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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实施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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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建筑专业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1.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以及为住区服务的不超过2层的独立商业,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消防设施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1.2设置在宿舍、公寓及其他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商业建筑,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均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1.3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里设置的医疗类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娱乐类功能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1.1.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75m;

1.1.5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第二层任一点至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1.1.6不得设置夹层及居住用房、储存物品的仓库。

1.2儿童活动场所

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1.3公寓

1.3.1公寓式办公应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2公寓式酒店应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类医疗建筑

1.4.1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1.4.2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

1.4.3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独立设置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二、总平面布局

二、总平面布局


2.1防火间距计算界面防火间距应计算到封闭阳台及凸窗的边缘。

2.2高度超100m住宅单元拼接由多个单元组合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2.3非防火间距要求

2.3.1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回字形、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型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2-1)图示2-


2.3.2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2.2条的要求;

2.3.3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U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2.3.3.1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

2.3.3.2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且连廊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图示2-2)


2.3.4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

2.3.4.1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2-3)

2.3.4.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2-4)



2.3.4.3当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2.3.4.4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2.3.4.5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5)

2.3.4.5.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

2.3.4.5.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图示2-5

三、防火分区和层数

三、防火分区和层数


3.1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的汽车库坡道等。

3.2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3.2.1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1/3;

3.2.2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3.3裙房与塔楼之间: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3.3.2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5m;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8,且不应大于10m。

注: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条文说明。

3.4中庭防火分隔: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


四、平面布置

四、平面布置


4.1四层以上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60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10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10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4.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1.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等级;

4.1.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4.1.4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400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4.1.5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37.5m,当设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

4.1.6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2住宅与车库组合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4.3车库与老、幼、教组合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4.3.1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4-1)图示4-1

4.3.2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6条的要求;

4.3.3出入口位于坡顶层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下段建筑外墙的开口部位与上段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常闭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时间距不限。(图示4-2)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5.1人数计算

5.1.1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

5.1.2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独立隔间时,其疏散人数按座位数量的1.1倍;未设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进行计算确定;

5.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最大容纳人数,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5.1.4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的按3m计算疏散人数。(图示5-1)

5.2天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天桥、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该天桥、连廊应连通2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图示5-2)图示5-2

5.3敞开楼梯间疏散

5.3.1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5-3)图示5-3

5.3.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

5.3.3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5.4公共建筑楼梯间

5.4.1多层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可以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0条的具体要求;


5.4.2多层建筑、裙房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5.4.3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全部疏散楼梯间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仍需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

5.5首层疏散

5.5.1公共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在首层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5.5.1.1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5.5.1.2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图示5-4)

5.5.1.3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图示5-5)

5.5.2首层疏散距离

5.5.2.1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2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当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超过30m时,可通过设置长度不大于60m的室内安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其他房间进入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的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图示5-6)

5.5.2.3设备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5.5.2.2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设备检查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图示5-6)图示5-6


5.5.2.4住宅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

5.5.2.5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15m,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5.6车库疏散

5.6.1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可不考虑普通停车位的阻挡);

5.6.2地下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个防火分区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图示5-5)图示5-5

5.7住宅单元组合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图示5-6)


5.7.1平屋面面积可按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

5.7.2当不同单元间通过坡屋面进行连通时,连接通道应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防烟要求;

5.7.3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与较高单元安全出口之间设置安全通道连通楼梯间;

5.7.4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5条的相关规定。图示5-6

5.8住宅采用剪刀楼梯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疏散户数超过6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图示5-7);

5.8.2从同一个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户(图示5-8);图示5-7图示5-8

5.8.3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9),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5-10、图示5-11);

5.8.4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图示5-12)。图示5-11图示5-12

5.9下沉广场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5.9.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5.9.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5.9.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5.10避难走道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5.10.1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5.10.2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5.10.3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10.4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5.10.5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六、建筑构造

六、建筑构造


6.1窗间距

6.1.1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首层隔离处外窗窗槛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要求;

6.1.2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同一户的上下层开口之间、中庭外窗处为同一空间时上下开口之间、楼梯间上下层为同一竖向疏散空间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6.1.3建筑窗槛墙高度不满足时,可以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室内贴临外窗设置墙体(耐火完整性不低1.0h),以满足上下窗槛墙高度要求。

6.2幕墙隔离建筑幕墙每层楼板、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处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分隔,且防火分隔组合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所在外墙的设计耐火极限,并应具有能抵抗幕墙长期振动而不发生脱落,能抵抗外部气候条件长期作用而不降低其耐火性能等性能。(图示6-1)

6.3旧改增加电梯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4普通电梯朝前室开门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

6.5防火门

6.5.1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图示6-2)图示6-2

6.5.2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图示6-3)图示6-3

6.6防火卷帘

6.6.1不应使用水平或侧向封闭式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

6.6.2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设置要求见(图示6-4);

6.6.3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采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

七、灭火救援设施

七、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消防车转弯半径:多层建筑不应小于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2m,超过100m的建筑不应小于18m;注:场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7-1)

7.1.2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在困难地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过街楼处不作限制)(图示7-2),消防车道距单、多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图示7-2

7.1.3满足消防车回车的T型、Y型等不规则场地时作为回车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图示7-3)

7.1.4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端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7.1.5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40T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75T消防车荷载。

7.1.6消防车道坡度可按照《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第4.0.4.2条执行。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7.2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当用地范围较小(不大于2万㎡)或受条件限制(如场地情况复杂)时,居住区消防车道仅能有一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通时,该出入口段道路宽度应能满足消防车双向行驶要求。

7.3消防扑救场地

7.3.1设计建筑登高车操作场地,建筑物长边长度可采用矩形内切法(注:取能内切高层建筑外轮廓的矩形长边)予以确定;建筑物周长计算时,对于建筑轮廓较复杂的,凹槽宽度小于6m时可不计算凹槽内边长度;(图示7-4)图示7-4

7.3.2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住宅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场地范围内时,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7-5)图示7-5

7.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在建筑物的转角部位时,当每一侧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均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通过坡度不大于3%的消防车道连通,可视作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图示7-6)图示7-6

7.3.4在计算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与建筑间距时,对于建筑的凸窗、阳台、空调板等外凸构件,应计算至上述外凸构件的外沿。

7.3.5依据《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进行消防设计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的要求执行。

7.4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7.4.1设置在高度32m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并通过防火墙分隔的建筑高度32m以下的附属建筑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7.4.2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当消防电梯通过上部或下部按建筑高度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楼层时(如住宅建筑下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跃廊式、跃层式住宅建筑中不开设户门的楼层)可不停靠;

7.4.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的规定确定;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按建筑高度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时,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合用;

7.4.4上部建筑与车库建筑合建的,地面车库建筑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当上部建筑设置了消防电梯,下部有地下车库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车库部分,除此之外,地下车库不须另外设置专用消防电梯;

7.4.5由多个防火分区组成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场所,当消防电梯前室分别开设甲级防火门通向不同防火分区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同时,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该共用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一台消防电梯;当仅有且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应在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消防电梯。(图示7-7)

7.5消防救援窗

7.5.1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当建筑外墙设置有覆盖装饰物不直接对外时,应在外沿设置开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

7.5.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图示7-8)图示7-8

八、其他

八、其他


8.1乳胶漆普通乳胶漆不能作为A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只有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的乳胶漆,才可作为A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

8.2固定窗

8.2.1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2.2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2.3超100m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8.3防水淹措施

8.3.1房间门设置高度不小于200mm的门槛或挡水板可以视为防水淹措施;

8.3.2房间门外或门内设置有排水沟可以视为防水淹措施(不必内外均设排水沟)。

2二章 给排水专业

一、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消防设施的设置


1.1当一栋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住宅除外),应根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总体积和总高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并应全楼设置。

1.2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则按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侯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1.3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规定,则按该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各段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别视为单栋建筑,按较高高程的地坪为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从较低地坪算起)确定建筑高度。注: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规定时,下图中,ⅠA栋、ⅠB栋按H2为底计算建筑高度;ⅠC段(台阶段)按H2(台阶段建筑顶面)与H1高差计算建筑高度。ⅠA栋、ⅠB、ⅠC栋、ⅠD各自独立依据规范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此种情况下,ⅠC可视为ⅠD的地面建筑或ⅠA栋、ⅠB栋的地下室。

1.4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托儿所)、歌舞娱乐场放映游艺场所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5学校建筑中仅用于教学且不对外营业的实训楼,可参照教学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注:例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7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2款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面积计算按以下要求:当多层建筑中有展览、商店、餐饮、旅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幼儿园、老年建筑、办公、住宅等的两个及以上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上述建筑功能叠加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办公、住宅可不计入。如果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办公、住宅外,其余各场所均需设置。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3款,“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是指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

1.10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喷头设置要求可参照以下规定:

1.12.1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和水处理机房可不设置喷头,但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送风机房应设置喷头。

1.12.2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敞开式阳台可不设置喷头。

1.12.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除底层以外的上部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置喷头。

1.12.4商店建筑开敞式外走道、高层公共建筑外走道可不设置喷头,但建筑物内天井处的外走道、中庭环廊应设置喷头。

1.12.5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

1.11住宅建筑大于500㎡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Ⅱ级。

1.12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且该市场内不得设置杂货等商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参照商店建筑设置。

1.13建筑物屋顶设置有电梯机房、水箱间、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等辅助用房,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若所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1/4,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不大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14.1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1.14.2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总体积大于5000m3时,按商店建筑进行消防水量计算,室内消火栓布置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1.14.3当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按商店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5建筑消防设计符合商业服务网规定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组成的建筑,上部无住宅,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按商店建筑根据面积或体积确定。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1.16二栋建筑中间用天桥或连廊连接,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建筑消防设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节规定,按两栋建筑考虑消防设计,但天桥或连廊的消防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天桥或连廊为只有顶,无侧面维护结构的敞开式,可不设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封闭式天桥或连廊:若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室内消火栓;若作为其中一栋建筑的安全出口承担消防疏散任务,或内部有其他建筑功能时,且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仅为平时人员连通通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避难层内如有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必须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避难区上方难以避免、难以集中布置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然材料,塑料管穿楼板应设阻火圈,上方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管道底部之下的净空高度应符合建筑对避难区净高要求的规定。

1.18避难层的避难区内应设置至少一支室内消火栓,设置于避难区外的走道应按行走距离核实,避难区内任一点满足两只水枪同时到达。

1.19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0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贵重设备用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中:D5A(血管造影机)、CT、X光、DR(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CR(计算机数字化X射线摄影)、PET-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TC(核医学断层扫描机)、数字肠胃镜等,宜设气体灭火系统;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防辐射泄露要求高,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21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21.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1.21.2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1.21.3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室。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1单座建筑与单栋建筑是指:

2.1.1单座建筑:地下室边界线范围内、以及台阶式建筑2个地坪高差之间的建筑边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统称为单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1.2单栋建筑:地下室上方或台阶式地坪上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

2.1.3两个地下室之间仅以通道相连,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视为两个独立地下室,分属两座单座建筑。

2.2单座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2.2.1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出口或有连通时,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并计算体积进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2.2.2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分开计算体积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其中:非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有多栋建筑时,分别按单栋建筑整体计算,取其大者;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为低处地坪之上的台阶段建筑与高处地坪上最大一栋单栋建筑合并计算体积。

2.3单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以下要求:按地下、地上部分分开计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的地上部分按消防车可到达位置分段计算,即按地下部分、台阶段建筑、高处地坪之上各单栋建筑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附录A.0.1确定,台阶式建筑中,低处地坪与高处地坪(台阶段建筑顶面)的高差,为台阶段部分的建筑计算高度。

2.4单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2.4.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规定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不同建筑功能分段计算,取其大者作为该单栋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

2.4.2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总体积不大于5000m3时,按住宅计算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当大于时,下部按商店进行计算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4.3建筑物内有多个建筑使用功能(住宅使用功能除外),且不服务于同一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层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高度计算,多层按每种不同建筑功能分别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取最大值;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与商业等合建时,亦按此执行。

2.5与单栋建筑消防用水量计算有关的其他规定:

2.5.1建筑物内(有住宅功能除外)有几种功能但服务于同一使用功能时,按单一建筑功能考虑消防用水量设计。如旅馆、办公楼等内设有配套服务的商铺、会议室、餐厅、非机动车库时,仍定性为旅馆或办公楼等。

2.5.2独立建造或商业综合体内经营性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参照商店考虑;学校、机关单位等独立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其他建筑考虑;办公楼等内部所设职工食堂,按其主体建筑功能考虑。

2.5.3住宅底部的储物间,视为住宅配套用房,消防用水量计算与住宅相同。

2.5.4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时:独立建造的居住小区会所按商店建筑考虑;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老年建筑(照料设施)按病房楼考虑。

2.5.5物流中心的存储型建筑,按仓库考虑消防用水量。

2.6关于火灾延续时间:

2.6.1单座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分别按地下部分、地上单栋建筑的整体建筑性质考虑,取其大者作为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的火灾延续时间。

2.6.2单栋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补充规定:老年照料设施、机动停车库、修车库(独立及附属)、医疗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宾馆、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普通宾馆等均为2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四星及以上星级酒店、四级及以上级别旅馆)、邮政楼等均为3h。

2.7多层45店内有办公、展厅、修理车间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整体按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车辆销售区按展厅,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修车库、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其取大者。

2.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3.5.3条,关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可减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2.8.1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是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器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保护,包括卫生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A.0.2规定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的屋顶设备用房等。

2.8.2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减少。

2.8.3车站、码头、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剧场、电影院、商场、图书馆、档案馆等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减少。

2.9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6条的补充解释:

2.9.1“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当大于1000m3时”,是指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所储存的有效消防容积。若加上最低有效水位以下水量的总容积,或包括有其他用水(如冷却水等)的总容积超过时,如有效消防容积小于500m3(或1000m3),仍可只设一格(或一座)。

2.9.2当水池为两格时,可共用水池隔墙;当水池为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时,每座水池需独立设置墙体,不可共用隔墙。

2.9.3当水池为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吸水管可按以下图示布置:

 

2.10设置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2.10.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出水管的吸水口淹没深度要求,是保证水泵安全运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1.13条第4款)或水池容积能全部有效利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的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该水位。

2.10.2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消防水泵自灌吸水要求,不低于卧式水泵的泵顶放气孔,或不低于立式多级泵吸水端的第一级(段)。

2.11消防稳压设备的设置及防冻保温应满足以下要求:

2.11.1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宜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某个系统先行运行时,不同的系统能按消防供水需要分别控制消防泵启动,稳压设备仍能确保对未运行系统进行稳压。

2.11.2消防稳压设备设置在屋面时,住宅不应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区域,并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2.11.3消防稳压设备设置于屋面时,宜设于房间内,且泵房做采暖满足房间内温度不低于5℃。当露天设置时,应对水泵、气压罐、管道、阀件等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12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时,水箱有效容积无需额外增大,当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时可不设置稳压泵,但应独立设置稳压管;室外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不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稳压,不得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2.13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处地坪均应分别设置室外消火栓,高、低两处地坪的消火栓数量(总供水量)、布置应分别满足各自服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2.14室内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使用。当确有困难时,可穿防火门使用,但不能穿防火卷帘使用,且任一处跨防火分区使用的室内消火栓不应超过1只。

2.15商业服务网点、跃层住宅等室内消火栓设置可按以下规定:

2.15.1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满足至少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宜设置在商铺门口附近,若商铺上层最远点超出其保护距离时,可设置在一层商业服务网点内,尽量靠外侧,该室内消火栓不再计入可对其他商铺进行保护的室内消火栓。商业服务网点商铺的上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2.15.2跃层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住宅户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2.16高层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立管可按以下要求考虑是否成环:室内消火栓数量不大于10只,且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可以设计成单管系统;室内消火栓数量大于10只,或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应布置成环状管网,若为单元式住宅单元间立管应连成环网,若为塔楼住宅则需设2根立管成环。

2.17地下室集水井及排水泵的设置可按以下做法:

2.17.1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的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单台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水池最大一根进水管的进水量。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可用于地下室消防排水。

2.17.2消防电梯排水集水井不宜设于消防电梯正下方;集水井启泵水位不应高于消防电梯坑底;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单泵排水流量不小于10L/5;同一核心筒的多个消防电梯消防排水可合用集水井,容积不需增加;除地坪冲洗水外的其他污废水、雨水不应接入消防电梯集水井。当消防电梯底坑排水可直排室外雨水检查井时可不设集水井,但应有防止雨水倒灌进入电梯底坑的措施。

2.17.3地下室消防排水与地坪冲洗排水合用的集水井排水泵,宜设2台。

2.17.4一般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地坪排水集水井用于消防排水,当利用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消防电梯集水井排除地坪消防水时,其他地坪消防排水集水井不少于1个;地下仓库、地下人防所设集水井的消防排水量按地下仓库或地下人防平时功能所有水灭火系统总消防设计流量的80%考虑。上述用于消防集水井的排水泵供电按消防负荷考虑,若消防水泵房排水集水井不接纳地坪消防排水,则按重要负荷。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对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净空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最大高度、确有困难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自动灭火系统,且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3.2当建筑物内同一防火分区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两种系统保护时,消防用水量应根据两个系统是否同时作用判定水量是否叠加。

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2条未列举的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可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3.3.1游客接待中心大厅、缆车中转大厅、高档餐厅局部上空、高校食堂等按中庭、体育馆、航站楼;

3.3.2新闻发布大厅、媒体中心、展厅(天文馆、画廊等)、歌舞厅等按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

四、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四、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4.1机械停车库车架喷头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及喷头选择应按以下要求:

4.1.1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4.1.2机械停车的车架侧喷喷头,可采用K=80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也可采用K=115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4.2加油加气加氢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第12章节的要求。站内配套辅助用房当建筑规模(高度、面积或体积)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需设置消防设施规模时,应按该规范第8.1节、8.2节及8.3节设置消防设施。

4.3低于0℃冷库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且库区入口处应设置,库区内可不设置;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之规定。


3三章 暖通专业

一、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积、净高、自然排烟窗的位置及有效面积、控制方式、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底部标高、储烟仓厚度等;电气专业应对电动控制方式予以实施。

1.2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积、净高(或吊顶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和排烟口底部标高、储烟仓厚度、喷淋设置情况、排烟量、排烟口规格尺寸等,计算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和实际排烟量。

1.3暖通专业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包括设计和施工说明、材料表、系统图和平面图,当设计中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时,根据审查需要提供防烟排烟系统计算书;设计说明应包括:设置防烟排烟的场所及其方式、防烟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烟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等。

1.4风管可通过柔性包覆(裹)防火棉毡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或成品风管;设计中应明确风管耐火极限及具体的防火施工措施。

二、防烟系统

二、防烟系统


2.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中所指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服务楼层(或区段)高度。

2.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主楼部分与裙房和附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时,小于或等于50m的裙房和附楼部分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2.3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当“三合一”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2.4地下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m,可在地下室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2.4.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4.2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

2.5建筑内仅避难层设置而与其他楼层位置不对应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前室为独立前室且其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增加楼梯间的送风量,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5。

2.6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2.7三层及以下楼梯间只设一个送风口不属于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计算送风量不需要增加20%,送风口宜设置在楼梯间中部或下部。

2.8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吸入段或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宜靠外墙设置并就近直通室外,风道内壁密实光滑,风道内最不利截面风速不应大于10m/5。

2.9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的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2.10消防风机专用机房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和补风机房可与空调通风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机械排烟机房合用;机械排烟风机房可以与空调通风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和补风机房合用。

2.11管道井内的风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消防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井道,但不得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井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井道,但不得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补风系统合用井道。

2.12加压送风管道多次穿越防火隔墙或楼板(如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火隔墙)可不重复设置防火阀,可只在送风管道的上游段设置一个

70℃防火阀,防火隔墙内的安全区域不再重复设置。只承担一层且直通室外独立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与井道连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按计算风量确定管道和风口的规格尺寸,计算风速不应超过限定风速,并按计算风量的1.2倍选择风机。

2.14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首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扩大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但应增加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通向首层楼梯间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5。独立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且不小于前室地面面积的3%。

2.15住宅建筑地下部分仅为汽车库(不含充电设施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同一防火分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k,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2.16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楼梯间和前室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只有一层时N1=1,二层或三层时N1=2,层数大于三层时,则N1=3,楼梯间开启门的楼层数量应与前室相一致。除住宅建筑外其余建筑按实际楼层取值,且不大于三层。

2.17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即“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k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

2.17.2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k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和二个楼梯间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主门的面积取值。

三、排烟系统

三、排烟系统


3.1除经常有人员停留且大于50m2的机房控制室、物业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等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空调通风机房、配电房、水泵房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和储油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按12次/h确定,排风机可设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可不采用防爆风机,穿越储油间防火隔墙处应设置70℃防火阀。

3.3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或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垂壁。

3.4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走道内设置防火门不能减少内走道的总长度。

3.5建筑疏散走道的一侧或两侧全敞开的外廊不划分防烟分区。

3.6建筑内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当其局部变宽,走道中不应设置有人员停留的休息、接待和堆放物品等区域;局部增加宽度不大于3.6m时,局部增加的总长度不应超过走道长度的30%。

3.7直通室外的商业服务网点可利用外门进行自然排烟,防烟分区划分、最小清晰高度及储烟仓内的开口面积等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3.8当机械排烟系统设置排烟防火阀,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9空调通风管道、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56室)、避难层(间)及避难走道等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空调通风管道、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避难层(间)的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在吊顶内的防火风管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3.10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3.11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该系统垂直主管道每个楼层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3.12当地下室汽车库车道入口设有防火卷帘,该车道入口不能作为消防排烟系统的自然补风口。

3.13机械排烟系统中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设置墙面排烟口,排烟口上边缘应靠顶板或吊顶设置,单个排烟口风速不应大于10m/5,排烟口的设置方式应标注在平面图中。

3.14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当房间建筑面积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3.15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4.6.3条第4款;“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4.6.3条第1、2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4.6.3条第3款。

3.16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等功能场所中的门庭(含门庭回廊),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满足防火要求的墙体、防火玻璃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

3.16.2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3.1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18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3.19当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或多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两个防火单元确定。

3.20排烟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或挡烟垂壁的距离应≥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当排烟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或挡烟垂壁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排烟位置系数γ=0.5;当二个排烟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4倍且>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排烟位置系数γ=0.5;当二个排烟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0.25。

3.21医院洁净手术部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本条重新编写)

3.21.1当洁净手术部内走道长度大于20m,洁净手术室建筑面积大于50m

2,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并叠加最大一个房间的排烟量,其房间的排烟量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15000m3/h;

3.21.2洁净手术部的内走道长度按走道两端设有连通门之间的长度确定;

3.21.3当洁净手术部内走道为密闭空间时,应设置相应的补风系统;

3.21.4洁净区的排烟口和补风口可设于走道内,排烟管道应具有防倒灌措施。

4四章 电气专业

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除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消防排污泵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1.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消防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3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机房内设置的消防配电箱供电。

1.4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

1.5 20kV或10kV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1.5.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专用的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20kV或10kV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6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备用照明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动切换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1当建筑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2.2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3需要在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时,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且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2.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5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5.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6当商铺内最远端距离疏散出口大于20m时,商铺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2.7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安装高度大于4.5m的灯具,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7.2安装高度为3.5m~4.5m的灯具,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2.7.3安装高度小于3.5m的灯具,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2.8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置在防烟排烟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

2.9教育、医疗等建筑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等的相关规定。

三、火灾自动报警

三、火灾自动报警


3.1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疏散走道上的常开、常闭防火门均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2消防广播线、消防电话线和兼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信号总线应采用阻燃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3.3对于仅设置少量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的场所,可在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由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自带的控制器完成联动控制功能。

3.4设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每只消防广播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3.5当电梯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缆选择及敷设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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