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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9-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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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in 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of excavation

GB 50739-2011

主编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9-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文)的要求,由济南大学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同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专题研究报告。本规范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并经多次编制工作会议讨论、反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与检测、监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济南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本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济南大学国家标准《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微路106号,邮政编码:2500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济南大学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济南鼎汇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欣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俊岩 杨志银 孔令伟 应惠清 付文光 刘燕 李象范 史春乐 任锋 马凤生 王勇 杨育文 顾浩声  张军 原玉磊 鞠建中 赵吉刚 杨根才 刘厚纯 刘俭 殷伯清 王庆军 沈灏 曾剑峰

   主要审查人:赵志缙 程良奎 宋二祥 桂业琨 张旷成 高文生 王士川 吴才德 刘小敏 焦安亮 冯晓腊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使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及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  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及周边环境限制要求、基坑规模与开挖深度、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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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合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合

2.1      

2.1.1  土钉    soil nail

   采用成孔置入钢筋或直接钻进、击入钢花管,并沿杆体全长注浆的方法形成的对原位土体进行加固的细长杆件。

2.1.2  土钉墙  soil nailing wall

   由土钉群、被加固的原位土体、钢筋网混凝土面层等构成的基坑支护形式。

2.1.3  预应力锚杆  pre-stressed anchor

   能将张拉力传递到稳定的岩土体中的一种受拉杆件,由锚头、杆体自由段和杆体锚固段组成。

2.1.4  截水帷幕  curtain for cutting off water

   沿基坑侧壁连续分布,由水泥土桩相互咬合搭接形成,起隔水、超前支护和提高基坑稳定性作用的壁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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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微型桩   mini-sized pile

   沿基坑侧壁断续分布,用于控制基坑变形、提高基坑稳定性的各种小断面竖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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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复合土钉墙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土钉墙与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微型桩中的一类或几类结合而成的基坑支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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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截水帷幕复合土钉墙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with curtain for cutting off water

   由截水帷幕与土钉墙结合而成的基坑支护形式。

2.1.8  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with pre-stressed anchor

   由预应力锚杆与土钉墙结合而成的基坑支护形式。

2.1.9  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with mini-sized pile

   由微型桩与土钉墙结合而成的基坑支护形式。

2.2 符号

2.2

2.2.1 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C——土的粘聚力;

ds——坑底土颗粒的相对密度;

e——坑底土的孔隙比;

γ1、γ2——分别为地表、坑底至微型桩或截水帷幕底部各土层加权平均重度;

φ——土的内摩擦角。

2.2.2 几何参数

A——构件的截面面积;

dj——第j根土钉直径;

H——基坑开挖深度;

hj——第j根土钉与基坑底面的距离;

hc——承压水层顶面至基坑底面的距离;

Li——第i个土条在滑弧面上的弧长;

lj——第j根土钉长度;

Sxj——第j根土钉与相邻土钉的平均水平间距;

Szj——第j根土钉与相邻土钉的平均竖向间距;

t——微型桩或截水帷幕在基坑底面以下的深度;

αj——第j根土钉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αmj——第j根预应力锚杆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β——土钉墙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θi——第i个土条在滑弧面中点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θj——第j根土钉或预应力锚杆与滑弧面相交处,滑弧切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2.2.3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Ea——朗肯主动土压力;

fyj——第j根上钉杆体材料抗拉强度设计值;

hw——基坑内外的水头差;

i——渗流水力梯度;

ic——基坑底面土体的临界水力梯度;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Nuj——第j根土钉在稳定区(即滑移面外)所提供的摩阻力;

p——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的土体侧压力;

pm——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由土体自重引起的侧压力;

pq——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由地表及土体中附加荷载引起的侧压力;

Puj——第j根预应力锚杆在稳定区(即滑移面外)的极限抗拔力;

Pw——承压水水头压力;

qsik——第i层土体与土钉的粘结强度标准值;

q——地面及土体中附加荷载;

Tjk——土钉轴向荷载标准值;

Tyj——第j根土钉验收抗拔力;

Tm——土钉极限抗拔力;

Wi——第i个土条重量,包括作用在该土条上的各种附加荷载;

ζ——坡面倾斜时荷载折减系数;

τq——假定滑移面处相应龄期截水帷幕的抗剪强度标准值;

τy——假定滑移面处微型桩的抗剪强度标准值。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s——整体稳定性安全系数;

Ks0、Ks1、Ks2、Ks3、Ks4——整体稳定性分项抗力系数,分别为土、土钉、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及微型产生的抗滑力矩与土体下滑力矩比;

K1——坑底抗隆起稳定性安全系数;

Kw1——抗渗流稳定性安全系数;

Kw2一一抗突涌稳定性安全系数;

Nq、Nc——坑底抗隆起验算时的地基承载力系数;

ψ——土钉的工作系数;

η1、η2、η3、η4——土钉、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及微型桩组合作用折减系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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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截水帷幕复合土钉墙。

   2  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

   3  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4  土钉墙与截水帷幕、预应力锚杆、微型桩中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形式的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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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复合土钉墙适用于黏土、粉质黏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全风化及强风化岩,夹有局部淤泥质土的地层中也可采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或选用具有截水帷幕的复合土钉墙支护。坑底存在软弱地层时应经地基加固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后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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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软土地层中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6m,其他地层中基坑直立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3m,可放坡时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8m。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通过工程类比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0.6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的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且不应超过设计规定。超过使用期后应重新对基坑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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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设计和验算采用的岩土性能指标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基坑降水、固结的情况,按相关参数试验方法并结合邻近场地的工程类比、现场试验、当地经验作出分析判断后合理取值。侧压力计算时,宜采用直剪快剪指标或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指标。稳定性验算时,饱和软黏土宜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直剪快剪指标或十字板剪切试验指标,粉上,砂性土、碎石土宜采用原位测试取得的有效应力指标,其他土层宜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或直剪固结快剪指标。

3.0.8  复合土钉墙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两种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支护结构的构件强度、基坑稳定性,锚杆的抗拔力等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验算,支护结构的位移计算、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

3.0.9  复合土钉墙用于对变形控制有严格要求的基坑支护时,应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并结合数值法进行变形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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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应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依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并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4勘察

4      

4.0.1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和周边环境调查应与拟建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当已有勘察成果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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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应根据基坑的复杂程度、设计要求和场地条件综合确定。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基坑开挖边界线外开挖深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土钉或锚杆估算长度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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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基坑每边中间位置、基坑主要转角处、相邻重要建(构)筑物附近应布置勘探点,勘察点间距宜取15m~25m。若地下存在障碍物或软土、饱和粉细砂、暗沟和暗塘等特殊地段以及岩溶地区应适当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4.0.4  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0倍~3.0倍;基坑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在勘探深度范围内如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岩石时,可减小勘探孔深度。

   钻入基坑底以下的砂土、粉土中的钻探孔应及时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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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主要土层的取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规模、土层复杂程度等确定。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组),当土层差异性较大时,应增加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0.6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复合土钉墙实际工作状况确定,且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计算所采用的指标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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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勘察阶段应查明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含水层埋深和厚度、相对不透水层埋深和厚度、与外界的水力联系、承压水头以及施工期间地下水变化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土层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

4.0.8  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1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与埋深及建成时间、沉降变形和损坏情况。

   2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暗沟、暗塘、暗浜、老河道、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类型、空间尺寸、埋深及其重要性,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及其渗漏情况。必要时,可用坑探或工程物探方法查明。

   3  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

   4  场地周围道路的类型、位置及宽度、车辆最大荷载情况等。

   5  场地周围堆载及其他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相关的信息。

4.0.9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对基坑工程影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层埋藏条件、分布和特性作出综合分析评价。

   2  阐明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与地表水间的联系以及土层的渗流条件。

   3  提供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各岩土层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的统计值和计算参数的建议值。

   4  阐明填土、暗浜、地下障碍物等浅层不良地质现象分布情况,评价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5  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形成的流土、管涌、坑底突涌等现象,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6  对支护方案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环境保护和监测提出建议。

   7  勘察成果文件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室内土(水)试验成果图表;

       5)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6)其他所需的成果图表,如暗浜分布、地下障碍物分布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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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9-2011

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5.1  一般规定

5.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与各构件选型及布置。

   2  支护构件设计。

   3  基坑稳定性分析验算。

   4  各构件及连接件的构造设计。

   5  变形控制标准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

   6  地下水和地表水处理。

   7  土方开挖要求。

   8  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

   9  质量检验和监测要求。

   10  应急措施要求。

5.1.2  设计计算时可取单位长度按平面应变问题分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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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设计荷载除土压力、水压力外,还应包括邻近建筑、材料、机具、车辆等附加荷载。地面上的附加荷载应按实际作用值计取,实际值如小于20kPa,宜按20kPa的均布荷载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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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设计计算时对邻近基坑侧壁的承台、地梁、集水坑、电梯井等坑中坑,应根据坑中坑的开挖深度确定基坑设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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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对缺乏类似工程经验的地层及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土钉及预应力锚杆均应先进行基本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对初步设计参数及施工工艺进行调整。

5.1.6  预应力锚杆抗拔承载力和杆体抗拉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执行。

5.1.7  土钉与土体界面粘结强度qsk宜按照附录A的方法通过抗拔基本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或无类似经验时,可按表5.1.7初步取值。

表5.1.7  土钉与土体之间粘结强度标准值qsk(kPa)

注:1  钻孔注浆土钉采用压力注浆或二次注浆时,表中数值可适当提高。

   2  钢管注浆土钉在保证注浆质量及倒刺排距0.25m~1.00m时,外径48mm的钢管,土钉外径可按60mm~100mm计算,倒刺较密时可取较大值。

   3  对于粉土,密实度相同,湿度越高,取值越低。

   4  对于砂土,密实度相同,粉细砂宜取较低值,中砂宜取中值,粗砾砂宜取较高值。

   5  土钉位于水位以下时宜取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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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土钉和锚杆的设置不应对既有建筑、地下管线以及邻近的后续工程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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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根据冻胀及冻融对复合土钉墙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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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基坑需要降水时,应事先分析降水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5.1.11  基坑内设置车道时,应验算车道边坡的稳定性,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1.12  复合土钉墙除应满足基坑稳定性和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基坑变形的控制要求。当基坑周边环境对变形控制无特殊要求时,可依据地层条件、基坑安全等级按照表5.1.12确定复合土钉墙变形控制指标。

 表5.1.12  复合土钉墙变形控制指标(基坑最大侧向位移累计值)

注:H——基坑开挖深度。

   当基坑周边环境对变形控制有特殊要求时,复合土钉墙变形控制指标应同时满足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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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土钉长度及杆体截面确定

5.2  土钉长度及杆体截面确定

5.2.1  土钉长度及间距可按表5.2.1列出的经验值作初步选择,也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第5.2.5条的规定通过计算初步确定,再根据基坑整体稳定性验算结果最终确定。

表5.2.1 土钉长度与间距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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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单根土钉长度小图lj(图5.2.2)可按下列公式初步确定:

   式中:lj——第j根土钉长度;

         lzj——第j根土钉在假定破裂面内长度;

         lmj——第j根土钉在假定破裂面外长度;

         hj——第j根土钉与基坑底面的距离;

         β——土钉墙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φak——基坑底面以上各层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可按不同土层厚度取加权平均值;

         αj——第j根土钉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lmi,j——第j根土钉在假定破裂面外第i层土体中的长度;

         qsik——第i层上体与土钉的粘结强度标准值;

         dj——第j根土钉直径;

         Tjk——计算土钉长度时第j根土钉的轴向荷载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

图5.2.2 土钉长度计算

H——基坑开挖深度;q——地面及土体中附加分布荷载

5.2.3  计算单根土钉长度时,土钉轴向荷载标准值Tjk(图5.2.2、图5.2.3)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xj——第j根土钉与相邻土钉的平均水平间距;

         Szj——第j根土钉与相邻土钉的平均竖向间距;

         ζ——坡面倾斜时荷载折减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确定;

         p——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的土体侧压力;

         pm——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由土体自重引起的侧压力,可按图5.2.3(b)求出;

         pq——土钉长度中点所处深度位置由地面及土体中附加荷载引起的侧压力,计算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执行。

图5.2.3 土钉轴向荷载标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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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土体自重引起的侧压力峰值pm,max。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宜小于0.2γm1H:

   式中:pm,max——土体自重引起的侧压力峰值;

         H——基坑开挖深度;

         Ea——朗肯主动土压力;

         Lm1——基坑底面以上各土层加权平均重度,有地下水用时应考虑地下水位变化造成的重度变化;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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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坡面倾斜时的荷载折减系数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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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土钉杆体截面面积Aj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j——第j根土钉杆体(钢筋、钢管)截面面积;

         fyj——第j根土钉杆体材料抗拉强度设计值;

         Tyj——第j根土钉验收抗拔力;

         li,j——第j根土钉在第i层土体中的长度;

         ψ——土钉的工作系数,取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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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坑稳定性验算

5.3  基坑稳定性验算

5.3.1  复合土钉墙必须进行基坑整体稳定性验算。验算可考虑截水帷幕、微型桩、预应力锚杆等构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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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基坑整体稳定性分析(图5.3.2)可采用简化圆弧滑移面条分法,按本条所列公式进行验算。最危险滑裂面应通过试算搜索求得。验算时应考虑开挖过程中各工况,验算公式宜采用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表达法。

图5.3.2 复合土钉墙稳定性分析计算

1-土钉;2-预应力锚杆;3-截水帷幕;4-微型桩

q-地面附加分布荷载;R-假定圆弧滑移面半径;bi-第i个土条的宽度

   式中:Ks——整体稳定性安全系数,对应于基坑安全等级一、二、三级分别取1.4、1.3、1.2;开挖过程中最不利工况下可乘以0.9的系数;

         Ks0、Ks1、Ks2、Ks3、Ks4——整体稳定性分项抗力系数,分别为土、土钉、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及微型桩产生的抗滑力矩与土体下滑力矩比;

         Ci、φi——第i个土条在滑弧面上的粘聚力及内摩擦角;

         Li——第i个土条在滑弧面上的弧长;

         Wi——第i个土条重量,包括作用在该土条上的各种附加荷载;

         θi——第i个土条在滑弧面中点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η1、η2、η3、η4——土钉、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及微型桩组合作用折减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3.3条取值;

         sxj——第j根土钉与相邻土钉的平均水平间距;

         s2xj、s4xj——第j根预应力锚杆或微型桩的平均水平间距;

         Nuj——第j根土钉在稳定区(即滑移面外)所提供的摩阻力,可按本规范第5.3.4条取值;

         Puj——第j根预应力锚杆在稳定区(即滑移面外)的极限抗拔力,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计算;

         αj——第j根土钉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αmj——第j根预应力锚杆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θj——第j根土钉或预应力锚杆与滑弧面相交处,滑弧切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φj——第j根土钉或预应力锚杆与滑弧面交点处土的内摩擦角;

         τq——假定滑移面处相应龄期截水帷幕的抗剪强度标准值,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τy——假定滑移面处微型桩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可取桩体材料的抗剪强度标准值;

         A3、A4——单位计算长度内截水帷幕或单根微型桩的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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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组合作用折减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η1宜取1.0。

   2  Puj≤300kN时,η2宜取0.5~0.7,随着锚杆抗力的增加而减小。

   3  截水帷幕与土钉墙复合作用时,η3宜取0.3~0.5,水泥土抗剪强度取值较高、水泥土墙厚度较大时,η3宜取较小值。

   4  微型桩与土钉墙复合作用时,η4宜取0.1~0.3,微型桩桩体材料抗剪强度取值较高、截面积较大时,η4宜取较小值。基坑支护计算范围内主要土层均为硬塑状黏性土等较硬土层时,η4取值可提高0.1。

   5  预应力锚杆、截水帷幕、微型桩三类构件共同复合作用时,组合作用折减系数不应同时取上限。

▼ 展开条文说明

5.3.4  第j根土钉在稳定区的摩阻力Nuj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5.3.5  Ks在满足本规范第5.3.2条的同时,Ks0、Ks1、Ks2的组合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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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复合土钉墙底部存在软弱黏性土时,应按地基承载力模式进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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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坑底抗隆起稳定性(图5.3.7)可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γ1、γ2——分别为地面、坑底至微型桩或截水帷幕底部各土层加权平均重度;

         t——微型桩或截水帷幕在基坑底面以下的长度;

         Nq、Nc——坑底抗隆起验算时的地基承载力系数;

         q——地面及土体中附加荷载;

         c、φ——支护结构底部土体粘聚力及内摩擦角;

         Kl——坑底抗隆起稳定安全系数,对应于基坑安全等级二、三级时分别取1.4、1.2。

图5.3.7 坑底抗隆起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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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有截水帷幕的复合土钉墙,基坑开挖面以下有砂土或粉土等透水性较强土层且截水帷幕没有穿透该土层时,应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5.3.9  抗渗流稳定性(图5.3.9)可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ic——基坑底面土体的临界水力梯度;

         i——渗流水力梯度;

         ds——坑底土颗粒的相对密度;

         e——坑底土的孔隙比;

         hw——基坑内外的水头差;

          t——截水帷幕在基坑底面以下的长度;

         Kw1——抗渗流稳定安全系数,对应基坑安全等级一、二、三级时宜分别取1.50、1.35、1.20。

图5.3.9 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5.3.10  基坑底面以下存在承压水时(图5.3.10),可按公式(5.3.10)进行抗突涌稳定性计算。当抗突涌稳定性验算不满足时,宜采取降低承压水等措施。

图5.3.10 抗突涌稳定性验算

   式中:γm2——不透水土层平均饱和重度;

         hc——承压水层顶面至基坑底面的距离;

         Pw——承压水水头压力;

         Kw2——抗突涌稳定性安全系数,宜取1.1。

5.4 构造要求

5.4  构造要求

5.4.1  土钉墙的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墙墙面宜适当放坡。

   2  竖向布置时土钉宜采用中部长上下短或上长下短布置形式。

   3  平面布置时应减少阳角,阳角处土钉在相邻两个侧面宜上下错开或角度错开布置。

   4  面层应沿坡顶向外延伸形成不少于0.5m的护肩,在不设置截水帷幕或微型桩时,面层宜在坡脚处向坑内延伸0.3m~0.5m形成护脚。

   5  土钉排数不宜少于2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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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土钉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成孔注浆土钉。填土、软弱土及砂土等孔壁不易稳定的土层中可选用打入式钢花管注浆土钉。

   2  土钉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20°。

   3  成孔注浆土钉的孔径宜为70mm~130mm;杆体宜选用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mm~32mm;全长每隔1m~2m应设置定位支架。

   4  钢管土钉杆体宜采用外径不小于48mm、壁厚不小于2.5mm的热轧钢管制作。钢管上应沿杆长每隔0.25m~1.0m设置倒刺和出浆孔,孔径宜为5mm~8mm,管口2m~3m范围内不宜设出浆孔。杆体底端头宜制成锥形,杆体接长宜采用帮条焊接,接头承载力不应低于杆体材料承载力。

   5  注浆材料宜选用早强水泥或水泥浆中掺入早强剂,注浆体强度等级不宜低于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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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面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钢筋网喷射混凝土面层。

   2  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终凝时间不宜超过4h,厚度宜为80mm~120mm。

   3  面层中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网可采用HPB300级钢筋,直径宜为6mm~10mm,间距宜为150mm~250mm,搭接长度不宜小于30倍钢筋直径。

5.4.4  连接件的构造(图5.4.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之间应设置通长水平加强筋,加强筋宜采用2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

   2  喷射混凝土面层与土钉应连接牢固。可在土钉杆端两侧焊接钉头筋,并与面层内连接相邻土钉的加强筋焊接。

图5.4.4 土钉与面层连接构造示意

1-喷射混凝土;2-钢筋网;3-钻孔;4-土钉杆体:5-钉头筋;6-加强筋;7-钢管:8-出浆孔;9-角钢或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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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预应力锚杆的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杆体材料可采用钢绞线,HRB335级、HRB400级或HRB500级钢筋、精轧螺纹钢及无缝钢管。

   2  竖向布置上预应力锚杆宜布设在基坑的中上部,锚杆间距不宜小于1.5m。

   3  钻孔直径宜为110mm~150mm,与水平面夹角宜为10°~25°。

   4  锚杆自由段长度宜为4m~6m,并应设置隔离套管;钻孔注浆预应力锚杆沿长度方向每隔1m~2m设一组定位支架。

   5  锚杆杆体外露长度应满足锚杆张拉锁定的需要,锚具型号及尺寸、垫板截面刚度应能满足预应力值稳定的要求。

   6  锚孔注浆宜采用二次高压注浆工艺,注浆体强度等级不宜低于20MPa。

   7  锚杆最大张拉荷载宜为锚杆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1.1倍(单循环验收试验)或1.2倍(多循环验收试验),且不应大于杆体抗拉强度标准值的80%。锁定值宜为锚杆承载力设计值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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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围檩的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檩应通长设置。不便于设置围檩时,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承压板。

   2  围檩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型钢结构,围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混凝土围檩的截面和配筋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不宜小于2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  承压板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尺寸和配筋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长度、宽度不宜小于800mm,厚度不宜小于250mm。

   4  围檩应与面层可靠连接,承压板安装前宜用水泥砂浆找平。

   5  采用混凝土承压板时,面层内应配置4根~6根直径16mm~20mm的HRB335级或HRB400级变形钢筋作为加强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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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截水帷幕的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土桩截水帷幕宜选用早强水泥或在水泥浆中掺入早强剂;单位水泥用量水泥土搅拌桩不宜小于原状土重量的13%,高压喷射注浆不宜小于20%;水泥土龄期28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6MPa。

   2  截水帷幕应满足自防渗要求,渗透系数应小于0.01m/d。坑底以下插入深度应符合抗渗流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1.5m~2m。截水帷幕宜穿过透水层进入弱透水层1m~2m。

   3  相邻两根桩的地面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且应保证相邻两根桩在桩底面处能够相互咬合。对桩间距、垂直度、桩径及桩位偏差等应提出控制要求。

5.4.8  微型桩的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型桩宜采用小直径混凝土桩、钢管、型钢等。

   2  小直径混凝土桩、钢管、型钢等微型桩直径或等效直径宜取100mm~300mm。

   3  小直径混凝土桩、钢管、型钢等微型桩间距宜为0.5m~2.0m,嵌固深度不宜小于2m。桩顶上宜设置通长冠梁。

   4  微型桩填充胶结物抗压强度等级不宜低于20MPa。

5.4.9  防排水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应设置由排水沟、集水井等组成的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下渗。

   2  未设置截水帷幕的土钉墙应在坡面上设置泄水管,泄水管间距宜为1.5m~2.5m,坡面渗水处应适当加密。

   3  泄水管可采用直径40mm~100mm、壁厚5mm~10mm的塑料管制作,插入土体内长度不宜小于300mm,管身应设置透水孔,孔径宜为10mm~20mm,开孔率宜为10%~20%,宜外裹1层~2层土工布并扎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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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与检测

6.1 一般规定

6  施工与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复合土钉墙施工前除应做好常规的人员、技术、材料、设备、场地准备外,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对照设计图纸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地下、地上管线,设施和障碍物等。

   2  明确用地红线,建筑物定位轴线,确定基坑开挖边线、位移观测控制点、监测点等,并妥善保护。

   3  掌握基坑工程设计对施工和监测的各项技术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分析关键质量控制点和安全风险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做好场区地面硬化和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基坑边坡和相邻建筑的地基。检查场区内既有给水、排水管道,发现渗漏和积水应及时处理。雨季作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通畅。

   5  编制应急预案,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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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坑周围临时设施的搭设以及建筑材料、构件、机具、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基坑周边地面堆载、动载严禁超过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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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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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工程条件、场地条件与勘察、设计不符,周边环境出现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处理;出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9-2011

6.2 复合土钉墙施工

6.2  复合土钉墙施工

6.2.1  复合土钉墙施工宜按以下流程进行:

   1  施作截水帷幕和微型桩。

   2  截水帷幕、微型桩强度满足后,开挖工作面,修整土壁。

   3  施作土钉、预应力锚杆并养护,

   4  铺设、固定钢筋网。

   5  喷射混凝土面层并养护。

   6  施作围檩,张拉和锁定预应力锚杆。

   7  进入下一层施工,重复第2款~第6款步骤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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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截水帷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进行成桩试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应通过成桩试验确定注浆流量、搅拌头或喷浆头下沉和提升速度、注浆压力等技术参数,必要时应根据试桩参数调整水泥浆的配合比。

   2  水泥土桩应采取搭接法施工,相邻桩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桩机的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0.5%。

   4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要求:

       1)宜采用喷浆法施工,桩径偏差不应大于设计桩径的4%。

       2)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宜按照试桩结果确定。

       3)应按照试桩确定的搅拌次数和提升速度提升搅拌头。喷浆速度应与提升速度相协调,应确保喷浆量在桩身长度范围内分布均匀。

       4)高塑性黏性土、含砂量较大及暗浜土层中,应增加喷浆搅拌次数。

       5)施工中如因故停浆,恢复供浆后,应从停浆点返回0.5m,重新喷浆搅拌。

       6)相邻水泥土搅拌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4h,如超过24h,应采取补强措施。

       7)若桩身插筋,宜在搅拌桩完成后8h内进行。

   5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要求:

       1)宜采用高压旋喷,高压旋喷可采用单管法、二重管法和三重管法,设计桩径大于800mm时宜用三重管法。

       2)高压喷射水泥浆液水灰比宜按照试桩结果确定。

       3)高压喷射注浆的喷射压力、提升速度、旋转速度、注浆流量等工艺参数应按照土层性状、水泥土固结体的设计有效半径等选择。

       4)喷浆管分段提升时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5)在高压喷射注浆过程中出现压力陡增或陡降、冒浆量过大或不冒浆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6)应采取隔孔分序作业方式,相邻孔作业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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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微型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0%。

   2  成孔类微型桩孔内应充填密实,灌注过程中应防止钢管或钢筋笼上浮。

   3  桩的接头承载力不应小于母材承载力。

6.2.4  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45~0.55,注浆应饱满,注浆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土钉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

   3  钻孔注浆法施工要求:

       1)成孔机具的选择要适应施工现场的岩土特点和环境条件,保证钻进和成孔过程中不引起塌孔;在易塌孔土层中,宜采用套管跟进成孔。

       2)土钉应设置对中架,对中架间距1000mm~2000mm,支架的构造不应妨碍注浆。

       3)钻孔后应进行清孔,清孔后方应及时置入土钉并进行注浆和孔口封闭。

       4)注浆宜采用压力注浆。压力注浆时应设置止浆塞,注满后保持压力1min~2min。

   4  击入法施工要求:

       1)击入法施工宜选用气动冲击机械,在易液化土层中宜采用静力压入法或自钻式土钉施工工艺。

       2)钢管注浆土钉应采用压力注浆,注浆压力不宜小于0.6MPa,并应在管口设置止浆塞,注满后保持压力1min~2min。若不出现返浆时,在排除窜入地下管道或冒出地表等情况外,可采用间歇注浆的措施。

6.2.5  预应力锚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成孔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岩土层性状、地下水条件及锚杆承载力的设计要求,成孔应保证孔壁的稳定性。当无可靠工程经验时,可按下列要求选择成孔方法:

       1)不易塌孔的地层,宜采用长螺旋干作业钻进和清水钻进工艺,不宜采用冲洗液钻进工艺。

       2)地下水位以上的含有石块的较坚硬土层及风化岩地层,宜采用气动潜孔锤钻进或气动冲击回转钻进工艺。

       3)松散的可塑黏性土地层,宜采用回转挤密钻进工艺。

       4)易塌孔的砂土、卵石、粉土、软黏土等地层及地下水丰富的地层,宜采用跟管钻进工艺或采用自钻式锚杆。

   2  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套管、对中架、注浆管和排气管等构件,围檩应平整,垫板承压面应与锚杆轴线垂直。

   3  锚固段注浆宜采用二次高压注浆法。第一次宜采用水泥砂浆低压注浆或重力注浆,灰砂比宜为1:0.5~1:1、水灰比不宜大于0.6;第二次宜采用水泥浆高压注浆,水灰比宜为0.45~0.55,注浆时间应在第一次灌注的水泥砂浆初凝后即刻进行,注浆压力宜为2.5MPa~5.0MPa。注浆管应与锚杆杆体一起插入孔底,管底距离孔底宜为100mm~200mm。

   4  锚杆张拉与锁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固段注浆体及混凝土围檩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且大于15MPa后,再进行锚杆张拉。

       2)锚杆宜采用间隔张拉。正式张拉前,应取10%~20%的设计张拉荷载预张拉1次~2次。

       3)锚杆锁定时,宜先张拉至锚杆承载力设计值的1.1倍,卸荷后按设计锁定值进行锁定。

       4)变形控制严格的一级基坑,锚杆锁定后48h内,锚杆拉力值低于设计锁定值的80%时,应进行预应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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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网应随土钉分层施工、逐层设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2  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倍钢筋直径;焊接连接可采用单面焊,焊缝长度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

   3  面层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宜通过试验确定。

   4  湿法喷射时,水泥与砂石的质量比宜为1:3.5~1:4,水灰比宜为0.42~0.50,砂率宜为0.5~0.6,粗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15mm。

   5  干法喷射时,水泥与砂石的质量比宜为1:4~1:4.5,水灰比宜为0.4~0.45,砂率宜为0.4~0.5,粗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5mm。

     湿法喷射的混合料坍落度宜为80mm~120mm。干混合料宜随拌随用,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入速凝剂后不应超过20min。

   6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与挖土协调,分段进行,同一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

   7  当面层厚度超过100mm时,混凝土应分层喷射,第一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方可喷射后一层混凝土。

   8  喷射混凝土施工缝结合面应清除浮浆层和松散石屑。

   9  喷射混凝土施工24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气温低于+5℃时,不得喷水养护。

   10  喷射混凝土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30%;矿渣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40%。

6.3 降排水施工

6.3  降排水施工

6.3.1  降水井深度、水泵安放位置应与设计要求一致。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应待截水帷幕施工完成后方可坑内降水。

6.3.2  基坑降水应遵循“按需降水”的原则,水位应降至设计要求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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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当设计采用降水方法提高坑底土体承载力时,应提前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  降水井停止使用后应及时进行封堵。

6.3.5  基坑内,外的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基坑场地外侧设置排水沟,集水井等地表水排水系统,有截水帷幕时,排水系统应设置在截水帷幕外侧;排水系统距离基坑或截水帷幕外侧不宜小于0.5m;排水沟、集水井应具有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汇水面积较大或位于山地时,尚应考虑地表水的截排措施。

   3  基坑内宜随开挖过程逐层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开挖至坑底后,宜在坑内设置排水沟、盲沟和集水坑,排水沟、盲沟和集水坑与基坑边距离不宜小于0.5m。

   4  基坑内、外的排水系统设计应能满足排水流量要求,保证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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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坑开挖

6.4  基坑开挖

6.4.1  截水帷幕及微型桩应达到养护龄期和设计规定强度后,再进行基坑开挖。

6.4.2  基坑土方开挖分层厚度应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分段长度软土中不宜大于15m,其他一般性土不宜大于30m。基坑面积较大时,土方开挖宜分块分区、对称进行。

6.4.3  上一层土钉注浆完成后的养护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具体要求时,应至少养护48h后,再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预应力锚杆应在张拉锁定后,再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6.4.4  土方开挖后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及喷射混凝上施工。对自稳能力差的土体宜采用二次喷射,初喷应随挖随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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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基坑侧壁应采用小型机具或铲锨进行切削清坡,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支护结构、坑壁土体及降排水设施。基坑侧壁的坡率应符合设计规定。

6.4.6  开挖后发现土层特征与提供地质报告不符或有重大地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各方。

6.4.7  基坑开挖至坑底后应尽快浇筑基础垫层,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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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质量检查

6.5 质量检查

6.5.1 复合土钉墙基坑工程可划分为截水帷幕、微型桩、土钉墙、预应力锚杆、降排水、土方开挖等若干分项工程。土钉墙、预应力锚杆的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1的规定,其他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宜根据检查内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6.5.1 土钉墙和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6.5.2 施工前应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6.5.3 截水帷幕(水泥土桩)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机械设备工作性能及计量设备进行检查。

2 施工过程应检查施工状况,检查内容应包括桩机垂直度、提升和下沉速度、注浆压力和速度、注浆量、桩长、桩的搭接长度等。

3 水泥土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直径、搭接长度:检查数量为总桩数的2%,且不小于5根;

2)采用钻孔取芯法检验桩体强度和墙身完整性。检查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 检验点宜布置在以下部位:

1)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桩;

2)地层情况复杂,可能对截水帷幕质量产生影响的桩;

3)其他有代表性的桩。

6.5.4 微型桩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应检查施工状况,检查内容应包括桩机垂直度、桩截面尺寸、桩长、桩距等。

2 质量检验应检查桩身完整性,检查数量为总数的10%,且不少于3根。

6.5.5 土钉墙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应对土钉位置,成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墙面厚度及强度,土钉与面板的连接情况、钢筋网的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检查。

2 土钉墙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应通过抗拔试验检测抗拔承载力。抗拔试验应分为基本试验及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200m2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6.5.6 预应力锚杆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应力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倾角,自由段与锚固段长度,浆液配合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锚座几何尺寸,锚杆张拉值和锁定值等进行检查。

2 锚杆应采用抗拔验收试验检测抗拔承载力,试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根。验收试验时最大试验荷载应取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1.1倍(单循环验收试验)或1.2倍(多循环验收试验)。

6.5.7 降排水工程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系统施工应检查井点(管)的位置、数量、深度、滤料的填灌情况及排水沟(管)的坡度、抽水状况等。

2 降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抽,检查管路连接质量、泵组的工作状态、井点的出水状况等。

6.5.8 土方开挖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检查开挖的分层厚度、分段长度、边坡坡度和平整度。

2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坑坑底标高、基坑平面尺寸、边坡坡度、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进行检查。

7监测

7      

7.0.1  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

7.0.2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基坑施工及使用期内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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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频率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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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项目的内力及变形监测累计值达到报警值。

   2  复合土钉墙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土、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土钉、锚杆体系出现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7.0.5  监测技术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技术成果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技术成果应按时报送。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9-2011

 附录A土钉抗拔基本试验

附录A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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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基本试验用土钉均应采用非工作钉。

A.0.2  每一典型土层中基本试验土钉数量不应少于3根。

A.0.3  基本试验土钉宜设置0.5m~1.0m的自由段,其他条件(施工工艺、设计及施工参数等)应与工作土钉相同。

A.0.4  可按本规范式(5.2.6-2)预估土钉极限抗拔力Tm

A.0.5  选取土钉杆体材料时,应保证杆体设计抗拉力不小于1.25Tm

A.0.6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A.0.7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A.0.8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A.0.8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A.0.8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A.0.9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应分别在15min、30min、45mim、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A.0.10  试验荷载超过Tm后,宜按每级增量0.1Tm继续加荷试验,直至破坏。

A.0.11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及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A.0.12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并终止试验: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二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土钉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A.0.13  单钉极限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

A.0.14  每组试验值极差不大于30%时,应取最小值作为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极差大于30%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应按95%保证概率计算极限抗拔力标准值。

A.0.15  根据土钉极限抗拔力标准值反算土钉与土体的粘结强度标准值qsk

 附录B土钉抗拔验收试验

附录B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

▼ 展开条文说明

B.0.1  验收试验土钉数量应为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B.0.2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B.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B.0.4  试验土钉应与面层完全脱开,处于独立受力状态。

B.0.5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B.0.5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B.0.5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B.0.6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分别在15min、30min、45min、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B.0.7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B.0.8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B.0.9  土钉破坏或加载至1.1Ty时位移稳定,应终止试验。

B.0.10  单钉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如没有破坏则应取最大试验荷载。

B.0.11  验收合格标准:检验批土钉平均抗拔力不应小于Ty,且单钉抗拔力不应小于0.8Ty。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B.0.12  验收不合格时,可抽取不合格数量2倍的样本扩大检验。将扩大抽检结果计入总样本后如仍不合格,则应判断该检验批产品不合格,并应对不合格部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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