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广播系统在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定期对系统进行运行维护。
7.1.2 使用单位应制订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1.3 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可包括常规运行维护、预防性运行维护和全面运行维护三种类别。
7.1.4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进行常规运行维护。
7.1.5 在重大活动前,应对公共广播系统进行预防性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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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或在自然灾害后进行全面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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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当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时,使用单位应向受托单位提供本标准第6.2.1条所规定的竣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