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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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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

5  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


5.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包括:

a)  产品应构造成在预期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下能安全操作、运行,并不会对人身、财产和周围环境产生危险;

b)具有多功能,或明显独立操作、使用的产品应分别符合每个功能或适用每个特殊操作模式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组合所导致的危险;

c)  产品潜在危险采用的防护技术措施应符合直接一间接一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序。


5.2  电击危险防护

电击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  电击防护设计类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1) 0类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的产品;

2)  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措施,即把易导电部分连接到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产品;

3)  Ⅱ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设备条件未作规定的产品;

4)  Ⅲ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在其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产品。

b)应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技术、间接接触技术等对产品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c)产品应满足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的要求,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并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d)  产品的结构、外壳或护罩等,或其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时,均不会产生意外接触带电部分的危险。外壳、护罩等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e)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产品,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f)  产品应设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容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g)  产品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均应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h)产品应能承受自身或旁邻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i)  产品应能承受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5.3  机械危险防护

机械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  产品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b)  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1)  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

2)  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

3)  金属屑、粉尘的飞甩;

4)  气体的溢出;

5)  外壳灼热或低温。


5.4  电气联(连)接和机械联接危险防护

电气联(连)接和机械联接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a)  应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b)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c)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

d)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代会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日常维修时更换产品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危害。

e)  产品中电气联接及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应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的应力,


5.5运行危险防护

运行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

a)  产品的防护罩,或排屑装置等应能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b)应将产品的噪声和振动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c)产品不应产生灼热或低温现象,且无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产品,液体介质不应溢出和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d)  如产品内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则应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


5.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  产品的电源应能安全可靠地通、断或控制。

b)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应具有危险防护的功能。

c)  下列情况,产品应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1)  出现危险时,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2)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

3)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4)  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时。

d)产品上如设计有安装、正常操作、维护(修)、检验用的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可进入的区域,则应保证不会发生误起动等危险。

e)  手持式产品应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器具开关自动回到“断开”的位置。


5.7  其他危险防护

5.7.1  与人机相关的因素

与人机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人体与设备的尺寸关系;

b)  人体的感知与反应;

c)   人的心理因素,

d)  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保证;

e)人的工作效率;

f)  人的警示警告;

g)  人的不安全行为,

5.7.2与电气安全信息相关的因素

与电气安全信息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额定值;

b)安全警告;

c)  制造商信息:

d)安全图形符号;

e)  联线图:

f)  安全色;

g)  安全标识。

安全信息承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品上;

b)  包装上:

c)  铭牌;

d)  标志;

e)  使用(操作)说明书;

f)  产品技术条件;

g)制造商声明文件:

h)软媒;

i)  样本;

j)  广告;

k)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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