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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施工图审查中有关工程勘察技术问题汇编2023年

实施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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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甬设协[2023]16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图审查中有关

工程勘察技术问题汇编》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技术交流会的会议精神,我会联合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对工程勘察单位在施工图审查中遇到的有关工程勘察技术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经全国工程勘察大师蒋建良领衔的专家组审定,现形成书面汇总材料转发给你们,供在工程勘察和审图工作中参考。


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

2023 年 7 月 14 日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中有关工程勘察技术问题汇编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中有关工程勘察技术问题汇编


一、勘探孔工作量布置


1、勘探点应布置在建筑物正投影范围内,规范依据在哪里?可否允许沿建筑物外轮廓线有一定偏差距离?若高层建筑带有外扩地下室或裙房,可否按整体考虑一同布设勘探点?

a 勘探点应布置原则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版)4.1.16 条,及省标《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19 第 8.1.12条。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b 当布置的勘探点受地形地物等客观因素影响,可以有一定的偏差,但须满足钻孔间距等规范要求。

c 可以按整体考虑。但主楼内应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3.2.2 中第 5 款要求。(控制性孔单幢高层建筑 2 个,建筑群毎幢高层建筑 1 个)

2、控制性勘探孔必须是取土钻孔,依据是否充分?静探孔或其他原位测试孔可否也能作为控制性勘探孔?

控制性钻孔的目的是须满足变形计算要求,因此,在满足 1/3 取样控制性孔前提下,超出的可以不要求控制性孔必为取土孔。

3、以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是否都必须要按端承桩考虑,勘探孔间距是否一定要严格不超过 24m?(规范是“宜”为 12~24 米)

是否按端承型桩考虑应取决于摩阻力与端承力的比值。

规范中“宜”可解为“最好是”:根据规范要求,对端承桩宜为 12~24m,当持力层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密;且以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勘探点间距应满足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版)第 6.9.3-1 条规定。

4、关于一级基坑勘探点间距的要求在各个规范中有所不同,审图时以哪个为准?基坑可否分段确定安全等级后再布置勘探点?

一般明确你执行的那本规范均可。由于经验的关系,宜执行本省、市的规范。审图没有规定。

基坑作为整体不宜分段确定安全等级。

5、带有整体地下室的建筑群,可否按网格状布孔?地下室范围内的低层或多层建筑是否必须要有勘探孔?

可以按网格状布孔、但同时应满足勘察通用规范 3.2.2 条 5 款要求。地下室范围内的低层或多层建筑是否布置钻孔视具体情况情况而定。(拟建物的荷载、会否与地下室采用不同桩基型式等)

6、项目场地内所有的勘探孔深度均按控制性孔考虑,是否可以? 还是必须要有控制性孔和一般性孔的区别?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勘察工作量应合理布置,应有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的区别。如有特殊原因,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取样


1、对个别勘探孔揭示的或以透镜体形式分布的非主要土层,取不扰动试样是否要满足 6 件(组)?

对于非主要土层的土样数量,规范未作要求,但应明确是非主要土层(如夹层或透镜体)。

2、距离建(构)筑物边线多少的河流应取水样分析评价对建筑材料主腐蚀性?当表部填土层与河流相通时,地铁车站一般是 2H 范围。

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 件;且应符合省标《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19)第 12.4.2 条规定。

3、城市更新等项目打到水泥土桩是否要取样?

不必取样。按照地下埋藏物描述评价。


三、室内试验


1、除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特殊试验(如 UU/CU/有机质/无侧限/PC/固结系数/渗透系数等)数据统计是否也要满足不少于 6 项(组)?

特殊试验中对工程设计及施工有影响的指标,应满足统计要求不少于6 项(组)。

2、一级基坑是否一定要提供三轴压缩试验指标和侧向基床比例系数?

能否按基坑设计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应按规范执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6.0.1条、省标《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4.2.7 条。一级基坑需要提供三轴压缩试验指标和侧向基床比例系数等。

3、承压水腐蚀性,要判别在干湿交替条件的腐蚀性,是否合理?

承压水一般无干湿交替环境。

4、若地下管道含有金属材质,是否必做电阻率测试?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第 8.1.4.2条执行。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视具体要求确定。


四、原位测试


1、动力触探试验需提供修正后的锤击数,当测试深度超 20m 时如何提供修测值,修正依据是什么?

规范未提供超 20m 的修正系数,但碎石类土层的密实度是以动力触探的修正值来判定的,在规范未修订提供超 20m 修正系数前,只能参考 20m的修正系数。

2、场地地表杂填土层成因、成分、形成年限差异较大,且基本后续挖除换填,是否也需要提供原位测试指标?可否根据野外可挖性、可钻性来鉴别其密实度?

不必提供原位测试指标。可以根据野外可挖性、可钻性来鉴别其密实度。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3.2.1 条 6、7 款对填土及软土作出勘察要求,勘察报告均应查明并作出评价。


五、水文地质


1、在山坡地带,勘察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是否也要评价地下水的腐蚀性?

未见地下水不必评价地下水的腐蚀性。但应评价土的腐蚀性。

2、以透镜体形式存在的承压水,是否也需要提供稳定水位及水质分析资料?

视透镜体分布范围而定,若与基础(含桩基)接触的须提供水质分析资料并作腐蚀性评价。是否需要提供相应水文资料应视其对工程的影响而定。

3、地表水(河水)的腐蚀性评价,应针对的是邻水建筑或水工建筑。若场地内无地表水(河水)分布,仅仅邻近河流,是否一定要取河水进行水质分析且河水试样≥2 件?

视其对工程是否有影响。

4、承压水水位高程量测,是否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提供?

地下水位的量测,请依《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第 3.7.2条执行。(遇地下水应量测水位)


六、地震效应评价


1、《抗震通用规范》要求对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15%范围内按插值方法确定特征周期,是否属于勘察范畴,还是属于结构设计范畴?

当场地出现场地类别处于分界线±15%范围内时,提出“请按插值方法确定特征周期”是勘察的工作,具体取值由设计人员确定。

2、工程场地地震稳定性评价中,请明确横向扩展的真正涵义,以及如何对横向扩展进行评价?

请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计通用规范》(GB55002-2021)3.1.1 条 3款执行,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版)第 4.3.10条进行评价。

3、场地覆盖层厚度判断时,是以室内地坪标高还是以勘察时现状地坪高程起算为准?

勘察时以现状地坪高程起算为准。对后期可能存在高填方或深挖的场地,勘察报告中宜提醒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并相应调整场地类别。

4、是否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不论厚度多少或层位位于什么深度都定为不利地段?

宁波市软土地区,关于不利地段的划分可按《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以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计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3.1.2 条执行(软土勘察规范 P89 页 6.2.1 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应以最不利于抗震条件为主要评价依据,可参见协会颁发的 2020 年勘察质量通病一文)。


七、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当利用填土层作持力层时,填土承载力一般提经验值,依据钻探速度判断密实度,根据岩芯可确定成分驵成,是否一定需要原位测试及颗分指标?

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第 3.2.8 条,填土层作持力层时,应有原位测试指标不少于 6 件(组);并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 6.3.1 条规定同时建议“填土层须经检验查明、压实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利用,其最终 fak 值应由平板载荷试验等综合确定”。颗分指标不作要求。

2、根据甬建发 2021 年 22 号文件,中心城区基坑开挖 2 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中心城区的项目对于管槽和桥梁承台深度大于 4 米基坑是否不能提拉森钢板桩、PC 工法桩支护方案。

不明确。应按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


1、对涉及相同的审图意见是否可以合并提出? 建议审图机构尽量能够在一审阶段提出所有审查意见,尽量减少二审、三审阶段新的审查意见出现,以便给勘察单位能够减少一定的工作量。

可以。

2、等值线图已经基本反映某一层位的埋深或标高,是否有必要在等值线图上再标记出每个孔的该层位的埋深或标高?

依据省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 第 8.3.3.2 条,需标记出每个孔该层位的标高。

3、对于桩基工程是否要求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

由于本地区多为摩擦型桩,各地层的均匀性对桩基摩阻力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基土层包括桩端下地基层的均匀性均应给予评价。见《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第 6.1.5 条。

4、地下室的范围是否一定要在“工程概况”中表述?放在基坑工程专篇是否可以?

地下室作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应在“工程概况”中作出说明,因为这直接影响本次勘察的目的和任务、勘察等级、勘察依据以及工作量的布置等。

5、水利项目涉及市政桥梁等时,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由于在勘察过程中,征地及拆迁工作往往未全部完成,部分勘察工作量无法实施,审图中能否对该类项目区别考虑?

依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6、当一个大型项目勘察报告,分成多个子项目进行审图时,可否提供同一份整体的勘察报告上传送审?

可以。只要勘察报告包含了本次审查的项目即可。

7、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 3.6.6 条第 1 款对于填土应“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原始地貌一般可查历史地形图等手段,但填土来源多数项目难以调查清楚。

请勘察单位加强调查手段。

8、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 3.6.6 条第 3 款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因宁波的填土不具湿陷性,对于湿陷性是否不评价?

按规范不能缺项,应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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