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一般规定
16 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6.1 一般规定
16.1.1 对于下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烟囱。
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但在民用机场近管制区域内修建的高出地表150m的烟囱。
3 在建有高架直升机停机坪的城市中修建的影响飞行安全的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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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中光强B型障碍灯应为红色闪光灯,并应晚间运行。闪光频率应为20次/min~60次/min,闪光的有效光强不应小于2000cd±25%。
16.1.3 高光强A型障碍灯应为白色闪光灯,并应全天候运行。闪光频率应为40次/min~60次/min,闪光的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变光强闪光,白天应为200000cd,黄昏或黎明应为20000cd,夜间应为2000cd。
16.1.4 烟囱航空标志漆应采用橙色与白色相间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水平油漆带,筒首应为橙色或红色。下列情况可不设置航空标志漆,仅在筒首部位做必要的防腐涂装:
1 高度不小于150m的烟囱,顶层和中间层安装高光强A型障碍灯,其余两层安装中光强B型障碍灯。
2 高度为45m~150m的烟囱,顶层安装高光强A型障碍灯,中间层安装中光强B型障碍灯。
3 高度小于45m的烟囱,顶层安装中光强B型障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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