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障碍设计
31、公共建筑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楼梯表达不够详细,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的设施有较多的遗漏。32、场地有高差时,无障碍设计考虑不够完善。
33、住宅底层入口缺少无障碍坡道,缺少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住房,养老用房无障碍卫生间的设置不够完善,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的要求。
34、礼堂、阶梯教室内缺少轮椅坐席,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第 8.3.3 条。
35、无障碍坡道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 米,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第 3.4.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