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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17-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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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基基础工程

3.2  地基基础工程

3.2.1  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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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详勘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布置勘探点;

   3  堤坝工程坝肩部分应布置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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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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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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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于由3d(d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桩,不应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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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地质条件和荷载条件等综合确定,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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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当需进行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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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分析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3  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4  评价场地类别的剪切波速孔测试深度不应小于20m或覆盖层深度;

   5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进行液化判别时,每个场地标贯试验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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