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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0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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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风荷载

4.6  风荷载

4.6.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在基本风压、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风荷载体型系数、地形修正系数和风向影响系数的乘积基础上,考虑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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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基本风压应根据基本风速值进行计算,且其取值不得低于0.30kN/m2。基本风速应通过将标准地面粗糙度条件下观测得到的历年最大风速记录,统一换算为离地10m高10min平均年最大风速之后,采用适当的概率分布模型,按50年重现期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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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面粗糙度确定。地面粗糙度应以结构上风向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地面植被特征和房屋高度、密集程度等因素确定,需考虑的最远距离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应小于2000m。标准地面粗糙度条件应为周边无遮挡的空旷平坦地形,其10m高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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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体型系数应根据建筑外形、周边干扰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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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当采用风荷载放大系数的方法考虑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时,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主要受力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根据地形特征、脉动风特性、结构周期、阻尼比等因素确定,其值不应小于1.2;

    2  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根据地形特征、脉动风特性和流场特征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1+,其中μz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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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地形修正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于山峰和山坡等地形,应根据山坡全高、坡度和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的高度确定地形修正系数,其值不应小于1.0;

    2  对于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地形修正系数不应小于0.75;

    3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地形修正系数不应小于1.20;

    4  其他情况,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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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风向影响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有15年以上符合观测要求且可靠的风气象资料时,应按照极值理论的统计方法计算不同风向的风向影响系数。所有风向影响系数的最大值不应小于1.0,最小值不应小于0.8。

    2  其他情况,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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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体型复杂、周边干扰效应明显或风敏感的重要结构应进行风洞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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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当新建建筑可能使周边风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应评估其对相邻既有建筑风环境和风荷载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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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分别取0.6、0.4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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