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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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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验收组织
4.3.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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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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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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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 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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