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运 行 维 护
7 运 行 维 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应包含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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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根据1998年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参照各地方制定的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的内容,要求编制时增加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内容。
7.1.2 应保存与防水工程相关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运行维护单位更替时,相关资料和图纸应同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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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条明确了防水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
7.1.3 应按规定核对交工资料中与防水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确保齐全和准确,当发现问题时,应提请建设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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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规定了应保存防水工程资料,保证建筑物防水资料的完整性,掌握防水工程的总体情况。
7.1.4 保修期满后,应对防水工程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防水工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应进行防水功能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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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本条针对保修期满和防水工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给出了防水继续使用的评定手段。
7.2 管 理
7.2.1 应建立防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巡检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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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维护管理制度包含通常维护计划,巡检频次、巡检内容,问题的处理,禁止性行为提示,冬季、雨季、特殊天气巡检维护内容,建立防水维修台账。
7.2.2 地下工程和蓄水类工程应建立渗漏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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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地下工程和蓄水类工程突发渗漏水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故应编制渗漏处置应急预案。
7.2.3 工程发生渗漏时,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渗漏原因、制定维修方案,并应在治理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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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为了找出防水渗漏的症结,实现标本兼治,尽量避免重复维修和浪费,本条对勘查渗漏原因、制定维修方案等进行了规定。建筑大部分渗漏不仅是防水层失效问题,而且很大程度上也会对主体结构产生影响,涉及钢筋锈蚀和结构劣化问题,关乎建筑安全及寿命。
7.2.4 应建立防水维修档案,保证维修质量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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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以制度约束行为,实现标本兼治。维修档案中应体现:维修日期、防水材料、维修工艺、维修部位、维修面积、质保日期、维修单位、维修人员、维修验收情况等内容。
7.2.5 维修后防水层的防水性能、整体强度、与下层粘结强度和耐久性等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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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本条明确了受损防水层修补材料的技术指标。
7.3 维 护
7.3.1 建筑与市政工程使用期间应确保排水通道通畅且不应损伤防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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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建筑屋面和室内、地下、道桥等工程的排水系统畅通与否对防止防水工程渗漏至关重要。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得在防水层上凿孔打洞、重物冲击、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裸露防水层上使用沥青、油脂、化学溶剂或其他可能对防水层性能产生影响的物质。在裸露的防水层上作业时,应有防止刺穿或损坏的防护措施。
7.3.2 防水工程维修用材料和工艺之间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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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材料进行更换、修补时,要确保使用的材料与原有的材料相容、可靠结合,保证维修过程中新旧防水材料彼此相容,以防止由于材料不相容造成防水失效。
7.3.3 现场防水维护或维修作业,应制定高空作业、动火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阵风5级及以上时,不应进行户外高空作业及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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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本条强调了在防水维护或维修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进行高处防水维护或维修作业时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不规范作业导致人为事故发生。
7.3.4 渗漏水治理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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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禁用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