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筑物通信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建筑物通信管道出入口应设于方便施工、维护的位置,并应避开建筑物主入口以及电力、消防、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集中的地方。
7.1.2建筑物通信管道应与市政综合通信管道、管廊连通。
7.1.3移动通信机房之间、移动通信机房与其他移动通信设备之间应采用通信管道连通。
7.2室内通信管道
7.2.1建筑物应预留与外部通信管道的接口。
7.2.2弱电间(井)内宜设置移动通信专用弱电槽盒,槽盒宽度不
应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槽盒时,应在槽盒内预留移动通信线缆敷设专用位置,预留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2.3 弱电间(井)内的弱电槽盒应通达各个楼层,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出口。
7.2.4 当建筑物内强电、弱电共用井道时,应对强电、弱电布线进行综合设计,强电和弱电桥架应分别设置在井道的两侧。
7.2.5 移动通信机房未与弱电间(井)贴邻时,应在机房与弱电间(井)之间设置弱电槽盒,槽盒宽度不应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2.6 电梯机房至每个电梯井道应设置1处移动通信工程专用孔洞,孔洞内径不应小于50mm。
7.2.7 电梯井道应每隔3层设置2处移动通信工程专用孔洞,孔
洞内径不应小于50mm。
7.2.8 电梯井道内应为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的天线预留安装空间,电梯轿厢后背与井道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m。
7.2.9 地下层人防区域配置的孔洞不应少于1处,孔洞内径不应小于50mm。
7.2.10 移动通信机房设置在屋面以外的楼层时,机房至屋面应设置通信管道。当弱电间(井)未直通屋面时,应预留屋面馈线洞的位置。
7.2.11通信管道隐藏在装饰层后面时,应预留检修口。
7.3室外通信管道
7.3.1建筑物地下通信管道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式及线缆远期容量需求确定。
7.3.2地下通信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4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10mm。
7.3.3利用室外公共设施作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应采用管道或槽盒与移动通信机房相连。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2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00mm;槽盒数量宜为2根,槽盒宽度不应小于100mm,槽盒高度不应小于50mm。
7.3.4 同一地块内无地下室连通的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通信管道。通信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2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