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勘 察
4.0.1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和周边环境调查应与拟建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当已有勘察成果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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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应根据基坑的复杂程度、设计要求和场地条件综合确定。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基坑开挖边界线外开挖深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土钉或锚杆估算长度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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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基坑每边中间位置、基坑主要转角处、相邻重要建(构)筑物附近应布置勘探点,勘察点间距宜取15m~25m。若地下存在障碍物或软土、饱和粉细砂、暗沟和暗塘等特殊地段以及岩溶地区应适当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4.0.4 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0倍~3.0倍;基坑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在勘探深度范围内如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岩石时,可减小勘探孔深度。
钻入基坑底以下的砂土、粉土中的钻探孔应及时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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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主要土层的取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规模、土层复杂程度等确定。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组),当土层差异性较大时,应增加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0.6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复合土钉墙实际工作状况确定,且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计算所采用的指标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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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勘察阶段应查明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含水层埋深和厚度、相对不透水层埋深和厚度、与外界的水力联系、承压水头以及施工期间地下水变化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土层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
4.0.8 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1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与埋深及建成时间、沉降变形和损坏情况。
2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暗沟、暗塘、暗浜、老河道、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类型、空间尺寸、埋深及其重要性,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及其渗漏情况。必要时,可用坑探或工程物探方法查明。
3 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
4 场地周围道路的类型、位置及宽度、车辆最大荷载情况等。
5 场地周围堆载及其他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相关的信息。
4.0.9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对基坑工程影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层埋藏条件、分布和特性作出综合分析评价。
2 阐明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与地表水间的联系以及土层的渗流条件。
3 提供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各岩土层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的统计值和计算参数的建议值。
4 阐明填土、暗浜、地下障碍物等浅层不良地质现象分布情况,评价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5 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形成的流土、管涌、坑底突涌等现象,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6 对支护方案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环境保护和监测提出建议。
7 勘察成果文件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室内土(水)试验成果图表;
5)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6)其他所需的成果图表,如暗浜分布、地下障碍物分布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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