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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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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游览交通规划

6  游览交通规划

6.0.1  游览交通规划应主要针对车行路以外的游览交通道路与设施进行规划。应结合环境条件、游赏需求和游人量控制规定,预测交通流量,确定合理的交通方式与交通转换节点,组织系统的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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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对于在风景区游览区域内需要提供观光电瓶车交通的,宜单独设置电瓶车路;需与步行游览路并行的,应限制电瓶车的行车速度在15km/h以下,电瓶车线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路段。

6.0.3  自行车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纵坡应在5%以内,纵坡大于4%的连续下坡路段长度不得大于200m;

2  自行车游览路宜单独设置,与步行游览路混行的路段应有标线分隔;

3  单向行驶自行车路宽度宜大于2.5m;

4  自行车游览路及停靠场地应避开主要景点等游人驻足观赏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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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步行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线应结合地形地貌、景源分布确定,并宜形成环路;

2  主路应串联主要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主要游览线,宽度应大于2.0m;次路串联其他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一般游览线,路宽宜为0.8m~2.0m;

3  当步行交通量较大或地形坡度较大时,在有条件地段应将步行主路分幅设置,每幅路宽控制在3m以内。

6.0.5  在风景区内设置康体运动型步行路应避开主要游览路线,宜利用原有山路、土路等建设,其道路宜设置成环路,组织单向交通;路宽宜为0.8m~2.0m,以自然土石道为主要路面类型;不同路线的长度与坡度可按不同等级分设,适合不同运动强度的需要。

6.0.6  需要组织水上游览的水域,设置的航线与选择的游船不得对风景游览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与陆地交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集散场地,同时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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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确有必要设置的客运索道应避开景点和观赏面,隐蔽设置,其色彩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对景观环境和游览欣赏产生不利影响。索道站点规模尺度宜小不宜大,不得在站点内安排与索道运行管理无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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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游人集散场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较平缓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置,宜与风景观赏点相结合,用地空间有限地段可分散设置。集散场地、休息场地建设应顺应地形,应与周边自然生态、景观环境相协调,应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和珍稀植物。

6.0.9  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及交通转换节点停车场应选择地形平缓地带,或利用坡地建成台地与多层停车场,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停车场每标准停车位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停车场应种植乔木,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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