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验收组织
4.3.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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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规定工程所有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也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施工实际的需要。
4.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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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提出了分项工程的验收规定,要求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汇总核查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4.3.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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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在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专业性强,且与整个工程的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要求验收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参加,同时主体结构会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建筑节能要求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要求验收时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参加。考虑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验收时本工程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关键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施工技术难度大,施工比较复杂,操作不当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验收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
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 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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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约定要求。单位工程的验收结论是否合格,是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工程质量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引起各相关责任主体的高度重视。
勘察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勘察文件进行检查,编写《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工程主要勘察范围及内容、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差异、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及勘察文件的检查结论。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
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编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结构设计特点、图纸会审情况、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情况、工程按图施工及完成情况。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并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证明工程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市政工程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