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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

实施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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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近期嘉兴市建设局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资料收集、图片筛选、意见征求等环节,选取典型消防施工质量问题,编制成《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现印发予你们。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前 言


消防工程,百年大计,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全与利益。各参建主体单位应认真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积极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把好材料进场关、做好施工质量关、压实自查整改关。

齐心协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交付一个安全健康的合格工程。

消防验收功在平时,如果仅依赖最后的消防验收来解决问题,大量返工不仅造成材料的损失,更会造成施工工期严重滞后,甚至可能存在无法整改的问题。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我们针对近几年消防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资料收集、图片筛选、意见征求等环节,选取典型消防质量问题,编制成《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旨在为嘉兴的建设工程从业者借鉴学习,以期在后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中,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主编人员:张 俊 马建良 吕 鹏 马 草

参编人员:王 峰 丁 维 时 鹏 荀 毅 沈学良 蒋根楚 姚宇冰 陆 云 宋依峰 张路平

张文进 石 磊 李吴芬 黄 骏 邹红萍 俞抒彤

审定人员:朱 斌 陈 华 朱跃忠 周海均

 一 总平面布局及建筑防火

一、总平面布局及建筑防火


1.1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足,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2.1.1 条 贴邻建筑的 5m 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2.1.2 条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 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 4m 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1.2 登高操作场地的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且消防车道未按规定进行标线标识。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2.1.5 条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第 2.1.11条执行。

1.3 消防救援窗口净尺寸小于1m,标识不明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1.5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设置了门槛或台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8 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1.6 建筑变形缝仅仅采用盖板分隔,未填充防火材料做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4条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1.7 嵌入式消火栓箱背板耐火极限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1.8 厨房有明火区域未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第 4.3.10 条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9 穿越弱电间及弱电竖井楼板等处的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未进行防火封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26.5.17-2 条 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2时,应在线缆敷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

1.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9-3 条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

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1 电缆进入配电柜未采取防火封堵封措。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第 13.2.2-8 条 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1.12 地上地下共用一个疏散楼时,未作明显分隔标识,防火分隔不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3条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13 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或闭门器不能保证门扇正常关闭。

《防火门》GB12955-2008 第5.3.3.1条 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或设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门等)

1.14 钢质防火门门框内未充填水泥砂浆。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第5.3.8条 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1.15 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缝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4条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6 钢结构防火涂料发泡系数、涂刷厚度、涂刷工艺不满足规范及产品标准:

《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 第 5.1.5 条 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二 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二、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2.1 消防水池无爬梯,无水位计。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8-3条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2.2 屋顶露天高位水箱进出水管未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3.0.10-2 条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2.3 管道无标识标牌,无水流箭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24条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2.4 消防管道、桥架跨越沉降缝未采用补偿技术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9-6条 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2.5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水泵房内,防护等级不足IP5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12-1条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6 消防泵吸水口闸阀设置错误,过滤器位置安装错误。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1.13-5条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

2.7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缺少压力表设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1.17 条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

2.8 低压压力开关不能启泵或设有自动停泵压力。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3.0.11-1 条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9 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和高度须按规范调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6-5 条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2.10 未设置备用减压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9.3.5-3 条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11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不完善、消火栓选型错误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4.2条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2.12 高位水箱溢流管径不符合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2.6-8 条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 倍,且不应小于 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 1.5 倍~2.5 倍。

2.13 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受绿化等遮挡、出水口高度不足,影响使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2.6条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2.14 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结合器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4.9条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2.15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符合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0-4条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2.16 严重危险级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足3A(5kg)。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0.0.2条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2.17 室内消火栓栓口安装在门轴侧。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9-6 条 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18 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未采用水锤消除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8.3.3 条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 24m 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2.19 水锤吸纳器进水口未设置检修阀门。

《水锤吸纳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425-2016 第5.0.8条 活塞式水锤吸纳器、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进水口处应安装检修阀。

2.20 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4.7 条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

2.21 高层建筑内管径超过 dn110 的雨水管、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未设置阻火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4.4.10 条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 dn110 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2.22 水力警铃未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5.4.4 条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 20mm 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 70dB。

2.23 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方式,系统中末端试水装置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将末端试水装置按照试水阀要求进行安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6.5.2条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2.24 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宽度大于1.2m,下侧未设置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2.3条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2.25 厨房动火区域选择公称动作温度为 68℃喷头不符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6.1.2 条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2.26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未设置环状供水管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10.1.4条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2.27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顶板及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1.6条 除吊顶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为75mm-150mm。

2.28 水泵吸水管采用同心异径管或未采用管顶平接。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2.3.1条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2.29 消防水泵房内的水管跨越电气设备上方且未采取保护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5.5 条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2.30 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持压泄压阀。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3.5.12 条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持压泄压阀。

2.31 管道转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未增设支架。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2.3.20-6 条 管径大于 DN50 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 1 个防晃支架。

2.32 喷头选型错误,格栅顶、异型顶或不能全覆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1.13条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控制箱)内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10.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2 消防弱电线路与强电线路共管或共桥架、线槽敷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 第3.2.12条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3 弱电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2.0.12条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3.4 感烟探测器离空调送风口、顶棚孔口等水平距离过近,影响探测器动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2.8 条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3.5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第 6.2.18 条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3.6 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起、停按钮未直接连接多线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第 4.3.2 条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3.7 防排烟系统的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等设备手动控制线未连接至总线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4.5.3 条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

3.8 疏散楼梯间内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3.6-5 条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3.9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12.0.10 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3.10 天然气的浓度探测报警器的位置不符合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修订版) 第 10.8.2-1 条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 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四 应急疏散系统

四、应急疏散系统


4.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1.2-1 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4.2 在疏散走道侧边的安全出口,未在走道上方增设方向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9-1-2)条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4.3 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安全出口,未按照避险原则确定疏散方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第 3.1.4-2 条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备注:当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时,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4.4 走道转角处的疏散标志灯的间距超过 1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6.5-2 条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 1m。

4.5 高大空间场所采用小型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6 条 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 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4.6 楼梯间未在每层内设置楼层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10 条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4.7 室内距离疏散门超过 15m 的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3 -2-3)条 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 15m 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4.8 平行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超过 10m。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9-1-3)条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五 防烟排烟系统

五、防烟排烟系统


5.1 地下一层的建筑封闭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有效面积不足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3.1.6条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2 条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5.3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角度偏小,导致有效面积不满足设计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5 条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5.4 排烟窗(口)未设置在储烟仓内。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3.3条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5.5 设置高位不便开启的自然排烟窗、排烟阀(口),未在距地 1.3-1.5m 处设置开启装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3.6条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

5.6 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竖向井道内侧表面不光滑。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11.1.3 条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5.7 机械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满足设计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4.8-4 条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0h。

5.8 防排烟系统的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等阀门未接模块,启闭状态不能在消防主机上显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2.7 条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9 薄钢板法兰风管未采用螺栓连接。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6.3.4条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5.10 排烟风管法兰垫片未按要求设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6.3.4条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

5.11 防火阀未设置独立支、吊架。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第 6.3.8-2 条 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或等于 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支、吊架。

5.12 防排烟风机设置了减震装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6.5.3 条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5.13 屋面正压送风系统缺少电动密闭式对开多叶调节阀,缺少压力传感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3.4.4条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5.1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不符合要求

《挡烟垂壁》XF533-2012 第5.1.3.2条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

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六 气体灭火系统

六、气体灭火系统


6.1 全淹没系统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自行关闭。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 5.0.6 条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6.2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未设机械排风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7.2.2-3 条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3 预制(和气溶胶)灭火系统未固定牢靠。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5.2.4条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6.4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或出口,未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 6.0.2 条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6.5 防护区自动联动时,逻辑关系混乱,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联动,气体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反馈信号及手自动状态信号未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4.4.5条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七 质量保证资料

七、质量保证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参建单位签章和签字时间不全,存在虚

假签字现象。

2. 二次深化设计及涉及重大变更未履行图纸审查程序;竣工图纸与工程实体不一致无设计变更文件。

3. 现场使用消防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或型式检验报告不在有效期内。

4. 部分消防设施、材料未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检测项不全,缺少关键防火性能指标检测。

5. 部分消防设施、材料缺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进场报验资料。

6. 消防控制室缺少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

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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