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建设用地控制
9.2 建设用地控制
9.2.1 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定应包括地块划分、土地使用、设施配套、景观环境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态敏感性和景观敏感性,进行资源保护和土地使用的分类控制;
2 应尊重土地自然特征,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大地景观环境,降低地表改变率,营造空间特色;
3 应明确具体地块的不同的保护、建设与功能等控制要求;
4 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疏理、生态修复、表土回用、地被更新和景观恢复等各项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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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地块划分应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确定,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应确定地块编码。地块划分应明确范围边界,地块规模应与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和用地类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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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土地使用控制应对用地的基本内容和建设强度进行控制。设施配套控制应对管理服务设施、基础工程设施、保护设施和交通设施等进行控制。景观环境控制应对建筑景观和自然景观等进行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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