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通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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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出 入 口
5.1.1 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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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条是对建筑出入口功能、性能的目标要求。
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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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条是建筑采用落地玻璃时的安全要求,是关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
5.1.3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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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条是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要求,是关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所有与室外相连出入口的共性要求,包括开敞露台、阳台、屋顶等处的出入口。
5.2 台阶、人行坡道
5.2.1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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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条是台阶、人行坡道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
5.2.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5.2.3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5.2.4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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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防滑是台阶、人行坡道安全保障之一。同本规范第4.4.1条条文说明。
5.3 楼梯、走廊
5.3.1 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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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给出楼梯、走廊设置的基本性能目标要求。
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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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条给出公共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设计原则。实际使用中要根据使用要求、人流通行量、消防疏散安全等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楼梯的数量、宽度等。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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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本条是梯段净宽的计算方法,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基础数据要求。当楼梯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和在楼梯间内(突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通行宽度的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施等的突出部位。
5.3.4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
5.3.5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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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本条是楼梯休息平台宽度的最低要求。休息平台宽度是人员上下通行安全的保证,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楼梯休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完成面至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休息平台有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突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或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框架梁或栏杆(板)内侧算起。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中间有实体墙时,考虑搬运物体无法借用梯井和相对梯段空间,因此要求适当加宽0.10m,且从踏步或实体墙的最窄处算起。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供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各类项目规范的相关要求。
5.3.6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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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为了避免正对楼梯梯段开门紧临踏步的危险隐患发生,本规范特意增加了当缓冲平台上设有门扇时,门扇与梯段之间的最小安全尺度要求(见图10)。
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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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本条是对公用楼梯的休息平台和梯段净高的最低要求。与英国《跌落、碰撞和撞击的防护》规定梯段、平台净高为2.0m的要求基本一致。梯段净高为自踏步装饰面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装饰面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5.3.8 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过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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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本条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规定了控制楼梯段踏步数量的要求。踏步级数只有1级,根据人体工学和行为习惯,容易摔跤。人一口气走18级台阶,由于不同人的体力有差异,有人需要休息则会有停顿,有人可以继续走,这样容易发生碰撞或拥挤,所以规定超过18级设置休息平台作为缓冲。
5.3.9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表5.3.9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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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为了满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方便舒适的要求。表5.3.9给出的是常用楼梯踏步的最小尺寸,不包括检修梯、住宅户内楼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等专用场所,其楼梯踏步要求见相关项目规范。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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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本条是为了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而规定的要求。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出屋面的楼梯,由于使用不是很频繁,高差可以适当加大。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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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跌落楼梯井底事故;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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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综合各规范对公共走廊净宽提出了最小要求。各类型功能空间具体要求见相应项目规范。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4.1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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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条提出建筑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最基本的目标要求。
5.4.2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3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4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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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为了满足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平等性和方便舒适的要求,提出电梯设置的最基本要求。
1 不应少于2台的要求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2 当建筑内只设1台电梯时,这台电梯必须为具有无障碍性能的电梯。当电梯数量大于等于2台时,至少设1台具有无障碍性能的电梯。
5.4.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
2 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 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4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传送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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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为了满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方便舒适的要求,提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的基本要求。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人员,防止拥堵。出入口畅通区是指进入自动扶梯前和离开自动扶梯后的供乘客行为乘坐和步行进行转换的区域。由于行为方式的变化和各人步行速度的差异,在这个区域容易发生拥堵,因而这个区域需要适当放大,使人流能安全过渡和转换。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交通客运站、地铁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应加大畅通区的深度;同时设置在这些公共场所自动扶梯的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9.0m时,宜在其临空一侧加装高度不低于1.20m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并满足自动扶梯的荷载要求。
对于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畅通区域的纵深尺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根据使用类型(仅运送人员或运送携带运输设备的人员、中间出口的数量、相对方向和理论运输能力)等因素确定。
5.5 公共 厨 房
5.5.1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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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本条是公共厨房最基本的功能、性能要求。公共厨房包括中央厨房及公寓共享或公用厨房等。
5.5.2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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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厨房的污水需经隔油措施后才能排入公共管道。
“厨房专间”指冷荤间、生食海鲜间等,厨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5.5.3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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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
5.5.4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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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本条是防止公共厨房对周围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保障要求。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5.6.1 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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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功能保障要求,配置洗手设施应该属于最基本的卫生要求。本条提出的民用建筑应根据需求配置厕所(卫生间),即明确是民用建筑就应该配置厕所(卫生间)的规定,但考虑有些项目是多座建筑组成,比如楼群前的传达室,它也属于民用建筑,假如它附近建筑里设有的公共厕所可以借用,此传达室就不必再设置卫生间,故需要统筹考虑合理配置。
5.6.2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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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本条对公共厕所(卫生间)的设置给出基本设置原则。
1 当公共厕所(卫生间)布置在建筑物内时,其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要求,且不宜超过50m;
2 有水房间除公共厕所(卫生间)外,还包括盥洗室、浴室等。本条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如餐厅、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机房)上方,必须杜绝渗漏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5.6.3 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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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本条是关乎人民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功能要求。
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5.6.4的规定值。
表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最小净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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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最低的使用保障尺度要求。表5.6.4规定的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为隔板中心线间距(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隔墙时,隔间最小净尺寸应相应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方便使用者的多种需求,厕位里的辅助设施越来越多,如:纸巾盒、马桶纸垫盒等,以前每个厕位的最小尺寸显然是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设施的前提下定的,故根据实际调查及与各国厕位尺寸对应,外开门隔间进深由1.20m提高为1.30m(坐便),内开门隔间由0.90m×1.40m提高为0.90m×1.50m(坐便)。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建议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厕位里设置必要的抓杆。
5.6.5 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2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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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内通道净宽的最低要求,是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安全的要求。
5.7 母 婴 室
5.7.1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5.7.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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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7.2 依据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本节规定了母婴室配置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母婴室是为便于哺乳期妇女哺乳或集乳设置的房间,不是儿童休息、娱乐室。办公建筑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女职工专用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是指:商业活动、医疗、公众活动、交通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民用建筑,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的母婴室;母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5.8 设 备 用 房
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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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本条规定了为保障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设备用房以及设备用房的基本要求。
5.8.2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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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本条是对设备用房的层高、交通、安装、检修提出控制性要求,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是工程使用的安全保证。
5.8.3 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其他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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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由于设备用房产生气味、噪声、振动等污染,本条提出设备用房与其他区域、建筑、环境相互关系及防污染的功能要求。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5.9.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涝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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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本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等口部提出要采取截水、挡水、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要求。
5.9.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底板、顶板以及侧墙外壁,应满足防水、防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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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防水是地下工程保障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条对地下室提出明确防水、防潮的要求。顶板是指地下室与室外接触的结构板;侧墙外壁是指地下室与室外接触的最外侧的外墙。地下室顶板上部有种植树木的覆土时,除满足防水、防潮要求外,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防植物根系穿刺的措施。
5.9.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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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本条是对于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实现全覆盖而增加的条文,避免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安全问题。
5.9.4 窗井、风井、下沉庭院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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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本条为下沉空间临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