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
▼ 展开条文说明
B.0.1 验收试验土钉数量应为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B.0.2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B.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B.0.4 试验土钉应与面层完全脱开,处于独立受力状态。
B.0.5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B.0.5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B.0.5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B.0.6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分别在15min、30min、45min、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B.0.7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B.0.8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B.0.9 土钉破坏或加载至1.1Ty时位移稳定,应终止试验。
B.0.10 单钉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如没有破坏则应取最大试验荷载。
B.0.11 验收合格标准:检验批土钉平均抗拔力不应小于Ty,且单钉抗拔力不应小于0.8Ty。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B.0.12 验收不合格时,可抽取不合格数量2倍的样本扩大检验。将扩大抽检结果计入总样本后如仍不合格,则应判断该检验批产品不合格,并应对不合格部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