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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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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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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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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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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