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垃圾进站计量
3.2.1 计量设备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3.2.2 计量地磅开机稳定后车辆方可驶入。车辆应匀速上秤台,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km/h以内。不得在秤台上紧急刹车。
3.2.3 超过计量设备最大称重量的车辆不得驶入秤台。
3.2.4 转运站应建立垃圾车辆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垃圾车车号、垃圾来源、性质、运输单位。
3.2.5 转运站运行管理机构应对进站垃圾种类进行控制,并应对每辆进站垃圾收集车进行垃圾来源识别,非生活垃圾不得进入转运系统。
3.2.6 运行管理机构应根据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计量地磅和显示仪表进行检验和标定,检验标定周期不宜大于1年。
3.2.7 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计量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3.2.8 当设备故障或停电造成计量系统无法计量时,宜根据车辆登记信息和故障发生前一天的重量记录估算每车的垃圾量,无信息的车辆,按车吨位统计。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入计量系统,并注明数据获取方式。
3.2.9 车辆不得在秤台上长时间停留。
3.2.10 当转运站接收分类收集的不同类型垃圾时,应对每种类型垃圾单独计量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