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部件与构造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6.1 屋 面
6.1.1 屋面应合理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按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设置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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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条为建筑屋面总的最基本设置原则与目标要求。
6.1.2 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
2 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合理确定;
3 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揭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5 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多发或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6 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
7 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 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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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条为屋面控制性的设置要求。
1 为确保屋面快速排水,屋面要有一定的坡度。一般平屋面当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当采用材料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2%。块瓦坡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30%;波形瓦、沥青瓦、油毡瓦等坡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20%;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平屋面适用坡度为2%~3%;种植平屋面适用坡度为1%~2%;单层防水卷材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3%;金属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5%。
3 装配式屋面包括瓦屋面、金属屋面、单层防水卷材屋面等,其构造特点为分层装配,因此其抗风能力甚为重要。抗风揭设计包括计算和试验验证等方式,以满足屋面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同时装配式屋面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部位以及屋面形态变化处承担风力较大,故应采取相应构造加强措施。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屋顶积雪较大,当气温升高时,屋顶的冰雪下部融化,大片的冰雪会沿屋顶坡度方向下坠,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在临近檐口的屋面上增设挡雪栅栏或加宽檐沟等措施。
5 块瓦和波形瓦一般采用金属件锁固,沥青瓦采用满粘和固定钉固定,金属瓦采用固定钉,瓦材在坡度大和环境恶劣状态下容易脱落,所以需采用加强固定的措施。
坡度10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为45°;坡度3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约为16.7°;坡度2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约为11.3°。
6 种植屋面应进行荷载验算,荷载包括种植层荷载和种植土层满水荷载。
7 上人屋面包括露台。
8 考虑到屋面的检修维修要求,检修口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在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同时,其开口尺寸宜满足携带维修工具抵达的要求;屋面高差低于5m时可采用移动式爬梯,高差大于等于5m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
6.1.3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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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本条是有关采光顶用玻璃的安全性要求,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当采光顶玻璃最高点到地面或楼面距离大于3m时,夹层中空玻璃的夹层胶位于下侧。
6.2 内墙、外墙
6.2.1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2.2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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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本条是对外墙设置的总控制性要求和目标要求。
6.2.3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 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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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防水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条对外墙防水、防潮提出具体设置要求。
6.2.4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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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外墙上门窗洞口是墙体渗漏水薄弱环节,本条提出防变形的加强措施和排防构造要求,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的措施。
6.2.5 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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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本条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的要求。提出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的安全要求;同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6.2.6 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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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对于墙体上安装的设备、管道等,应确保其安全,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的要求。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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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公共场所因人员拥挤易发生挤压或冲撞事故,造成玻璃幕墙或玻璃面板的玻璃损坏或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为防止高处的玻璃破损坠落伤人,在类似场所的幕墙玻璃需采用安全玻璃,有些部位的幕墙玻璃需采用夹层玻璃以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危害。由于玻璃的透明性,为防止行走人员的错觉产生碰撞行为,对于落地玻璃幕墙或设有玻璃面板的场所,需在视觉水平区间范围设置明显的防撞标识,或其他隔离措施。
玻璃面板耐撞击性能指标室内不应低于900N·m,室外不应低于700N·m。
6.2.8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 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 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 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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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本条是对幕墙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目标要求,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和提升工程质量的要求。
1 本款是对建筑幕墙性能和全生命周期的控制性要求。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建筑幕墙在水平地震或风荷载作用下,结构将会产生侧移。所以在满足幕墙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幕墙本身须具有相应的间隙和弹性的连接来满足侧移导致的变形,防止幕墙构件的损坏;为防止主体结构水平位移使幕墙构件损坏,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具有一定的适应位移能力;同时还应兼顾幕墙全生命周期中的维护维修便利、安全。
2 建筑幕墙是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它起到分隔室内外空间、抗风、防水、通风、采光和装饰等主要作用。为确保这些功能的实现和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建筑幕墙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幕墙的使用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形式、构造及技术并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雷、耐撞击、光学等性能要求。
3 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是防止建筑幕墙坠落或垮塌安全事故发生的首要必备条件。
幕墙与主体结构通常通过预埋件或后置锚栓进行结构性连接,其常见的安全问题较多的表现为预埋件质量缺陷、预埋件或后置锚栓的埋设缺陷,由此导致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不足,使得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验验证,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幕墙连接件从结构主体中被拔出的锚固破坏现象发生。
4 本款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
在日常使用或强风时发生幕墙外开窗开启扇意外脱落事故,其整体下落,对人身的危害极具杀伤力,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应加强重视,避免悲剧发生。幕墙开启扇意外脱落通常是由于支承连接五金件的损坏和连接部位固定松脱引起,为此除应在设计时严格控制开启扇面积、强化开启扇五金件和连接构造的承载能力设计,以及全面落实幕墙开启扇的日常安全维护维修外,尚应在开启扇增设防坠落的装置,避免开启扇在长期使用中由于五金件不可避免产生的损坏或人为管理中的疏忽(如强风时开启扇未锁闭)所造成的意外坠落事故。目前,我国在幕墙外开窗开启扇的防坠落方面已有较多的方法,如开启扇防坠落装置、强风状态下开启扇自动锁闭装置和开启扇锁闭状态远程预警装置等,其中开启扇防坠器具有不同的构造形式和承载能力,现已广泛地应用于建筑幕墙和门窗的外开窗开启扇上,通过合理的布置安装位置,可有效地避免开启扇的坠落,同时还要加强平时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工作。
6 本款是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的相关条文,规定了100m以上建筑幕墙清洗、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幕墙外立面用清洗和维护的装置通常称为擦窗机,在保障幕墙外立面安全、正常清洗和维护中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大尺寸大重量幕墙板块的更换维修中,是不可缺少的设备。为满足超高层和异形多变建筑的发展需要,擦窗机的设计和布置大都是非标准设计和制造,其安装、使用和管理难度在不断地提高。故此,幕墙用擦窗机的设计和布置需在建筑设计阶段加以考虑,在幕墙的设计阶段加以完成。
7 当建筑需要将石材或陶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脆性材质板材置于倾斜或水平倒挂位置时,应对板材的周边和背面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首先,石材及其他脆性材质板材的板间连接应采用密封胶进行粘接密闭处理,当板块挂装点有脱落或板面产生断裂时,相邻板块可通过密封胶的连接作用,达到防止受损板块坠落目的;其二,采取在板材背面粘贴不锈钢网或玻纤网防坠落措施,所采用胶粘剂和背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三,对于有沟槽或通孔的板材,可利用板材的沟槽或通孔采用穿不锈钢绳、金属条或灌注胶粘剂等措施防止板面断裂下坠;第四,为了防止板块挂装点失效或板块侧移脱钩造成的板块脱落问题,还可以在板块上安装防脱落挂绳,一旦板块挂装点失效或板块侧移脱钩,防脱落挂绳将脱落板块吊挂于幕墙支承构件挂装点的挂钩上;每个挂绳可以承受500kg以上的重量,足以防止板块的脱落下坠。除了采取以上措施,还可以采用一些新型的复合材料,如石材铝蜂窝板、陶瓷复合板等来解决脆性材质板材破损脱落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问题。
6.3 楼面、地面
6.3.1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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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本条是对建筑的楼面、地面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楼面、地面平整、环保、防污染并易于清洁,其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人员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事故出现,或因地面面材选择不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另外楼面、地面还因使用功能的特点,还需考虑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比如卧室、病房、客房等房间的楼面需要满足隔声要求;严寒、寒冷地区供暖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需要考虑保温,使其满足节能相关要求;公共厨房有明火的操作间楼面、地面面层还需要满足防火等性能要求。
6.3.2 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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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本条是对不同地基情况下地面的安全措施要求,从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①对由于地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②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3.3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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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本条对建筑内的用水房间,如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游泳场馆的楼面、地面,以及阳台、外廊等室外开敞空间的楼面提出了设置防水层的构造措施要求。当卫生间为整体卫浴时,卫生间楼面仍需要做防水层。
6.3.4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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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本条是针对特殊要求的地面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性能要求。静电积累产生的火花会点燃或引爆易燃易爆物质,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静电放电的电磁辐射会使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发生误动作、故障或被击穿,静电还可能给其他有关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带来危害;而导(防)静电地面及其接地系统等措施是保证静电随起随泄的基础设施,从而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6.3.5 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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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本条是对机动车库楼面、地面的功能性要求,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6.3.6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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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本条为楼面、地面材料的安全要求。有毒材料和散发异味的材料,均影响食物、食品或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直接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故规定不得采用。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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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本条为地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玻璃为脆性材料,易破裂,钢化玻璃有自爆现象,而且有局部破坏时整体立即爆裂的破坏特点。因此,应当考虑当有一层玻璃破坏时,地板玻璃仍然有足够的承载力,所以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在支撑点会产生应力集中,钢化玻璃强度较高,可减少玻璃破坏,所以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6.4 顶棚、吊顶
6.4.1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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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条对建筑顶棚功能、性能提出安全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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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明确重量大于3kg的重物(指灯具、吊扇以及大型装饰物等)不能安装在吊顶系统的龙骨上,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吊顶的饰面材料,如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会造成吊顶破坏或设备脱落伤人事故。
6.4.3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6.4.4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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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因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等金属主体结构在安装完成后再焊接吊杆会破坏结构的原有应力,导致安全性下降。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故禁止吊顶吊挂系统直接焊接在钢结构上。且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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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本条是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的相关条文,对内部设有管线的吊顶提出预留检修空间或其他措施。
6.4.6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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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本条是吊顶面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
6.4.7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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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本条是关于设置永久马道的安全措施。
6.4.8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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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本条是吊顶系统吊挂的安全要求。明确吊顶系统不可直接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应直接吊挂于主体结构上。
6.4.9 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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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本条是对潮湿房间吊顶的性能和构造要求。
6.4.10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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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本条是对室外吊顶有关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室外吊顶与室内相比,对其抗风揭、材料耐久性能等有更高的要求。
6.4.11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6.5 门 窗
6.5.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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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本条是对建筑门窗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门窗选用应充分考虑门窗的使用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在安全性能方面,要充分考虑门窗的抗风性能;有防火或耐火性能要求的门窗,尚应注意门窗防火或耐火性能的极限要求;在建筑节能方面,需要按照不同的气候条件选用不同材质、不同构造和不同传热系数的门窗;在舒适性方面,对门窗的防水性能、气密性能、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作出适宜的性能选择。
6.5.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
3 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
6.5.4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
2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3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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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5.4 对门窗设置、与墙体连接的性能要求和构造措施作出规定。门窗作为建筑外围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工程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保证。
门窗与建筑墙体(洞口)的连接,需充分考虑框料材质、框扇大小与分格形式、防水密封和保温隔热材料及连接构造方式等因素对其安全、防水、耐久、隔声和保温性能的影响,且门窗与建筑墙体的连接不应有松动和雨水渗漏等现象出现。在门窗的选型和设置方面,需依照门窗的使用功能、安装位置和相应的安全要求作出合理的选择。如门窗单块玻璃的面积、开启面积、开启形式、开启方向、安装高度和安全标识及隔离防护等;门窗启闭应方便,使用和维护简易安全。除条文中规定的要求外,对于有特殊装置的门窗,如自动门、旋转门等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夹制动措施。推拉门窗和外开启窗,由于使用不当或维护缺失,时有开启扇脱落下坠的问题,需要采用配置防坠落的装置。门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特点、性质、消防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宽度;除设备检修通行用的门外,一般公共建筑供人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不小于0.80m。
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5.6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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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本条对除住宅外民用建筑临空窗窗台高度及防护高度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住宅要求由相应项目规范确定。本条不适用玻璃幕墙。
6.5.7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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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本条是天窗设置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1 天窗以及采光顶的下方通常为人员活动的场所,为防止采光面板受损时对下方人员造成伤害,用于采光的面板可以采用不易破碎的高分子材料,如聚碳酸酯阳光板等,并具有一定的防穿透能力。当采用玻璃作为天窗透光面板时,应采用夹层玻璃,其胶片最小厚度不小于0.76mm。
2 天窗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性能,同时在天窗内侧应设置收集和排泄冷凝水的系统,也可在天窗侧边设置可开启的侧窗或其他的通风装置,防止冷凝水的形成。
3 天窗的启闭大部分采用电动或机械传动方式,启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对于不同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天窗,在包括风载、雪载、活动荷载和地震等作用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6 栏杆、栏板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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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本条是栏杆(栏板)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在结合实际项目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了涉及栏杆(栏板)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对不同情况下的栏杆(栏板)提出了保障措施,并将防护栏杆(栏板)最小安全高度均统一为1.10m。其中楼梯梯段栏杆(栏板)按其危险性可分为临空栏杆(栏板)和非临空栏杆(栏板);本条临空栏杆(栏板)是指中庭、上下楼层开口部位等处的开敞楼梯的梯段栏杆(栏板),室外楼梯临空侧的栏杆(栏板)及室内楼梯水平休息平台临空侧栏杆(栏板)。
6.6.2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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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当采用玻璃栏板时,用于室内,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对于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用于室外的玻璃栏板除应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玻璃栏板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应进行倒角、磨边和抛光等边部加工处理。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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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本条是针对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在内的涉及栏杆安全方面的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栏杆(栏板)上的花饰或栏板之间的缝隙,无论是水平还是垂直,其净距均不应大于0.11m,防止摔倒头颅卡住危险发生。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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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外廊、室内回廊、中庭等临空部位下人员活动安全,防止从栏杆镂空处掉物伤人,特规定这些部位的栏杆在离楼地面0.10m范围内不应留空的要求。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7.1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3 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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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本条是对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一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部的,如实验室、住宅等。管道井应尽可能临公共区域设置,并在临公共区域一侧的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便于日常的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3 管道井与层间楼板缝隙的封堵需满足防火、防水、防烟、防盗、防鼠等要求。
6.7.2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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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本条是对各类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6.7.3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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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本条为出屋面烟道、排风道设置的基本要求。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本条中强调了烟道和排风道设置时要考虑最低伸出屋面高度的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8 变 形 缝
6.8.1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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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本条是对变形缝提出的性能要求,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规定。变形缝要尽量布置在空间分隔处,减少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6.8.2 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物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产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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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本条对变形缝的性能提出安全的目标性要求。
6.8.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6.8.4 配电间及其他严禁有漏水的房间不应跨越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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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本条是关于变形缝的设置位置安全性的要求。穿越有水房间会影响房间的防水性能。由于变形缝的特殊构造,为避免漏水对有电设施的配电间形成短路等危险,造成巨大损失,故规定不能穿越配电间。
6.8.5 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