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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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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厂区

3.1.1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热负荷分布、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运输、燃料供应、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避开不良地质和洪捞等影响区域。

3.1.2热源厂内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

3.1.3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板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3.1.4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设置的热源,当主机设备前走道总长度大于或等于12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而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非独立设置的热源,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多层布置时,各层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当出入口为2个及以上时,应分散设置;

5每层出入口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地面。

3.1.5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等,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4送入锅炉间、燃烧设备间的新风总品,应大于3次/h的换气址。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撇,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撮计算。

3.1.6燃油供热厂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储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钢瓶或储罐总容积应小于1m30

3.1.7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询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或粉尘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0%,粉尘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3.1.8热源厂内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备符合该区域环境安全使用要求的防爆性能。

3.1.9烟囡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根据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1.10地热热源厂的自流井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当地热井水温大于45°C时,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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