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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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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民点建设规划

8  居民点建设规划

8.0.1  详细规划区内的城市、村镇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突出风景及环境特点,符合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深化和完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  应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当地文化特色及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  应优先发展旅游产业及与之相关的农副产业,严禁设置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4  应根据居民人口、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合理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5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保护与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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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城市居民点的开发边界、建设强度和建筑体量应严格控制,严禁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过度集中、连片发展,应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地率,应保持中心城区绿地与风景区自然环境互通。地块建筑布局应紧凑灵活,建筑设计应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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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村镇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应顺应地形,并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与景源,营造具有自然特色的村镇景观格局;

2  应体现密度低、强度低、高度低、绿化覆盖率高的建设要求,突出地域特征,协调自然环境,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

3  应建设公共设施,美化环境,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4  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村镇居民点,宜结合居民建筑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村镇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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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景点类的村镇居民点应保持原有景观格局和建筑风貌,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特色文化,改善景观环境。建筑改扩建应遵循原址原风貌的原则,新增建筑宜另择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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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位于敏感地段的村镇居民点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高度、形式、材料、色彩,有条件的地区,宜加强绿化遮挡,达到树木掩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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