.2.1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2.2当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增加或消防设备容量增大时,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6.2.3当新增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时,新增部分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仅增容并维持既有机房位置不变时,配套设施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要求。

注:配套设施指机组燃烧、散热、排烟、储油、降噪及机组基础等设施。


6.2.4内部装修及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和改造的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2.5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6.3.1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6.3.2内部装修及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的新增或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及敷设、电器装置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3.3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线缆及敷设、电器装置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4.1当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4.2当既有建筑已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内部装修及局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装修及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及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除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外,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2 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当系统整体改造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执行,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3 当既有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应采用切断正常电源的联动点亮方式。

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为GB51309-2018中第3.2节所规定的内容。

 附录A

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评估内容

注:1、电气火灾隐患评估参照《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 执行。

   2、表中技术要求、直观检查、仪器检查应说明具体内容及结果。

   3、表中严重火灾隐患认定及措施应说明是否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改造建议。

   4、评估范围为改造后需保留的设施;局部内部装修或使用不超过10年的既有建筑改造可不进行仪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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