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材料
9.2.1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的基体材料应选用反应型阻燃环氧乙烯基酯树脂、反应型阻燃不饱和聚酯树脂。当有可靠经验和安全措施保证时,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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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型阻燃环氧乙烯基酯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烯基酯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0的有关规定;
2 反应型阻燃不饱和聚酯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8237的有关规定;
3 树脂浇铸体的主要性能宜符合表9.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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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树脂的允许应变值εa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9.2.3中的规定值:
式中:εar——树脂的允许应变值(%);
εr——树脂浇铸体的断裂延伸率(%)。
9.2.4 树脂应与选用的引发剂和促进剂匹配。
9.2.5 防腐蚀内层和结构层宜选用同类型的树脂。当选用不同类型的树脂时,应保证层间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9.2.6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外添加阻燃剂的树脂浇铸体的极限氧指数(LOI)不应小于25。
2 纤维增强塑料的极限氧指数(LOI)不应小于32,火焰传播速率不应大于45。
9.2.7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的耐腐蚀性能应符合烟气运行工况,评估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1160执行。
9.2.8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的增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层应由内表面层和次内层组成,内表面层宜选用耐化学型表面毡或有机合成材料,也可选用中碱玻璃纤维表面毡;次内层应选用无碱无氟无硼类型的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或喷射纱。
2 结构层应选用无碱无氟无硼类型的玻璃纤维的缠绕纱、单向布、方格布、短切毡或喷射纱的铺层组合;在排放潮湿烟气条件下,可选用无碱玻璃纤维的缠绕纱、单向布、方格布、短切毡或喷射纱的铺层组合。
3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筒体之间连接的玻璃纤维方格布、短切原丝毡、单向布的类型应与筒体增强材料一致。
4 玻璃纤维表面处理采用的偶联剂应与选用的树脂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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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纤维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纤维缠绕纱和喷射纱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 18369的规定。
2 玻璃纤维单向布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机织单向布》GB/T 29754的规定。
3 玻璃纤维方格布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GB/T 18370的规定。
4 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连续原丝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连续原丝毡》GB/T 17470的规定。
5 玻璃纤维表面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湿法毡》GB/T 26733的规定。
6 碳纤维及其制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丙烯腈基碳纤维》GB/T 26752和《经编碳纤维增强材料》GB/T 30021的规定。
7 有机合成纤维及其制品宜选用聚酯纤维表面毡,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纺粘热轧法非织造布》FZ/T 6403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