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土方和基坑工程施工
6.8 土方和基坑工程施工
6.8.1 烟囱基础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编制基坑支护及开挖方案,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超过一定深度或基坑周边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支护及开挖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土方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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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烟囱基础的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察和监理等单位检查基坑的中心坐标、基底尺寸、标高和水平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基底的土质是否符合设计所采用的勘察资料;当不符合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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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当基底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开挖基坑前,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并应保持地下水位在施工底面最低标高以下,同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的降水或排水措施应持续至回填土回填到地下水位以上时方可停止。
6.8.4 天然地基基底表面应平整,严禁采用填土的方法找平基坑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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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基坑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当停顿时间较长时,应重新复查无误后才可施工。对个别低于设计标高的低凹处,可采用垫层混凝土找平。当基坑表面被水浸泡或扰动时,被浸泡或扰动的土应除尽,并应加厚垫层。当基坑破坏严重时,应由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6.8.6 基础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础的验收和基坑的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