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5.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管道的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管、钢管、不锈钢管、铜管,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 通风、空调调节风道的管材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材质选用;
3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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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2 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应设套管。基础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管道与套管间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室外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4 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5 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管道抗震支吊架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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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通风、空气调节风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各装一个柔性软接头;
2 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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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布置在非独立建筑物内时,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采取防止燃料、高温热媒泄漏外溢的安全措施;
2 建筑物内敷设的钢制烟囱抗震设计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宜设置在地下室;
4 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 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锅炉、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冷热水箱、整体式蓄冰槽、热交换器等设备、设施可不设防振基础,但应使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9度建筑物的设备、设施的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 运行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机组)、空调机组、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等设备、设施或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要求时,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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