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烟道
15.1 一般规定
15.1.1 烟道形式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按排放烟气划分可分为干烟气烟道和湿烟气烟道。
2 按布置方式可分为地下烟道、地面烟道、架空烟道。
15.1.2 烟道布置、截面形式和尺寸由工艺确定,烟道结构形式和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放干烟气时,可采用砖砌烟道、钢筋混凝土框架填充墙、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烟道。
2 当排放潮湿烟气时,宜采用钢烟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纤维增强塑料烟道。
3 当排放湿烟气时,应采用钢烟道、纤维增强塑料烟道。
4 下列情况地下烟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烟道:
1)净空尺寸较大;
2)地面荷载较大或有汽车、火车通过;
3)有防水要求。
5 地下砖烟道的顶部应做成半圆拱。
6 钢筋混凝土板墙烟道宜为箱形,地下烟道可为槽形,顶盖为预制板。
7 钢烟道宜为圆筒形或矩形。
8 纤维增强塑料烟道应为圆形。
15.1.3 烟道除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结构外,烟道内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烟道、钢筋混凝土框架填充墙、钢筋混凝土板墙宜设置内衬及隔热层,防腐内衬材质应符合本标准表12.2.1的要求,防腐内衬及隔热层与烟道结构应采取拉结措施。
2 当有检修条件且易于检修、更换时,钢烟道防腐宜采用防腐涂料涂层,也可按烟囱内衬防腐表选用。
15.1.4 烟道截面变化应平缓,转角处应做成斜角或圆角。与烟囱连接的钢烟道或纤维增强塑料烟道应设置减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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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烟道应根据结构形式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结构分析宜采用有限元分析软件整体计算。荷载组合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的规定。
15.1.6 对于排放干烟气、潮湿烟气的烟道,结构受热温度应按本标准第5.6节的规定计算,最高受热温度不应大于材料的允许受热温度。
15.1.7 地下烟道应与厂房柱基础、设备基础、电缆沟等脱开布置,脱开距离宜符合表15.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