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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8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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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疏散
6.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6.0.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上应设置标示疏散方向和疏散通道宽度的永久性标线,并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6.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2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6.0.5 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
 
6 安全疏散 
    本章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3.7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的要求,结合飞机库特点制定的。大型飞机库(含附楼)深度约80〜150m,最远工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75.0m的规定是可行的。在设计时要尽可能地将疏散距离缩短,从而保证人员的安全。
    飞机库大门应有手动启闭装置和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启闭的装置。
    飞机库内的消防车道边设有人行道时,应在它们之间设防护栏,以保证人、车各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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