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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09-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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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CJJ 109-2006

J 512-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6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42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09-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3、2.1.6、2.1.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3月26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运行管理;3.维护保养;4.安全操作;5.环境监测。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参编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环卫处

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文龙 王敬民 戴有斌 谢瑞强 孟宝峰 卓照明 李美蓉 陈海滨 郭祥信 徐海云 王丽莉 赵树青 张来辉 江燕航 王泽其 胡佳玥

1总则

1      

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加强其控制及环境保护与监测,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达到使生活垃圾安全、高效转运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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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控制及环境保护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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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控制及环境保护与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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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行管理

2.1 一般规定

2  运行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转运站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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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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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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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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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操作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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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现场电压超出电气设备额定电压±10%时,不得启动电气设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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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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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转运站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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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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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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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外来车辆和人员进站均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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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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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转运站应保持文明整洁的站容、站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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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计量

2.2      

2.2.1  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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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地磅计量误差,并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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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进站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运输单位和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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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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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手工记录,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入计量系统,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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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卸料

2.3      

2.3.1  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或工作状态不正常时,严禁操作设备,以避免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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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倾倒垃圾前必须检查卸料区域和设备运转区域,确保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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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到达卸料平台,并应在工作人员的调度下,将垃圾卸入指定区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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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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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发现大件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发现违禁废物,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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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垃圾收集运输车卸料完毕后,应及时退出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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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卸料平台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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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站区内应防止蚊蝇、鼠类等滋生,并应定期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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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填装与压缩

2.4  填装与压缩

2.4.1  垃圾压缩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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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操作人员应按填装与压缩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并保证工艺流程的稳定性和各工艺步骤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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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转运站内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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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09-2006

2.5 转运容器装卸

2.5  转运容器装卸

2.5.1  转运站应做好垃圾转运车的指挥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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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转运车到达垃圾接受场所后,应按规定倾倒垃圾。倒空的容器应运回转运站备用。车体及容器必须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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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垃圾推(压)入垃圾转运容器前,应将转运容器与压缩机对接好。转运容器装满后,应将容器封板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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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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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污水收集

2.6  污水收集

2.6.1  转运站污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应加强雨污分流管理。

2.6.2  转运站生活污水、洗车污水、地坪冲洗污水和垃圾填装、压缩及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6.3  转运站污水的排放应按国家与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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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保养

3  维护保养

3.0.1  转运站供电设施、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通信管线等应定期检查维护。

3.0.2  转运站内通道、给水、排水、除尘、脱臭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转运站内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大、中、小修。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转运站避雷、防爆等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转运站消防设施、设备应按有关消防规定进行检查、更换。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转运站内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更换。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核定应定期进行,并挂合格证。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监测仪器及取样器具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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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操作

4.1 一般规定

4  安全操作

4.1  一般规定

4.1.1  转运站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并应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生产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转运车辆应保持完好。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转运站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夜间作业现场应穿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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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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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电气设备的操作与检修应严格执行电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8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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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相关设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4.1.10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

▼ 展开条文说明

4.1.11  作业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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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转运站应制订防火、防爆、防洪、防风、防滑、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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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作业区,站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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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在事故易发地点应设置醒目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15  转运站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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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计量

4.2      

4.2.1  地磅前后方应设置醒目具有反光效果的提示标志,并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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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在地磅前方设置的减速装置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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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地磅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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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09-2006

4.3 卸料

4.3      

4.3.1  卸料平台道路入口处必须设置减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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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卸料时,无特殊情况,卸料平台上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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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卸料槽或专用容器辅助装置损坏时,不得进行卸料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4.3.4  卸料槽或专用容器入口堆满垃圾时,不得继续卸料。待垃圾被推入压缩箱或专用容器,入口处有空间后方可卸料。

▼ 展开条文说明

4.3.5  卸料槽或专用容器中发现大件垃圾及危险废物时,应及时清理。

▼ 展开条文说明

4.4 填装与压缩

4.4  填装与压缩

4.4.1  采用直接进料工艺的压缩机,在压缩垃圾时不得往压缩机料斗口进料。

▼ 展开条文说明

4.4.2  卸料时,压缩机对接与锁紧机构应保持完好。

▼ 展开条文说明

4.4.3  在填装作业时压缩机的推头或压头和滑动支架必须缩回到最末端时,才能进料。在填装或压缩作业时,工作人员不得靠近转运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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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转运容器装卸

4.5  转运容器装卸

4.5.1  转运容器在开启、装料和关闭过程中,容器后面严禁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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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转运容器出站时,应密闭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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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污水收集

4.6  污水收集

4.6.1  渗沥液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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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污水池检查入口处应锁定并悬挂有关的警示及安全告示牌,并应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附件。

▼ 展开条文说明

4.6.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 展开条文说明

4.7 消杀作业

4.7  消杀作业

4.7.1  灭蝇、灭鼠药物应按危险品规定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4.7.2  消杀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药物配制和喷洒作业。

4.7.3  消杀人员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操作规程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09-2006

5环境监测

5  环境监测

5.0.1  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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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转运站运行前应进行转运站的本底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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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取样监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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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环境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和取样方法,样品的贮存及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CJ/T 303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0.5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 展开条文说明

5.0.6  带刺激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化验、检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5.0.7  化验、检测完毕后应关闭化验室水、电、气、火源。

▼ 展开条文说明

5.0.8  环境监测分析记录和报告应分类整理、归档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5.0.9  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大气监测采样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要求。监测项目应包括飘尘量、臭气、总悬浮物和硫化氢。

▼ 展开条文说明

5.0.10  转运站应在站内污水处理排水口处设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 展开条文说明

5.0.11  渗沥液水质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

▼ 展开条文说明

5.0.12  应根据当地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期每月监测苍蝇密度不应少于2次。

▼ 展开条文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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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是汕尾城区凤山街道凤照街社区一大片区域周围的窄巷窄路连大车都难进,还有大街巷直入妈祖必经之道……连大车都没法进入,望改造整解拆,建设为旅游胜地……还建设工业用地和民居大楼是非常有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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