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 砖烟囱
11.1 一般规定
11.1.1 砖烟囱筒壁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水平截面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荷载偏心距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永久作用和风荷载设计值作用下,应按本标准第11.2.1条的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Ⅲ、Ⅳ类场地)以上地区的砖烟囱,应按本标准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竖向钢筋计算;
3)在永久作用和风荷载设计值作用下,应按本标准第11.2.2条的规定验算水平截面抗裂度。
2 在温度作用下,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计算。计算出的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截面积小于构造值时,应按构造值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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