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应按表10.1.2划分为6个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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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钢结构的型钢(钢管)焊接、螺栓连接、型钢(钢管)制作、型钢(钢管)安装等4个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混凝土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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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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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10.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深化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记录执行;
2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记录执行;
3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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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的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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