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居民点建设规划
8.0.1 详细规划区内的城市、村镇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突出风景及环境特点,符合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深化和完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 应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当地文化特色及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 应优先发展旅游产业及与之相关的农副产业,严禁设置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4 应根据居民人口、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合理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5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保护与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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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我国风景区一般包含一定量的村镇,有的还与城市关联紧密,包含部分城区(街道)甚至包括整个城市建成区。城市、村镇等建设对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必须区别于一般的城市与村镇建设,应在发展方向、建筑布局、产业选择、建设风貌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因而需要符合环境承载力及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控制建设风貌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与风景区的发展统筹协调,拓展旅游职能,禁止发展污染风景区环境的工矿企业,已存在的应进行搬迁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居民点的发展规模。
8.0.2 城市居民点的开发边界、建设强度和建筑体量应严格控制,严禁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过度集中、连片发展,应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地率,应保持中心城区绿地与风景区自然环境互通。地块建筑布局应紧凑灵活,建筑设计应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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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城市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强度,体现城区与自然环境的过渡,提高审美情趣,因而不应深入风景区内部,不应连片发展,而应保留自然景观隔离廊道或视廊。建筑高度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减原则,绿化率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增原则,通过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率、组织天际轮廓线等手段,提高城区与风景区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观赏效果。
8.0.3 村镇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应顺应地形,并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与景源,营造具有自然特色的村镇景观格局;
2 应体现密度低、强度低、高度低、绿化覆盖率高的建设要求,突出地域特征,协调自然环境,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
3 应建设公共设施,美化环境,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4 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村镇居民点,宜结合居民建筑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村镇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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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风景区内的村镇居民点建设关键是要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首先应巧妙地利用现有地形地势,充分保护并利用好现状的山体、水体、古树名木、植被、田园等组织建筑布局,从而体现自然、自在的景观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其次要控制好整体建筑风貌,宜采用地方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以低层为宜,建筑体量宜小,建筑强度和密度宜低,注重加强绿化覆盖率。其三应开展公共设施、公共卫生、公共空间的建设,美化环境的同时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对于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村镇居民点要充分体现旅游职能,统筹布局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与整体景观风貌的协调关系。
8.0.4 景点类的村镇居民点应保持原有景观格局和建筑风貌,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特色文化,改善景观环境。建筑改扩建应遵循原址原风貌的原则,新增建筑宜另择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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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景点类的村镇居民点一般是指传统风貌保持较好、受现代生活和建设冲击较小,具有较好的欣赏、审美和文化价值的居民点,其中目前审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是其中的代表。这类居民点一般建筑为低层,与自然景观环境融合较好,应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建筑、传统建设格局、建筑风貌特色和乡村田园景观特色。建筑改建应符合原址原规模要求,并按照原风貌控制建筑高度、色彩、体量、屋顶形式、建筑立面等。新增的居住或旅游服务设施等建筑宜另外选址建设,并与原村址保持一定距离或有自然环境隔挡,不得影响原居民点建筑风貌。
8.0.5 位于敏感地段的村镇居民点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高度、形式、材料、色彩,有条件的地区,宜加强绿化遮挡,达到树木掩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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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敏感地段的村镇居民点是指位于风景区重要景源附近、一级保护区内、主要游线上以及主要游览出入口处的居民点。因其对游人游览体验和景观环境影响较大,因而除达到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不能搬迁的,需特别强调其建设应减弱对游人和景观环境的影响,达到树木掩映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