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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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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突出物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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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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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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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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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条评论
评论
  • 住宅建筑中,对于干湿分离的卫生间,干区(台盆)的楼地面需要做防水措施吗

  • 大神变成上帝。

  • 想知道框架结构设计时内墙外墙一般为多少,内外墙可以一样吗

  • 屋面做不锈钢栏杆算女儿墙吗?

  • 定位新规可以标注一下对应的是新规的哪一条吗

  • 很有用;规范;专业

  • 这样看规范真的超级好用!

  • 666不错

  • 这个怎么下载啊?

  • 这个网站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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