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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实施时间:2019-09-01
字号:

 前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设〔2017〕520号)要求,天津市消防总队、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64-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消防总队、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消防总队、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设〔2017〕520 号)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由天津市消防总队、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城市综合体特点,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国家、天津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着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城市综合体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我市已投入运营的多家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展调研,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现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归纳总结。本标准对现行规范中部分未明确的内容予以补充、对部分条款予以加强。

本标准共分为 7 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及救援设施;4.耐火等级和平面布局;5.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与室内外装修;7.消防设施。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消防总队、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95 号,邮编:300074)。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消防总队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 涛 尹桂旭 刘祖玲 张大力

王宗存 周国民 刘洪海 侯建成

李仲成 冯 斌 孙泽山 刘 伟

王家昆 李林璐 仲 敏 陈 露

胡 可 刘用广 刘幸坤 张 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文利 王小莉 田书韦 康 清 

孙绍国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性能,切实加强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0m2 的新建城市综合体。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市综合体应根据其建筑特征、使用功能组合,合理进行防火设计,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合理、技术先进。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城市综合体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 语


2.0.1 城市综合体

集商店、旅馆、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建筑(不包含住宅、独立设置的办公建筑部分)。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超大城市综合体

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00m2 的城市综合体。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步行街主力店

位于室内步行街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用于经营性质的房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防火单元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可以将火灾影响控制在该区域内。

▼ 展开条文说明


3总平面布局及救援设施

3 总平面布局及救援设施


3.1 总平面布局


3.1.1 城市综合体建筑与其他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 展开条文说明


3.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m,不宜大于30m。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场地内不应布置机动车停车位。

3.2.3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其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面板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 展开条文说明


3.3 防火间距


3.3.1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天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的功能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 连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4 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m;

6 对于封闭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设置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按地上汽车库的标准设置坡道;屋顶停车场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与本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标准确定防火间距。

▼ 展开条文说明

4耐火等级和平面布局

4 耐火等级和平面布局


4.1 耐火等级


4.1.1 城市综合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1.2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1.3 防火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平面布局


4.2.1 城市综合体中相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宜集中布置,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不同功能混合布局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消防控制室应在首层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外墙设置,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出入口应与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分开设置。

4.2.4 超大城市综合体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城市综合体,应在每层设置1处不小于10.0m2

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四层及以上的城市综合体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1部消防电梯;四层及以上的步行街应设置消防电梯,间距不应大于120m。

4.2.6 当设置中庭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的规定,同时每层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照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进行划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城市综合体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设备用房及交通枢纽外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且不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2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条的规定;

3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或进深大于50m时,应设置至少一处下沉式广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每个小于20000m2的区域均应设置一处下沉式广场,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8 城市综合体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2.9 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设置外窗,外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 展开条文说明

4.2.10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

2 当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在首层直通室外;

3 当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m2;且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1 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儿童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2 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2 超市、卖场等开敞式营业厅与其他功能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对于封闭的商铺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当采用防火玻璃等材质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要求,并应在疏散门口采取防止烟气外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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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 步行街两侧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0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5安全疏散和避难

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0.1 城市综合体内每个防火分区内供人员疏散用的主要通道宜至少与一处可开启外窗进行相连接。其开口面积应符合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5.0.2 当采用避难走道作为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3m;

2 本层疏散总净宽度可计入避难走道疏散净宽度,但应满足本层所需疏散总宽度的要求;

3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地下避难通道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通至直通室外的楼梯,该楼梯于首层与上部楼梯共用楼梯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楼梯前室的疏散宽度应为该楼梯疏散宽度与上部楼梯疏散宽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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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被借用疏散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除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外,还应能满足所借用的疏散宽度。

5.0.4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设置避难走道,当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门至前室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m。

5.0.5 城市综合体的室外疏散通道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其净宽度应经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4m,其长度不应大于15m。

5.0.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之间宜设置避难层;

2 城市综合体的避难层不应设置除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功能;

3 避难层应专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避难面积不应将公共疏散走道面积计入其中;

4 避难层应设置1处不小于10.0m2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建筑构造与室内外装修

6 建筑构造与室内外装修


6.1 防火单元与防火分隔


6.1.1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加强内部防火分隔措施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形成有效的防火单元并确保火灾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

6.1.2 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与其他区域设置完整有效的防火分隔。

6.1.3 餐饮场所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6.1.4 设有释放装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仅用于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的部位;设有门禁形式的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启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6.1.5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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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疏散楼梯利用大堂等部位进行疏散时,大堂与其他功能之间应采用 2.00h 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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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疏散楼梯和管道井


6.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水、暖、电管道井的检修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及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扩大区域内的强电、弱电管道井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设备管道井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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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其他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和固定窗


6.3.1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严禁被遮挡,并应设置明显标识,窗口玻璃应采用易于破碎且破碎后不易伤人的安全玻璃。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附近宜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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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外墙上仍应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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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


6.4.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4.1 的规定。

表 6.4.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4.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固定家具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4.2 的规定。当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 6.4.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4.3 可燃、易燃材料严禁与吊顶贴邻,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70%镂空率,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尺寸厚度及喷头位置、间距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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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5.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内外部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的保温材料,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5.2 建筑外墙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5.3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材料。广告灯箱等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做防火保护。

6.5.4 建筑的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并应将防水材料完全包裹。

▼ 展开条文说明

6.5.5 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明露的钢支架承重构件或其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消防设施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城市综合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城市综合体应独立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超大城市综合体可按建筑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

▼ 展开条文说明

7.1.3 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40L/s;

2 超大城市综合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h。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时,其有效容积应按室内所有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1.5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

2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70m3;

3 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7.1.6 各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7.1.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 展开条文说明

7.1.8 消防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且宜沿建筑周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应布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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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2 步行街或中庭区域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第1款的要求;

3 靠近灭火救援场地的首层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火栓;

4 设置使用功能的屋面应设置消火栓,并应考虑防冻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7.1.10 城市综合体应优先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7.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中危险级Ⅱ级。

7.1.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配水管应环状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7.1.13 当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1.14 变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1.15 厨房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7.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7.2.1 当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且其防烟楼梯间的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当楼梯间、前室按本标准第7.2.1条不设置防烟系统时 ,对于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下列部位还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 展开条文说明

7.2.3 采用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7.2.4 城市综合体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商店建筑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4 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排烟设施的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6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7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厨房热加工间。

▼ 展开条文说明

7.2.5 使用天然气的厨房热加工间及其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7.2.6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3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排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 展开条文说明

7.2.7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竖向风管应敷设在管井内,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3 水平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水平管道穿越变形缝两侧及防火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 展开条文说明

7.2.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7.2.9 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敷设在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时其保温、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7.3 电气


7.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2 超大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3 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宜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7.3.2 下列电源可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 展开条文说明

7.3.3 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采用本标准第 7.3.2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急电源;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应急电源应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组成的应急电源系统;

3 当柴油发电机组为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并在火灾时应能切除非消防负荷;

4 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7.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双回路电源配电,其中一路应为主电源,另一回路应为备用电源;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消防应急电源的配电系统,当正常电源失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自动投入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

7.3.5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展开条文说明

7.3.6 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预留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7.3.7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3.0 lx;

2 对于一般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5.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 展开条文说明

7.3.8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在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等;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 展开条文说明

7.3.9 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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