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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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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

3.4 建筑与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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