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地震作用
5.5.1 本节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地区的烟囱地震作用计算。本节未做规定的,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烟囱的结构阻尼比应按本标准第3.1.31条执行。
5.5.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烟囱,可仅配置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否则应按本标准第11.5节的规定配置竖向钢筋。
5.5.3 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烟囱高度不超过150m时,可采用前3个振型组合;高度超过150m时,可采用前3个~前5个振型组合;烟囱高度大于200m时,振型数量不应少于5个。
5.5.4 烟囱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烟囱根部的竖向地震作用按下式计算:
2 其余各截面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Evik——计算截面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kN),对于烟囱根部截面,当FEvik<FEv0时,取FEvik=FEv0;
GiE——计算截面i以上的烟囱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截面i以上的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白承重式内筒时,GiE不包括内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内筒时,则平台及内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iE中应计入平台及内筒重量;
GE——基础顶面以上的烟囱总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烟囱总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各层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自承重式内筒时,GE不包括内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内筒时,则平台及内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E中应计入平台及内筒重量;
C——结构材料的弹性恢复系数,砖烟囱取C=0.6;混凝土烟囱与纤维增强塑料内筒取C=0.7;钢烟囱取C=0.8;
кv——竖向地震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65%采用,即: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取кv=0.065(0.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取кv=0.13(0.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取кv=0.26;кv=0.1和кv=0.2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5.5 悬挂式和分段支承式内筒竖向地震力计算时,可将悬挂或支承平台作为内筒根部、内筒自由端作为顶部按本标准第5.5.4条的规定计算,并应根据悬挂或支承平台高度位置,对计算结果乘以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βvi——修正前第i层悬挂(或支承)平台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ζ——平台刚度对竖向地震效应的折减系数;
GvE——悬挂(或支承)平台一根主梁所承受的总重力荷载(包括主梁自重荷载)代表值(kN);
L——主梁跨度(m);
E——主梁材料的弹性模量(kN/m2);
I——主梁截面惯性矩(m4);
Tvg——竖向地震场地特征周期(s),可取设计第一组水平地震特征周期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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