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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试行)

实施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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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安排,组织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 号)和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编制,共分 6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重点任务、组织管理、实施引导、资金筹措、附则、附表,附件内容包括《XX 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城市更新项目库》详表等。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具体内容编写工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更新目的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安全性能与使用功能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区域,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而实施改造、提升、活化、延续的一项综合性工作。通过城市更新,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彻底解决交通拥堵、停车难等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增进社会福祉,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本导则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 号)以及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为编制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城市更新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重点是建成区,更新对象主要是老旧建筑、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低效用地、不良环境等。具体范围如下:

(一)老旧建筑。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居民生活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的老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棚户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成片建筑和零星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

(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或者破旧、老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给排水、供电、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安全、园林绿化、广场,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等;

(三)低效用地。布局分散、利用效率低下、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用地以及城市规划已经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用地,以及已开发使用的不集约节约的土地、未治理和未有效利用的土地等;

(四)不良环境。对城市形象、品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域,包括生产环境、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环境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待综合整治的区域,以及对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特色风貌管控存在不良影响的区域。

(五)其他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城市区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二)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持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三)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四)坚持保护优先,历史传承。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历史文化要素和内涵,传承城市历史,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城市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更新目标,合理制定更新方案,依托更新项目资源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通过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多种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第五条 主要措施

在更新改造中应倡导“微改造”和“全面改造”相结合的更新模式,从面向实施的角度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城市更新可分为: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拆除重建、功能改变五大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进行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集中于老旧小区、城中村(旧村)和老旧厂区。在现状建筑空间形态不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对改造区居住环境进行净化、美化、优化改造。综合整治过程中,需要体现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和谐、尊重历史传统、塑造特色空间,注重资源节约且强化可操作性。

生态修复类城市更新集中于城市受污染的河湖水系、地质灾害点综合治理等区域。项目建设应在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指引下,充分贯彻“城市双修”的政策精神,统筹考虑有序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因工程建设涉及其利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文化保护类城市更新是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地方传统风貌特色街区的综合提升项目。该类项目需突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地位,充分遵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规范,围绕公共设施提升、历史建筑修葺、风貌整治、环境提升等方面开展工作。对涉及更新区域内的多元利益主体,要促进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是当前市场主体采取较多的一种城市更新方式,是城市更新单元的主要应用领域。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应重点关注目标定位、更新模式、产权梳理、用地整理、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容积率测算、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利益平衡等多方面内容。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需由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属于市场自发的城市更新行为,该类更新应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用地及建筑使用功能调整。需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用地性质变更原土地权利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对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需要给予容积率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设项目,应考虑出让金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支持。

第六条 工作流程

第一步:开展城市体检评估

围绕“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和社会满意度调查”9 个方面,对城市既有建筑、低效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开展全面体检评估,形成《XX 县(市、区)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建立城市体检信息评估系统。结合城市更新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体检,对体检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步:编制各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以《XX 县(市、区)城市体检评估报告》为依据,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及社会公众等意见,编制《XX 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明确制定落实“一城一策”的更新措施,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2021 年至 2025 年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分年度形成《XX 年度城市更新实施计划表》,并编制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步: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各县(市、区)按《XX 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确定的《XX 年度城市更新实施计划表》,分年度按基本建设报批程序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有序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公众参与,进行项目信息的公开公示。对拆除重建类项目要妥善安置涉及居民,尤其注意听取和采纳利害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举行项目听证会。

第四步:城市更新工作考核验收

从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情况和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效果两方面进行考核验收。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考核《XX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 2021—2025 年各年度的城市更新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对每年的城市更新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XX 县(市、区)XX 年度城市更新实施评分表》,确保城市体检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病得到逐步有效解决。

城市更新工作流程图


第七条 鼓励引导

(一)鼓励范围:重点鼓励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公共设施以及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尤其是改造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等的项目,适度控制改造后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的项目。对民生项目在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规划调整:对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或控制性指标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规划调整。

以下两类项目涉及规划调整,优先给予考虑。

民生类项目,涉及控制性指标调整的,在不违反相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造后允许适当合理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造后允许适当合理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项目建设:优先落实独立占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确定实施主体代建和无偿捐建等模式;经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符合城市更新方案、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四)税费优惠: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详细规划的,属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或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及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其他项目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负面清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一)不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

(二)不符合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控要求的,不符合九大高原湖泊环境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不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不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控要求的,不符合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破坏地形地貌、破坏自然山水格局、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格局和历史文脉、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砍伐古树名木、影响城市整体风貌的。

(五)不符合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等情形。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全面开展城市体检


第九条 城市体检内容及指标体系

以住建部确定的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为基础(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1),结合各城市发展要求,主要围绕“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和社会满意度调查”9 个方面,构建一套能够客观反映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情况,体现城市特色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第十条 城市体检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城市体检实施主体,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自体检,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城市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体检范围

城市体检工作主要针对以建成区为重点的城市规划区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体检方法

按照“指标体系、数据获取、分析评估、对策分析、政策制定”的城市体检思路,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形成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一)确定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制定城市体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建部提出的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结合各县(市、区)发展需求及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各县(市、区)可增加反映地方特点的指标,因地制宜确定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制定城市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二)分解下达数据收集整理上报任务。按照确定的城市体检指标,向有关部门分解下达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任务。利用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数据监测系统,采集各县(市、区)统计数据、遥感数据、社会大数据以及城市建设防疫情补短板扩内需等相关数据,整理上报城市体检指标自检数据。

(三)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以群众的主观感受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和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调查内容,科学确定调查项目,统筹安排调查范围,充分选择调查样本,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城市区域和不同职业的群众进行问卷调查,真实反映群众的实际感受和迫切需求,确保问卷调查结果客观、真实、有效。

(四)进行数据分析,找准“城市病”。结合各县(市、区)规模和发展所处阶段、城市发展实际,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形成定量与定性、主观与客观、全域评估与区域评估、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分析评估,找出城市发展的弱项、短板,找准阻碍城市发展的“症结”,客观分析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及存在问题。

(五)形成城市体检评估报告。提出相应“城市病”治理的整改措施和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城市体检长效机制

通过“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方式,逐年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根据体检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目标,确定工作措施。同时,定期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进一步校正修订目标和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体系

结合现有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体系,形成体检数据的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报送、统一报告,达到城市体检“数据收集、指标分析、体检报告、社会调查、问题诊断”系统化管理。


第二节 优化城市交通体系


第十五条 加快对外交通网络建设

高效、便捷地组织城市对外交通衔接,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能 15 分钟到达高、快速路网,或 30 分钟到达邻近铁路、公路枢纽,或 60 分钟到达邻近机场。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过境交通量大于等于 10000标准车/天的城市,要布局独立的过境交通通道。加快推进昆明、曲靖、大理和红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完善换乘系统、连接系统和辐射系统,城市内主要综合客运枢纽间交通连接转换时间不超过 1 小时。

第十六条 构建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

构建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优化道路线形,打通“丁字路、断头路”等城市交通梗阻,提高老旧城区路网密度,大幅提升城市道路面积率。

到 2025 年,昆明主城区城市路网密度不低于 9.5 公里/平方公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路网密度不低于 9 公里/平方公里,其他城市路网密度不低于 8.5 公里/平方公里。

到 2025 年,昆明主城区道路面积率不低于 18%,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道路面积率不低于 17%,其他城市道路面积率不低于 16%。

到 2025 年,昆明主城区道路完好率不低于 99%,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 97%,其他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 96%。

第十七条 强化新老城区交通联系

建设连接城市新老城区的快速路,丰富区域路网结构,畅通新老城区联系。对现有连接新老城区的主要通道进行改造,提高通行能力。增加新老城区交通联系通道数量,分流单一通道交通压力。

第十八条 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

充分利用智能交通技术,构建城市以公共交通为骨干、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主体的出行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制定绿色交通政策,通过全面保障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需求、有序减少私人小汽车出行、合理管控停车,实现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较高的目标。优先在中心城区及交通密集区形成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推动多种交通方式的融合衔接和便利换乘。

通过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城市职住空间匹配,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与生活服务设施,将居民通勤出行距离、时耗控制在合理范围,鼓励生活出行采用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步行、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承担比例不低于 75%。

第十九条 完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构建完备的慢行交通道路网,完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系统及行人过街设施,积极进行绿道建设,构建满足舒适步行需求的城市慢行系统。引导和鼓励居民采用步行或者“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等出行方式。

第二十条 科学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

制定停车综合改善方案,通过挖掘停车潜力、规范停车秩序、优化交通组织等综合措施,加快完善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位供给不足。要按照标准足额保障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要按机动车保有量的 1.5倍规划,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可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防等设施设置停车场。公共场所及居住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有重点地对城市商业中心、车站、医院、学校等车流集聚的公共场所增加地面及地下立体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停车等设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到 2025 年,住宅配建停车位,昆明主城区达 2.2 个/100 平方米,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达 2 个/100 平方米,其他城市达 1.8 个/100 平方米。

到 2025 年,非住宅配建停车位,昆明主城区达 1.5 个/100 平方米,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达 1.2 个/100 平方米,其他城市达 1 个/100 平方米。

到 2025 年,公共停车场车位占比,昆明主城区达 17%,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达 16%,其他城市达 15%。

第二十一条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将充电桩(站)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到城市更新中同步实施,进一步推进充电设施进小区、进单位、进公共停车场,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及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保障电动车、汽车充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城市综合治堵行动

加大力度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把交通优化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各城市应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打造畅通城市。除了构建以公共交通为骨干的交通出行模式以外,还应针对次支路贯通性差的问题,加强道路的微循环改造,实现对城市干道交通的分流。

加强路内停车位的管理,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全路段禁停、限时停放、差别化收费等措施,重点保障交通高峰期的道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加强城市破损道路维护管理,修复破损和坑洼路面。

规范设置城市道路标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强智慧交通建设,转变传统交通管理模式,提升城市交通秩序和道路通行效率。


第三节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普查

紧密结合城市体检,全面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及存在问题,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明确管线责任单位。各城市在普查的基础上,应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

加强基础设施综合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城市地上和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管理,构建完备自主可控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行业监管系统。形成地下管线从“普查”“会诊”“治理”“养护”到“动态监管”等五个方面的闭合管理体系。同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期与运营期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尤其是井盖等设施安全,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

到 2025 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廊

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规划,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根据各城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促使城市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

科学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结合城市建设条件与需求,明确地下空间的适建规模与分布,并统筹土地利用、交通、市政、防灾和人民防空等相关内容。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有效衔接。协调推进城市更新区域地下管线改造,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杆架,应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相结合,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县级及以上城市必须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二十八条 海绵城市

因地制宜系统谋划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地表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等,推进城市海绵化改造和建设,通过工程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水资源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削减城市径流污染,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山、泉、湖、河、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各城市新建项目应采用海绵城市措施。

第二十九条 防洪排涝

提升城市综合排水防涝能力,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城市防涝调蓄设施宜。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应根据城市内涝易发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城市易涝点、易涝地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测预警。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提高排涝泵站排涝能力和排水管网排水能力。同时,统筹城市公园等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和排水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和排水能力。保护现有湿地,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第三十条 供水设施

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设集约高效的城市供水体系。

及时摸清自来水管网现状,查漏补缺,加大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逐步淘汰陈旧老化供水管网,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最大限度减少水资源浪费。结合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因地制宜,科学构建管网漏损管控体系。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切实解决部分城市内涝问题。全面消除雨污管网空白区,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必须分流处置。加强排水管网维护和管理,科学设置排水孔,多措并举提高城市防汛排涝能力,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预警,确保不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鼓励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到 2025 年,昆明主城区城镇污水收集率达 99%,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城镇污水收集率达 95%,其他城市城镇污水收集率达 93%。至 2025 年,所有城市的城镇污水处理率均达 100%,所有城市实现雨污分流。

第三十二条 供电设施

根据需求增加配变容量,更换低压线路,确保规范安装。架空电力线路应有序整理,有条件的实施“上改下”,私拉线路全部拆除处理。此外,供电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城市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布局、接入的需要,适应智能电网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供气设施

构建多元供气格局,加快完善城镇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推进燃气下乡,加快推进实施“气化云南”战略。全省 16 个州(市)全部实现用管道气,省内天然气主干线网架基本形成。有条件进行管网供气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全面排查燃气管线及阀门,腐蚀老化的应拆改。对具备安装燃气管道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改造工作,同步铺设小区地下燃气管道。

至 2025 年,昆明主城区天燃气长输管道总里程达 1200公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天燃气长输管道总里程达1500 公里,其他城市天燃气长输管道总里程达 1300 公里。

第三十四条 通讯电缆

以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优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为目标,全面完成老旧小区光纤改造,实现重点场所千兆宽带全覆盖,5G 网络实现城区及各类行业领域连续覆盖。对强弱电线路进行“入地”改造与管线规整,对新增通信线路实行统一设计、统一走管,集中设置室外、楼道内光纤分配箱,同步建设 5G 基础设施,杜绝反复开挖、拉线。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划分,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到 2025 年底,昆明主城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 8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任务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垃圾分类等环卫设施建设,所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彻底清除城市垃圾遍地现象。推进城市保洁工作,道路清洁变扫为吸、变扫为洗,提高机械化清扫保洁率。

确保环卫设施齐全,垃圾收集容器定点设置并完好、整洁。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死角。完善小区内的环卫设施功能,拆除原有不达标、卫生条件差的垃圾房、垃圾池,封堵楼道原有垃圾道。

至 2025 年,昆明主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45%,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42%,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40%。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厕

以“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为目标,通过旧城改造、道路拓宽、拆临拆违等途径配建、还建和改建足够的公厕,全面消除城镇建成区公共旱厕。在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区域,应改建和新建二类以上城市公共公厕,为人民提供干净、卫生、整洁的如厕环境。

到 2025 年,昆明主城区城市公厕配建比例达 7 座/平方公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厕配建比例达 6 座/平方公里,其他城市公厕配建比例达 5 座/平方公里。

县(市、区)应建立完善公厕运营管理、检查维护、监督考核等机制,配齐日常保洁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开放时间,确保全天候整洁卫生。


第四节 改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七条 配置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配置、混合兼容的原则改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实现公共服务供给均衡、优质、高效。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和服务需求,适度预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弹性。落实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保障老人、残疾人、儿童等各类人群的需要。

结合绿色社区创建,加快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家政、卫生服务中心、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加速公共服务设施监管智能化升级,探索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园绿地广场、社会福利和其它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共计 7 大类 91 小项,其中教育设施 4 项、医疗卫生设施 5项、公共文化设施 14 项、体育设施 14 项、公园绿地广场设施 10 项、社会福利设施 20 项、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实施24 项。(具体配置要求详见附件 2)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建立健全“市、区、片区、邻里、街区”五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形成以街区级设施为基础,各级设施衔接配套、布局均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十条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 30 万以上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重点建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综合性公园、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并在市级层面着重落实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双提升”工程。

第四十一条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 1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重点建设高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中心、综合公园、养老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能提供综合服务的中大型功能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 3-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学、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综合公园、养老院、邮政局、消防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加油站、派出所等。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优先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区,紧邻公共交通站点、绿地和公园,助力打造“15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 1 公里。

第四十三条 邻里级公共服务设施

邻里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 1-1.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学、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中心、小型体育运动场、邻里公园、老年活动站、垃圾中转站、快递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警务室、菜市场等。

邻里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或邻近公园绿地的区域,助力打造“10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 500 米。

第四十四条 街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街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 0.1-0.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药店、活动室、小型体育场、街头绿地、老年活动室、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变电室、居民停车场、快递自助点、物业管理、生鲜超市、菜店等。

街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紧邻公交站点、绿地和公园布局,以方便为居民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服务为出发点,助力打造“5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 300 米。


第五节 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第四十五条 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案

对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摸排和梳理,以问题为导向,以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的项目为核心,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按照“先地下、后地面、再空中”的改造时序,达到地下管网配套、地面环境整洁、空中视觉美观的效果。

“一区一策”“一院一策”,统筹更新改造老旧小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绿化、照明、公厕等基础设施,采取更新改造、集中拆除、置换盘活等多种方式,集中整治和改造老旧小区。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第四十六条 配套完善社区服务设施

根据老旧小区规模,构建生活圈,完善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的养老扶幼、健身休闲、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更新改造。解决好老旧小区停车难、道路老旧破损、配套设施不健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等项目建设。按生活圈分级配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等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第四十七条 推进沿街立面整修改造

以街、巷为主线,推进老旧小区沿街立面改造,重点突出街景立面整修、缆化下地、店牌店招整治等,打造传统街区、特色街区。

第四十八条 确保应急设施配套完善

补齐消防设施短板,完善消防栓或消防水池建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隔。拆除重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九条 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

经更新改造后的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修复入口坡道、台阶和楼梯踏步、扶手,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在老旧小区改造中采用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材料,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提高既有建筑绿色化水平。


第六节 因地制宜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


第五十一条 摸清底数

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数量、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前期先行、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的原则,实现棚户区改造应改尽改。

第五十二条 科学规划融合开发

结合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完善社区服务管理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第七节 有序推进老旧厂区改造


第五十五条 调查摸底

将老旧厂区调查摸底纳入到城市体检中,组建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针对老旧厂区的现状调查。对有安全隐患的厂区应改尽改,应迁尽迁。对腾退出的老旧厂区用地,应尽快明确土地等的权属问题,评估老旧厂区保护价值,为地块的综合提升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十六条 推动向工业园区聚集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不符合未来城市功能定位、产业规划、用地等发展需求的工业区块逐步迁出,将其按产业性质搬迁至工业园区,推动城市工业的聚集发展。

第五十七条 实施老旧厂区“退二进三”

将城市内腾退出的老旧厂区用地实施产业、用地的“退二进三”更新,主要改造方向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

鼓励依托老旧厂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旧厂房、老旧生产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新型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第五十八条 合理确定更新改造范围

更新改造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区域的居住区布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功能及发展需要,可合理突破老旧厂区现状范围,使老旧厂区的改造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得到一定提升,使更新后的老旧厂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九条 鼓励成片集约改造

科学确定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目标、选址范围、更新改造模式、改造主体、改造时序、总体规划和更新策略。实施成片集约改造,打破土地权属性质的界限,归并零散地块,统一土地整理、统一规划、统一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统一城市管理,在保证城市公共功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实现老旧厂区改造的合理布局。

第六十条 实施老旧厂区景观化改造

根据老旧厂区所处的区域位置、自然环境、建设特点,鼓励引导老旧厂区进行景观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成为文化广场、景观公园等城市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工业文化体验及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科教等多种功能。


第八节 着力提升城市风貌


第六十一条 城市空间形态打造

统筹协调城市形态格局、建筑风貌、街道立面、天际线、楼际线及色彩、标志系统,科学确定城市景观核心,加强公共空间界面管控,塑造各具特色和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的城市空间形态。

第六十二条 历史遗存保护与利用

保留、保存、保护文物古迹,修复和合理利用现存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古镇名村等文化遗迹,突出城市建筑风格和建筑特色,传承历史文脉。重点围绕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提升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生态化、景观化及其它有益于增加公共价值的改造利用,通过城市更新,修补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增加公共空间,改善出行条件,塑造和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延续城市文脉,留住城市记忆,从而提升城市品质和魅力。

第六十三条 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加强城市河湖监管,全面部署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深入排查沿岸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并统一编码和管理,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开展集中整治。

全面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切实巩固 8 个地级以上城市 33 条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总结形成可推广、可示范的经验。

第六十四条 环滇池生态廊道建设

昆明市要重点建设环滇池生态廊道,加大滇池周边湿地建设及提升改造力度,统筹谋划河道治理及湿地建设,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同步开展雨污分流、源头治理、截污提标等工作,不断削减污染负荷,推动滇池水质持续改善,大力提升省会城市形象。

第六十五条 盘龙江的城市公共空间打造

昆明市要打开沿盘龙江的城市公共空间,加强两岸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通过美化两岸生态和人文景观、丰富驳岸形式、优化提升游览线路等方式增加市民活动空间,建设开放式游览景观绿带,城市后退、还江于民,建成具有春城特色的滨江生态廊道。

第六十六条 城市建筑风貌提升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在尊重山水环境特征和城市历史记忆的前提下,打造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环境特征相适宜,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建筑,彰显云南特色。

加强城市设计,突出城市设计对城市公共领域、公共建筑和景观风貌的引导管控,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及时整治包括奇奇怪怪建筑在内的各类“城市病”。

第六十七条 拆除“两违”建筑

依法依规清理拆除“两违”建筑,整治乱搭乱建问题。

按照“杜绝增量、减少存量”原则,发现一起、拆除一起,逐步实现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任务和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零申报”,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治理完成后的地块进行美化绿化,利用城市边角地、夹角地等建设社区体育文化休闲公园等,全面提升人居环境。

第六十八条 占道围挡施工许可和管理

加大城市占道围挡施工许可审批力度,严格做好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注明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时限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围挡施工必须最大限度缩小围挡范围、缩短施工时间,并为过往行人、车辆提供安全便捷通道。

第六十九条 规范设置各类设施

人性化规范设置各类路标路牌、广告、店铺牌匾、垃圾箱、公交站台、路旁座椅等城市家具、小品和休憩设施。各类设施设置应和建筑及周边环境协调,反映城市特色风貌。

第七十条 解决视觉污染

有序推进各类架空管线入廊入地,治理非法小广告,规范夜景灯光设置和沿街门窗样式,着力解决城市“空中蜘蛛网”“牛皮癣”“现代光污染”等,全面解决视觉污染问题。


第九节 大力推进城市生态修复


第七十一条 优化绿地空间布局

城市绿地建设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相结合,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城市各区域之间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布置绿地,加快城市周边山体、水体、湿地的生态修复和建设及城市废弃地利用,通过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将城市内外绿地有机串联起来,提升绿地景观风貌,实现城绿协调和城在林中、路在绿中,全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十二条 提升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大幅提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公园绿地和广场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提高道路、卫生隔离、公用设施等防护绿地设置标准和规模,增加居住区、公共建筑、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附属绿地,鼓励小微绿地和立体绿化发展,通过规划建绿、拆违补绿、破硬植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等方式,千方百计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和绿量。

到 2025 年,全省规划城区绿地率不低于 40%;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12 平方米,其中昆明主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13 平方米;居住区附属绿地率不低于 37%;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 25%;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90%,其中昆明主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100%,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95%。

第七十三条 后院前置后绿前移

按照“后院前置、后绿前移”思路,优化城市设计,将建筑物紧邻街道转变为场院紧邻街道,打开城市道路两侧的城市公共空间,将场院的通透式绿化与道路绿地紧密衔接,共享绿色城市。


第十节 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构建统一的政务云计算中心。按照国家、省政务云建设要求,政务云平台根据业务应用服务要求,逐步将各单位的数据中心聚合到政务云计算中心。云计算中心依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建成后的云计算中心将为服务器、网络、存储等信息化资源提供放置区域及管理服务,实现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运维,实现快速部署和弹性扩展,满足数字城市各应用平台的应用和未来扩展的需求。

(二)建设统一的城市运营指挥平台“城市大脑”,全面感知城市运行状态,高效协同管理城市各类日常事件,快速处理城市各类突发事件,辅助政府进行分析决策。

(三)建设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人口、宏观经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和建筑物信息四大城市公共数据库。

(四)完善、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全光网络、无线网络(以 5G 网络平台的基础建设为主要发展方向)、宽带网络、广电网络、卫星通信网络、WiFi 网络、三网融合等。

(五)建设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包含数据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服务系统、目录管理服务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实现政府各部门、企业、公众间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

(六)提升主动防护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包括机房安全、硬件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使用管理安全。

(七)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加快“数字住建”建设进程。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的通知》(云建科〔2020〕148 号),稳步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逐步形成以信息资源标准范围为基础、以大数据管理为核心、以大数据应用为主导的住建智慧大数据框架,推进智慧住建、质量监察、智慧工地等运用。

2021 年底前,启动昆明及州(市)城市的 CIM 基础平台建设。2025 年底前,初步建成统一的、依行政区划和管理职责分层分级的 CIM 基础平台,在部分行业的“CIM+”应用取得明显成效,CIM 基础平台与 BIM 软件实现系统兼容协同发展。

第七十五条 公共运行与管理服务

(一)完善智慧政务:完善政务系统的对外服务和对内办公两部分。对外服务通过整合利用信息技术与服务资源,对市民、企业提供多样化信息服务、网上行政审批、网上信访接待等内容,并建成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应用,实现政府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对内实现无纸化办公,提供 OA、公文线上审批、邮件等,提高办公效率。

(二)提升智慧交通:以交通信息中心为核心,完善连接公共汽车系统、城市轨道系统、城市高速路监控信息系统、电子收费系统、道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汽车电子系统等的综合性协同运作,让人、车、路和交通系统融为一体,为出行者和交通监管部门提供实时交通信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快速响应突发状况,为城市大动脉的良性运转提供科学决策。

(三)加快智慧环保、智慧市政、智慧城管的建设:

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以 CIM 平台为依据加快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市政信息集成平台、城市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以各项监测数据为基础,综合运用 GIS 系统,并对城市部件与事件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实行智能化、网格化管理,建立应急共享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由被动管理型向主动服务型转变,由单一封闭管理向多元开放互动管理转变。

第七十六条 市民生活服务

(一)增强市民智慧生活应用:大力推进“市民一卡通”建设应用,整合城市公共交通、医院、景区、社区等各领域的一卡通服务,拓展智慧化应用;大力推广“刷脸就行”工程,实现智慧城市各应用场景中畅享、互通服务;

加强公共服务与“一部手机”系列应用、各行业重点服务应用的数据、业务对接。

(二)打造智慧社区:包括社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社区健康小屋建设及完善智能家居安防系统等。社区综合管理充分运用智慧化手段,实现网格化的精细管理、居民的主动管理;健康小屋可配备实时监测设备,与公安人口信息,医保信息、医疗机构等接口,建立健康档案服务平台;完善智能家居安防系统并与小区安保系统对接联动。

(三)推广智慧医疗服务:建设公共卫生管理与远程医疗平台系统,建立患者电子病历、健康档案、对患者医疗数据收集分析、网上问诊、网上查询和预约门诊、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患者医疗信息标准统一、资源共享。

在此基础上,扩展远程视频医疗服务,利用流媒体技术完成远程诊断、护理、远程医疗信息服务等。

(四)加快智慧教育平台建设:将“智慧教育”纳入区域建设整体规划,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教学中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智慧学习环境、创新教学模式,建设“智慧教育示范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十七条 组织领导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制定出台全省城市更新有关配套文件,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组织协调推进全省城市更新工作。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协调解决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第七十八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成立城市更新领导小组

建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专门的城市更新管理协调机构(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由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常设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地区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全面统筹管理。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地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要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议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推进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三)建立城市更新总设计师负责制度

建立重点地区城市更新总设计师负责制度,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把控。

第七十九条 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一)方案组织

州(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方案》,主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城市更新推进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制定城市更新 2021—2025 五年实施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体检及《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工作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按“一城一策”地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整个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要对城市进行科学的体检评估,划定合理的城市更新范围或网格区域;科学实施城市区域更新设计,延续历史文脉,细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老旧建筑维修加固、基础设施更新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更新内容。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为统领,明确实施责任主体、资金筹措和保障、完成时序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查要求

依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审查工作制度和决策规程,保障城市更新的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由州(市)组织审查,并组织省、州(市)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更新方案可先由本级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前置审查,再报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和备案。

(四)审查机制

建立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符合性审查的分离机制,建立各级城市更新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及其专家库,提高城市更新方案及相关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十条 监管要求

(一)省、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辖各县(市、区)的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统筹指导,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实施城市更新的牵头单位,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推进情况。

(三)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城市更新项目顺利推进。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拆除安全监管职责。信访和维稳事件,按照“谁属地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置。

第八十一条 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全过程应加强公众参与,注重城市更新意愿征询和实施方案公示结果运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社会氛围。

(一)论证、公示和公开编制城市更新方案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审批前应进行及时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城市更新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城市更新内容,有权监督城市更新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八十二条 配套机制

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技术规范、管理规程、配套政策等。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城市更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地化的城市更新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

建议出台:(1)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细则;(2)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3)优化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流程和项目审批机制;(4)完善奖补优惠和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5)建立城市更新片区单元实施机制;(6)加强城市更新资金与用地相关保障等内容。

 第四章 实施引导

第四章 实施引导


第八十三条 搭建城市更新专业平台

在各地城市更新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导向、企业运作,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城市更新平台,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公司实施具体项目。

第八十四条 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

(一)各城市应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分类,采取多元化的投资,形成不同的项目运作模式,建立有效的项目方案。

1、非经营性项目和部分准经营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宜采取政府资金投资。

2、部分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宜采用社会资本投资。其中准经营性项目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项目收益有限,故仍需政府投入并加以政策支持,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对公共服务项目、公益性住房项目、停车场项目、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垃圾处理项目、信息化等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3、经营型项目,主要包括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企业合作型,资金来源以社会投资和市场化融资为主。经营型项目更应注重提升项目价值,通过利用资源、优化重组、注入文化再造区域繁荣。

(二)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分级管理。

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滚动推进的原则,将城市更新前期谋划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将项目按照投资额分为 50 亿元以上(含 50 亿元)、20—50 亿元(含 20 亿元)、5—20 亿元(含 5 亿元)和 5 亿元以下四级,其中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含 50 亿元)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进行管理;投资额 20—50 亿元(含 20 亿元)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重点项目库;投资额5—20 亿元(含 5 亿元)和 5 亿元以下的项目纳入县(市、区)城市更新基础项目库。各县(市、区)要做好城市更新基础项目库的前期谋划工作,各州(市)要做好省级和州(市)级重点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省级和州(市)级重点项目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评审。

(三)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优化城市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厂区改造、着力提升城市风貌、加强城市绿化、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等 10 个方面重点工作及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重大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入库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推进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联审)、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联审)、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预审等前期工作。

(五)项目库动态管理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综合监管平台,对项目推进情况定期进行清查管理,确保全省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推进,确保省级重点项目的先进性。

1、入库方式:实行集中入库,2021 年集中入库时间为3-4 月,以后每年集中入库时间为上一年 11-12 月。

2、入库管理:根据轻重缓急统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入库。入库项目应有具体明确的法人或部门承担、符合有关用地要求、符合有关规划管控要求。

3、出库管理:对入库后一年内仍无实质性进展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移除项目库,对投资进度以及建设节点滞后项目针对性提出退库或保留意见,确保省、州(市)重点项目的先进性。

第八十五条 构建项目实施平衡机制

(一)创新机制,统筹实现项目平衡。

积极探索城市更新利益平衡机制,探索包括就地平衡、异地平衡、当期平衡、动态平衡、综合平衡、政策平衡等多种方式,制定项目实施平衡方案,完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规定,优化安置房等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机制和供地模式,统筹实现项目平衡,政府、社群和企业达到多赢的局面,顺利推进城市更新。

(二)统筹规划,实施分区分类更新

根据城市更新区域的具体情况对进行不同的改造政策分区,可采取包括政府收储、自主改造,政府收储与自主改造相结合等模式。对需要保护、更新受限或者经济不能独立平衡的区域,政府提供一定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搭建城市更新项目联动平台

1、鼓励位置相邻的片区进行连片更新,多元用地与多元权属主体统筹协调,引入文旅、文创等元素,提升改造后的商业价值、增加经营型物业,引导非盈利与盈利项目打包等,探索难以独立平衡的更新项目实现区域平衡的模式。

2、适度运用容积率奖励等方式,探索建立连片更新区域开发指标统一转移机制,实现多项目捆绑更新、资金异地平衡等。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八十六条 多渠道筹措更新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二)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

(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

(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八十七条 积极申请财政资金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快发行专项债券,多方筹资金,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申请国家的各渠道资金、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支持各级政府盘活政府存量资产,筹措资金用于城市更新项目。

第八十八条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支持城市更新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积极拓展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自筹、居民个人出资等多渠道社会资本参与。

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

第八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一)金融机构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城市更新信贷支持工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市更新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城市更新信贷产品设计,简化审批流程及内容,完善信贷工作机制。扩大银行对城市更新企业的授信范围。

(三)积极探索发行政策性城市更新信托基金等金融手段,并探索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的措施,缓解城市更新资金困难。

(四)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质押项目项下的收益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并适当延长补助期限。

(五)采用 PPP 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城市更新项目或周边公共设施建设。

(六)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提供针对性优惠担保费率,激发参与城市更新企业的积极性。

(七)申报专项债券等,积极谋划符合专项债发行条件项目,按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条文解释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用词说明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本导则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1:《城市体检基本指标表》


 附表2:《城市更新项目库》

 附件

附件1:《XX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附件1:《XX县(市、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编制总则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 号)为指导,明确城市更新的目的、总体建设思路、建设原则、编制技术路线、编制期限、更新范围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现状问题分析

按照城市体检评估分析结论,找准城市现状问题、存在不足,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分类进行说明,明确各类型的更新方式。

三、城市更新战略、目标

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战略,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建城〔2020〕152 号)提出的《云南省城市更新主要指标表》为基础,提出具有可实施性的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及分阶段实施目标。结合城市具体情况,对更新规模进行科学预测。

四、城市更新单元划定

根据城市更新现状问题分析结论及城市更新的目标、规模,明确划定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以十到十五分钟生活圈为参照进行划定。昆明市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可适当放大,考虑社区管辖范围的完整性。昆明主城区及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更新单元以 2-5 平方公里为宜,其他城市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县(市、区)划定单元时应以现状为基础,保证现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完整性,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界限及产权和行政边界等因素,进行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较大的老旧厂区可以作为独立的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更新,也可以合并到城市片区中进行统一更新。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应根据各单元具体情况,明确各个单元的主要更新举措。

五、建设内容

从优化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公共服务实施、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厂区改造、着力提升城市风貌、大力推进城市生态修复、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城市更新的具体建设内容。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库》(详见附件 4)。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项目的用地选址、功能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等设计方案内容。

六、资金及项目计划

明确项目的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式、分期实施计划,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形成《XX 年度城市更新实施计划表》。明确各分期实施计划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更新面积等基础信息。

七、保障措施

提出实现城市更新的各项保障组织措施,包括组织领导、相关政策配套、协调机制建设等,以《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为基础,各城市完善细化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以保障城市更新的顺利实施。

附件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附件3: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主要参考规范/文件汇编

附件3: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主要参考规范/文件汇编


一、 全面开展城市体检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科函20197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开展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的函》建科函〔2020〕92号

3. 《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方案》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 优化城市交通体系

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2.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建部

3. 《云南省城市现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导则》(2017)

三、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 2015 年 4 月印发)

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9〕945 号)

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6.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7.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

8.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 号)

9. 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 号)

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2. 《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13. 《深入实施“数字云南”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14. 《云南省实施“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前期项目行动计划(2019—2023 年)》

1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

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扎实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6 号)

1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 号)

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 号)

20.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9号)

21. 《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5]52 号)

四、 改善公共服务设施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 《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建城〔2020〕68 号)

3. 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 号)

5.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 108-2008)

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7.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 103- 2008)

8. 《科技馆建设标准》(建标 101-2007)

9.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10.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1.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1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1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15.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6.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17.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

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19.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

2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71-2015)

21.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

2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23.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2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25.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16)

2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27.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

2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29. 《公交首末站建设标准》(试行)

3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31.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 100-2007)

32. 《云南省 2011-2015 年卫生资源配置指标标准》(暂行)

33. 《中央预算内和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34. 《关于印发城 市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 号

35. 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36.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体计基字 559 号)

37. 《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 年)》

38.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 年)的通知》

39. 《云南省城市街区规划设计导则》

4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 号)

41. 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 年)》的通知

五、 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

4.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5. 《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建城〔2020〕68号)

6. 《 云 南 省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技 术 导 则 》 ( 试 行 )(2019-11-21)

六、 因地制宜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

1.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6]156号)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七、 有序推进老旧厂区改造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八、 着力提升城市风貌

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2015)

2.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

3.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2015)

4.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标准汇编》(2011)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 号)

11. 《云南省城乡“两违”建筑治理行动方案》(2016)

12. 《云南省关于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的实施方案》(2016)

九、 加强城市绿化

1.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

十、 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

1. 《2019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617 号

2. 《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9 版)》自然资办函〔2019〕125 号

3.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GB/T36621-2018

4.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指南》GB/T36333-2018

5.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GB/Z38649-2020

6. 《智慧城市 建筑及居住区综合服务平台通用技术要求》GB/T38237-2019

7.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 5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元素》GB/T36625.5-2019

8.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GB/T37971-2019

9.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 号

10. 《关于较快推进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和智慧公路试点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18〕265 号

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12.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 号13.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 号

14. 《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 年)》交办规划〔2017〕11 号

15. 《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见》

16.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 号

17.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建办科〔2012〕42 号

1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的通知》〕云建科[2020]148 号

附件4:《城市更新项目库》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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