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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原GA/T 1190-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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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Guidelines for fire fighting of underground buildings
GA/T 1190-2014
2014-09-28发布     2014-09-2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 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连瑞、夏登友、王长江、商靠定、王志平、张庆利、戚文军、张智慧、魏捍东、 高宁宇、朱晖、刘洪强、李向欣、范颖娜、武荣、宋淑艳、刘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扑救行动和行动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的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A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下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建造在土层或岩层中的低于地平面标高的建筑,包括附建的地下建筑和单建的地下建筑。
3.2
灭火作战预案fire fighting plan

针对作战对象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对灭火作战预先安排的行动方案。
3.3
分级响应 graded response

按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进行灭火作战编成和力量调派的行动。
3.4
协同作战 coordinated fire fighting

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方参战力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作战行动。
3.5
运动通信 movement communication

消防员徒步或借助交通工具传递文书或命令的通信方式。

4总则

4.1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
4.2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遵循“预案支撑,分级响应;科学排烟,保证通信;重点突破,合理内攻”的原则。
4.3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应视情成立火场总指挥部,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队具体组织和指 挥,协同单位按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协同作战,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4.4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加强排烟、照明、通信、供电、充气和排水等作战环节的战勤保障工作。
4.5 公安消防部队应针对辖区不同类型的地下建筑制定相应级别的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熟悉和演练。
4.6 公安消防部队应熟悉辖区地下建筑的固定消防设施分布;消防员应掌握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 方法。

5扑救行动

5.1 接警出动

5.1.1 消防指挥中心应按照火警受理程序和方法,及时准确受理地下建筑火灾报警。
5.1.2 应根据报警信息做出初步判断,依据地下建筑火警分级和灭火作战预案实施力量调度。
5.1.3 根据火情变化,适时调度增援力量。加强调集灭火、排烟、通信、照明、充气等消防车辆到现场 参战。
5.1.4 视情调集建筑、人防、公安、供水、供电、燃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力量到场。
5.1.5 消防指挥中心应与报警人保持联系,了解建筑结构、建筑功能、周边环境、人员被困等火场情况; 与出动力量保持通信,传达指挥员的命令和相关信息。
5.1.6 出动力量应实时掌握灾害现场情况,提前进行任务分工,实施途中指挥。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原GA/T 1190-2014)

5.2 战斗准备

5.2.1 应确定作战人员、装备集结区域,明确位置。
5.2.2 作战车辆占领水源,作战人员携带作战器材装备接近火场,铺设水带干线,做好战斗准备。
5.2.3 根据需要开启固定排烟设施,结合移动排烟装备,控制烟气流向。
5.2.4 供气消防车应停在通风无烟气污染区域,保障作战人员的气源供应。
5.2.5 较大火场应划分为若干战斗区域(段),根据战斗区域(段)将灭火救援力量划分为若干作战队 (组),作战队(组)应明确各自任务。

5.3 火情侦察

5.3.1 首批力量到场后应成立侦察组,了解地下建筑内部结构及出人口分布,尽快查明着火部位,初步 判定燃烧物质、燃烧范围、主要蔓延方向、烟气流动方向;被困人员的数量、位置,可疏散抢救的途径等信息。
5.3.2 应结合火场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侦察方法:
a) 外部侦察。观察地下建筑周围环境,出入口和通风口的烟气情况。
b) 询问知情人。向火灾单位负责人、安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值班人员、起火后从地下撤出的人员等,询问火场的详细情况。
c) 通过消防控制室侦察。了解地下建筑固定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观察建筑内部的着火部位、火势发展、人员被困以及作战人员行动等情况。
d) 内部侦察。侦察人员深入地下建筑内部,侦察具体着火部位、火势蔓延方向、人员被困数量和位置、燃烧物质和范围等。
e) 仪器侦察。利用消防红外热像仪、测温仪、有毒气体探测仪等仪器,确定火点及被困人员的位置、地下的温度及烟气成分等。
f) 查阅图纸。查阅地下建筑的平面图、剖面图、消防水源图和有关的数据资料,了解地下建筑内
部布局,出入口、通道及着火部位的大致方向。
5.3.3 应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给消防指挥中心、火场总指挥部或上级指挥员。根据火场情况,按照规定提升火警等级。
5.3.4 增援力量到场后,根据作战需要组成侦察组,分区域、分阶段实施侦察。火场侦察应持续不间断。

5.4 火场警戒

5.4.1 火场总指挥部或指挥员应统一组织,由消防、公安民警、武警或其他力量做好火场警戒。
5.4.2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等情况,合理确定警戒范围,划分不同的警戒区域并设置警戒标识和岗哨。
5.4.3 警戒人员应维持火场秩序,疏散周围群众,并在地下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实施警戒,防止无关人员 进入。
5.4.4 警戒人员应及时进行外部疏导,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根据火场总指挥部或指挥员的命令对火场周围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5 警戒人员应佩戴标识,做好安全防护、警戒记录。

5.5 疏散救人

5.5.1 除确定内部无人的情况外,救援力量应成立疏散救人组,进入地下建筑对被困人员进行疏散和救助。
5.5.2 增援力量到场,应根据现场疏散救人任务增加疏散救人组,分区域实施救人。
5.5.3 疏散救人组应利用建筑内应急广播系统、便携式扩音器等进行语音疏导,通报火情信息,稳定被 困人员的情绪,引导被困人员疏散。
5.5.4 疏散救人组应携带移动照明器具进入地下建筑内部,沿疏散通道铺设救生照明线,放置发光导向指示标志;在可能引起迷路的重点部位应派专人值守,指引被困人员沿正确路线撤离。
5.5.5 疏散救人组应根据地下建筑火势蔓延情况,逐层、逐间仔细搜索被困人员,并采用背、抱、抬等救援方法,迅速使其脱离危险区域,搜索救人应贯穿灭火救援全过程,搜索过的地方应做标识。
5.5.6 疏散救人组可利用电动扶梯进行被救人员的运送。
5.5.7 可在相对安全、不易受烟火威胁的适当区域设置救援中转平台。
5.5.8 应将疏散出的人员引导到地上安全区域,救出的人员应安置于地面通风良好,不影响作战,便于 急救的安全区域。
5.5.9 侦察组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可转换成疏散救人组。

5.6 灭火

5.6.1 消防力量到场后,应根据地下建筑火场情况,科学合理使用作战力量,控制火势蔓延,适时扑灭火灾。
5.6.2 应充分利用以下固定消防设施:
a) 启动水喷淋和消火栓等灭火系统;
b) 适时启闭着火区域及周边的防火分隔设施;
c) 利用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加压供水。
5.6.3 可选择以下战法灭火:
a) 强攻近战。宜选择地下建筑用于进风的出入口,用水枪(炮)强行实施内攻灭火。
b) 封堵窒息。空间较小、出入口少的地下建筑,内攻灭火行动受阻,在确认内部无人、无助燃剂的 情况下,可酌情采用全面封堵出入口、进风口和排烟口的战术方法,实施窒息灭火。
c) 灌注。对于不宜采取内攻的小型地下室或地下建筑局部空间等,在确认内部无人的情况下,可利用向地下灌注高(中)倍数泡沫等方法灭火。
5.6.4 采用强攻近战方法扑救地下建筑火灾时,应根据地下建筑的火情、通道风流向、建筑结构特点, 正确选择以下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
a) 宜选择距着火点最近的进风口方向进入;
b) 宜在火灾蔓延通道口部位设置水枪阵地,阻止火势蔓延;
c) 可利用门、通道转弯处做掩护,设置水枪阵地堵截火势;
d) 进入内部强攻时宜有水枪的掩护,实施梯次掩护。
5.6.5 采用封堵窒息方法扑救地下建筑火灾时,应在确定内部无人、无助燃剂的条件下实施。封堵时 应先封堵进风口,再封堵出风口和排烟口等通风的部位。封堵完毕可视情向封堵区内施放二氧化碳、水蒸气、氮气等气体。
5.6.6 采用灌注方法扑救地下建筑火灾时,应根据火势情况、现场条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a) 火势不大,可在出入口处直接架设泡沫发生器,往地下通道灌注高(中)倍泡沫;
b) 当出入口火势猛烈时,可利用水炮或泡沫炮远距离喷射控制火势,控制火势后,在出入口架设泡沫发生器,向地下空间灌注高(中)倍泡沫;当发现有倒溢现象时,可用低倍泡沫先喷射,促进高(中)倍泡沫向纵深推进;
c)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地下空间灌注氮气、二氧化碳或水蒸气等气体。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原GA/T 1190-2014)

5.7 火场供水

5.7.1 应根据作战需要、现场水源和供水车辆情况,科学确定供水编成,合理采用移动装备供水。
5.7.2 应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采取不同的供水方法:
a) 启动固定消防水泵,向室内消防管网供水;
b)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流量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需求或消防水泵系统发生故障时,可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

5.8 火场排烟

5.8.1 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和排烟设施的具体条件,合理选择排烟方式。
5.8.2 应关闭地下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对火灾区域,应采取负压方式排烟;对非火灾区域及疏散通道等处,应采取正压送风的方式排烟。
5.8.3 应利用防排烟系统进行火场排烟;根据火场需要,使用排烟车、排烟机等移动装备排烟。
5.8.4 可采用自然排烟口、排烟竖井口、通风口等进行排烟。必要时也可在地下建筑适当位置破拆排烟。
5.8.5 可采取雾状水排烟。
5.8.6 可采取充灌高(中)倍泡沫的方式对地下通道、局部空间等相对狭小的空间进行排烟。

5.9 火场照明

5.9.1 火场照明包括地下火场照明和地面夜间照明。
5.9.2 地下火场照明应充分利用地下建筑的固定应急照明系统。
5.9.3 地下火场照明应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照明器材装备的作用:
a) 可使用移动式照明器具,保持一定间隔呈线状布置照明;
b) 可放置自蓄灯或吸附式发光灯照明;
c) 可利用照明车、抢险救援车、移动发电机组等供电引入照明灯照明。
5.9.4 消防战斗人员深入地下建筑应携带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5.9.5 视情由供电部门在现场架设临时照明设施。
5.9.6 地面夜间照明应采取移动照明装备、建筑上的照明设施及市政照明设施等方式实施照明。

5.10 火场通信

5.10.1 火场通信应迅速、准确、不间断。
5.10.2 火场无线通信组网方式:
a) 地面火场指挥通信应依靠消防无线专网完成无线通信;
b) 应优先使用地下建筑设置的无线通信设施;在无线通信盲区,可设立通信基(中继)站,实现语 音、图像、数据的传输;
c) 可适时应用网络电台,保障火场通信联络。
5.10.3 火场有线通信组网方式:
a) 可利用地下建筑设置的有线通信设施实现火场通信;
b) 无有线通信设施的地下建筑,应铺设通信电缆,实现语音、图像、数据的传输。
5.10.4 移动通信装备与固定通信设施相结合方式:
a) 宜利用地下建筑基站数字传输系统或泄漏同轴电缆,实现火场通信;
b) 应利用便携式消防应急通信系统构建地下与地面之间的语音通信。
5.10.5 可灵活采用绳索、扬声器、哨子等简易通信器材或运动通信方式实施命令和信息传递。

5.11 火场破拆

5.11.1 应对影响火场侦察、人员疏散、救人、物资疏散和妨碍烟气流动的非承重建筑构件或其他附属 物实施破拆。
5.11.2 为改变烟气流动方向,可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局部破拆。
5.11.3 可利用破拆器材、大型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器材装备实施破拆。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原GA/T 1190-2014)

5.12 专家会商

5.12.1 应及时调集建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建筑、结构专家以及为地下建筑提供供水、供电、燃气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5.12.2 到达火场的专家应结合自身的行业、专业特点,提出火灾扑救建议。

5.13 信息处理

5.13.1 根据有关规定,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5.13.2 灭火救援现场的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由火场总指挥部决定。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调整和解 除应经政府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政府专门机构实施。
5.13.3 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5.14 战勤保障

5.14.1 保障内容应包括:
a) 灭火救援现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装备、容易耗损的装备和不能长时间作业的装备;
b)大型排烟、照明、排水等装备;
c) 空(氧)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充气设备、发电机、通信设备、充电设备和装备的易损零部件等;
d) 油料、灭火剂等。
5.14.2 可采取以下保障手段:
a) 消防总(支)队、地下建筑单位和预案联动单位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b) 消防总(支)队库存储备应满足扑救地下建筑常态火灾的补充需要,地下建筑单位库存储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初期火灾的补充需要,预案联动单位储备应满足地下建筑非常态火灾需要。

5.15 清理火场

5.15.1 火灾扑灭后,应全面、细致地清理火场,再次确认没有人员被困和复燃可能。火场面积较大应 分区域清理检查。
5.15.2 应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现场监护。

5.16 移交

扑救行动结束后,应与事权单位(人)或物权单位(人)做好移交。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0-2014(原GA/T 1190-2014)

5.17 撤离归队

5.17.1 交接结束后,各参战单位应清点人数,收整装备,撤离现场。
5.17.2 归队后应向上级报告,并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恢复执勤战备状态。

6行动安全

6.1 指挥员应组织做好所属参战人员的作战行动安全工作,坚持行动服从安全,安全贯穿始终。
6.2 个人安全防护应根据地下建筑火灾特点,按GA 621、GB/T 11651和GB/T 18664等标准选用个人防护装备。
6.3 作战人员应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进入高温浓烟区域,应有水枪掩护。
6.4 警戒时,应有预防快速行驶车辆伤人的措施,夜间应使用发光和反光的警戒标识。
6.5 应确定地下建筑内无轰燃、爆炸、坍塌等险情存在,人员方可进入,且宜选择进风口进入;进入人员数量应尽量少。
6.6 出入口安全员应检查记录出入人员的数量、气瓶的压力,掌握允许作业时间,并提前通知撤离。
6.7 现场如有多个出入口时,应保持排烟口数量不少于进攻口数量。
6.8 侦察组中应有熟悉建筑内部情况的人员,侦察时应铺设发光导向绳,携带安全绳。
6.9 进入人员佩戴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有严重不适感时,应立即停止作战返回;使用移动供气源时,应确 保供气导管不与尖锐物体接触摩擦,并有专人监测气瓶压力,及时更换气瓶。
6.10 持水枪内攻人员不应仅持一支水枪单独深入,宜有其他水枪配合;进攻时,应用水枪扫除建筑上 方的坠物,并注意脚下地沟。
6.11 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预防触电的措施。
6.12 移动排烟设施应平稳放置,不宜移动正在运转的排烟机。
6.13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照明时,应保证良好接地,并注意通风。
6.14 火场安全员发现有火情骤变、局部坍塌等危险征兆时,应及时发出撤退信号,并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绳语等方式通知进入地下建筑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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