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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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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布局规划

10  建筑布局规划

10.0.1  风景区的出入口、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文化设施与文化娱乐项目集中区和重要交通换乘区应进行城市设计和建筑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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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建筑布局应避开重要风景视点、视廊、观赏面等景观区域,应协调与周边风景及空间环境的关系,对周边景点、景物及观赏视线视廊进行分析,以地形、地物所构成的空间尺度关系确定建筑的风格、形式、体量和规模,构成与风景环境和谐的整体风貌。

10.0.3  用地空间不能集中满足功能安排时,建筑布局宜结合用地条件分散布置。分散的建筑布局应有机组织空间序列和游览线路。

10.0.4  建筑布局应结合场址条件减小地表改变率,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保留有价值的地形地貌和景观要素,保护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严禁开山采石、乱挖滥填,将土方量减至最少。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景物应留出观赏空间,提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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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建筑布局应将地形、水体、绿地、树木、标志牌、道路、场地等环境与景观要素同主体建(构)筑物进行平面与竖向的统筹安排,在满足使用功能空间的基础上美化环境空间,达到树木掩映的景观效果。应绘制建筑布局规划总平面与竖向规划图纸,重点建筑宜增加立面、剖面或效果示意图纸。

10.0.6  应明确详细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筑面积及建筑限高等内容,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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