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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火灾探测器》GB 15631-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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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4.2.1 响应阈值分布的一致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测量每只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其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的比应不大于2.0。
4.2.2 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任意一方位上连续6次测量同一只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其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的比应不大于1.3。
4.2.3 方位
    使探测器的轴线与光轴的夹角分为0°、15°、30°、45°,各测量一次响应阈值,探测器的视锥角应不小于45°,其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的比应不大于2.0。
4.2.4 通电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运行7d。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试验后,其响应阈值与该探测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之比应不大于1.3。
4.2.5 电源参数波动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的-15%和+10%,测量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之比应不大于1.6。
4.2.6 环境光线干扰
    探测器在以下环境光线作用期间,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环境光线干扰结束后,在白炽灯和荧光灯同时点亮的条件下测量探测器响应阈值,其响应阈值与该探测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最大响应阈值与最小响应阈值之比应不大于1.6。试验后,试样响应阈值比Smax:Smin应不大于1.3。
4.2.7 火灾灵敏度
    在表6规定的试验火灾条件下,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试样与试验火中心距离为25m时为I级灵敏度,17m时为II级灵敏度,12m时为III级灵敏度。
表6 火灾灵敏度试验火条件要求
 表6 火灾灵敏度试验火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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