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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附件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 》GB 1593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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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 要求

5.1 对部件的要求

电线组件的插头应符合GB 2099.1的要求。

电线组件的连接器应符合GB 17465.1的要求。

互连电线组件的插头连接器应符合GB 17465.2的要求。

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的电线应符合GB 5023或GB 5013的要求。

插头、连接器、插头连接器和电线是否符合要求通过相应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来检查。一个部件在试验过程中,对组件中另一个部件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绞合导体的末端承受接触压力处,不能用软焊的方法使其固结,除非夹紧连接方式的设计可以避免由于焊剂的冷流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

5.2 对整个组件的要求

5.2.1 额定电压

连接器和电线的额定电压应不小于相应插头的额定电压值。同样,对于互连电线组件,连接器的额定电压应不小于相应的插头连接器的额定电压值。

5.2.2 额定电流

插头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相应连接器的额定电流。

5.2.3 设备的分类

插头和连接器防触电能力的分类应与所要连接的设备的防触电能力的分类相同,设备防触电能力的分类标准见IEC 60536:1976。

然而,装有用于Ⅱ类设备的连接器的电线组件可以装有用于Ⅰ类设备的符合GB 1002的插头或符合其他三插销系统的插头。

5.2.4 标志

插头、连接器和插头连接器应按相应标准的要求标出其标志。

此外,不与器具一起交货的,而且其插头或插头连接器和连接器不是由同一个制造厂制造的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还应标出整个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的制造厂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此类标志不应只标在包装上。

注:例如,制造厂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可以标在电线组件的护套上。

用于连接Ⅱ类设备的插头、连接器、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不应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双方框)。

5.2.5 电线的类型

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的电线类型不应轻于由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的连接器所决定的类型,其横截面积不应小于下表所规定的值。

注:较低的规格型号的电线(如,60227 IEC 42)轻于较高规格型号的电线(如,60227 IEC 53)

表1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的电线类型

是否符合5.2.1到5.2.5的要求,通过观察检查。

5.2.6 电线的长度

如果电线的截面积等于或小于0.5mm2 ,则电线组件或互连电线组件的软线长度不应大于2m。

注:规格型号60227 IEC 41扁形铜皮软线的横截面积小于0.5mm2

分别在电线或电线防护装置进入插头或插头连接器和连接器两点之间测量电线长度。如果没有明确的端点,则在其外径大于电线外直径1 mm处测量软线的长度。对于扁平导线,这个增大的外径沿软线的长轴测量。

是否符合要求,通过观察和测量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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