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制作
9.8.1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制作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车间应通风良好。
2 环境温度宜为15℃~30℃,材料和设备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温措施,不应采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3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环境温度。
9.8.2 缠绕设备程序应经过调试,缠绕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9.8.3 模具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平整、无缺陷,尺寸应经过检查。
9.8.4 表面毡层、短切纤维层的制作应均匀浸透树脂。当采用喷射工艺时,应均匀喷射短切纤维,单次喷射面密度不宜大于380g/m2,且喷射层表面应辊压充分。
9.8.5 内衬层制作完成应进行表面检查,并进行缺陷处理。
9.8.6 分层制作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制作的部分固化后,应进行丙酮敏感性试验,发黏时可直接进行下一层制作。
2 丙酮擦拭后表面不发黏,或表面有污染时,表面应打磨、清理干净后再进行下一层制造。
9.8.7 结构层的制作可包括缠绕纱层、单向布层及短切纤维层。
9.8.8 缠绕纱层的制作应控制单束缠绕纱的张力,并应使纱束出现断裂的根数不得大于总数的5%。
9.8.9 单向布层的制作应控制铺设方向与母线垂直,搭接宽度宜为40mm~80mm;上、下两层搭接缝应错开。
9.8.10 缠绕出现分次制作时,已固化表面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8.6条的规定外,宜以短切纤维层作为层间过渡。
9.8.11 结构层与内衬层的制造间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8.10条的规定外,制造间隔时间不宜超过72h。
9.8.12 外表面层的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表面宜采用无空气阻聚的树脂封面。
2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在室外使用的部分,外表面层应采取防紫外线措施。
9.8.13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筒体的制造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段筒体的直径误差应小于直径的1%。
2 各分段筒体的高度误差应不超过本段高度的±0.5%,且不应超过13mm。
3 分段筒体厚度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厚度的-10%~+20%。
9.8.14 加劲肋的制作宜使用整体缠绕成型工艺,加劲肋与筒节环向对接缝间距不应小于500mm。
9.8.15 法兰宜采用毡和编织织物交替手糊成型,也可通过纤维缠绕成型,或采用上述两种工艺组合制作。当采用手糊成型工艺时,法兰盘与法兰管基部增强应同步成型。
9.8.16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的开孔补强施工应避开吊装牛腿、支承牛腿和加劲肋等附件。
9.8.17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筒节之间对接前应进行工艺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
9.8.18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筒节在安装之前应固化充分,常温下的固化时间不应低于7d,巴氏硬度应大于40HBa。
9.8.19 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筒节及零部件存放应采取避免发生变形的技术措施。
9.8.20 当纤维增强塑料烟囱筒节放置方向发生“水平与竖直”互换时,应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