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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05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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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定
3.2 施工规定
3.3 验收规定
4 材料
4.1 砖石
4.2 混凝土
4.3 钢筋和钢材
4.4 材料热工计算指标
5 荷载与作用
5.1 一般规定
5.2 风荷载
5.3 平台活荷载与积灰荷载
5.4 裹冰荷载
5.5 地震作用
5.6 温度作用
5.7 烟气压力计算
6 地基与基础
6.1 一般规定
6.2 地基承载力计算
6.3 地基变形计算
6.4 地基稳定性计算
6.5 板式基础计算
6.6 桩基础计算
6.7 设计构造
6.8 土方和基坑工程施工
6.9 钢筋工程施工
6.10 模板工程施工
6.11 混凝土工程施工
6.12 施工质量检验
7 混凝土烟囱
7.1 一般规定
7.2 附加弯矩计算
7.3 筒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7.4 筒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7.5 设计构造
7.6 钢筋工程施工
7.7 模板工程施工
7.8 混凝土工程施工
7.9 施工质量检验
8 钢内筒与砖内筒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规定
8.3 自立式钢内筒
8.4 悬挂式钢内筒
8.5 砖内筒
8.6 设计构造
8.7 制作
8.8 焊接
8.9 安装
8.10 施工质量检验
9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
9.1 一般规定
9.2 材料
9.3 铺层设计
9.4 自立式纤维增强塑料内筒
9.5 悬挂式纤维增强塑料内筒
9.6 连接与加劲
9.7 设计构造
9.8 制作
9.9 安装
9.10 施工质量检验
10 钢烟囱
10.1 一般规定
10.2 钢塔架设计
10.3 自立式钢烟囱
10.4 拉索式钢烟囱
10.5 安装
11 砖烟囱
11.1 一般规定
11.2 水平截面计算
11.3 环向钢箍计算
11.4 环向钢筋计算
11.5 竖向钢筋计算
11.6 设计构造
11.7 施工
11.8 施工质量检验
12 烟囱的防腐蚀
12.1 一般规定
12.2 烟囱材料和烟囱结构形式的选择
12.3 砖烟囱的防腐蚀
12.4 单筒式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防腐蚀
12.5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的砖内筒防腐蚀
12.6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的钢内筒防腐蚀
12.7 钢烟囱的防腐蚀
12.8 施工质量检验
13 烟囱平台
13.1 一般规定
13.2 平台设计
13.3 平台制作和安装工程
13.4 施工质量检验
14 内衬与隔热层施工
14.1 一般规定
14.2 砖内衬(筒)和隔热层
14.3 不定型材料内衬
14.4 施工质量检验
15 烟道
15.1 一般规定
15.2 地下烟道
15.3 架空烟道
15.4 施工质量检验
16 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6.1 一般规定
16.2 障碍灯的分布
16.3 航空障碍灯设计要求
16.4 施工质量检验
17 既有烟囱加固与防腐改造
17.1 一般规定
17.2 烟囱加固与防腐改造设计原则
17.3 加固与修复材料的选用
17.4 纤维增强塑料内筒顶部吊装
17.5 施工质量检验
18 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19 冬期施工
19.1 一般规定
19.2 基础
19.3 砖烟囱筒壁
19.4 混凝土烟囱筒壁
19.5 钢烟囱(钢内筒)和钢构件
19.6 单筒烟囱内衬
20 施工安全
21 烟囱烘干
22 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圆形基础竖向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附录B焊接圆筒截面轴心受压稳定系数
附录C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
附录H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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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地震作用

5.5  地震作用

5.5.1  本节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地区的烟囱地震作用计算。本节未做规定的,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烟囱的结构阻尼比应按本标准第3.1.31条执行。

5.5.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烟囱,可仅配置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否则应按本标准第11.5节的规定配置竖向钢筋。

5.5.3  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烟囱高度不超过150m时,可采用前3个振型组合;高度超过150m时,可采用前3个~前5个振型组合;烟囱高度大于200m时,振型数量不应少于5个。

5.5.4  烟囱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烟囱根部的竖向地震作用按下式计算:

   2  其余各截面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Evik——计算截面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kN),对于烟囱根部截面,当FEvik<FEv0时,取FEvik=FEv0

     GiE——计算截面i以上的烟囱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截面i以上的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白承重式内筒时,GiE不包括内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内筒时,则平台及内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iE中应计入平台及内筒重量;

     GE——基础顶面以上的烟囱总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烟囱总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各层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3.1.9条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自承重式内筒时,GE不包括内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内筒时,则平台及内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E中应计入平台及内筒重量;

     C——结构材料的弹性恢复系数,砖烟囱取C=0.6;混凝土烟囱与纤维增强塑料内筒取C=0.7;钢烟囱取C=0.8;

     кv——竖向地震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65%采用,即: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取кv=0.065(0.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取кv=0.13(0.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取кv=0.26;кv=0.1和кv=0.2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5.5  悬挂式和分段支承式内筒竖向地震力计算时,可将悬挂或支承平台作为内筒根部、内筒自由端作为顶部按本标准第5.5.4条的规定计算,并应根据悬挂或支承平台高度位置,对计算结果乘以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βvi——修正前第i层悬挂(或支承)平台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ζ——平台刚度对竖向地震效应的折减系数;

     GvE——悬挂(或支承)平台一根主梁所承受的总重力荷载(包括主梁自重荷载)代表值(kN);

     L——主梁跨度(m);

     E——主梁材料的弹性模量(kN/m2);

     I——主梁截面惯性矩(m4);

     Tvg——竖向地震场地特征周期(s),可取设计第一组水平地震特征周期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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