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6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6.1 一般规定
6.1.1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用电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同级,并应采用独立回路引入交流电。
6.1.2移动通信机房引入电力的制式和方式应根据远期容量负荷和区域供电资源确定。交流基础电源标称电压应为220V/380V,额定频率应为50Hz。电压、频率及电能质量等指标应符合后端通信电源和通信设备使用需求。
6.2容量及设备
6.2.1基站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0kW,信源设备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20kW,远端设备间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kW。
6.2.2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交流配电箱。
6.2.3 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
6.2.4 室外露天或环境恶劣场所的配电设备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所处场地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要求。
6.2.5 建筑物配置后备电源系统时,其容量应满足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运行的基本负荷要求,并应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使用。
6.3 系统及导线
6.3.1 移动通信机房的供电线路应自建筑物总变配电室一级配电屏引出,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供电回路。
6.3.2 供电线路接地形式应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独立机房应采用TN-S或TN-C-S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