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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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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用地规划

9  用地协调规划

9.1  用地规划

9.1.1  用地规划应包括现状用地分析、用地区划、用地布局、用地分类、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等内容。

9.1.2  现状用地分析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游赏与生产生活等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关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等,并应汇总现状土地利用一览表,提出土地利用调整的对策和目标。

9.1.3  用地区划应依据用地适宜性评价和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划定建设边界,明确建设条件。

9.1.4  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等,将未利用的废弃地等纳入规划优先利用;

2  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3  应综合考虑文物古迹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城乡建设的“五线”控制、视廊及景观空间形态控制等要求;

4  应根据各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的规划安排,列出规划土地利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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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执行,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  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相衔接;

3  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应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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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中“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  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风景区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要求;

3  “居民社会用地”(丙)可兼容旅游服务功能,设施适建性可参照相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可兼容“风景游赏用地”(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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